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變更合同范文九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變更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變更合同 篇1
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實踐,當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變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至于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則應當解除合同,而不是變更合同。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我國法律沒有具體進行規定,人們有不同的認識,但一般包括下列兩類:一類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種水災、火災、地震、冰封等自然災害;另一類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不測事件,如戰爭等。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說,當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這是因為,合同成立后,如果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和無法控制的不測事件,使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時,當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內容履行是可以原諒的,否則,若堅持原來合同的規定,不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將會損害當事人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變更合同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不僅產生法定解除權問題,而且產生法定的變更權。所謂變更權,實際上是一種請求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條件時,請求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阻礙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請求變更合同。但是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毫無疑問,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的請求權,但此種權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合同,如要求減少交貨數量、降低價款,但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而仍需雙方協商,否則必然會損害對方利益并造成一系列新的糾紛產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主張變更的權利與單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
這里講的情勢,不包括商業風險在內。所謂情勢,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情勢。情勢變更與上述不可抗力變更相似,但情勢不包括不可抗力,而是指不可抗力以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一般認為包括國家經濟政策(含指令性計劃)和社會經濟形勢等。情勢變化與不可抗力的主要區別在于,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勢變化是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在客觀情勢變化的情況下,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但履行明顯不公平,即由于履行原合同規定明顯對一方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此時應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例如,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根據國家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而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成立后,若遇到國家指令性計劃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調整,這就使得合同原內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再繼續履行或者沒有意義或者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此時,如果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則明顯對當事人不公平。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
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這里所說的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成立后,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只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才能實現各自目的,履行合同才有意義。特別是履行期限問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合同,就會使按合同原規定履行失去意義或者沒有必要(針對對方來講)。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不履行合同,這不僅會損害對方當事人可得的合同利益,而且,因逾期履行往往使合同履行失去原來的意義。因此,鑒于這些情況,賦予無過錯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是應該的。但是,該當事人仍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而不得單方變更合同(但嚴重違約時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如果雙方都違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
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變更:(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4)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上述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確定的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與受損的當事人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需要變更,法律賦予該當事人變更請求權是應該的。
對于上述五種合同,受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撤銷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請求變更不真實的內容。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是撤銷還是變更合同有選擇權,只有在當事人不愿撤銷的情況下,才可變更合同。選擇變更的,雙方可協商變更有關內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當事人選擇變更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變更后,雙方應當按新內容履行。這與撤銷合同不同,因為撤銷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當事人不再履行。
5、因當事人自愿而變更合同
這里所說的'當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種原因之外,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由于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變更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既然是當事人協商同意訂立的,那么,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愿變更合同,這同樣體現了合同中的自由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一般地說,經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同意,是允許變更他們訂立的合同的。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變更合同,其目的是為了使當事人的合同關系更能適應已經變化了的新情況,使生產經營活動更能符合實際需要,避免造成必要的浪費或者損失。但是,當事人自愿協議變更其合同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這種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履行不僅涉及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和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為了使社會經濟秩序正常運行。
以上就是五種常見的額合同變更的原因。其實合同的變更不屬于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為,變更合同都是合同的當事人為了進一步的實現合同的目的而進行的選擇。關于合同變更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變更對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等內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
變更合同 篇2
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形勢和企業自身的情況而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條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確雙方勞動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具體變更形式,一方面是勞動合同書面化原則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預防以后因變更事項理解不明發生爭議。但是,此條款的規定也會產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沒有進行書面形式的變更,口頭或事實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又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未變更,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也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是原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根據變化了的條件重新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理所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還有一種觀點,對于變更勞動合同,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對于口頭變更的形式也應給予肯定性評價,不能否認其變更的效力。
