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轉讓合同10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轉讓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轉讓合同 篇1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為了確保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后,甲方同意將位于 的煙酒店轉讓給乙方,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出資人民幣大寫 (小寫 )給甲方作為轉讓費,甲方將煙酒店轉讓給乙方經營(包括該煙酒店原先使用的煙草專賣證、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證、貨架、煙柜、冰柜等店內所有設施設備),甲方要確保店面、上述證件及物品沒有產權糾紛和經濟糾紛,如發生產權糾紛和經濟糾紛爭議所產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將店面內庫存商品按進貨價格轉讓給乙方(過期或將要過期產品除外),甲方要確保所有轉讓商品的質量,保證沒有假貨。
三、水電費:(水表底數為度,電表底數為 度,此度數以后的費用由乙方繳納給供電部門或房東)。
四、該店鋪的營業執照、煙草專賣證、食品流通證等姓名為第三方(羅貴亮),甲方將繼續支持配合乙方與第三方(羅貴亮)配合辦理營業執照等證書,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
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火災,人生安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承擔,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均與甲方無關。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片與縣林業局聯營和自種的杉木林,現將該片杉木林全部賣給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經協商一致,特成達如下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屬于本戶所有的杉木林位于馬魯坡、卡妹坡、哄捧坡、過龍坡、拉巖坡、拉布坡、拉巖王坡、哄丫沒坡、哄丁懷坡、哄立猛坡、巴六有坡、哄好坡、紅山地坡、紅過龍坡等2600畝的杉木林全部賣給乙方。
二、杉木價格按長4.2米、尾徑4公分以上每棵壹拾捌元整(¥18.00元)計算,杉木數量以雙方共同清點所得的數量為準。
三、乙方預付 元定金,待乙方辦理好砍伐證后雙方共同清點,最后以清點的數量一次性付清杉木款。
四、若與第三方聯營的,甲方只能按聯營中甲方所占有的股份賣給乙方。
五、甲方將杉木賣給乙方后,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無償幫甲方修建一條屯級路(從 至 ),屯級路的修建要求以縣發改局的屯級道路實施。若乙方不修建屯級路,乙方已付給甲方的定金甲方將不退回,若乙方修建屯級道路后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對杉木林進行全部經營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六、屯級路施工過程中,若有糾紛、爭議、賠償等情況的,由甲方負責協調,所產生費用由甲方自理,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砍伐時間按縣林業局發放的.砍證為準。
八、除修建至甲方寨子以外,乙方還需要修通乙方所購買的林區,凡修建所占用甲方的土地一律不作賠償。
九、違約責任:若甲方反悔合同規定擅自終止本合同的,甲方除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外,還需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林木銷售款總額的20%計算全部賠償給乙方。若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甲方將不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在場人: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托管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承租地
甲方將自己租賃的托管所轉讓給乙方,建筑面積106.7平方米,甲方房費交至20xx年2月10日(房屋保證金1900元已交),暖氣費2500元已全額交清。
第二條:附屬設施的歸屬
托管現有的桌椅9套、架子床3套、冰箱、燃氣灶、黑板、灶具若干。
第三條:生源及幫帶
學生十名,一名老師幫帶至十月底
第四條:轉讓費用與支付方式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貳萬貳仟元人民幣(22000元)的.轉讓費用,其中包括壹仟玖佰元人民幣(1900元)房屋保證金。
乙方分三次進行支付,乙方在20xx年9月19日向甲方支付款共壹萬元人民幣(10000元);乙方在20xx年10月15日向甲方支付款共伍仟元(5000元);乙方在20xx年11月10日向甲方支付款柒仟元整。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20xx年9月20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為轉讓方,原美發店主)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為受讓方,新美發店主)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議,本著互惠互利、誠實守信原則,甲方愿意將
___________美發店(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經營權轉讓給乙方,現簽訂協議如下:
一、乙方向甲方支付經營權轉讓金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元整)。
二、支付方式:協議簽字生效當日內乙方付給甲方轉讓金人民幣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30日內乙方須付清剩余轉讓金__________元整(大寫元整),如果乙方30日內未付清,甲方有權收回店鋪,且乙方已付的轉讓費不退還。
三、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歸乙方所有,甲方經營期間未發員工工資在轉讓金扣除由乙方發放,乙方不得找任何理由扣除員工工資。
四、其它事項:協議簽訂后,如甲、乙雙方有其它爭議,應友好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則按《合同法》辦理。
五、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附件1:
附件2:附件3: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甲方):段衛東( 身份證號碼: )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目前投資擁有的高山廟養殖場,已依法與高山廟村訂立用地合同。但是因為現在新農村建設需要,對養殖場造成威脅,已經無法正常生產,所以甲方擬將養殖場的固定資產、場地以及《用地合同》等有形及無形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將原來投資的蘭舍、水塔、水井、場地及用地合同(不含活動資產)等有形及無形資產(升值空間)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價格為:人民幣三十六萬元正(¥360000.00元)及現有新農村標準的房屋一套(兩連2層半)。今先付現金人民幣三十六萬元正(¥360000.00元),余下房子建成后交付。并用附屬合同形式確立,不在此協議中。
二、 養殖場原來的`一切糾紛含場地面積爭議部分由甲方承擔。轉讓后自簽協議起一切糾紛與都與甲方無關。
三、 乙方在初期經營期間,發生糾紛及其它有關部門的關系協調上,甲方應協助乙方與協調,甲方應直接協助乙方與村訂立《用地合同》。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補充。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二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日 乙方:年 月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變更前股東: (以下簡稱甲方)
變更后股東: (以下簡稱乙方)
經股東等各方面協商同意,變更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愿將***有限公司_連同 以公司名義入住的淘寶商城
***旗艦店_全部股權出讓與乙方。
第二條 乙方補償甲方部分費用如下:
公司、淘寶商城、注冊商標、運營等全部補償價為人民幣_10_萬元整。
共計價金人民幣___壹拾__萬元整。
全部契約金額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三條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乙方確保充分了解公司法,已經確保對于甲方公司的現狀了解清楚,包括公司名下的淘寶商城具體規則了解清楚。
第四條 甲方確保公司及商城的如下信息:
1、 公司本身資質健全,年檢合格,各項證件及公章完備;
2、 確保淘寶商城的評分及乙方登陸后臺看到的信息完全真實,確保品牌歸公司所有;
3、 確保所有證件完全有效;
協議一經簽署,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毀約。
例如:甲方不想轉讓了想贖回;或乙方自己經營不善,出售假貨等等;
或者淘寶修改規則造成的商城事故及其他未知事故均不能成為毀約的.理由。
第五條 執照變更前的虧損、民事責任、債務等問題均由甲方承擔。
營業執照、稅務、銀行等變更后,產生的的一切事物由新公司承擔;
新公司產生的任何虧損、民事責任、債務等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 協議時間及爭議
本協議從簽署之日起至營業執照變更完畢之日止。期間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實事求是的態度處理。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一份;
甲方股東簽字(章) 乙方股東簽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7
為了明確舊機動車時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愿同意簽定以下協議:(售車方簡稱為甲方,購車方簡稱為乙方)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一、甲方將車主龍小偉的三橋車,牌號,發動機號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幣)____________,小寫。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______年月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______年月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后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養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以及其他費用)。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成交前若有違章、事故、經濟糾紛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成交后出現一切交通事故及連帶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任何責任。
六、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
聯系電話:
簽定時間:
購車方(乙方):
聯系電話:
簽定時間:
轉讓合同 篇8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為當時的債被定義為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系,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系喪失其同一性的現象。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濟的發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為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生變化的現象。所謂合同關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于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系,成立新債關系,所有舊債關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征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范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系,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系。通過協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并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后受到該協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為轉讓協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定在債法總則中,那么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么?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并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與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人一起成為合同關系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系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于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范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系,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并沒有確定的規定。
