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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衛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門衛管理,嚴格出入制度,維護內部治安秩序的穩定,確保公司員工、車輛、物資進出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門衛管理工作由黨政辦統一協調,保安具體負責管理。
第三條 門衛由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保安人員必須按時上崗,嚴格執行本規定,對出入公司的人員、車輛、物資進行登記、查驗。
第四條 凡出入公司或在公司內活動的人員、車輛,必須佩戴、持有以下幾類相關證件:《員工卡》、《臨時工作人員出入證》、《來訪人員出入證》、《參觀證》、《機動車通行證》。
第五條 公司員工(包括靈活用工)出入公司時需佩戴《員工卡》,《員工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和管理。
第六條 公司公務車和員工私車出入公司時需出示《公務車輛通行證》和《員工車輛通行證》,外單位車輛進入公司時,需經保安確認、登記、發給《外來車輛通行證》后,方可進入,離開公司時需出示和交回《外來車輛通行證》,三種車輛的《通行證》由黨政辦負責辦理和管理。工作區機動車輛停放工作管理按照《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車輛停放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公司從事臨時短期工作的人員和試用期間的靈活用工人員,工作時間7天以上的,出入公司時需佩戴、出示《臨時工作人員出入證》;工作時間7天以下的,由負責用工或項目施工管理部門提交工作人員進出公司的申請及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到黨政辦備案,門衛采取出入核對登記的管理方式進行放行。《臨時工作人員出入證》由人力資源部或項目施工管理部門到黨政辦申請辦理,并提供以下材料:用工勞務地點、工期、人員基本信息,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半寸照片2張。無備案和《臨時工作人員出入證》的人員,保安不予放行。
第八條 來訪人員到公司時,由接待室工作人員負責與業務對口部門聯系,經確認,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持“來訪人員登記單(回執)”才能進入公司。離開時,由接洽人在“來訪人員登記單(回執)”簽署部門名稱和姓名,將“回執”交回安檢保安后,方能離開。
第九條 上級領導或貴賓到公司生產、科研場所參觀、檢查時,由公司黨政辦向來賓配發《參觀證》,并要求佩戴,離開時交回公司,《參觀證》由公司黨政辦負責管理。
第十條 公司原料、產品、物資外出時,必須出具公司簽發的物資放行條,經門衛或安檢查驗后,才能放行。
第十一條 門衛保安要加強大門前的警戒工作,禁止車輛在大門前停放,嚴禁閑雜人員和衣冠不整者、形跡可疑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討人員、販賣叫賣和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物品、管制刀具槍--支等人員進入公司。
第十二條 對非正常上班時間進出公司的人員、車輛、物資要嚴格進行詢問、登記、驗證盤查, 發現手續不齊或可疑情況要及時攔截和報告。
第十三條 凡進出公司或在工作區域內活動的人員,都要服從公司保安人員的管理,保安人員有權和有責任對可疑人員、車輛、物資進行詢問、檢查,并查驗證卡。
第十四條 門衛執勤的保安,應著保安制服,著裝整潔,文明執勤,不從事與執勤無關的事。接待來訪人員時,要講普通話,言語隨和,禮貌熱情,認真做好門衛交接班工作。
第十五條 本規定與其它管理制度配套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行之日起執行,由黨政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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