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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8 16:21:26 管理 我要投稿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篇【精選】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篇【精選】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為加強作業區域內明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意外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結合施工現場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動火作業的含義:

  在作業過程中使用的電焊、氣焊、碳弧氣刨、等明火作業均稱動火作業,把在特定的環境動火作業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分為“A級、B級、C級”“D級”危險作業管理。

  二、公司內動火作業的規定:

  凡是在公司禁火區內明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履行“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在公司內任何禁火區內進行明火作業。

  三、動火的范圍:

  列入公司級防火重點管理的煤磨系統、油庫、炸藥庫、倉庫、加油車、紙袋庫、皮帶、材料堆放點及其它防火重點部位。

  四、動火審批程序及作業中相關注意事項:

  1.動火審批程序:凡須在動火范圍內動用明火作業的,按照危險作業分級審批執行。

  2、必須由持專業人員操作;

  3、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4、作業前生產處要到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確認后,經批準方可動火作業;

  5、作業時操作者、現場監護人必須預先清理作業點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方可動火,作業完畢后監護人應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防止留下火種,待確認無火險后才能離開現場。

  6、現場作業時,不得擅自變更作業點,監護人途中離開現場,操作人員有權拒絕繼續作業。

  7、進行焊接作業地點要與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保持足夠的距離,通常要求焊割點半徑10米范圍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電、氣焊(割)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程,電焊機必須有可靠接地措施,乙炔瓶與氧氣瓶及焊割操作地點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大于5米)。

  9、作業時如發現有意外不正常現象,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查明原因,找出問題排除隱患,方可繼續作業。

  10、易燃氣體管道、易燃易爆的貯存容器設備等動火前,必須提前切斷易燃易爆物的來源,經清洗后,并須連續三次對容器內的氣體取樣分析,直至檢測合乎安全要求后才能動火。

  五、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動火任務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手續。

  2.凡是動火作業施工者均應熟悉動火部位及周圍環境,必須在接到動火危險作業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并按“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好防范措施。

  3、凡動火作業完工,作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現場,確認無火源后方可撤離現場。

  六、附則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煤磨系統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煤磨系統)級別B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煤磨系統)級別B級

  事故,切實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受限空間作業管理。

  三、管理職責

  公司生產調度室負責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的修訂與審核。

  四、管理程序

  4.1受限空間作業

  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槽、磨、預熱器、收塵設備、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庫內、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2切斷

  4.2.1停止上下游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

  4.2.2對動力電源的切斷,將電源開關拉下,并加掛警示牌。

  4.3清洗、置換和清理

  4.3.1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門、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3.2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進行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

  4.3.3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4采樣、分析或檢測

  4.4.1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通知生產安全處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1)含氧量在18~21%之間。

  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3)可燃性氣體濃度應在其爆炸下限濃度的5%以下。

  4.4.2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4.3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5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1)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2)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6)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6安全監護

  1)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2)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3)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7受限空間作業嚴格按照公司危險作業分級審批管理

  4.8在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現場監護人必須堅守作業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4.9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10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4.11職責要求

  4.11.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4.11.2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4.11.3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11.4審批人員的職責

  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12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5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7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附:電收塵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入電收塵作業)級別B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入電收塵作業)級別B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1、嚴格按照《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要求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單,嚴格按照兩人作業明確一人負責,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作業時嚴禁預熱器同時進行清堵作業和放空氣炮。

  2、篦冷機大塊熟料一般待推到接近破碎機口時將三段篦床停止運轉,一、二段篦床運轉速度放慢,降低回轉窯投料量和窯速,維持窯的運行。

  3、待破碎機停運后辦理停電工作票,打開破碎機上部檢修門,保持檢修門處微微負壓。

  4、用鋼絲繩設法套住大塊熟料后,有手動葫蘆或卷揚機將大塊熟料移位至不在壓住破碎機錘頭為止;

  5、不得采用讓人進入篦冷機或在破碎機上方用風鎬或人工打碎的方法,這種處理方法影響停窯時間長達2h以上,即費力也不安全。

  6、重新啟動破碎機,未經拉出的大塊熟料會由破碎機打碎。如果不能處理,只有止料、止火,人工進入篦冷機用風鉆處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7.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7.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7.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7.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8 、監護人員的職責

