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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勞動合同13篇(優)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生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生勞動合同 篇1
甲 方(用工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 方(學 生):(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執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一、甲方因實際工作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聘用乙方在 做暑假工工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聘用,服從甲方安排,并
保證完成本崗位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要求。
二、工作時間及工作安排:
每天工作時間為 小時(上午:~:;下午: ~:; 晚上:~:),晚上時間視實際需要,可由雙方協商決定。具體工作由甲方統籌安排。
三、工資待遇及合同期限:
工資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 元+ %的` 銷售提成,□有/ □無銷售任務,并于 □當月底/ □合同終止日(在對應框內打勾)結算工資。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 起至年 月 日止,如因乙方下半年學校學習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后,乙方可以在合同終止日前幾天提前結束工作并終止合同,同時甲方需結清乙方全部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乙方工資。
四、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 甲方應合理給乙方安排工作進度和分工。
2. 甲方須為乙方提供一個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工作期間保障乙方的安全。
3. 甲方不提供午餐,由乙方自行解決。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甲方的領導,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須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規范。
3. 乙方享有每月一定天數的休息權利,具體休息日由雙方協商決定。
4. 如因乙方下半年學習需要,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在合同終止前幾天提前結束工作并
終止合同,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需結清全部工資,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乙方工資。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先進行協商,若協商無果,雙方均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七、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處理。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 方: (簽字) 乙 方: (簽字) 地 址: 乙方監護人: (簽字)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日期:年月日
學生勞動合同 篇2
甲方(實習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
乙方(實習生)姓名:_____________
為保證實習工作的順利進行,用人單位及學生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合作的原則,經慎重協商,甲乙雙承認《大學生就業實習管理規定》對雙方均有的約束力,并達成如下就業實習協議:
一、甲方要為乙方提供就業實習工作,其中
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業實習報酬和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元/月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______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______小時的工作時間。
(二)甲方保證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在實習期間甲方應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衛生的實習條件,為乙方配備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實習學生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三)甲方不得安排_____周歲以下的學生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實習生在經期從事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實習工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檢舉或控告。
四、勞動紀律
(一)甲方有權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
(二)甲方在乙方實習期間,不得無故克扣乙方的勞動報酬。無論甲方辭退或乙方辭職,甲方均需付足學生自勞動開始之日至離開之日的全部報酬。甲方有權根據其用工需要而終止與乙方實習用工關系,甲方終止用工關系需提前_______天通知乙方。
五、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乙方學校保存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學生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二、目前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出現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簽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
“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后,就急于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內容偏向于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敢怒不敢言。
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著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
