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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章制度

時間:2024-07-29 12:31:57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法規規章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規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規規章制度

法規規章制度1

 一、各項工作有計劃、有安排、有部署、有檢查、有記錄、有總結;

  二、建立健全社區民警月考核、季考核和年終考核評估工作制度。落實《社區民警工作職責》,社區民警接受社區的領導和考核,實行警務公開,建立警務公開和民警滿意度測評制度,設置警民聯系箱;

  四、實行例會制度,每月召開一次治安分析、綜治工作例會,認真分析社區治安形勢,制定有效措施,每月將治安分析上報綜治辦;

  五、實行“一卡”聯系制,定期向每家每戶發放警民聯系服務卡;

  六、落實矛盾糾紛“不出社區、不上交”制度,民間糾紛調處率達100%,成功率90%以上,不發生“民轉刑”案件。

  七、社區民警及時受理群眾求助、提供法律法規咨詢,做到不推諉、不拖延;

  八、經常開展對重點人員、重點部位、重要敵社情以及群眾關心的治安等問題的.重點走訪。

  九、檔案管理規范化,妥善管理、保存。

法規規章制度2

  一、組織機構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員:

  二、工作職責

  村(社區)司法行政工作室是司法行政機關服務基層的重要載體,在司法所的指導和村(社區)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司法行政各項業務。擔負著排查調處化解矛盾糾紛、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和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職能。其主要職責為:

  1、協助司法所、村(社區)委會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2、負責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重大疑難糾紛及時向鄉鎮黨委政府和司法所上報,并做好前期疏導和穩定工作。

  3、掌握社區矯正人員信息,協助司法所管理教育、改造社區服刑人員。

  4、掌握刑釋解教人員信息,協助司法所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5、協助法律援助機構,為群眾法律援助提供幫助,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轉達法律援助申請。

  1、工作室應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做好經常性的矛盾糾排查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應當逐戶、逐人進行摸底排查,掌握糾紛的重點戶、重點人。

  2、對排查出的糾紛要立即調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鎮;對排查出的糾紛隱患要立即消除。

  3、對排查和調解的矛盾糾紛要及時登記,重大及易激化的矛盾糾紛要及時上報。

  4、緊急、突發、群體性矛盾糾紛出現時,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人員應立即趕到現場控制事態,疏導情緒。

  5、對屬其他機關處理的事項,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事態緊急的應當及時報警,同時報告司法所及其他部門。

  6、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人員處理糾紛時應全面了解情況,靈活多樣運用各種調解形式,力求定爭止紛,做到案結事了。

  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制度

  1、認真協助司法所開展對本轄區村矯正對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走訪不少于一次,對矯正對象進行談話教育,并組織進行公益勞動。

  2、及時與村矯正對象簽訂《幫教協議書》和《監督協議書》,加強幫教和監督,防止脫管。

  3、接到司法所關于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通知書后,要及時登記接茬,建立檔案,成立“三幫一”的幫教小組,安置工作要做到:符合落實責任田條件的,給予落實責任田;符合低保條件的,給予落實低保。要給予就業指導,以使他們能安居樂業重新做人。在平時的幫教工作中,對重點對象每月談話不少于2次,一般對象每季度不少于1次。要經常走訪、了解、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態,以防重新犯罪。

  咨詢接待工作制度

  1、工作室人員負責來訪群眾的接待工作,接待來訪群眾要熱情周到;重要事項做好必要的'記錄工作。

  2、解答問題必須依法、合情、合理。

  3、對接待中發現的重大疑難問題、群體性糾紛、易激化矛盾應及時向司法所及相關部門反映。

  4、對一般問題及時依法解答,復雜問題在司法所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制度

  1、工作中發生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司法所報告。對突發性事件和重要緊急信息,應當立即上報,并及時續報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

  2、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性較強、群眾切身利益的執點、難點問題,應當妥善處理,及時召開工作會議,征求其他工作人員的意見。不能答復和處置的,應當逐級請示。

  3、請示報告應當有詳細記載,相關情況必須匯報清楚。對上級的指導要求認真記錄并及時落實。

  學習例會制度

  1、積極參加村政治學習,注重熟悉和了解黨和國家的現行政策、法律,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努力提高政治素質。

  2、堅持每月不少于1天的集中業務學習制度,主要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以及相關業務實務,努力提高業務素質。

  3、積極參加司法所的有關會議和培訓,不得無故遲到、缺席。

法規規章制度3

  為做好xx校區臨住教職工宿舍的綜合管理工作,為教職工提供一個溫馨、安全、衛生的`住宿環境,結合xx校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住宿安排原則