  8.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8.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8.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8.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9、審批人員的職責

  9.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9.2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9.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2、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3、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附:篦冷機清料作業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篦冷機清料作業)級別C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篦冷機清料作業)級別C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中材湘潭水泥有限公司熟料庫清庫防止坍塌的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

  一、目的為防止出現坍塌事故,并將傷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制訂本預防措施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二、熟料庫清庫的安全要求及預防措施

  1、清庫前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按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要求,在一切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清庫。

  2、清庫前必須召集全體參加清庫的人員開班前安全會,提出安全要求。參加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勞保用品。

  3、清庫人員在入庫前,必須將倒庫閥門關閉,并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標志。此時必須停止一切與該庫接觸的其它作業。

  4、清庫需搭設的工作平臺,平臺寬度不得小于1.2米,護身欄桿不得少于兩道,鋪板必須鋪滿、扎緊,不得有探頭板、搭接板。

  5、入庫的照明必須使用36以下安全照明。

  6、人孔門打開后,必須先將門口清除干凈,經車間安全負責人和安環部安全管理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進入庫內作業。

  7、進入庫內作業人員,必須佩戴懸掛式安全帶,安全繩應固定在牢固的地方,其長度不得超過因墜落散碎物質將人埋沒。

  8、進入庫內作業,必須本著先清人孔門,而后再排險,再清庫內;先清上,后清下的原則進行。嚴禁未將人孔門清除開就進入清庫;嚴禁未排除險情就進入清庫,嚴禁用先在下部掏挖,使庫內物質自然塌落的清庫方式。

  9、進入庫內的作業人員,必須三個以上組成一組,輪流入庫作業。

  作業時必須每隔幾分鐘相互呼喚打招呼。人孔門處必須設監護人,監護人應恪盡職守,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應及時呼喚庫內人員。其他人員不得遠離庫區,應就近休息。

  10、實施爆破清庫時,必須由車間領導寫出書面報告交安環部,安環部送上級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其報告應包括作業方案、裝藥量、警戒等事宜。凡未經審批,嚴禁實施爆破清庫。

  三、應急措施

  1、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搶救的'重點放在對掩埋人員的挖掘搶救,對休克、出血、骨折上進行處理。

  2、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根據傷情況采取相應的施救措施。

  3、如傷者出現休克,應先處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胸個心臟擠壓。處于休克狀態的傷者要讓其安靜、保暖、平臥少動,并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盡快送醫院進行搶救治療或拔打120急救電話,同時安排好迎接和引導救護車輛人員在門口迎接。

  4、發現顱腦受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臥,面部轉向一側,防止傷者舌根下附或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

  5、有骨折者,應初步固定后再搬運。遇有凹陷骨折、嚴重顱底骨折及嚴重的腦損傷癥狀,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及時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

  6、發現脊骨(椎)受傷者,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搬運時,將傷者平臥放在帆布擔架或硬板上,以免受傷的脊骨(椎)移位、斷裂造成截癱,招致死亡。

  搶救脊骨(椎)受傷者,在搬運過程中,嚴禁只抬傷者的兩肩與兩腿或單肩背運。

  7、發現手足骨折者,不要盲目搬運傷者,應在骨折部位用夾板把受傷位置臨時固定,使斷端不再移位或刺傷肌肉、神經或血管。遇有創傷出血應迅速包扎止血,使傷者保持在頭低腳高的臥位,并注意保暖。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筒型儲存庫清庫相關人員的基本要求、清庫時機和方法選擇、清庫方法分類和操作要求、驗收要求、安全防護措施、環境保護與衛生防護措施、應急處理等。

  二、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種物料的筒型儲存庫清庫作業。

  三、清庫人員的基本要求

  3.1經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美尼爾氏綜合癥、恐高癥、肢體殘疾、高度近視、反應遲鈍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清庫作業。

  3.2酒后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者不得從事清庫工作。

  3.3參與清庫人員應熟悉并掌握高處作業操作技能,熟知所要清理儲存庫的內部基本結構,了解所要清理物料的基本特性。

  3.4清庫前,水泥廠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清庫操作規程、清庫方案的學習培訓,以及緊急救援和事故應急處理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從事清庫作業。