這里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為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于是,個別畢業生為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簽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為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應屆畢業生。
大學生及時已經成年了,但是本身還是一種學生的身份。在初入職場的時候,因為缺少工作與實踐經驗,很有可能讓自身利益受損。上述的五個問題就是最好的證明。
學生勞動合同 篇4
1、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用于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其與勞務合同存在很大的區別。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對勞動者的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各種保險、明確最低工資標準等,而勞務合同則僅僅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一種約定形式,一般不受的制約。
2、看清是否有明確的工作崗位
不少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沒注意到是否有明確工作崗位,導致被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崗位。
有關人士表示,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故意在勞動合同中避開工作崗位條款,從而隨心所欲地變更勞動者的崗位,無限擴大其管理權,這樣在過程中,用人單位便可以任意變更合同內容,甚至故意進行刁難,勞動者卻無以應對,最后只有無奈。所以,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看清是否已經明確工作崗位,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
3、細看勞動合同的'所有條款
不少職場人士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不會仔細看勞動合同的每個條款,大部分人都認為仔細看合同好像是對公司不信任的一種表現,他們表示,簽合同時只會初略看一下工資、社會保險等,對于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定離職后不能去同行單位、有沒有規定培訓違約金、是否禁止兼職等他們均不清楚。
根據《》的相關規定,除具備九項法定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項。據了解,一些用人單位常常會在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中附加不合理的雙方約定事項,如果勞動者一旦簽字認可,日后發生勞動糾紛時容易處于被動地位。
學生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寧德市大京旅游開發有限公司
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金: 萬元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并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乙方為甲方職工。
二、本合同為 一年 期限合同,合同自 20xx年 7月 1日起至 20xx年 6月20日止。
三、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在本單位從事 辦公室文員 工作,并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甲方應合理確定勞動定額。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甲方集體合同條款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須的勞動保護用品,進行安全教育,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乙方有義務遵守安全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 甲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按照國家規定,以法定貨幣(人民幣)按月支付乙方應得的工資報酬,公司實行固定工資加績效工資的月薪制,月固定工資為 1500 元。試用期員工工資統一為 800元實行計件工資時,甲方應根據國家或行業勞動定額標準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六、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退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生育 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手續。
七、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執行甲方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和各種經營規范,服從組織安排,搞好本職工作,保證完成任務。
八、乙方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的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死亡、患職業病等,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享受有關待遇。
九、乙方在合同期內和在終止、解除合同后 三個月內必須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為甲方競爭對手效力的工作。乙方公開涉及甲方利益的商業秘密之前均須征得甲方同意。
十、乙方由甲方出資招用、培訓、深造的,應按甲方規定簽訂《培訓協議》,并遵守《培訓協議》中約定的服務年限及有關約定賠償。
十一、本合同終止、解除后,所有屬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文件資料均應交還甲方,如有物品遺失、損壞應當賠償。
十二、在履行合同期間,乙方因家庭住址更改,應主動通知甲方。
十三、履行合同期間,甲乙雙方若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條款執行。
十四、履行合同期間,若需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對所需修改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內容。
十五、甲乙雙方還約定共同遵守本合同約定事項為本合同變更、終止、解除、賠償等方面的規定。
十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即行終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即辦理續訂手續。如甲方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又不履行續訂手續,則視為續訂同一期限的勞動合同。
十七、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條款,須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雙方約定賠償。
十八、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無
