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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05-24 17:52:35 勞動協議 我要投稿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

  1.0目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的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圍

  公司所有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

  3.0術語

  4.0職責

  4.1員工閱讀合同后,在無異議、完全自愿遵守勞動合同條款制度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遵守各項制度,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

  4.2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是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及歸檔管理的主管部門。

  5.0內容

  5.1勞動合同簽訂

  公司與新招聘錄取的員工簽訂合同,確定試用關系、試用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司員工在接到通知5日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所有員工簽訂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三年。

  5.2勞動合同的其他制度

  5.2.1公司正式員工如不愿意按要求基本年限簽訂勞動合同,可與公司協議勞動合同期限,但須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5.2.2所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如公司有需要還須簽訂補充勞動協議,承諾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及其他事項。

  5.2.3《勞動合同》中雙方未明確的'事項,按照公司相關制度辦理,無公司相關制度的,按照國家相關制度辦理。

  5.2.4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否則,因員工刻意隱瞞,造成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的,一切法律及經濟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5.2.5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經員工本人簽字和公司蓋章后有效,員工本人留存一份。

  5.3勞動合同的續簽

  5.3.1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并將結果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

  5.3.2人力資源部根據雙方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意愿,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5.3.3員工在接到通知5日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逾期不辦,視為不愿續簽。

  5.4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5.4.1員工勞動合同期滿而原工作部門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終止。

  5.4.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5.4.3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通知合同終止,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5.4.4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公司有權隨時解除所訂勞動合同。

  5.4.5當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不能勝任;或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裁減人員時,公司需提前1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5.4.6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非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同時提出辭職申請時間),經公司部門負責人同意,遞交人力資源部報經分管領導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申請需經董事長批準之后,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簽訂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5.4.7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未得到批準和辦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前應堅持本崗位工作,不得在外應聘、兼職和就業,否則公司將追究當事人及接受單位的責任。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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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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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

  a、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信用。

  b、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c、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d、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e、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勞動合同的訂立

  a、原在冊的`固定制員工、勞動合同制員工等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包括新招收的大、中專、高中、技職校畢業生、調入人員、初次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復退軍人等)均實行勞動合同制。

  b、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c、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地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d、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費用賠償和經濟補償

  a、由酒店支付培訓費、分房補貼費,分配住房或受過酒店業務技術培訓的員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離店的,必須按規定標準賠償酒店的損失。違反勞動合同,已經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

  b、員工因各種原因被酒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酒店應按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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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員工的行為,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促進企業穩定發展。它涵蓋了招聘、培訓、考核、福利、獎懲、勞動保護、離職管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入職:明確招聘流程,包括職位發布、簡歷篩選、面試、錄用等環節,確保公平公正。

  2. 培訓與發展:設立定期的'技能培訓和職業發展規劃,幫助員工提升能力,適應企業發展需求。

  3. 工作考核:建立績效評估體系,量化工作指標,確保評價的公正性和激勵性。

  4. 福利待遇:規定工資、獎金、福利、假期等,保證員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5. 員工行為規范:設定行為準則,規范員工日常行為,維護企業文化和秩序。

  6. 獎懲制度:設立獎勵機制,鼓勵優秀表現,同時對違規行為進行相應處罰。

  7. 勞動保護:遵守勞動法規,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預防職業傷害。

  8. 離職管理:設定合理的離職程序,處理好員工的離職申請,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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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

  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

  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二篇_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圖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一、 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 簽訂時間

  一、 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

  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 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 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 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 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流程圖

  綜合管理部量化考核方案模板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三篇_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廣東南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和員工(下簡稱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根據《勞動法》及省(市)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甲方與乙方用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權、利的協議,也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本。

  第三條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的全面改革,打破干部與工人、固定工與臨時工的界限,取消行政級別,變職務管理為崗位管理。甲方用工以定崗定員、職位分析為準則,實行競聘擇優上崗并按勞付酬。