  四、清庫時機和方法選擇

  (一)清庫時機的選擇

  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庫內物料特性等情況,宜選擇庫內附著或堆積的物料已有一定厚度,但不會大面積自行脫落的時機進行清庫。

  1、清庫作業宜選擇白天進行,嚴禁夜間人工清庫。

  2、清庫宜確定一個周期。一旦周期確定,既應靈活掌握,又不宜隨意變更。靈活掌握是指根據入庫物料的數量及其含水量,特別是出料的難易程度,適當提前或推后清庫時間。不要隨意變更是指當主要影響出料因素(物料含水、氣候影響、庫的利用程度等)基本不變的情況下,清庫周期不變。不宜等到出料情況嚴重惡化時才清庫。

  (二)清庫方法的選擇

  1、清庫方法與步驟應根據儲存庫的類型、能力、儲存方式,所儲存物料的種類和性質,以及清庫要求和安全衛生的要求,經全面分析研究后確定。

  2、清庫方法的選擇原則:盡可能選擇機械清庫。

  3、清庫外包的要求:清庫工作如需要外包,必須選擇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高空懸掛作業一級資質、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清庫公司。清庫前,由清庫公司提交清庫方案與應急預案,報水泥廠書面批準,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

  (三)清庫方法和操作要求

  1、清庫方法分為機械清庫與人工清庫。

  2、清庫前,必須查清庫內情況,制訂清庫具體實施方案與應急預案。

  3、清庫必須先清理庫壁掛料,所有庫壁掛料清理完畢,方可著手清理庫底部堆積物料。清理庫壁掛料和庫底部堆積物料都必須自上而下進行。

  A機械清庫

  1、機械清庫的設備主要有空氣泵、振動清庫器、空氣炮、真空車等。

  2、清庫操作應嚴格遵守相應設備的操作規定。

  B、人工清庫

  清庫作業前準備工作

  1將庫內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為止),關閉庫底卸料口與庫頂進料閘板,禁止放料和進料,掛牌作業。

  2打開庫頂人孔門,借助太陽燈照明,觀察庫壁掛料情況與庫底部堆積物料情況。

  3切斷儲存庫上、下游需要停運設備的電源。

  4清理安裝有空氣炮的儲存庫,必須切斷空氣炮氣源,關閉所有氣閥,放掉空氣炮供氣罐內的壓縮空氣,關閉空氣炮操作箱。

  4.1檢測庫內溫度,目測庫內能見度、含塵濃度,確定是否具備入庫條件。

  4.2庫內應保持有效的機械通風、適宜的溫度和足夠亮度的照明。

  5、嚴格控制入庫作業人員數量,清理庫壁掛料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人。

  6、嚴格控制庫內照明電壓,清理混凝土或磚混結構儲存庫時,庫內照明采用36V安全燈;清理金屬材質儲存庫時,庫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7、當庫底堆積物料高于庫側門或庫側門以上有庫壁掛料時,應從庫頂人孔進入。

  8、當庫底堆積物料低于庫側門且庫側門以上沒有庫壁掛料時,可以從庫側門進入儲存庫。

  9、清庫人員入庫前,系好安全帶,將安全繩的一端固定在庫頂或庫側門的鐵護欄、鋼管或鋼柱上,另一端系在入庫人員的安全帶上。再用一根安全繩,一端系在入庫人員腰間,另一端系在軟梯、吊籃或吊盤上,做到雙保險。繩索與庫頂人孔或庫側門接觸處加墊軟物,防止繩索被磨斷。

  如果安全繩固定在庫側門,當清庫人員離庫側門較遠時(≥3m),應把安全繩固定端從庫側門移到庫頂。

  10清庫人員從庫頂人孔進庫應使用軟梯、吊籃或吊盤,不宜使用庫內爬梯。庫外監護人員應根據入庫人員的下降速度,逐漸將安全繩放入,確保入庫人員的安全。

  11、清庫人員隨身攜帶的工具要握牢,以免掉落,不能隨身攜帶的工具由庫頂監護人員用φ12mm棕繩吊送入庫內,禁止往上或往下扔。

  12、當有兩人同時清理庫壁掛料時,一人不得在另一人垂直上方作業。

  13、清理完庫壁掛料,應先將庫內立腳處的松軟物料清理干凈,鋪好長木板或竹跳板后,方可離開軟梯、吊籃或吊盤,站在木板或竹跳板上清理庫底物料。

  14、從庫側門進入儲存庫內清理庫底堆積物料,如果將庫內清理的物料放到最低后,庫側門推不開時,則可割開庫側門放料。小心清理出安全平臺,并評估其處于穩定狀態后,在監護人員的指導下,從庫側門進入一人,腳下鋪墊木板后逐漸擴大安全平臺。