  1.教職員工需到xx校區上課或辦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請。

  2.臨住宿舍的床位和床上用品實行公用原則,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統一配置。

  二、住宿辦理程序

  住宿申請人需于學期初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住宿登記手續,經批準后領取房間鑰匙。如住宿時間有變更,須及時辦理變更申請手續。學期結束后應及時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退還手續,并歸還房間鑰匙。

  三、住宿守則

  1.教職工要按申請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經同意不得隨意調換床位。

  2.住宿期間要保持房內衛生清潔,不得隨地丟果皮、紙巾、煙頭等垃圾。休息時間不得大聲喧嘩、吵鬧,影響打擾別人。

  3.不得私自將臨住宿舍內的床上用品帶走或鎖進衣柜。

  4.臨住教職工宿舍實行“本人申請,本人入住”的原則,不允許將臨住房間的床位轉讓給他人入住,也不得隨意帶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則

  1.離開宿舍須關掉光管、風扇等電器(熱水器可在周末再關掉)。

  2.嚴禁攜帶有毒、易燃、易爆物品進入舍內。禁止在宿舍內使用大功率電器。

  3.離開宿舍須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4.丟失宿舍鑰匙需賠償10元。

  5.丟失或損壞宿舍內公用物品需按價賠償。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教職工,xx校區綜合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向相關部門通報。

  六、本辦法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法規規章制度4

  農村財務“雙代管”工作

  規范標準及考核辦法

  根據《20xx年農村工作綜合考核辦法》要求,為提高農村財務“雙代管”工作質量,規范業務規程,細化量化考核標準,制定本辦法。

  一、業務規范標準

  1、各村每月結賬后,將“現金收支及代管月報表”報鄉鎮(街道)經管站,做到賬表相符,由經管站匯總,于下月的15日前報市經管局。

  2、經管站在銀行、信用社存款,必須設存款賬分戶登記,并使用憑證記賬式存取結算手續,嚴禁使用存折、存單。

  3、村收入現金(含借款)后,在上交經管站代管處理賬務時,必須同時登記現金賬(一收一支)不得走捷徑記轉賬。

  4、村在支回代管資金后,必須先入現金賬(借方),再登記開支業務,不得走捷徑記轉賬。

  5、村賬要設立“代管資金”科目與經管站對應登記,不得將代管資金含在“現金”科目中。存取必須使用憑證記賬方式結算,不得使用存折。

  6、村從庫存現金或支回未用的代管資金中上交代管資金,必須在月報表中注明(用“△”標注)。

  7、現金開支必須有正式原始憑證,不得以村自開現金支出單讓經手人簽字的方式取得原始憑證。

  8、編制記賬憑證和登記現金賬時按以下順序:現金收入、上交代管、支回代管、現金開支。

  9、對已發生的現金墊付業務,采取納入賬內管理的辦法,即原始單據及時入賬,同時給墊付人開借據,待集體有資金時憑借據支款。

  10、現金賬及“代管資金”科目年初轉賬時只轉一個余額,不得再轉相應的發生額。

  11、現金賬及“代管資金”科目每月要結有“月計”和“累計”。

  12、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限額由經管站根據各村情況確定為300元-1000元,超限額的要及時上交代管。

  二、考核辦法

  1、賬簿代管按鄉鎮(街道)實際代管的村數占總村數的比例計算代管率進行考核。

  2、資金代管,按賬面代管率和業務規范標準進行考核。

  3、業務規范標準,按項目考核到村,以分數量化到鄉鎮(街辦)。

  4、鄉鎮(街道)各村匯總的賬面資金代管率(實際上交代管資金占應上交代管資金的'比例)抵降業務規范標準折扣百分點(每分抵降0.1個百分點)后為實際資金代管率。

  5、考核情況每月一通報。

  三、業務規范考核扣分標準

  1、鄉鎮經管站不按時上報“現金收支及代管月報表”(匯總表)的,每拖一天扣2分,附表每少一個村扣0.1分。村賬表不符的每村扣5分,鎮與村表與表不符的每村扣10分。

  2、經管站在銀信部門存款,不設存款賬分戶登記的扣20分,存取手續不按要求的扣20分。

  3、村收入現金上交代管不同時登記現金賬的每村扣2分。

  4、村支回代管資金不入現金賬,直接記開支科目的每村扣2分。

  5、村不設“代管資金”科目或用存折辦理存取手續的每村扣2分。

  6、村從庫存現金或支回未用代管資金中上交代管,不在月報表中注明的每村扣5分。

法規規章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亂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做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做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同時廢止。