我們認為,完全否認勞動合同口頭或事實變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應被理解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當事人未采取書面變更形式不能認為其違反了強制性規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經客觀形成的合意無效。只要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不違法且經過一定期間勞動者未提異議的,就應當對這種變更行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評價,否則亦有可能嚴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據此,本司法解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合同變更采取口頭形式符合我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現狀,同時對于那些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通過口頭變更后履行了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確認其效力,防止處于懸而未決的事實狀態。當然,這些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合意的.前提下,而這種合意是通過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表現出來的,且這種實際履行的表現具有連續性。也就是說,雙方實際履行行為須達到一定履行期間才能表現并被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實際變更,并達成了合意,否則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合同變更并不能引起勞動合同實際變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履行口頭變更合同多長時間才能視為雙方已經實際變更了勞動合同,從而作為判斷無書面勞動合同變更的標準呢?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實際履行期限至少超過一個月才能認定雙方已經實際變更履行了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后工作滿一個月,用人單位已支付了變更后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認可變更的內容。
綜上,正確理解《解釋(四)》對于此項的規定,主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二是實際履行期限超過一個月;
三是就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雖然比不上書面變更,但是口頭變更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顯然這些條件要比書面變更嚴格的多。
變更合同 篇3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 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合同轉讓的涵義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按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的轉讓可分為三種形態: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
合同轉讓內容
合同的轉讓涉及合同債權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受、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合同的承繼。
(1)債權讓與。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的行為。債權人部分轉讓債權的,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債權人之一。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權利,依法可以讓與他人,債務人無權干涉。但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合同關系的穩定,法律對債權的讓與也作了些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債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所謂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是指合同具有某種人身性質或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對方的特殊技能、技巧或其他因素而不得轉讓的情形。如委托合同、勞務合同。所謂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通過其他方式約定,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債權。合同是當事人訂立的,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法律自應尊重。如: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被許可人不得轉讓許可合同。唯應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合同債權的,本身不得具有合同無效的情形。否則,這部分約定無效。所謂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由法律直接作出限制轉讓的規定。如民用爆炸物是特許經營項目,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就不得將民用爆炸物的買賣合同轉讓給不具有民用爆炸物經營資格的人。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履行完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第三人不得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的通知,一旦發出,不得撤銷。但經債權的受讓人同意的,可以撤銷。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的,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后,只是變更了合同的主體,合同的內容并未發生變化。債務人對原債權人(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新債權人(受讓人)主張。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固然是行使權利的行為,但權利行使不得用來規避債權人應負的義務。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讓與第三人(受讓人),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的通知后,債務人可以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向第三人(受讓人)主張抵銷。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
變更合同 篇4
發包人(甲方):XXXXX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XX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鑒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3月29日簽署的編號為GF-20xx-0325的《XXXXX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年產300萬件汽車中間軸智能澆鑄新建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變動及建設工程實際情況,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原協議第四項(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1條內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將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中第四項(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1條的.工程原簽約合同價下調7%(百分之七),投標清單中各子項目綜合單價按以上比例作相應調整。
2、本協議作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協議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執行,法律效力保持不變,原合同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3、本補充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蓋章后協議生效。
甲方:XXXXX汽車零部件乙方:XXXX建設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 簽字: 簽字:
20xx年4月23日 20xx年4月23日
變更合同 篇5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____________合同。雙方就該合同有關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原合同____________廢止。
5、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本變更合同協議生效,雙方依變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 篇6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變更合同 篇7
1、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時間必須在合同的有效期內。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4、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了變化,為保持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相關的內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經完全履行的條款,沒有必要變更,無效的條款,也沒有必要變更。
6、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依據政府有關決定,致使生產經營管理發生重大變化的;
7、用人單位嚴重虧損,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8、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如身體、技能等發生變化,無法履行原來勞動合同的約定的。
9、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注明變更的時期,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
變更合同 篇8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原《勞動合同書》做如下變更: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生產)需要,安排在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2) 不定時工時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
(3) 綜合計算工時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_____為周期,總工時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三、按《專項協議清單》所列培訓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專項協議內容,作為原合同重新約定的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四、按《規章制度告知清單》所列規章制度內容,作為原合同在勞動報酬、企業規章制度等方面重新約定的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五、甲方在安排乙方加班、執行休息休假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及其他約定事項時必須按新《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未盡事宜應以工會與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相關條款為依據,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七、本《勞動合同變更書》原《勞動合同書》為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勞動合同變更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9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于勞動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范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肯定是針對可變更、可撤銷勞動合同而言的,如果本身就不屬于可變更的合同,當然也就談不上再變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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