  15、可用鐵鍬、鎬、鋤等工具,逐個水平層面向下清理庫底堆積物料,每個層面作業高度不得超過50cm。在上一層面沒有清理完畢之前,嚴禁到下一層面工作。

  16、清庫人員操作時,注意腳下踩穩,并有可靠的`退路;小心使用工具,避免傷人;注意觀察物料有無坍塌的危險。

  17、清理后的物料應通過下料口及時放出。放料時庫內操作人員必須撤離儲存庫。

  18、可采用鋼釬或高壓空氣將庫底下料口周圍物料清理疏通。如果儲存庫長時間運行導致庫底物料結塊,形成堵塞,可先將庫底下料口設備拆除,將下料口周圍的物料清除,以便庫內物料的放出。但下料口周圍必須拉警戒線,10m范圍內嚴禁站人,并懸掛警示標志。

  18、清庫作業必須做好監護工作,清庫作業人員必須始終保持精力集中,每次入庫作業時間不宜超過60 min。時刻保持安全意識,警惕庫內物料的滑落、塌陷。

  19、清庫作業過程中,始終必須實行統一指揮,專人負責。

  20、清庫作業完畢,及時清理現場,收好工器具,恢復設備、設施到正常狀態,關閉庫門。

  (四)安全防護措施

  4.1嚴格按照《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要求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單,大風、雷雨天氣禁止高空作業。

  4.2清庫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防塵口罩、防塵風鏡、手套,穿好防滑勞保鞋,攜帶呼吸器。入庫前檢查所有的安全防護用品、工具、設施,包括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軟梯、吊籃、吊盤等,不得出現焊接損壞、化學腐蝕、機械損傷等情況。

  4.3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帶要使用全身式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或僅在腰部系扎。

  4.4清庫必須安排專人在庫外監護清庫作業,庫外監護、庫內作業及

  庫下卸料人員配備專用對講機聯絡;庫內操作人員攜帶報警器,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報警;庫外指揮、監護與協助人員的總數應超過入庫人員數量的1倍以上,不得擅離職守。

  4.5遇到緊急情況,庫外監護人員應迅速拉拽安全繩和軟梯、吊籃或吊盤,將庫內操作人員拉出庫。

  4.6嚴禁人工清庫與高壓氣體、空氣炮、庫壁振動等同時作業。

  4.7嚴禁人工清庫操作和放料同時進行。

  4.8庫內作業時,庫頂人孔門必須打開,庫側門盡量打開;庫頂收塵器排風機打開,使庫內空氣處于微負壓流動狀態;庫頂收塵器排灰閥必須關閉,防止收塵灰排到庫內。

  (五)煤粉儲存庫清庫安全防護措施

  5.1清理煤粉儲存庫的工作人員安全防護用品參照4.2執行,但注意口罩應選擇防毒口罩,手套、服裝應為棉質,不得穿戴化纖類服裝、手套。

  5.2清理煤粉儲存庫前,把庫內煤粉盡量放出。進倉前開啟庫頂收塵器,同時打開庫頂人孔門和庫側人孔門,使倉內保持流通狀態,抽風一小時以上,并須進行庫內CO氣體測量,保證清庫人員入庫時CO濃度為0。

  5.3窯運轉時,將收塵器灰斗物料放凈。清庫之前,電動閥、袋式收塵器回轉閥、庫料位計斷電,關閉庫底助流空氣系統氣源。

  5.4進庫前先測量煤粉儲存庫內的溫度,確認庫內無煤粉自燃方可進庫。如停機后庫底部溫度超過80℃,或者庫頂殼壁溫度達85℃,表明煤粉已在庫內自燃,應禁止進庫。

  5.5嚴禁在煤粉儲存庫內或庫附近吸煙、點火或動火作業;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帶進庫內。

