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細則
危險作業管理細則1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細則2
(1)進行危險作業辨識,明確企業的各類危險作業。
不同的行業、可能都有著不同的危險作業,這就要求各個企業要根據自己的作業種類,以單個作業活動為單位進行危險辯識,并進行危險分級,將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定為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等級劃分:共分為三級即一級危險作業,二級危險作業,三級危險作業:
一級危險作業:
1)10人以上(含10人)同時進行立體交叉作業或同在容器、爐窯等其他特殊環境內作業;
2)兩個以上(含2個)單位聯合進行作業;
3)15米以上的登高作業;
4)運輸、吊裝特大型設備(50噸以上)或超長、超高、超寬的大型物件;
5)新工藝、新設備的安裝、試車;
6)三個特殊工種、10人以上同時進行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7)在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的'輸配電設備、設施的檢修;
8)易燃易爆場所及其輸送管道的清理、檢修施工作業;
9)電解凈化水平煙道、炭素焙燒煙道的清理;
10)10人以上(含10人)與夜間或惡劣天氣的情況下進行的室外作業;
11)五輛汽車以上組成的長途運輸車隊(距離100公里以上);
12)3臺以上大型機械設備參加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13)其他類似于上述規定,存在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二級危險作業:
1)3—9人同時進行立體交叉作業或同在容器、爐窯等其他特殊環境內作業;
2)5—15米的登高作業;
3)運輸、吊裝50噸以下的整體物件;
4)2—5輛汽車組成的長途運輸車隊;
5)本單位內兩個車間以上聯合進行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6)2—3個特殊工種、10人以下同時進行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7)1—2臺大型機械設備參加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8)存在較大危險因素,而又未能達到一級的其他作業。
三級危險作業:
1)1—2人在容器、爐窯等特殊環境內作業;
2)5米以下的登高作業;
3)有中小型機械設備參加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4)有特殊工種、10人以下同時進行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5)車間內部兩個班組以上聯合進行的檢修或施工作業;
6)存在一定危險因素,而又未能達到二級的其他作業。
(2)制定各類危險作業的管理制度;
目的:保證危險作業受控;
內容:明確各類危險作業管理的責任部門、人員、許可范圍、審批程序、許可簽發人員等。
(3)制定各類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單據,如動火作業審批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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