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同8篇[薦]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轉讓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轉讓土地的'面積:甲方將牧場自來水房東邊的面積為40畝集體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經營期限:從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三、土地經營范圍:該土地種植農作物、糧食及樹林,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四、轉讓費交付辦法:土地轉讓費一次性每畝1200元,40畝共計48000元(大寫:肆萬捌仟元整),乙方轉讓費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地邊界限:東至阿布都蘇力地,南至墳墓,西至葉爾克拜地,北至老水渠為界。
六、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土地期間的經營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七、承包期內,乙方的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八、違約責任:合同執行期間,甲方不得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除政策調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違約責任由縣、鄉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關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村委會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村委會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聯系住址:聯系住址:聯系電話:聯系電話:身份證: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在真實、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____項目停車位使用權轉讓事項,簽訂協議如下:
一、轉讓車位使用權內容
乙方有償購買甲方出讓的____停車位一個。
二、付款方式
1、本協議所指本宗車位轉讓金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整(即)(此價格中不包含汽車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乙方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協議簽訂時向甲方付清全部車位轉讓金。
2、甲方收到乙方車位轉讓金后,原小區開發商向甲方轉讓該車位而來的相關權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已經全部轉移到乙方,甲方無權另行處置該車庫。
三、車位
本合同所指停車位,具體位置以抽簽為準,該車位的交付日期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四、使用管理
1、該協議簽訂后,車位抽簽等相關事宜,由乙方負責,甲方給予必要協助。
2、乙方對所受讓的車位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使用年限。
3、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該車位之后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管理費、維修費等費用)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該車位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侵權行為,乙方應獨立承擔賠償和修繕責任。
4、乙方使用該停車位,須服從和遵守物業公司的統一管理,并交納相應的車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5、若根據市政或小區整體規劃的需要,在不影響乙方對車位的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而在乙方車位前后設置有變壓器、配電箱、地下車庫人行出入口、管網等公共設施的,乙方對此不持異議,不得據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聯系方式
雙方承諾合同中所提供的聯系地址、電話等真實有效。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轉讓合同 篇3
承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流轉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三人:鎮村組 (系原發包方)
經周鎮村組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一致同意承包方(甲方)將所承包的荒山經營權流轉。流轉承包方自愿承包。據此, 在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下,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土地(荒山)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
一、 土地(荒山)承包方(甲方)自愿將位于周家鎮龍虎村6組土地(荒山)流轉承包,流轉承包方(乙方)自愿承包經營。
二、 流轉承包土地(荒山)地址:位于鎮村組的硝洞坪土地(荒山),其四至界為:東以_______________為界;南_______________以為界;西_______________以為界;北_______________以為界;
三、 流轉承包土地(荒山)的面積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
四、 土地(荒山)流轉的用途:用于修建開辦碎石廠的基礎設施、設備。
五、 土地(荒山)經營權流轉轉讓金及附著物賠償費的支付方式為:
①荒山:按每年600元畝實際流轉荒山面積計算;
②土地:按每年1200元畝實際流轉土地面積計算;
③田:按每年1600元畝實際流轉田土面積計算。乙方在承包當年的第一個月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不因市場的變化而發生變化(上漲或下跌)。 甲方流轉土地為以上第___________種。
六、 承包期限:
①耕地為________年;
②草地(荒地)為________年;
③林地為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計算。甲方流轉土地(荒山)承包經營權為以上第___________種。
七、 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權利與義務:
(1) 甲方需確保所流轉土地(荒山)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損害第三人和乙方利益。
(2) 甲方享有土地(荒山)流轉的經營權轉讓金及青苗附屬物賠償費用等。其中計算標準以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支付方式計算。
(3) 甲方在對土地(荒山)承包期內,享有該土地(荒山)的承包經營權和收益權。承包經營期滿,由乙方與第三方(原發包方)自行商議,與甲方無關。
(4) 甲方在對土地(荒山)承包期內,因其它原因如農轉非等情形,則其承包收益權終止,由第三方(原發包方)收回,并與乙方自行協商,與甲方無關。
(5) 甲方享有優先的'在乙方碎石廠提供勞動和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
(6) 在乙方生產、經營期間,甲方不得無理取鬧或指使他人干涉、阻擾乙方正常的生產和經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在甲方生產經營期間(或期滿),乙方自愿放棄對甲方提出其它要求的權利。如上漲流轉承租金、復耕等。
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享有正常的生產、經營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甲方)因此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糾紛。
(2) 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自享、風險自擔。
(3) 乙方有權決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自主確認和聘用員工。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提供勞動力和享有勞動報酬的權利。
(4) 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甲方不得無理取鬧,破壞生產設施設備,阻擾生產,否則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有保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
八、 乙方在向第三人支付山體管理費后,第三人有義務協調處理甲乙雙方矛盾和糾紛,合理確保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甲方的合法利益。其中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第三人山體管理費:第________年為4000元;第________年為5000元;第________年及第________年以后,在上________年度山體管理費的基礎上逐年遞增10%。
九、 此協議是在經第三人鎮村組村民代表討論通過,一致同意甲方對土地(荒山)承包經營權流轉。甲、乙雙方自愿流轉承包。
十、 違約責任:此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任何脅迫、誤解和規避法律法規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則除賠償守約方損失外,另支付守約方違約金10000元。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如山洪、地震等。
十一、 此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無需公正即產生法律效力。
十二、 此協議為第三人鎮村組及全部村民代表在場予以見證的情況下,雙方自愿達成。
十三、 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周家鎮龍虎村6組及周家鎮龍虎村委會各執一份。
十四、 未盡事宜,另行商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就坐落于天津市 裝廠經營權轉包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現有正在運行經營的服裝廠經營權轉包給乙方經營,乙方同意接受承包該服裝廠的經營權。
二、服裝廠廠房、設備:有廠房一座、服裝廠內有平盤機17臺,雙針機4臺,帶刀2臺,包縫機2臺,打結機1臺,訂扣機3臺,平眼機1臺,幌針機1臺,大燙機1臺,共計32臺,以上廠房、場地及上述設備全部轉包給乙方王偉使用。乙方在經營期間使用設備時負責保養及維修,其費用由乙方承擔,承包期滿后乙方必須將上述設備完好無損如數交還給甲方,并保證所有設備能夠正常運行使用。乙方在承包期間的`水、電、稅、(給村委會貳仟元承包費)等各項費用歸乙方負責繳納。
三、承包期限叁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共計三年,每年承包費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乙方交清當年承包費,余下承包費乙方于每年月日前交清當年承包費,乙方逾期不交清承包費,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將服裝廠轉包給他人使用。乙方在承包期間如需擴建廠房、建筑房屋、租賃或轉讓他人時必須先告之甲方,征求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乙方可以擴建廠房、建筑房屋、租賃或轉讓他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四、乙方承包期間如遇國家、集體征占該服裝廠場地時,所得國家補償款由 三人均分,與乙方無關。甲方不承擔給乙方任何經濟損失。