十九、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期間如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平等協商解決,也可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60天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執行。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章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學生勞動合同 篇6
(實習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三條 本合同為實習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作。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第六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人民幣 元,社會保險等待遇 元。第七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 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
第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 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 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學生勞動合同 篇7
眼下,應屆大學畢業生在求職的時候發現很多企業在招聘的時候“提供”的合同一簽就是五年、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這與不少畢業求職者工作兩三年之后考研、出國或者跳槽的職業規劃初衷是相悖的;但迫于種種壓力,又非常想將眼前的工作簽下來。“簽還是不簽?”不少畢業生為此非常困惑。
三大原因導致中長期合同出現
專家認為,企業為求職者開出中長期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三:從前計劃體制的慣性影響、單位用人成本的核算和戶口指標的盲目追求。
在從前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大學生畢業后的頭幾年都是要到國有企業去工作的。勞動法專家左祥琦說,現在雖然人才流動已經非常自由,但仍有一些國營單位抱著舊的用人觀來招聘大學畢業生,很多時候開出的合同仍是像從前一樣的中長期合同。
單位用人成本的`核算也是導致企業“開出”中長期合同的一個重要原因。北京外企太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級顧問侯繼連說,很多畢業生在剛剛踏上職場的時候并沒有足夠的經驗,業績也是空白,人才是否能夠勝任新職位對企業來講也是未知數。對于軟件開發等純技術的職位來說可能畢業生適應的還比較快,而對于財務等管理類的崗位來說就需要較長時間進行學習、熟悉和適應,有時這個過程要持續一到兩年時間。如果畢業生和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只有三到四年,企業培養人才的機會成本就無法收回,這就迫使企業給人才“開出”5年以上的中長期合同。
畢業生對戶籍問題過于看重也是中長期合同的一個成因。左祥琦表示,很多外地生源的學生在畢業后都傾向于進入能夠提供“留京指標”的企業工作,他們中相當一部分只是想把企業當作一個留京的跳板,如果合同期較短,企業很難在期滿后留住人才,只得以中長期合同來約束人才為自己“效力”。
提早進行職業規劃避免“中長期尷尬”
中長期合同實際上是一柄“雙刃劍”,在約束畢業生的同時也同樣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程度上的用人風險。試想企業招聘來的人才如只是為留京指標或盡快就業而來,對其工作并無興趣,即便是企業以中長期合同約束將其留住也無法人盡其材;反過來說,人才在被動簽訂中長期合同時也會犧牲自己本來的發展計劃,在一個自己并無興趣的崗位上虛度年華,如想單方提前解約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職業顧問認為,避免被動簽訂中長期合同帶來的“中長期尷尬”,根本之計在于提早進行職業規劃。
智聯招聘的職業顧問郝建告訴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在大學入學時就應開始了。所學專業未來的發展和去向、需要掌握的知識和能力、自己是否喜歡未來的職業等等問題都是應該從那時開始考慮,而決不是簡單根據教學安排和教材開始自己的大學學習和生活。只有確定了階段性或長期的職業目標才能制定行動計劃和內容,四年的大學生活和有關實習計劃都要圍繞自己的目標計劃和實施,有目的地安排假期實習或校外證書學習都可以從大一進校開始就為未來就業做準備。
簽合同要增強維權意識
左祥琦說,目前《勞動法》中并未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的上限,企業要求畢業生簽訂中長期合同并非違法行為。他指出,通常中長期合同最容易在違約責任條款上出現糾紛。有關部門將戶口指標等調撥給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時并不收任何費用,所以一些用人單位在合同上規定如畢業生違約單方面解除合同需以現金形式賠償企業解決其戶口問題的費用,這樣的條款是不合法的。此外,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每年不得高于其一年工資的總和,用人單位規定的違約金數額超過這個標準的部分是無效的。有些企業只在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單方的違約責任而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方面違約的責任,相關條款屬于“顯失公平”的條款,勞動者可以就此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變更或撤銷。
學生勞動合同 篇8
[摘要]就業勞動合同,是大學生與招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維護自身權利的法律依據。但在當今的就業市場上,大學生因為缺乏勞動法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他們自身各方面的原因,而與就業單位簽訂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勞動合同,從而引起勞動糾紛。那么,如何減少這些因簽合同而引起的法律問題,對那些即將走向工作崗位的大學生是十分必要的。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問題分析
一、勞動就業合同與大學生就業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二、目前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出現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簽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后,就急于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內容偏向于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敢怒不敢言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著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這里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為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于是,個別畢業生為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簽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為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應屆畢業生。