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變更合同范文匯總五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變更合同 篇1
案情介紹
20xx年初,廣州某貿易公司要做一宗鋼鐵銷售業務,向某銀行分行貸款100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廣州某商業集團,保證期間為貸款發放之日起2年。合同簽訂后,銀行如約發放了貸款。兩個月后,由于鋼鐵價格下跌,鋼鐵的購買方反悔,單方面宣布終止了鋼鐵買賣合同。為了減少銀行利息造成的損失,貿易公司與銀行談判,要求提前歸還貸款,并降低相應的利率。經過協商,雙方變更了原借款合同,將借款的期限變更為6個月,利率也相應降低了。
貸款到期后,貿易公司歸還了800萬元貸款和利息,但是由于購買方的違約造成貿易公司有200萬元的貸款和利息無法償還,于是,銀行分行要求保證人商業集團償還貸款余額。商業集團認為貸款雙方變更了借款合同的條款,但沒有通知保證人,未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因此,拒絕承擔新合同的保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新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沒有加重保證人的保證義務,相反,變更后的合同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如果判定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有違公平原則,保證人商業集團應該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評析
廣東明盛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柱龍分析認為,本案涉及主合同變更后,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問題。
由于保證屬于人的擔保,其建立的基礎是保證人對特定債務的人的信用、能力或資產的信任,并且針對的是特定的債權債務。保證具有較強的特定性,并且具有較強的人身信任性。如果在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合同的情況下,仍然要求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事實上就是允許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任意加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這顯然不利于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其目的正是為了保障保證人的權利以及保證人對承擔責任的可預期性。
如何理解“變更主合同”?對主合同的任何變更都導致保證責任的免除呢?
對此,我國立法采納的“主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的更新,即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的內容改變,并根據內容的變更情況,對保證人的免責抗辯加以限制,具體如下:
(1)允許當事人對合同進行一定的變更,并限制保證人的免責抗辯。如果一旦合同內容變更就導致保證人免責,無疑會增加債權人的'顧慮,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同時,限制保證人的免責抗辯,也可以避免保證人借合同變更進行惡意抗辯、逃避責任,有利于增強交易的安全性。
(2)根據主合同內容的變更情況,對合同變更時保證人的免責抗辯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如果主合同的變更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則由于加重的部分沒有經過保證人確認,也超過了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時的預期,所以對于加重的部分,除非保證人明確愿意,否則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如果主合同的變更并沒有加重保證人的責任,甚至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則此時并沒有超出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時對可能承擔責任的預期,也不存在侵害保證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此時保證人不能以主合同變更未經其同意為由,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貿易公司與銀行分行雖然未經商業集團同意變更了合同,但變更后的合同由于利率降低,事實上減輕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所以保證人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得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對于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間的變動,由于也沒有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所以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仍然應該按照原合同的規定,保證期間為貸款發放之日起2年。
鄭柱龍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規定的“主合同變更”限定為合同的更新,從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則出發,只允許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免于承擔保證責任,對于原主合同規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并不因為主合同內容的變更而免除。
變更合同 篇2
案情回顧:
李某被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并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為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商將其工資調整為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著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占有份額的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后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補發降低的工資并支付25%的賠償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李某認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直接原因是市場變化帶來的公司結構調整,經營風險應由公司承擔,公司認為本人曠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認為,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體現,拒不服從安排并不來上班,屬曠工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公司以曠工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駁回其他申訴請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機會成立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但是李某仍有義務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變更決定,不能成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主張的是李某沒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沒有到新工作崗位上班。這樣李某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曠工,從而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說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變更合同 篇3
甲方: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在上海簽署《租賃經營合同》(下稱“合同”),現雙方擬對合同部分內容進行調整,經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
1.關于租賃鋪位的調整
1.1合同原第[]條約定:甲方將位于中國上海南京西路993號的“向陽993商場”第[]層[]號鋪位及其設施交由乙方承租經營。該承租面積為[]平方米。
1.2現將該條變更如下:甲方將位于中國上海南京西路993號的“向陽993商場”第[]層[]號鋪位及其設施交由乙方承租經營。該承租面積為[]平方米。
2.關于租賃期限的調整
2.1合同原第[]條約定:該租賃單元的租賃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實際起租日按照乙方發出的《入駐通知書》上載明的計算方式計算,該鋪位租賃期限到期日相應調整。
2.2現將該條變更如下:乙方實際起租日為[]年[]月[]日,租賃期限截止于[]年[]月[]日。
3.關于承租費的調整
3.1合同原第[]條約定:
3.2現將該條變更為以下第種:
3.2.1甲方按每月人民幣[]元收取承租費,當乙方的'月營業額超過人民幣[]元時,甲方按該月營業總額的[]%收取承租費。乙方的每月承租費由甲方從乙方當月通過甲方流轉的營業額中直接劃扣。
3.2.2甲方按乙方月營業額的[]%收取承租費。
3.2.3甲方每月收取承租費人民幣[]元。
4.關于管理費的調整
4.1合同原第9.1條約定:商場管理費自甲方指定的進場日起,第一年按承租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幣2.15元計算,即承租期首年每月合計人民幣[]元。
4.2現將該條變更如下:商場管理費自甲方指定的進場日起,第一年按承租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幣[]元計算,即承租期首年每月合計人民幣[]元。
5.關于商品品牌的調整
5.1合同附件C《鋪位用途及營業時間》中的約定,乙方經營的商品品牌限為:
5.2現乙方經營的商品品牌調整為:
5.2.1如增加商品品牌,原約定的品牌保持不變,增加的品牌為:
5.2.2如減少商品品牌,除減少的品牌外原約定的品牌保持不變,減少的品牌為:
5.2.3如變更商品品牌,除變更的品牌外原約定的品牌保持不變,
變更的品牌為:
變更后新增的品牌為:
6.其他
6.1除以上內容進行調整外,合同其他條款不作變更,仍按原約定履行。
6.2本協議為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6.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騰聯(上海)物x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日期:
授權代表(簽字):日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日期:
授權代表(簽字):日期:
變更合同 篇4
有時候不止是勞動者在問,就連用人單位的負責人也會有疑問。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了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等。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只限于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如工作內容的變更、工作地點的`變更、工資福利的變更等。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已經存在的合同關系,通過當事人雙方再次協商,對原訂條款作部分修改、補充或廢除。通過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使原訂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
(一)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即在合同生效以后到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當事人還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這段時期內進行。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又履行了全部義務,就不存在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屬于違約行為,這時無權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2)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只是變更原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果變更原合同內容的全部,就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廢止或訂立新的合同。如果變更原合同少部分內容的條款是影響該合同全局效力的條款,也不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提前終止其法律效力。這種性質的變更,也不能叫做合同變更(如勞動合同改變為勞務合同等)。
(3)合同變更,一般是“修改”其內容條款,是指對原合同的內容作某些修訂,增加或減少。這種變更條件的依據,要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合同變更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對合同內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合同除變更的條款外,原合同中未變的條款繼續有效。
(二)勞動合同變更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轉產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2、企業調整生產任務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變更的第3種情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和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和[1998]34號文件的規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即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要經過當事人雙方磋商一致后才能發生變更,且還要對變更的內容記載清楚。而在現實生活中,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更多是集中在對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變更。
變更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 女 戶口性質:□ 非城鎮 □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丙方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凱迪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次管理機構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20xx年10月1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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