五、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出讓方) 代理人:
乙方:(受讓方) 代理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同意該機動車轉讓事項訂立合同。
一、甲方自愿將購置日期為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車輛類型__________,型號__________,顏色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原牌照號__________的機動車轉讓給乙方,并提供該車過戶所需的一切證件。
二、通過評估甲、乙雙方確認該機動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車輛提取后,車輛的一切好壞由乙方自負,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車輛轉讓前如果甲方的`機動車被有關行政機關查封或發生權利糾紛及自行交易甲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六、車輛轉讓后未辦好過戶手續前,乙方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肇事、罰款或其他情況均由乙方負責。
七、車輛的過戶手續由 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甲方須提供一切方便,子以合作,協助乙方辦理,過戶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
八、甲、方雙方不履行上述合同條款,應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備注:本合同履行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于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準,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農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系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于政府的征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并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并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沖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說、無效說和部分有效說。[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并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于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范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獲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于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沖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說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于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于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于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說,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于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布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臺,也意味著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于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么,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后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于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里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于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著著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后有效,意思就是說,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么由賣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并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于,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于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后又由于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于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系等。其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于買方的損失了,相對于賣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于買方。并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于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于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后,應采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于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后,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并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于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7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房 東(丙方):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房屋使用權( 市 區:旅館)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出租給甲方的房屋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同意甲方正在經營的 旅館轉讓給乙方經營。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房屋租賃協議》。
二、甲方將旅店經營權轉讓與乙方,并包含清單所列的全部設施(旅館現有裝修、裝飾、設備等,詳見清單所附物品)。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后動產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租賃合同執行)。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旅館轉讓金共計大寫 元,其中 年 月 日支付 訂金, 年 月 日支付萬元,余款 萬元,待甲方協助乙方將相關證照辦理過戶手續后一次性支付。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具體協議詳見與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該旅館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由丙方辦理,經營范圍為住宿,丙方有義務協調原“ 旅館”經營者協助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五、從( 年月 日—月日債務)甲方接手到月 日之內的債務由甲方承擔。
六、乙方在合同期內乙方需轉讓給他人經營須征得丙方同意,合同到期后乙方有優先繼續租賃權。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丙方房屋所有權復印件、原租賃協議、相關證照、印章交接清單、甲乙丙三方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原甲方經營的南通市教育路31號綠緣浴池,一次性轉讓乙方經營。現本著友好、公平的原則,就有償轉讓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原承租的海洋水產研究所的房產,已經所有人海洋水產研究所同意,現已有甲方出資改造為營業性浴池,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以三十六萬元轉讓乙方經營,轉讓范圍甲方投資的.浴池必要的設備設施。
二、甲方所承租的房產,轉讓后其產權甲、乙雙方無權予以變更,依舊有原所有人海洋水產研究所所有,其房產設施含主體、門窗、生活用電、用水設施,依舊歸原房產所有人海洋水產研究所所有,本次轉讓范圍為原甲方所投資的經營性設備,含鍋爐、儲水罐、管道、浴池必須的衣柜,前臺設施經營性設備設施(包括裝潢)。
三、付款方式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由乙方出資三十六萬元一次性買斷甲方的設備、經營權,其付款方式為:20xx年8月8日前乙方交予甲方現金貳萬元整,乙方可有權對該浴池進行維修、維護和經營。
20xx年月日前,乙方第二次付款萬元,乙方可以開門營業。乙方于201 年 月 日前結清尾款,結清余款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含設備和經營等問題)予以推諉。
四、在乙方對甲方的轉讓費未付清之前,乙方對所使用物品必須妥善使用、保管,甲、乙雙方需對所有物品登記造冊,予以驗交,在未付清余款前,所損壞物品照價賠償,余款付清后設備產權歸乙方所有。
五、甲方在轉讓前發生的債務與乙方無關。轉讓后乙方的經營中所發生的債務與甲方無關。
六、因政策原因導致乙方暫不能領取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為保證乙方的經營不受影響,甲方準許乙方暫用原有效證照經營,乙方應積極辦理相關證照,甲方應當配合。
七、乙方使用甲方證照經營過程中必須守法經營,如發生行政處罰,乙方應自行承擔,如不能履行處罰應以浴場的經營權以及設備設施優先變現后履行。
八、合同轉讓后一切事務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解決承擔。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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