(一)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系是相對關系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后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說認為,根據人身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為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于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基于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為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經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為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常出現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后,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著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愿償還時,不會發生基于受害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第三人和原債權人就合同權利轉讓意思達成一致,說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愿原則的依據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為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并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于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合同法》中沒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不確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學者認為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么此時的合同即為確定、當然無效,并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么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為應視為合同已經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為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并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此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生、減少訴訟發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分追認權人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于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那么撤銷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之后,若債務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么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么合同歸于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于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為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后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在并不現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于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說,債權處分行為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別,即使債權沒有現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生時,可以直接發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說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別,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前提,只要效力發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說,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那么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已存在為前提,鑒于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于權利變動采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為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未現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存在合同關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才可以轉化為現實的債權,則因為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為現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說,可以準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準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么在達成協議并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于經濟的發展進步。《合同法》選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后,債權轉讓合同才對其發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一)通知的主體
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采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局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二)通知的撤銷
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為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民法上關于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于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范,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范。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表見讓與的通知問題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表見讓與未作任何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現實存在。《德國民法典》第109條之1規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通知讓與的效力。”借鑒德國法律和基于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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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蘇號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
轉讓合同 篇9
立契約人簡稱
賣方(甲方): 地址: 身份證號:
買方(乙方): 地址: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自愿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定條約如下:
1、房屋坐落:號,建筑結構:,總層數 ,建筑面積 平方米,長為 米,寬 米,計 平方米。包括院內、庫房地皮、所有股權。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地界南(簽字),北(簽字)。
3、出讓(甲方簽字)。本合同一經甲方簽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讓。
4、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寫:佰仟佰
5、付款方式:
①年月日前支付甲方房款萬元。 ②年月日前付清甲方下欠房款萬元。
6、甲方于給乙方使用。
7、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產權糾紛或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給乙方。
8、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退換定金。甲方中途違約,因在違約之日起按房屋價格雙倍返還給的乙方的違約金。若乙方不能按期給甲方付清付款,應付甲方房價的20%違約金。
9、甲方將該房屋出租給移動公司合同書為五年。如果移動公司要求退房,乙方無條件收回,違約金歸乙方所有。甲乙雙方合同生效后,房屋出租金歸乙方所有,和甲方無關。
10、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如果甲方不負責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1、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日起已產生法律保護生效。雙方須共同時遵守。
1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證明人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證明人:
年日
轉讓合同 篇10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林地轉讓合同。
一、林地基本情景及轉讓期限
1、甲方將坐落在的林地畝,依法轉讓給乙方經營管理。該林地四至是:南至,北至,西至,東至。森林類別,地類。
2、轉讓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林地面積、四至以林權證及其附圖為準。
二、轉讓林地的用途
轉讓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1、轉讓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甲方確認上述轉讓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
2、乙方對轉讓林地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由乙方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
四、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時光
本合同林地轉讓價格為元畝,合計元。支付的時光為。
五、其他條款
1、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元。
2、本林地轉讓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xxx
4、本林地轉讓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林地轉讓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發包方、鄉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鑒證單位(簽章)
鑒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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