法規規章制度6

  為了對公司駐各工廠員工的標準治理,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相關條款,特制訂以下制度:

  1、上班時儀容儀表不干凈每次罰款20元。

  2、廚房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等按《考勤治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3、上班時間無佩戴工號牌者,接觸熟食不戴口罩、手套、圍裙等,每次罰款20元。

  4、上班時大聲嬉笑、喧嘩或追趕打鬧每次罰款10元。

  5、上班時擅離工作崗位每次罰款50元。

  6、工作未完成或有意拖延、未交接清晰離崗者罰款200元。

  7、工作時間內沒在指定吸煙區吸煙者每次罰款50元。

  8、工作時間內喝酒或非工作時間喝酒影響到后續工處以200元罰款。

  9、不聽從上司安排,頂撞上司者罰款50元,情節惡劣者辭退或開除。

  10、對來賓不禮貌導致客人投訴,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峻者勸退或辭退。

  11、在餐廳設備、效勞設施等公共區域亂涂、刻者每次罰款100元,并照價賠償。

  12、事假需提前一天申請,病假醫院證明,否則以曠工論處。

  13、不參與例會、大掃除及培訓課程者每次罰款50元。

  14、隨地吐痰、亂扔雜物者每次罰款30元。

  15、工作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按價賠償;如:損壞廚房設備、廚具者。

  16、工作態度不端正罰款100元,情節惡劣者開除。

  17、搞小圈子,挑撥離間及謊報消息或編造有損公司及他人利益者罰款300元,情節惡劣者開除。

  18、偷竊公司物品者開除,嚴峻者送司法部門處理。

  19、拾到他人遺失物不報者罰款200元,并追回物品。

  20、利用工作之便損工肥私,私自拘留公司物品或有意鋪張公司資源的.,罰款500元并開除,情節嚴峻者送司法機關處理。

  21、沒有經過相關主管批準隨便倒掉剩余已加工食品和非加工食品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

  22、駐廠期間公司全部駐廠人員沒經過廠方許可進入工廠不允許進入的區域玩耍或者在工廠內撿垃圾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

  23、駐廠期間違反工廠相關規定,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個人員工個人擔當,另處以300元罰款。對于給企業形象造成重大影響者,予以開除。

  24、員工駐廠期間,須遵守工廠的作息時間,且不得在宿舍內大聲喧嘩,以免影響工他人休息,如有違反處以每次100元罰款。

  25、員工駐廠期間,不僅要愛惜食堂衛生,同時也要維護廠區衛生,不得隨地扔垃圾,不得從得上往樓下扔任何物品。如有違反,賜予每次200元經濟懲罰。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除了擔當相應經濟責任外另作開除處理。

  說明:

  1、類似以上行為視情節處理。

  2、以上或類似以上行為屢教不改者勸退或開除。

  3、罰款在每月工資中扣除,并于員工公告欄公布。

  4、扣罰金額用于嘉獎表現優秀之員工。

  5、以上《廚房員工治理制度》于xx-8-5開頭暫行執行。

法規規章制度7

  為進一步健全內部激勵機制,落實公司各項經營指標,強化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考核,特制定本辦法。

  一、范圍和管理

  1、本辦法考核人員范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黨委副書記、分公司經理、副經理。

  2、公司董事會負責本考核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完成情況確定年薪數額,經考核后在次年2月份發放。

  二、年薪考核內容及考核辦法

  年薪考核內容主要分經營目標和管理目標兩部分,以百分數的方式進行考核,因各自的職責范圍不同,其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也不相同。對完成各項考核指標的,足額發放年薪;對完不成考核指標的按考核情況發放相應的年薪。具體考核內容及考核辦法如下:

  1、銷售收入

  考核指標:

  ①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黨委副書記考核指標為3。18億元。

  ②機械制造分公司經理、副經理考核指標為8000萬元;

  ③汽車部件制造分公司經理、副經理考核指標為2。38億元。

  考核辦法:

  ①對總經理、總會計師、分公司經理、生產經理的考核辦法

  銷售收入占總考核指標的60%。完成指標時全額發放本部分所考核的年薪工資;完不成時按增長比例考核,以20xx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每增長5%,總經理、汽車部件制造分公司經理、生產經理發放本部分年薪工資的5%,機械制造分公司的經理、生產經理發放本部分年薪工資的9。5%。

  ②對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黨委副書記、分公司技術經理的考核辦法

  銷售收入占總考核指標的50%。完成指標時全額發放本部分所考核的年薪工資;完不成時按增長比例考核,以20xx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每增長5%,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黨委副書記、汽車部件制造分公司技術經理發放本部分年薪工資的5%,機械制造分公司的技術經理發放本部分年薪工資的9。5%。