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僅僅指出問題的存在,而不對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行分析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只有對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行深入、徹底的研究、分析,才能對癥下藥,解決問題。概括來說,大學生在簽合同時出現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一)法律知識的欠缺我認為這是大學生為什么在簽訂合同時出現一系列問題的主要原因。因為對勞動法規缺乏了解,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這在一定程度上讓一些用人單位有機可乘,使一些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時,只注重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很少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同時,還通過加長對畢業生的試用期,降低試用期的工資等等,來榨取畢業生的廉價勞動力,更有甚者妄圖以與求職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逃避責任的“生死合同”。類似的這些情況,都是由于勞動者缺乏法律知識而與用人單位簽訂違法合同。
(二)就業的壓力
由于高校擴招,導致畢業生競爭的不斷加劇,使大學生的就業指導思想從“先擇業后就業”變為“先就業后擇業”,這使許多大學生在找工作時,不管自己是否喜歡或者是否合適,不管是否與自己的專業對口,只要選擇了一個“好工作”,不管是否合適,都會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假如以后再遇上比原先好的單位,就會另謀高就,與原單位毀約,這種現象必然會影響大學生的誠信形象。同時,有的學生也因為“饑不擇食”,而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
(三)學校為了提高就業率的要求
現在一些高校,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就在畢業生身上大做文章,催促大學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以此來完成上級部門規定的就業率,并以就業率的提高來擴大自身的知名度。學校的逼“嫁”,使很多學生在并不清楚單位的具體情況下,只能無可奈何地“先進去再說”,“我們可不能因為個人而影響整個學校的形象”。這也是大學生盲目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原因。
(四)學校以及學生對就業指導的不重視
對于即將畢業的一些大學生,對其進行就業前的指導是很有必要的。現今一些高校在做這一方面的工作時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他們開的就業指導課僅僅在于走走形式,而沒有深入到解決學生的切實問題上。就目前高校的實際情況來說,很少有學校會把就業指導課做為一個教學計劃來進行,他們僅僅開一些專題講座或者做一些就業形勢報告來打發學生,而學生也會因為學校的不重視而對自己關于就業方面的疑惑不了了之。同時,學生不重視就業指導,也是一個方面,這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1.學生思想上認識不足。2.學生認為大三上學期進行就業指導課太早。3.學校對學生的思想工作沒有做到位。
(五)學生對自己未來目標規劃不清
“先就業后擇業”這一就業指導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學生的就業壓力,但同時,也把大學生帶進一個思想誤區,認為現在自己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找到自己的理想工作。所以,就先湊合著干一些不適合自己未來職業規劃的工作,隨波逐流,沒有固定目標,遇見好的職位,不管對自己未來發展是否有利,就毀約、跳槽,另謀高就,以至于發生許多因“違約”而造成的合同糾紛。
四、解決問題的建議
關于解決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出現的問題,我認為就目前而言,以下幾種方法是比較有效的。
(一)學校對學生應加強就業前的指導
學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前的教育,可以采取上就業指導課,開就業專題講座,辦就業宣傳欄等方式,就業指導課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1.做好畢業生的安全教育。針對目前就業過程中的用人陷阱和簽訂就業合同時出現的問題,一方面加強對畢業生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教育畢業生要注重誠信,對就業協議或就業合同要認真、仔細閱讀后才能簽訂,并引導畢業生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2.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樹立“先擇業后就業”的就業觀念,并且要對自己的未來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清楚,然后再有目標的找工作,這樣可以預防畢業生頻繁毀約現象的發生。3.幫助畢業生確立符合實際的就業期望,使畢業生擺脫那種眼高手低、心高氣盛的錯誤心理狀態。另外,通過講解現在就業形勢以及畢業生就業個案經歷教育,幫助畢業生對自己有個明確的定位,理性定位就業期望值。
(二)學生應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大學生在就業前,應通過學習《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明確與用人單位關系,了解相互之間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另外,在意識上不要將自己放在弱勢地位,害怕用人單位不聘用或害怕麻煩,而在自身權益上妥協。應當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確立勞動關系就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該屬于自己的權利就要爭取,該屬于對方的義務就應該要求對方履行,并在合同中明確。如果確實碰到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要求仲裁。
(三)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
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情況多樣而無統一示范性文本,但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此外用工雙方還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學生在簽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研究其中的各項內容,不僅要注意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也應當注意自己與企業的約定條款,盡量把一切勞動權益的約定都落實到書面合同上,同時,也要妥善保存好合同文本,以便以后發生勞動糾紛,有據可查。另外,當遇到責任模糊不清或是不利于自身權益的條款,應該謹慎簽約,如果可能的話,多向法律人士咨詢一下,自己所簽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對自己有利。