  5.6如煤粉儲存庫底部周邊或四角有積煤需靠近鏟除時,應先放置跳板。跳板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寬度,并須放置牢固;照明橡皮線和燈頭絕緣應良好,照明燈不準埋入庫內積煤中;鏟除積煤應使用木質工具,防止產生火花,引發火災。

  5.7清庫過程中,如發現庫內殘留的煤出現自燃,清庫人員應立即撤到庫外,關閉庫頂袋式收塵器廢氣入口擋板及卸料閥,以保護袋收塵器。滅火措施有:

  (1)向庫內注入高壓蒸汽或二氧化碳。

  (2)向庫內注入N2,觀察其溫度、壓力變化,直到恢復正常為止。確認火源完全熄滅后,方可繼續進行清庫工作。

  5.8在清庫作業中,所有需要關閉的電器開關、設備、設施都要掛上安全標志牌,禁止任何人擅自動用與儲存庫相關的電器開關、設備、設施。

  5.9清庫完成后,操作人員離開儲存庫時,應注意庫內外環境差異導致的含氧量、冷暖變化。

  (六)環境保護與衛生防護措施

  6.1在清庫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噪聲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與排放應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等有關規定。

  6.2清庫收集的物料應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拋棄和產生二次污染。

  6.3清庫操作過程應重視工業衛生,采取相應措施。衛生設施應考慮到清庫操作的順利進行,在有污染和危害之處懸掛標志。

  (七)應急處理

  7.1清庫期間,相關的指揮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生產骨干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7.2清庫現場配備適量的防暑降溫藥品;配備簡單的醫療救護用品。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簡單的救護常識,如人工呼吸等。

  7.3清庫期間,必須備用一輛救護用車,司機隨時待命。如超出工廠的救助能力,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醫療機構發出救助請求。

  7.4現場救助完畢后,要保護好現場,以便事故分析和總結經驗教訓。

  (八)作業人員的職責

  8.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8.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8.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8.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8.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8.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九)監護人員的職責

  9.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9.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9.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十)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10.1審批人員的職責

  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2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0.3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十一)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十二)本制度解釋權歸生產調度室。

  附:內部清倉清庫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內部清倉清庫)級別B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內部清倉清庫)級別B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一、目的

  2、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4、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5、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6、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7、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8、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0、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1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12、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13、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5、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16、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17、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18、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19、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2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2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2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2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2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2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29、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30、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31、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2、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33、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34、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35、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36、避免交叉作業。

  37、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38、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39、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40、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41、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42、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43、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4、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45、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46、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47、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48、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9、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50、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51、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2、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53、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54、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55、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57、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58、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59、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60、《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61、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1、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以上的作業。

  2、各分廠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勞動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5、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6、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7、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8、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9、相關部門職業危害管理人員,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現場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10、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11 、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12、審批人員的職責

  12.1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12.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3、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4、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5、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6、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為了確保鍋爐、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鍋爐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產部部門人員和鍋爐操作者其他人嚴禁入內,如因其它需要必須經過生產部負責人批準方可入內;

  1·2、鍋爐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考核,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1·3、鍋爐房內嚴禁懸掛和堆放其他任何無關的物品;

  1·4、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1·5、鍋爐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1·6、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

  1·7、鍋爐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形成記錄。

  1·8、鍋爐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2·1、機動車輛指:來廠裝運的各種運輸車輛及私用汽車;

  2·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和時速行駛,廠區內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或轉彎處限速2公里/小時,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規則;

  2·3、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2·4、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保持身體健康,嚴禁疲勞駕駛;

  2·5、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避讓其它車輛和人員;

  2·6、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

  3、電氣設備和電工作業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必須合理設計,正確安裝,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電氣設備的安裝、接拆電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3·3、對接觸電氣設備的職工,要加強用電教育,避免因使用不當引起觸電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3·4、電氣設備應加強檢查、維護,防止本身著火,電氣線路要定期檢查,防止腐蝕老化線路引起漏電短路;