  ③對分公司銷售經理的考核辦法

  銷售收入占總考核指標的70%。完成指標時全額發放本部分所考核的年薪工資;完不成時按增長比例考核,以20xx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每增長5%,汽車部件制造分公司銷售經理發放本部分年薪工資的5%,機械制造分公司銷售經理發放本部分年薪工資的9。5%。

  2、產品開發

  產品開發對總工程師、分公司技術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25%,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經理、公司分公司生產經理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5%。

  按年度目標及公司臨時調整安排要求全部完成時,全額發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未完成時按完成比例發放,但達不到70%時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

  3、質量管理

  質量管理對總工程師、分公司技術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20%,對公司副總經理、分公司生產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10%。對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5%。

  ①質量損失每2萬元扣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本考核部分年薪的1%,扣分公司經理、生產經理、技術經理本考核部分年薪工資的2%。

  ②出現一次重大質量事故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

  重大質量事故:機械制造分公司出現整機退貨或質量損失一次達到3萬元;汽車部件制造分公司被主機廠累計罰款達到10萬元。

  4、利潤

  目標:總公司3000萬元、機械制造分公司20xx萬元、汽車部件制造分公司1785萬元。

  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分公司經理、生產經理、技術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5%,對總會計師、分公司銷售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20%。

  完成指標時全額發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完不成時按完成比例發放,但當達不到50%時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

  5、貨款回收率

  目標:貨款回收率指標為l00%。

  對總會計師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10%、對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經理、銷售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5%。完成指標時全額發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完不成時按完成比例發放,但達不到80%時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

  6、銷售費用率

  指標:總公司2。4%,機械制造分公司4。5%,汽車部件制造分公司1。3%。

  對總會計師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10%、對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經理、銷售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5%。不超指標時全額發放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超過指標時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

  7、現場管理

  現場管理要求有目標、有計劃、有考核。公司副總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10%。對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經理、生產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5%。按具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8、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按工傷死亡率和20xx年萬元銷售收入工傷醫療費用率進行考核。

  ①如發生因公傷亡事故,取消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發生事故的分公司經理、生產經理的全部年薪。

  ②萬元銷售收入工傷醫療費率。指標:總公司‰,機械制造分公司0。022‰,汽車部件制造分公司0。01‰。

  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5%,副總經理、生產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l0%。不超過考核率指標時全額發放,超過考核率指標時取消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

  9、員工隊伍建設

  員工隊伍建設要求有目標、有培訓教育計劃、有考核。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生產經理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5%;對黨委副書記的考核占總考核指標的50%。按具體完成情況和效果進行考核。如每發生一起被盜、酗酒、打架斗毆案件時扣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生產經理本考核部分年薪工資的1%,扣黨委副書記本考核部分年薪工資的5%。如出現重大刑事案件,違犯計劃生育行為和參與“xx功”活動的,取消被考核人員本考核部分的年薪工資。

  三、附則

  l、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0xx年11月10日

法規規章制度8

  第一條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支持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生產,加速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在予科[1998]140號文件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國家制定《火炬計劃重點支持技術領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術范圍細目》(見附件)內的產品。

  2、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水平應達到:

  A類:在全國范圍內第一次試制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或接近國際水平。

  B類:在全省范圍內第一次試制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c類: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

  3、產品生產技術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開發的產品,應正式通過同行業專家參加的鑒定(或視同鑒定);

  引進國內技術生產的產品除有鑒定證書外,應有正式技術轉讓合同;

  引進國外技術生產的產品應有正式合同或生產許可證;

  三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應有出口合同;

  專利技術產品應有樣品(或樣機),并有法定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

  計算機軟件產品應達到工程化、標準化、商品化程度。

  4、產品原料及技術裝備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內能投入批量生產,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

  5、產品市場廣闊,經濟效益顯著。

  第四條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程序:

  1、凡申報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鄭州、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經市地科委、開發區管委會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省科委。

  3、經審核合格后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到稅務、海關、外經委等部門登記或備案。

  第五條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到稅務、海關、外經委等部門登記或備案。

  第六條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有效期五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準可延長至七年。

  第七條省級火炬計劃項目產品及被認定的A、B類高新技術產品、經省稅務局審核同意后納入省級新產品免稅名單的,給予兩年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產品及A類高新技術產品,還可通過省科委上報國家科委,經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后納入新產品減免稅名單的,給予三年以內減征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依上述規定減免稅期滿后,對其中確定仍有困難,需要繼續加以扶持的產品,由省科委嚴格審核確認并列出清單、送省稅務局審核批準后,要再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不定期可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優惠政策。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xx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條件及標準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科委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修訂。