學生勞動合同 篇9
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將促使企業更主動地與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再如,社會保險條款成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到時,學生不用再追著向單位提“三險一金”要求,因為根據新法,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義務。
關于“試用期”,新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高校教師指出,過去一些用人單位存在濫用試用期的問題。有的企業利用試用期把大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開始許諾干得好就錄用,但試用了很長一段時間后一個都不留。這種做法現在是違法的。
不少教育界人士指出,新法對于大學生就業既是福音,也有挑戰。一方面,有利于大學生維護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將提高,因此在招聘大學生時會比以前更謹慎,甚至挑剔。
“保護傘”:新法為大學生就業“護航”
同濟大學化學系學生小蘇,目前已與一家企業簽訂就業意向書,這些天他專門從網上收集新《勞動合同法》資料,認真研究。小蘇說,很快就要簽訂正式合同了,“臨時抱佛腳”學一點,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讓踏上社會的第一步走得更穩。
上海電機學院就業指導中心主任李立指出,許多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新《勞動合同法》對他們起到了“保護傘”的作用。對于大學生來說,在勞動合同的建立、終止,勞動報酬、試用期等多方面,新法給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擦邊球”:與畢業生簽1年零1天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注重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提高了企業的用工成本,使他們在招聘大學生時會比以前更加“苛刻”。
有專家指出,以往許多企業先大量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經過試用期考察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畢業生。而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一些企業可能改變以往“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企業對于眼前“可招可不招”的崗位,可能會通過暫時從內部挖潛的方式來解決。
一位高校就業部門老師透露,某家大型制造類企業是學校的“長期用戶”,每年都要招聘幾十名畢業生,一般實際招聘人數與計劃招聘數相差無幾。今年,該企業計劃招聘80人,但在招聘過程中明顯比往年“挑剔”,結果只錄用了50多人。企業招聘人員說:“如果招不到理想人才,寧愿少招一點。”
也有專家指出,新法實施后,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會更注重學生的能力而不是學歷。因為企業必須雇用高素質、能力強的員工,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較高的市場競爭力。
有高校反映,面對新《勞動合同法》,個別用人單位打起“擦邊球”。如,針對“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這一條款,有的企業就與學生簽訂一年零一天的合同,以延長試用期。
專家建議:多招聘應屆生能否給予獎勵
“真正好的人才,企業照樣搶著要。”上海大學就業指導中心主任王佩華說,新《勞動合同法》短期內可能加劇就業競爭,對大學生就業產生一定壓力;但從長遠來看,這也成為學生提升素質的驅動力,同時也對高校培養人才、就業指導提出了更高要求。
許多高校在今年的就業指導工作中,加入了“解讀新《勞動合同法》”這一內容。上海大學請來人事局勞動法仲裁專家為全校就業指導老師、輔導員和具體講解新法,讓學生知曉自己在求職和工作中享有的權益,同時也明確自身義務。
不少高校特別是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己任的高校意識到,要讓畢業生更具競爭力,就必須使專業和教學設置與市場的需要更緊密“對接”。
上海電機學院工科類專業的畢業生,以往只有30%學生考出高級技能證書。今年學校“盯”得緊,使考出高級證的畢業生占60%。今后,學校力爭讓所有畢業生考出高級證,在就業競爭中增添“砝碼”。
目前,民營企業占到了企業數量的70%,崗位需求量大。但是,很多企業不愿意招收,而希望招收有工作經驗的勞動者。專家建議,政府部門能否制定政策,對吸收應屆生較多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和獎勵。
學生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實習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實習生)姓名: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
學生所在學校:_______________
所學專業:_______________
畢業時間:_______________
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備案號:
根據民法典、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實習崗位
甲方按乙方實習內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____崗位實習,乙方應按學校的教學內容及實習要求,努力完成實習任務。
第三條實習報酬或實習補助
甲方應與乙方學校協商確定乙方實習期間的報酬或實習補貼。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時間。
(二)甲方保證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三)甲乙雙方的具體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保險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實習中發生人身傷害,由甲方負責。
(二)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在實習期間甲方應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衛生的實習條件,為乙方配備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實習學生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歲以下的學生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實習生在經期從事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實習工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檢舉或控告。
第七條勞動紀律
(一)甲方有權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八條本協議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雙方就本協議的解除條件約定如下:____________.