  第四條 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統一使用廣東省或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范本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和程序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用工條件及甲方聘用條件,經批準錄用到甲方工作的人員(包括原國家干部身份、軍轉干部、大中專畢業生,交通系統內部商調流動人員、社會就業人員等),愿意為甲方服務,履行本人的崗位承諾書,服從甲方的管理與合理調配,接收甲方給予本人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一律按本規定要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明確的工種或崗位,合同期內由于工作、生產需要而變換工作崗位時,為簡化手續,只要雙方同意,不再另行補簽合同,以書面通知為依據,只要乙方到新崗位工作即視為有效。

  第七條 甲方實行崗位結構工資制,并制訂薪酬福利方案等配套制度,以維護乙方合理的勞動報酬。合同期內,乙方工資支付的標準變動,不再另行補簽新的合同,按甲方統一制訂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才能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續簽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經甲方批準錄用的,在到職3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勞動合同書并交本人,經乙方確認合同條款內容無意見后簽名,然后送公司法人代表審核簽名(蓋章),合同簽訂完畢。

  (二)乙方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部門根據其工作、思想、學習、身體等方面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考核后提出是否轉正意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按上述第(一)點程序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期限及工齡計算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實際需要,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之內),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如下原則由甲方確定:

  (一)公司本部聘用的普通員工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二)公司本部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按其職務聘用文件發布之日起3年一簽。

  (三)關于改制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者,經商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四)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公司本部只與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部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子公司其他人員則由子公司總經理簽訂。

  (五)非上述情況或特殊情況下的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

  (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今后無論任何情況,任何人員(包括甲方兼并、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的人員),其合同期限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公司在兼并、重組和收購時,如有關收購協議、合同中有明確對人員的處理條款的,按收購合同協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員工的工齡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本企業工齡:凡因工作需要,由省直交通(含航運)系統內各單位商調進入本公司的人員,其在省直交通系統的工作年限,視同本企業工作時間連續累計。兼并、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省直交通系統的人員,沒有發放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視同本企業工齡連續累計。在社會上招聘及辭職后重新招聘到公司的,從到公司之月起計算本企業工齡。

  (二)基本工齡: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凡屬自動離職,辭職、辭退、開除、除名及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已領取補償金的,不再計算連續工齡。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四篇_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為確立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重慶市勞動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由本公司工會參與討論、制訂,于 年 月 日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平等協商確定。本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全體職工具有效力。

  一、 定義

  本制度所稱勞動合同(簡稱合同,下同),指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

  務有關的所有協議,包括勞動合同書、用工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 二、

  三、

  工。

  (二) 用工協議:退休返聘人員、內退勞保人員、以及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人員簽。

  (三) 培訓協議: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專項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及業務技能提升培訓的員 工。

  (四) 保密協議:科級及以上崗位;技術、財務、成本價格管理及薪資計算管理一般崗位。

  (五) 競業限制協議:科級及以上管理崗位;關鍵技術崗位。

  四、 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規定

  (一)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1、中層及以上管理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4~5年,再次的可5-8年。

  2、生產技術骨干、關鍵、重要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3~4年,再次的可 4-6年。

  3、普通操作工、一般管理人員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2~3年,再次的可 3-5年。

  4、員工已經在我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在二00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經連續兩次與 我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三)用工協議簽訂期限

  1、退休返聘人員簽訂1年期用工協議,協議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續簽。

  2、內退勞保人員按已簽訂協議執行。

  3、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人員協議期限比照勞動合同期限執行。

  (四)培訓協議簽訂期限

  1、培訓費用<5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2年。

  2、5000元≤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4年。

  3、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6年。

  (五)保密協議簽訂期限

  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期間及競業限制期間;雖然期滿但按協議規定仍需保密的至該秘密 適用范圍 合同簽訂對象 全日制用工 (一)勞動合同書:具有勞動能力的、在法定工作年齡范圍內、經公司錄用的全日制用

  不再需要保密為止。

  (六)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五、 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

  1、 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的,繼續有效。

  2、 本制度實行后,新簽的勞動合同,以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和工資關系等區分, 屬于哪個法人實體的員工就與哪個法人簽訂勞動合同(區別在蓋章上)。

  3、兼管股份公司和各事業部工作的員工,一律與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4、員工與各事業部或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親自簽訂,不允許他人代簽。

  六、 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

  1、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即到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部門核實新進員工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與原單位勞動關系等情況,與員工簽訂首次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2、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聲明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決勞動合同關系,并附上相應依據。