法規規章制度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員工依法享有帶薪體喪假之權利,但國家法律并未就私營企業勞動員工具體體假期限作出規定。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根據《關于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給予請喪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

  另外,國家規定喪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可以享受帶薪的喪假。

法規規章制度10

  為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綠地管理,提高綠地整體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一、衛生管理

  綠地、游園、廣場及道路衛生實行實時保潔。重點對北大街、中日園園區、開發區廣場加強衛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陽路門面房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衛生清掃完畢。保潔范圍為鐘鼓樓至太陽路口花帶東部區域。該衛生區由3人輪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實行實時保潔。

  2、中日園區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6:30分到崗,7:30分整個園區主要地段衛生清掃完畢。保潔范圍包括園區道路、綠地、小廣場,整個園區衛生由八人輪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實時保潔。

  3、開發區廣場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完成廣場衛生清掃。保潔范圍為該廣場和廣場西部的園花壇。該區域由4人輪流值班,晚上10:00前實行實時保潔。

  遇星期天、節假日等游人高峰期,所有保潔人員全體上崗,不再實行輪流值班。

  保潔質量標準:各衛生保潔責任區在規定實時保潔時間內不得出現白色垃圾、紙屑等,廣場、道路不得出現煙頭、果核;綠地內每百平方米煙頭不超過5個,綠籬等處衛生死角當天清掃一次。

  衛生檢查辦法:分兩種檢查形式。1、由生產科對當天衛生現狀不定時檢查;2、單位領導組織各部門負責人,不定期進行檢查。對衛生管理達不到標準的,按照一個煙頭5元、一處白色垃圾10元標準對當班保潔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對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崗和6:30分不能完成責任區清掃任務的,罰款50元;對脫崗、早退人員,發現一次罰款50元,累積三次者勒令待崗、待崗期間僅發放基本生活費。

  二、綠地養護管理:

  1、綠地養護管理實行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的`管理辦法。

  2、按照《中日友好園綠地管理標準》,生產科組織人員不定期進行檢查評比。檢查評比以分值計算。評比結果中的前三名,第一名獎勵80元,第二名獎勵50元,第三名獎勵30元。評比結果中的最后三名,倒數第一名罰款80元,倒數第二名罰款50元,倒數第三名罰款30元,連續三次檢查排名倒數第一者勒令待崗三個月,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生活費。

  表格:中日友好植物園養護管理打分標準

  序號項目養護管理標準分值

  1花壇花木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葉色正常,花繁葉茂,能表現出良好的植物景觀。25分

  適時澆水、施肥,保證花木所需水份和營養。10分

  適時中耕松土,做到土面平整,土壤疏松,土質細膩。10分

  及時清除雜草,保持花壇內無雜草。10分

  適時修剪、整形,并及時剪除殘花,枯枝和病蟲枝、細弱枝;綠籬修剪要求面平、線直、彎如弧。10分

  及時防治病蟲害,保證花木生長健壯。10分

  及時補栽,要求花木無缺苗,綠籬無斷帶。10分

  實施全天保潔,保持花壇清潔、衛生,無垃圾、雜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據土質、天氣適時進行,保持草坪土壤濕潤、疏松。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內要進行1-2次,結合澆水,證草坪葉色正常,生長健壯。10分

  草坪要及時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邊緣整齊。20分

  及時清除雜草,每平方米不得超過5株雜草。15分

  草坪出現斑禿裸露,要及時采用實鋪法補植,保持草坪完整,澆水或雨后無積水下陷現象。15分

  保持草坪清潔,無垃圾、磚石、果皮、紙屑等,無堆積物,搭棚及經營項目侵占現象。10分

  草坪周圍最好有圍欄設施,禁止車輛進入,保持草坪內附屬設施清潔完好。10分

  做好草坪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發生。10分

  3花卉及時澆水、施肥,盆花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能充分表現該品種特性,做到枝繁、葉茂、花艷,有很高的觀賞價值。20分

  適時適當進行修剪摘心、抹芽、綁扎等,培養優美株形,剪除枯枝、病蟲枝、爛葉等增加觀賞效果,并控制好花期。20分

  及時松土、鋤草,增加根系透氣性,避免雜草爭奪養分,保證花木生長良好。15分

  及時完成病蟲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門別類擺放整齊、美觀,場地清理干凈,工具、盆花、糞土堆放整齊有序。15分

