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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督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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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督管理規范

  一、總則

  為了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安檢機構檢驗技術水平,促進安檢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1號),制定本規范。

  二、監督管理的范圍

  (一)對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工作人員的監督,對獲得檢驗資格許可安檢機構的日常監督,對未獲得檢驗資格許可的機構開展檢驗活動的查處等。

  (二)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人員的監督主要包括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審查、批準的有關人員的監督。

  (三)對獲得檢驗資格許可安檢機構的監督主要包括:資格有效性的情況;依法開展檢驗工作的情況;技術條件的保持情況;計量認證的情況;檢驗儀器設備的檢定或者校準情況及其是否處于完好的狀態;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提高情況;檢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等。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

  (一)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并將情況通報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

  (二)國家質檢總局職責

  1.指導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的安檢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2.對機動車安檢機構開展監督抽查。

  3.及時組織處理對安檢機構的投訴和舉報。

  (三)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1.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安檢機構的監督抽查。

  2.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安檢機構進行比對試驗,督促安檢機構保持必要的檢驗能力。

  3.通報安檢機構監管信息。

  4.及時處理對安檢機構的投訴和舉報,調查處理安檢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5.每年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機動車安檢機構資格管理工作報告。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格管理人員的要求

  (一)依法進行安檢機構的受理、審查、批準。不得違反工作程序對安檢機構進行許可。

  (二)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應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員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除非現場能及時完成更改的。

  (四)在辦理安檢機構資格許可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五)及時查處并報告安檢機構的違法違規事實,積極查處無證安檢的行為。

  五、安檢機構的職責和守則

  (一)安檢機構的職責:

  1.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2.保持信息系統通暢,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

  3.保證在用設備正常完好,在用計量器具依法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4.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規定;

  5.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

  6.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7.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中發現普遍性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8.安檢機構如需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3個月以上的,應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上交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并向社會公告;

  9.建立嚴格的報告審批制度,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10.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聯網;

  11.積極配合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二)安檢機構守則:

  1.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

  2.不得超出許可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3.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

  4.不得出具虛假檢測結果;

  5.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6.不得使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

  7.不得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

  8.不得在工作中以權謀私、索要或者收取禮品、禮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賄賂;

  9.不得從事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六、主要監管方式

  (一)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行政審批人員的監督管理主要通過檢查許可工作過程中的有關資料、行政相對人的投訴和有關工作匯報等方式進行。

  (二)對安檢機構的監管方式主要有:查閱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報告,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組織檢驗能力比對試驗,審核年度工作報告,聽取有關方面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調查處理投訴案件,其他能夠反映安檢機構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方式等。

  1.查閱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安檢機構檢驗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行抽樣檢查。檢查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同一輛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中的檢驗數據應當一致,若同一輛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中的檢驗數據不一致,應當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分析,對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已實現聯網監察安檢機構的地區,可以通過網絡進行抽查。

  2.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主要檢查安檢機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檢驗項目的齊全性和檢驗結果判定的準確性;檢查檢驗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檢查計量認證證書和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檢驗所用儀器、設備的準確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進行檢定或校準,檢查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是否正確、規范、保存完好。針對問題突出的有關項目組織開展的檢查。可針對審查安檢機構年度工作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部門、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的抽查。根據工作需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就專項內容進行檢查,如檢查儀器設備的檢定或校準情況,是否有出具虛假數據的情況,是否有漏檢、少檢項目或不檢車只收費的情況等。

  3.檢驗能力比對試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安檢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試驗,考察安檢機構檢驗水平。

  4.審核年度工作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組織對安檢機構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反映安檢機構的有關變化、資格許可條件的保持和檢查等情況,包括:

  (1)安檢機構基本情況;

  (2)機動車年檢驗車型及其數量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開展情況;

  (3)在用檢測設備的變更情況和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情況;

  (4)檢驗人員培訓、考核情況,人員變更情況;

  (5)投訴、異議處理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5.聽取有關方面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過走訪、電話、征求意見表、座談會的方式保持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被檢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溝通,征詢他們對安檢工作的建議,就安檢機構的檢驗流程、檢驗質量等諸方面廣泛地聽取意見,并及時匯總整理形成書面材料。反映的問題一經核實,均要求安檢機構限期整改,并跟蹤檢查。

  6.調查處理投訴案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投訴案件時,應當及時做好記錄、調查、處理、存檔工作。重大案件應當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調查情況屬實時,應當對產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并依法對責任機構進行處理。

  7.聯網監察:在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計算機聯網管理系統對安檢工作進行適時、有效監管。通過聯網系統的實時監測功能,檢查安檢機構檢測線的檢測情況,檢查對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現行有效檢驗標準的執行情況;查閱檢驗報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標準進行檢驗,是否存在超許可范圍檢驗的現象。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檢查安檢機構。

  (三)監督檢查中盡量避免影響安檢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檢機構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五)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

  (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機構的代表簽字確認。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及時歸檔,并保存3年。

  八、監督檢查結果的處理

  (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被檢查安檢機構,同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

  (二)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安檢機構整改完成后,應當向組織檢查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組織檢查的部門應當對安檢機構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四)對依法撤消檢驗資格許可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五)安檢機構的檢驗資格許可被撤銷后,必須立即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九、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查處范圍:

  1.未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和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2.安檢機構在用計量器具未經計量檢定、超過檢定周期、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3.安檢機構超出許可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證書的;

  5.不按照規定參加比對試驗的;

  6.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擅自遷址、改建或者增加檢測線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8.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

  10.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者檢驗信息的;

  11.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的;

  12.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的;

  13.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3個月以上,未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或未上繳檢驗資格證書、檢驗專用章的,或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未向社會公告的;

  14.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

  (二)對無證從事安檢的責任者,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獲證安檢機構未在檢驗報告上標明檢驗資格許可證編號和未在檢驗報告上加蓋檢驗專用章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連續兩次通報批評仍不改正的安檢機構,應當組織安檢機構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學習,重新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檢驗資格考核。

  十、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一)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撤銷檢驗資格許可,但是撤銷檢驗資格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檢驗資格許可的;

  6.安檢機構不履行職責、違反安檢機構守則,情節嚴重的;

  7.依法可以撤銷檢驗資格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注銷檢驗資格許可,并辦理有關手續:

  1.被許可人不再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2.檢驗資格許可有效期滿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取證的;

  3.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檢驗資格許可的其他情形;

  7.對注銷檢驗資格許可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人員在檢驗活動中接受賄賂,以職謀私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撤銷其考核合格資質。

  十二、機動車安檢機構對機動車安檢許可、行政處罰的異議

  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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