(三)本協議到期即終止,不得續訂。
第九條違反本協議的責任及其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先經企業調解委員會或實習學生所在學校進行調解,調解未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程序辦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學生勞動合同 篇11
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將走出校園步入社會。在找工作的過程中,學校會給大學生下發就業協議書,等到學生落實工作后,有意愿錄用的公司會主動要求簽訂大學生就業協議,那么,這份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有什么異同呢?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相同點就是一經簽定,都具備法律效力,不論是畢業生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但兩者又有本質上的區別:
1.主體上:就業協議書是教育部統一印制的,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所在高校三方主體共同簽定的就業協議書,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主體之間簽定的關于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
2.簽訂時間不同:就業協議是在畢業生派遣之前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簽定的。
3.內容不同:在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并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4.法律依據不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各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范。
5.適用人員不同:勞動合同可以適用于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
6.糾紛解決方式不同:畢業生因就業協議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若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如當事人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學生勞動合同 篇12
甲方:富銘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合理促進人才流動,正確配置人力資源,有效解決企業用工難和幫助求職者進入社會體驗、磨練,切實減輕企業人事負擔,有利于企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通過雙方自愿,特簽訂本協議。
一、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止;
二、協議背景:
2-1乙方必須身體健康,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必須提供本人真實證件,由于提供虛假信息引起的一切責任甲方不負責。 2-2本人自愿進入企業實踐鍛煉;
2-3甲方承諾:乙方所有符合甲方招聘條件的實習生100%入職到甲方所提供企業,特殊情況也應按要求安排到同等待遇企業。
三 工資待遇 3、3-1乙方的實習津貼為元/時,每天工作11個小時左右(具體按工廠安排)。做滿七天以上且春節前按正常手續辦理辭職者工價為 8 元/時。做到春節后且沒能做滿合同期按正常手續辦理辭職者工價為 9 元/時。按照企業規定停工后,由工廠統計好工時,第二天以現金形式統一發放實習津貼。合同期間免費提供吃住。
3-2甲方負責協調好廠方的關系,必須保證按時發放實習津貼,合同期滿結清所有實習津貼,甲方和廠方必須保證乙方的安全,萬一出現工傷由甲方出面處理,乙方配合。
3-3天)后離職方能計發津貼。
3-4工資發放時間:合同期滿統計好工時第二天以現金統一發放。
3-5車補:做滿合同期者免費包車送同學們返校開學。
3-6食宿:合同期間免費提供吃住。吃飯包括早、中、晚、夜霄;宿舍8-10人/間,配備有衛生間和沖涼房以及熱水,生活區內有保安24小時防衛和物業管理員日常管理。
3-7、用工保險:入職時由用工企業統一為乙方購買保險。
3-8、用工體檢費用:20元/人。
四 工作管理
4-1協議期間,乙方需要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若有違反,甲方有權按規章制度予以處罰,若表現優異,甲方可給予其榮譽表彰或物質獎勵。
4-2在甲方工廠內,不論何種情況乙方不得與廠方正式員工或管理人員正面發生沖突,乙方在工作期間如有遇到問題應該第一時間與甲方聯系,由甲方出面處理一切問題,不得私自與廠方聯系,否則出現任何對甲方名譽方面的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4-3乙方對自己的實習津貼福利待遇均有保密義務,如有泄露立即無津貼開除。如擅自離廠,聚眾鬧事,如乙方在工作期間因工資待遇問題滋擾是非立即開除離廠并罰款300元。
4-4乙方作為年滿18周歲的完全行為責任人,要確保工作期間個人的人身、財務安全。
五 協議的'變更,終止,解除和生效
5-1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協議。
5-2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協議終止條件出現時,協議即自行終止。
5-3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協議可以解除。
5-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5-5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名: 身份證號:
年月年
學生勞動合同 篇13
顧曉敏認為,《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造成沖擊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是促使企業放緩招聘大學生。
“《勞動合同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更注重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顧曉敏表示,該法將提高企業的用工成本,因此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會比以前更加謹慎、理性,這會加劇本已比較嚴峻的大學生就業形勢。顧曉敏提到,從目前上海高校對大學生的就業狀況統計看,和去年同期相比,大學生就業比率有所下降,“根據即將畢業的大學生的反饋,企業對大學生招聘比過去要謹慎”。
二是大量招聘淘汰不再可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一些企業對于眼前‘可招可不招’的崗位,可能會通過暫時從內部挖潛的方式來解決”,顧曉敏表示,《勞動合同法》也可能改變以往一些企業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以往企業先大量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經過試用期內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畢業生,以往有80%到90%的企業都采取這種人才選拔方式,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種方式將被改變。”
三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更重視人才的能力。
“以前很多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存在著重學歷、重名牌大學背景的傾向”,顧曉敏表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會更注重大學生的能力而不是學歷,這是因為企業必須雇用高素質、能力強的員工,才能符合《勞動合同法》,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較高的市場競爭力,“因此,大學生找工作靠名氣、靠光環的時代,將逐漸成為過去”。
無獨有偶,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望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季寶紅在向大會提交的一份書面意見中也提到,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增加了企業用人成本,也使大學生的就業形勢更加不樂觀,此時,政府更應該考慮制度設計,從政策層面鼓勵企業錄用大學生。
兩位人大代表的擔憂也得到了上海市人才中介行業協會秘書長朱慶陽的認同,“《勞動合同法》肯定使企業招聘新人的條件更加苛刻;而《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實際上也在鼓勵企業長期用工,這自然就減少了大學的'就業機會”。
大學生自主創業后容易陷入尷尬境地顧曉敏表示,雖然上海已經設立人才發展資金,向本市創業的大學生開放,各區縣也大多都建有大學生創業中心,但大學生大多沒有社會經歷和工作經驗,實際創業人數不足1%,99%的學生必然到企事業單位工作。
而季寶紅則更是直言,政府不宜提倡大學生自主創業,他表示,由于大學生受社會經驗、人脈等各方面條件的限制,不少大學生自主創業后陷入“成事不足,敗事有余”的尷尬境地。據不完全統計,大學生成功創業率只有2%~3%,多數人的結果是勞民傷財,竹籃打水一場空。另外,創業往往是大學生在就業壓力下的被動選擇,這種消極的選擇動機是制約大學生順利創業的重要因素。“由于處于被動,缺乏自信又能力不足,他們很難抓住市場機遇,主動占領市場取得成功”。
季寶紅還表示,資金是制約大學生創業的另一個瓶頸,大部分家長很難在大學生畢業之后再拿出一筆不菲的資金支持其自主創業。雖然政府設立了創業貸款制度,但據了解,能成功獲得創業貸款的案例并不多。“大學生對于創業前途的迷茫和擔憂,在內外壓力交迫之下,極易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顧曉敏建議,教育部門應加強對大學生的能力培養,她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教育部門要反思一貫以來的培養目標,不僅僅是大學,包括中小學,都要重視學生的素養教育,“因為一個人好的素養的形成,從大學階段開始培養為時已晚。只有從小學就抓起,才能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綜合解決問題的能力。”
顧曉敏表示,政府部門應出臺相關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招聘大學生。她建議政府對招聘大學生人數占員工一定比例的企業,應給予稅收優惠,提高企業招聘大學生的積極性。此外,還可以出臺政策,鼓勵大學生到基層和西部地區就業,如大學生到上海中心城區以外的鄉鎮工作,可補助一定金額的津貼;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戶口可根據畢業生的意愿,選擇留在上海或遷往外地。
季寶紅也建議,在高校科學合理地進行就業指導的同時,政府部門也應該發揮積極作用,比如制定政策鼓勵企業使用大學生,把雇用大學生的數量也作為考核指標。他表示,目前,民營企業占到了企業數量的70%,崗位需求量大,但是很多企業都不愿意招收大學。把有工作經驗作為條件則會把很多大學生攔在門外。政府可以在考核企業稅收的時候,對吸收大學生較多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和獎勵,“這樣既鼓勵和促進了企業接納大學生,也緩解了大學生就業問題對社會造成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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