  在單位技術人員指導下引進新品種,摸索新技術。15分

  三、水域管理:

  水域衛生及水質管理由專人負責,水面衛生實行實時保潔,不得出現任何有礙觀瞻的漂浮物;根據水質狀況進行定期換水,確保水質良好,不污濁、無異味。

  水面出現白色垃圾的,每處罰款20元。

  四、秩序管理

  秩序管理分經營區秩序管理和游園瀏覽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衛科負責。

  經營區秩序由3人定點輪值管理。禁止經營戶店外經營,禁止非經營區內設經營攤位。按照經營區管理辦法,凡經營區出現違規經營的,對秩序管理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游園秩序管理,由保衛科組織人員進行不間斷巡邏,主要負責車輛規范停放和綠地植物保護。車輛未經許可進行園區以及園區內花木被人為損壞的,給予保衛巡邏人員和相關責任人20-50元經濟處罰,連續三次被處罰者,給予待崗處理。

法規規章制度11

  一、留意事項

  1、 員工必需清晰地了解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治理構造,并能向客戶及外界正確地介紹公司狀況。

  2、 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凝視對方,微笑應答,切不行冒犯對方。

  3、 在任何場合應用語標準,語氣溫柔,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嘩。

  4、 遇有客人進入工作場地應禮貌勸阻,上班時間(包括午餐時間)辦公室內應保證有人接待。

  5、接聽電話應準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作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

  6、員工在接聽電話、洽談業務、發送電子郵件及款待來賓時,必需時刻注意公司形象,根據詳細規定使用公司統一的名片、公司標識及落款。

  7、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員工要注意個人儀態儀表,工作時間的著裝及修飾須大方得體。

  二、生活作息

  1、 員工應嚴格根據公司統一的工作作息時間規定上下班。

  2、 作息時間規定

  1)、夏季作息時間表(4月——9月)

  上班時間 早 9:00

  午休 12:00——13:00

  下班時間 晚 18:00

  2)、冬季作息時間表(10月——3月)

  上班時間 早 9:00

  午休 12:00——12:30

  下班時間 晚 17:30

  3、 員工上下班施行簽到制,上下班均須本人親自簽到,不得托、替他人簽到。

  4、 員工上下班考勤記錄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局部。

  5、 員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時間內外出,要向主管經理請示簽退前方可離開公司。

  6、 員工遇突發疾病須當天向主管經理請假,事后補交相關證明。

  7、 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經理提出申請,并填寫【請假申請單】,經批準前方可休息。

  8、員工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正常休息的權利,公司不提倡員工加班,鼓舞員工在日常工作時間內做好本職工作。如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計發加班工資及補貼;員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請,準許前方可加班。

  1)、加班費標準

  公司規定加班費標準為10元/小時;

  2)、加班費領取

  加班費領取時間為每月24日(工資發放日)。

  三、衛生標準

  1、 員工須每天清潔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確保地面、桌面及設備的干凈。

  2、 員工須自覺保持公共區域的衛生,發覺不清潔的狀況,應準時清理。

  3、 員工在公司內接待來訪客人,事后需馬上清理睬客區。

  4、 辦公區域內嚴禁吸煙。

  5、 正確使用公司內的水、電、空調等設施,最終離開辦公室的員工應關閉空調、電燈和一切公司內應當關閉的設施。

  6、 要愛惜辦公區域的花木。

  四、 工作要求

  1、 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的寧靜有序。

  2、 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按月進展考評。詳見《員工試用期考核表》。

  3、公司內所制定的《員工日程表》是衡量員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據,要求員工每天要仔細、詳盡的填寫,作為公司考核員工工作量的`標準。

  4、職員間的工作溝通應在規定的區域內進展(大廳、會議室),如需在個人工作區域內進展談話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分鐘(特別狀況除外)。

  5、加強學習與工作相關的專業學問及技能,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各項培訓(培訓將施行簽到制,出席記錄和培訓考核也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局部)。

  6、 常常總結工作中的得失,并參加部門的業務爭論,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

  7、 不得無故缺席部門的工作例會及公司的重要會議。

  8、 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需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 員工在任何時間均不行利用公司的場所、設備及其他資源從事私人活動。一經發覺,賜予警告,情節嚴峻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10、 員工須保管好個人的文件資料及辦公用品,未經同意不行挪用他人的資料和辦公用品。

  11、員工要保管好個人電腦,按公司規定進展文檔存儲、殺毒及日常維護,如發生故障應準時報告綜合治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法規規章制度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八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程序適用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二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三條 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四)、(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納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一)、(二)項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二十五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二十八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關條文