  3·5、不準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和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和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并掛上“嚴禁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末結束或末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3·6、必須帶電檢修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3·7、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作業時必須穿戴必須的安全勞保用品;

  3·8、電器室要嚴密,除電工外,其它任何人嚴禁入內。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規范企業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明確各類危險作業管理的責任部門、人員、許可范圍、審批程序、許可簽發人員等內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的安全作業范圍

  3職責

  3.1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公司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

  3.2工程經理負責對二、三級作業區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

  3.3各管理部門負責填寫申報表。

  4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作業過程中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或財產損失的、具有較大風險和需采取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才能進行作業的活動。本公司涉及的危險作業及等級劃分一般指:

  4.1.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三級

  4.1.2帶電、帶氣、高溫作業; 二級

  4.1.3要害部位內動火作業; 三級4.1.4在較復雜區域的起重吊裝、提升吊掛; 二級4.1.5有限空間作業; 三級4.1.6其它具有較大風險的作業。 二級

  5分級管理

  5.1危險作業實行分級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險因素為核心,制訂和落實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作業責任人,有效控制事故發生。

  1 5.2根據作業范圍和管理難度,公司危險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作業范圍涉及到兩個及以上產權單位,或涉及兩個及以上維保單位共同作業,或公司無法提供安全作業條件需要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作業。二級:作業范圍涉及到兩個部門或公司認定具有較大危險性的,需公司協調管理的危險作業。三級:作業范圍涉及到一個部門作業區,符合危險作業條件的作業。

  6申報及確立

  6.1各部門要在開展維修作業項目危險危害辨識及措施制定的基礎上,由單位主管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組織專業評審組對所有的作業項目進行辨識、評估、分級,審查確定為危險作業的,各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作業票)》,針對每項危險作業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對策措施,編制作業專項施工方案,并將危險作業分級管理臺賬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

  6.2各部門應根據作業條件、環境的變化,及時開展對危險作業安全對策措施的補充、修訂和完善工作,定期對各級危險作業級別組織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當前級別的危險作業及時進行調整,并將調整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與執行。

  6.3應采用科學方法對危險作業進行辨識和分析,針對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和可能產生事故的原因,制定安全對策措施。

  6.4辨識和分析。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管理等方面系統分析,辨識出危害因素。根據可能產生的事故分析原因。

  6.5對策措施。根據辨識和分析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集團公司操作、管理標準化要求制定針對性強的技術、管理措施,同時制定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救援措施。

  7控制管理

  7.1危險作業應制定作業方案,按照“誰作業、誰編制”的原則,作業部門負責編制作業方案。對于已建立維修作業標準或已制訂安全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可不編制作業方案,但當作業條件、環境發生變化時,仍須編制作業方案。

  7.2作業方案應緊密結合作業目的和任務進行編制,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7.2.1作業目的、工作任務(內容)、工作地點、計劃工作時間;

  7.2.2作業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作業人數、協調聯系方式;

  7.2.3作業要求條件,作業可保障條件;

  7.2.4危險因素、安全保障措施、應急措施及措施實施責任人;

  7.2.5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人。

  7.3凡進行未建立作業指導書或維修作業標準的危險作業,作業前,由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作業票)》,報請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核定級別、辦理審批手續,同步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通過審批的申請表,申請單位、審批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各留存一份。

  7.4危險作業實行分級審批管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公司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生產部副經理負責對二、三級作業區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審批對象為作業方案和《危險作業申請單》。

  7.5凡進行已建立作業指導書或維修作業標準的危險作業,作業前,由作業部門填寫,危險因素分析及對策措施按維修作業標準(安全指導書)中的相關內容填寫。根據危險作業級別,相應審批責任人必須到現場進行開工前的檢查確認,并在工票上簽字后,作業單位(部門)方可上場作業。

  7.6作業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批準的作業方案執行,嚴格落實作業安全措施,對已制定維修作業標準或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作業,禁止任何單位(部門)對無作業方案或未經審批的危險作業組織實施。

  7.7各級負責人要對危險作業過程實施跟蹤監督管理,確保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已經制定的作業標準,確保安全受控。

  7.8各單位(部門)因生產設備搶修、事故搶險等緊急情況不能履行審批手續時,應按照上述程序向主管審批的領導請示并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方可簡化危險作業審批手續,但作業現場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對策措施,并將具體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待查,在情況允許后須立即補辦審批手續。

