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集錦5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合同 篇1
供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通過友好洽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 乙方向甲方購買如下產品:(單位:人民幣/元)
1、 甲方提供一年的售后服務,但是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正
常使用、且在壹年內發生故障情況下,甲方提供免費維修;壹年以后酌情收費修理。
2、 可協助客戶解決軟件方面技術問題。
3、 即使在保修期內,如屬下述情況者仍屬收費修理:
a.因錯誤使用,或乙方自行拆卸、改造或人為破壞引起的故障、損壞、損傷。 b.因公害、電壓異常以及地震、雷電、風害或其它自然災害等外部原因而造成
的故障、損壞、損傷。
三、 交貨方式:送貨上門
四、 結算方式:機器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全額款項。
五、 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執行。若甲方未按期完成
安裝工作或者乙方未按時付清貨款,則違約方每日必須承擔合同總額的30%作為處罰金。 六、1、本合同在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文采用打印文本簽署,任何手寫的填充、補充、修改或其它形式的修訂均須雙方在修訂處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確認,否則該部分內容無效。
2、本合同生效后,買賣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變更合同,雙方需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認變更事項,補充協議在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如若雙方未就變更事項簽訂補充協議的,提出變更方仍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否則視為違約。
3、特別約定: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項下之合作所達成的'全部
合同,并替代雙方以前或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做的任何口頭交流、聲明或協議。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對本合同內容的補充和修訂,但是任何補充和修訂僅能以協議各方蓋章的書面文件形式進行,該類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4、合同一式 附公司簡介、售后服務各1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簽約日期:
開戶銀行: 賬號:
簽約日期: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河南神火興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議,雙方就實習期間的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實習期限及考核
實習時間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甲方根據乙方實習期間的工作和個人的素質表現,進行綜合考核,考核合格的,錄用其公司員工。
二.實習崗位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其學專業及特長,安排乙方在****從事***工作。
三.實習管理
1.甲方為乙方提供實習場地及實習相關條件;
2.實習期間甲方負責乙方的日常生活管理,實習期滿后,應對乙方的實習表現.出勤.遵守礦規礦紀情況做出考核鑒定。
3.實習期間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不低于1000元/月的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班中餐規定,享受每工5元標準發放,其他福利等我單位職工;如果實習期內乙方不符合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實習協議書》,不予錄用。
4.實習期間乙方應遵守的規定: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規定;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及管理規定;
(3).乙方應遵守甲方的操作規程,如有違反規定造成甲方財物損失的,按甲方規定處理。對于不能遵守相關制度的學生,甲方告知乙方和說明原因后,有權解除《實習協議書》,不予錄用。
5.乙方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的傷害或意外事故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勞動保護
1.甲方根據乙方實習的工種.崗位需要.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2.甲方按規定的作息時間安排乙方實習工作;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傷害或意外事故的,由甲方負擔,按國家規定進行賠償。
五.協議終止與解除
1.協議期滿自然終止;
2.實習期間乙方如違反協議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甲方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乙方做出警告.通報或單方即時解除協議,終止乙方在甲方的實習。
3.實習期間乙方在說明原因并取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與甲方解除協議。
4.實習期間乙方有第三條第五款情況,協議自行終止。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糾紛,經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公司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公司合同 篇4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雙方經反復協商一致,為了"和氣生財,互惠互利,雙方共贏"的原則,甲乙雙方自愿簽訂本協議(合同)書,就下列事宜達成協議:
一、乙方將所屬中都步行街"××××"顧客170余名及店內所有設備及庫存產品(詳見清單),以折價4萬元入股甲方位于東湖南路302-304號×××美容院;
二、雙方協商確定,×××美容院現有資產核算資金為21萬元(包括轉讓費、裝修、基本設施、庫存產品),甲方占投資總額的70%,乙方在原有美容院折價4萬元基礎上再出資3。5萬元即占投資總額的30%。
三、年終分紅方式:乙方擔任店長職務,享受10%凈利分紅,另外按投資比例30%分紅;甲方按投資比例70%分紅;
四、本合同期限為四年(按店鋪租賃時期)。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雙方自愿辦理有關手續。
五、雙方協商確定的職責:
甲方作為投資主體出現,負責管理和外圍事務,包括活動策劃、項目及產品引進,處理相關財務,收錢,過賬、繳款等日常事務,負責招聘培訓美容師等。
乙方負責會計記賬事務,充當本店的'店長,管理日常事務、顧客及幫助美容師做好店內銷售服務工作。
六、雙方協商確定:
1、義務:雙方任何一方都應本本著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處理日常事務等。
2、利益:甲乙雙方按每月3000元基本工資+服務手工領取工資,上班實行打卡制,按考勤記薪;
七、甲乙雙方經營的美容店是共同承租的,如果資金短缺,共同承擔出資增加成本,不得依靠任何一方。原有裝修費用按每年三萬元折舊損耗,直到合同期滿為止。
八、支付方式:辦理公用賬號,如果不申請公用賬號,必須有記賬本隨時查閱,賬務必須在雙方合伙面前做到日清月結,大家心里有底。
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如果有一方在合約期間,提出退股、離職或自動放棄并未滿整年者,當年利潤分紅不予享受。只能按當時的實際資產核算退出部分本金;如果本店有相應的債務,則按照分紅比例負擔。如果有外債償還,必須還清債務之后方可離開,如果離開時沒有適當的資金還清,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比例債務部分。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甲乙某一方如果轉讓,只能按實際注入資金轉讓;即使增值,也只能按照投入的實際資金漲或者跌而轉讓。
十二、如需他人入股,須經甲乙雙方同意,按照當時店鋪增值或者是減值的價格,預估成本后,再接納第三者入股。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雙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1、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合同簽訂之日付清余下入股資金現金35000元人民幣,于20xx年1月18日將×××美容院所有產品設施儀器搬入×××容院,年月日(大年初八)正式營業;
2、由甲方支付的二月份房租從當月營業款中扣除支付給甲方,如當月資金不夠下月支付。
十四、以上事實清楚,甲乙雙方無異議,雙方簽字有效。本協議一式兩份可受法律保護。
甲方:乙方: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址:
公司合同 篇5
我入職某公司后,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公司讓我學習了公司制定的《關于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其中規定:員工被單位確定錄用后,應及時向公司提供辦理社會保險的個人證件等,無故不及時提供者應自行承擔各項損失,長時間不提供的,公司將作辭退處理。
入職后,公司向我發出了《通知》,要求我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等,并配合單位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但我并不想辦理社保,于是未將辦理社會保險所需的'個人證件提交。
半年后,公司因為我不配合公司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嚴重違反了我公司規章制度,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此后我就沒有再到公司上班。
之后我越想越委屈,便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仲裁裁決后,雙方又不服裁決,進入一審程序。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職工知道該規章制度。但未按時提供個人證件,且在公司向其下發催交通知書后,仍未提交個人證件,在此情形下,某公司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無不妥。一審判決公司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那么,我的訴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我有勝訴的可能性嗎?
答:《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均應當參加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
由此可知,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樣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因此,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這項法定義務,影響了勞動關系的正常履行,使風險不當地轉嫁給了用人單位,因此這是勞動者的一種嚴重的過錯行為。
在法律對勞動者拒絕提供辦理社保所需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防范這一點。具體來說,作為解除條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將這種行為規定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中,或將其作為試用期錄用條件之一。此外,也可以錄用前就明確:交不全社保繳納所需的材料就不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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