  一、刑法

  第十四條 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五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規規章制度13

  第一章 入職指引

  第一節 入職與試用

  一、用人原則: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

  二、聘請條件:合格的應聘者應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學歷、專業、執業資格等條件,同時具備敬業精神、協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新精神。

  三、入職

  其次節 考勤治理

  一、工作時間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7 。5小時。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為工作時間

  12:00-13:30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為工作時間

  實行輪班制的部門作息時間經人事部門審查后實施。

  二、考勤

  1、全部專職員工必需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親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10元。

  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20元。

  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需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

  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

  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請假

  (1)病假

  a、員工病假須于上班開頭的前30分鐘內,即8:30-9:00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須補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證明。

  b、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愈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由公司賜予工作安排。

  (2)事假: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托付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準,其余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4、出差

  (1)員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展考勤。

  (2)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請單》上注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5、請假出差批準權限:

  三天以內由直接上級審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內由隔級上級審批,十天以上集團總部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審查、總裁審批,子公司員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門審查、總經理審批。

  6、加班(1)加班應填寫《加班單》,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不計加班費。加班工時以考勤打卡時間為準,統一以《勞動合同》商定標準為基數,以天為單位計算。

  (2)加班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算:

  工作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150%

  休息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200%

  法定節 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300%

  (3)人事部門負責審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內臨時工、兼職人員、部門主管(含)以上治理人員不計算加班費。

  (5)公司實行輪班制的員工及駕駛員加班費計算方法將另行規定。

  7、考勤記錄及檢查

  (1)考勤負責人需對公司員工出勤狀況于每月五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月考勤予以上報,經部門領導審核后,報人事部門匯總,并對考勤精確性負責。

  (2)人事部門對公司考勤行使檢查權,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行使檢查權。檢查分例行檢查(每月至少兩次)和隨機檢查。

  (3)對于在考勤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覺,賜予100元以上罰款,情節

  嚴峻者作辭退處理。

  第四節 人事異動

  一、調動治理

  1、由調入部門填寫《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由調出及調入部門負責人雙方同意并報人事部門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調動由總裁(子公司由總經理)批準。

  2、批準后,人事部門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變動發文通報。

  3、一般員工須在三天之內,部門負責人在七天之內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4、員工本人應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職,人事部門將相關文件存檔備查,并于信息治理系統中進展信息置換。

  5、人事部門將依據該員工于新工作崗位上的工作職責,對其進展人事考核,評價員工的異動結果。

  二、辭職治理

  1、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本人應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級提交《辭職申請表》,經批準后轉送人事部門審核,高級員工、部門經理以上治理人員辭職必需經總裁批準。

  2、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報告后,人事部門負責了解員工辭職的真實緣由,并將信息反應給相關部門,以保證準時進展有針對性的工作改良。

  3、員工填寫《離職手續辦理清單》,辦理工作移交和財產清還手續。

  4、人事部門統計辭職員工考勤,計算應領取的薪金,辦理社會保險變動。

  5、員工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

  6、人事部門將《離職手續清單》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展員工信息資料置換。

  三、辭退治理

  1、見本手冊第一章

  其次節 六 。1及六2 。

  2、部門辭退員工時,由直接上級向人事部門提交《辭職申請表》,經審查后報總裁批準。

  3、人事部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并向員工下發《離職通知書》。

  4、員工應在離開公司前辦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續和財產的清還手續;員工在商定日期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和離職補償金。

  5、員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根據《治安治理懲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6、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準時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展員工資料信息置換。

  其次章 行為標準

  第一節 職業準則

  一、根本原則

  1、公司提倡正大光明、誠懇敬業的職業道德,要求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公司規章 制度。

  2、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必需以公司利益為重,對社會負責。不做有損公司形象或名譽的事。

  3、公司提倡簡潔友好、坦誠公平的人際關系,員工之間應相互敬重,相互協作。

  4、公司內有親屬關系的員工應回避從事業務關聯的工作。

  二、員工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以下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供應擔保或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體發表意見、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三、公司制止以下情形兼職

  1、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或資源從事兼職工作

  2、兼職于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

  3、所兼職工作對本單位構成商業競爭

  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四、公司制止以下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加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經營治理的

  2、投資于公司的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供應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五、員工在對外業務聯系中,若發生回扣或傭金的,須一律上繳公司財務部,否則視為貪污。

  六、保密義務:

  1、員工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務必妥當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員工未經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供應公司密級文件、技術配方、工藝以及其他未經公開的經營狀況、業務數據等。