  8安全技術要求

  8.1各單位(部門)要結合區域維修保產工作的實際特點,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

  8.2作業必須二人及二人以上進行,合理搭配安全聯保互保對子,逐項在維修作業任務單或安全確認卡上注明,按聯保互保責任落實,嚴禁單人作業。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作業相關的規程、規定。

  8.3高空、高溫、有毒、有害、壓力容器的作業,必須設置警示區域、警示標識,要采取防撞、防滑、防墜落、防燙傷、防毒害等安全措施,安排專人負責監護后方可作業。

  8.4作業中相關的能源介質(水、電、氣)相關開關、閥門等部位必須嚴格執行停、送掛牌確認制,不得擅自拆卸和停送開關、閥門,并確保安全設備設施完好與使用。

  8.5電焊、起重等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執行相關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8.6作業前必須詳細檢查工機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性能的可靠性,破損、殘缺、無明顯標識和用途不明的嚴禁使用。

  8.7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必須相互交底,并明確指定一名安全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監督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作業。

  8.8作業前要組織參與作業的人員,對作業危險因素開展危險預知預警活動,制訂預防對策措施,進行安全交底,填寫維修作業任務單或安全確認卡,并組織實施。

  8.9應在維修作業任務單上注明危險作業級別,按照分級管控的要求落實相關職責。有限空間空間作業必須在危險因素分析中特別提示。

  8.10動火作業時,必須落實“誰動火、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公司、所在生產廠消防管理規定。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制定動火作業的對策措施,落實現場動火人、看火人及現場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消防器材距離動火點不得超過5米)。

  8.11要對照作業標準逐項對作業條件、安全措施進行確認,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不得盲目上場作業。作業中發現異常情況,要采取應急措施,及時指揮人員撤離。

  8.12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做好“三清退場”工作,確認后方可撤離。

  9檢查與管理

  9.1危險作業應有專人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工作。原則上,一級危險作業由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二、三級由公司工程部經理負責。

  9.2各級危險作業審批人應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對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的作業應及時停止,重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9.3作業現場項目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開展以安全對策措施等為主要內容的交底教育。

  9.4對于各級檢修互助,原則上不得安排危險作業;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通過檢修互助來完成的,須由本單位行政一把手批準,并由5作業單位(部門)制定作業方案,受助單位(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10考核管理

  10.1危險作業有不符合以下要求,按照公司管理考核辦法一般事項進行考核:未認真開展危險作業清理、登記的;危險作業未按要求納入控制管理的;危險作業管理檔案、各項基礎資料不齊全的;對危險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的;不按危險作業方案、維修作業標準、安全作業指導書執行的;危險作業的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危險作業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其他違反危險作業規定的。

  10.2不履行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制度而擅自進行危險作業的,按照公司專業管理考核辦法較大事項進行考核;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工傷事故管理有關規定加重追究管理責任。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避免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危險性分析、管理分工、審批手續等,適用于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3、危險作業種類

  3.1高處作業(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3. 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帶電作業。

  3.7交叉作業。

  4、危險作業管理

  4.1危險作業審批

  4.1.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主管領導審批。

  4.1.2經審批的危險作業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教肓,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 '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 '有限空間作業證' '起重作業證'等等)。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拝人。

  4.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1.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實施

  4.2.1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

  4.2.2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3作業前,實施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肓,落實安全措施。

  4.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2.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獫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 2. 7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2.8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2.9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 3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癲病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虔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4. 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4. 3.1.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職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 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職隔離措施。

  4. 3.1.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可超過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苢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 3. 2.1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 3. 2. 2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罝、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 3. 2.4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職樣分析。如現場分祈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 3. 2.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虔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2%。

  c.動火分析合格后,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4. 3. 2.6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職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職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 3. 2.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雷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3. 2.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曰下曝曬。

  4.3.2.12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3.2.14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罝換動火作業。

  4.3.2.15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3.2.16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罝,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s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1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4.3.2.19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4.3.2.20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3.2.2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彳非走。

  4.3.2.2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幵。

  4.3.3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酺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申報與審批

  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危險作業的實施

  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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