法規規章制度14

  1、經人行道未減速、停車、避讓行人:我國的交規中是優先保護行人的,所以當你駛經人行橫道、斑馬線時,一定要減速避讓行人,必要時刻也可以停下車等待行人通過。

  2、高速公路匝道超車:匝道本身就比較狹窄,強行超車極容易產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隨著大幅度過彎,加速超車時容易因為離心力而失控翻車。所以請各位謹記匝道不要超車,扣分事小,車禍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標線指示行駛:禁止標線包括有黃色單、雙實線;禁止轉彎、直行、調頭等,如果違反規定駕駛將面臨扣3分的處罰。

  4、轉彎車未讓直行車或行人先行:國內的道路設計當中,右轉車輛不受信號燈影響。如果剛好又有人行橫道的話,就會看到行人與右轉車互相搶道的混亂場面。為了避免事故糾紛,明令規定轉彎車輛必須讓行人先行。

  5、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車未讓左轉車先行:因為國內駕駛室是設置在左邊,左轉車輛的右邊會形成視角盲區。如果有右轉車輛不避讓的話,就會發生碰撞事故。

  6、不按規定道路行駛: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道路行駛,給予扣3分處罰。例如在快速車道慢速行駛。

  7、超速駕駛但未超過限速50%:不同程度的.超速駕駛有不同程度的處罰,如果未超過限速的50%,只會扣3分。

  8、未給特殊車輛讓行:在國外,當救護車、救火車的信號聲響起時,道路上的車輛都會馬上靠邊停車讓行。這是社會群眾整體素質高的表現,因為他們都知道這些車是去救命、救災的。所以無論是否扣分處罰,大家在遇見救護車、救火車這些特殊車輛時,請及時避讓。

  9、不按規定超車、逆向行駛:超車時需要把車速提到較快,所以相對于正常駕駛危險度會更高。如果不按照規則而亂超車就極容易發生碰撞事故,而且因為車速較快,這類事故都很嚴重。

法規規章制度15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的錄用和管理。

  第三條執法人員是指在編在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針對特定的事項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執法人員應當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紀律嚴明,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五條錄用執法人員,應當貫徹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在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和行政執法崗位的要求,以公開考試、考核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報考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六)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錄用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新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上崗執法;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八條培訓工作應當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大綱實施。

  第九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培訓經費列入年度支出計劃,并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

  第十條培訓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崗前培訓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執法崗位業務知識、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職業道德規范和軍訓。培訓時間不少于360學時,其中基本法律知識的培訓時間不少于90學時。

  (二)更新知識培訓

  執法人員每年應當參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識培訓。其中法律知識的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60學時。

  (三)轉崗培訓

  執法人員跨門類調換執法崗位的,應當接受新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

  (四)考評不稱職者培訓

  執法人員考評不合格的,應當參加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培訓費用由執法人員個人承擔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條新錄用人員的崗前培訓,按照省交通運輸廳規定組織實施;更新知識、轉崗培訓,由市、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愛崗敬業、秉公執法;不謀私利、裁量公正;優質服務、禮貌待人。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著裝整潔,執法標志齊全,佩帶執法證,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語言規范。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許可申請或者辦理其他行政事項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標準、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辦理。

  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檢查車船;處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做到認定事實清楚,取證合法充分,適用依據準確,程序合法完整,文書制作規范。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應當接受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交通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組織、人民群眾、新聞輿論的建議、監督和批評。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的考評與所在單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結合進行。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執法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執法業務和理論水平、執法風紀,重點考評執法工作實績。

  第十七條考評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種。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工作實績突出,熟悉法律、精通業務,執法行為規范,職業道德良好,風紀嚴明,執法無差錯。

  合格: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熟悉或者比較熟悉法律、業務知識,執法行為基本規范,職業道德良好,遵章守紀,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執法錯案。

  不合格:法律、業務素質差,難以勝任執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當年工作任務;職業道德差,違反行為管理規定并造威嚴重后果。

  第十八條年度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執法證件予以暫扣,并離崗接受培訓。連續兩年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報省交通廳批準吊銷其執法證件,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執法中查獲重大違法案件,成績顯著的。

  (二)維護路產路權、航產航權、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質量,使國家財產、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三)總結執法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執法工作有重要指導作用的。

  (四)對執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五)執法人員年度考評等次被確定為優秀的。

  (六)有其他顯著執法成績的。

  對執法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執法,暫扣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可以調離執法崗位,吊銷執法證件,并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的。

  (二)越權執法,造成后果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或者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儀容不整,酒后執法,態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執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濫用職權,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有其他嚴重影響交通執法形象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執法人員所在單位賠償損失后,應當向該執法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對執法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執法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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