  3、勞動合同期滿前35日,人事部門通知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并在一周內將結果書面反饋人事部門,人事部門調查了解后簽批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

  4、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人事部門出具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通知員工。員工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后辦理相關工作移交手續,合同到期時到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司手續;員工在收到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后,及時反饋續簽信息,并于合同到期日到人事部門完善勞動合同簽訂手續。

  七、 勞動合同的保管

  1、勞動合同原件由各個勞動合同簽訂主體負責保管。

  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及社會保險繳納由股份公司人事部以合同實際簽訂主體的名義統一負責辦理。

  3、勞動合同的管理遵循職責回避原則,即合同保管崗位員工的勞動合同由部門主管保管。

  4、股份公司人事部對勞動合同的簽定、保管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4、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條件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或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單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包括身體狀況不符合錄用條件、體檢不合格,不能勝任該崗位基本要求,提供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虛假信息和資料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

  (2)有《**有限公司員工行為規范及獎懲條例》中丙類違紀行為的;

  (3)嚴重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經濟損失及重大影響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醫療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人事部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其他重大調整實施經濟性裁員時,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八、 勞動合同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勞動合同終止和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然后結合員工的意愿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辦理續簽或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包括崗位、工作地點、合同期限等的變更,合同變更以合同變更通知書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字確認生效。

  (三)勞動合同解除

  1、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人事部門,試用期內須提前3日通知人事部門,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3條規定的,公司僅需書面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即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4條規定的,公司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會,工會作出書面回復后,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

  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的送達【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1)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一般應由勞動者親自簽收;

  (2)不能親自簽收的,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郵寄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書上提供的通訊地址。

  (3)勞動者既不能親自簽收,又不能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則采取公告方式,即由勞動者所在部門一名領導和一名普通員工證見證下,在公司張貼欄上實施公告,拍照公告現場、存根張貼文件、記錄有關情況,并由見證人員在記錄單上簽字、注明日期。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7

  勞動管理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員工的工作行為,提升勞動效率,保障員工權益,以及維護企業正常運作秩序。其內容涵蓋了招聘與選拔、工作分配與職責設定、績效管理、薪酬福利、員工培訓、勞動安全與健康、員工關系以及勞動爭議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選拔:明確招聘流程,包括職位發布、簡歷篩選、面試安排、錄用決策等,確保公平公正。

  2. 工作分配與職責設定:定義各崗位職責,合理分配工作任務,明確工作目標和期望。

  3. 績效管理:制定績效評估標準,定期進行考核,與薪酬、晉升掛鉤,激勵員工提升工作效率。

  4. 薪酬福利:建立薪酬體系,設定工資、獎金、福利等,體現公平性和競爭力。

  5. 員工培訓:規劃員工職業發展路徑,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訓和職業素養培養。

  6. 勞動安全與健康:遵守勞動法規,確保工作場所安全,提供健康保障措施。

  7. 員工關系:促進和諧的內部溝通,解決員工間的矛盾,維護良好的.工作氛圍。

  8. 勞動爭議處理:設立投訴渠道,公正處理勞動糾紛,保護員工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8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規范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確保雙方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工作效率和組織穩定性。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入職管理:明確招聘流程,包括崗位發布、面試、錄用等環節,以及新員工入職手續的辦理。

  2. 工作時間與休息制度: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政策、休假安排等,確保員工的休息權益。

  3. 薪酬福利:設定工資標準、獎金制度、福利待遇,以及調整機制。

  4. 培訓與發展:規劃員工職業發展路徑,提供培訓機會,促進員工技能提升。

  5. 績效管理:設定績效考核標準,實施定期評估,作為晉升、調薪、獎勵的`依據。

  6. 勞動保護與安全:確保工作環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預防工傷事故。

  7. 勞動爭議處理:設立爭議解決機制,公平公正地處理勞動糾紛。

  8. 解雇與離職管理:規定解雇條件,處理員工離職程序,確保合法合規。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 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 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 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部門)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簽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后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送達本人。

  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并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了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并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采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部門)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并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部門)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并簽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采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用人單位(部門)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并簽收確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人員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公司辦公室保存備查。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用人單位要加強領導,規范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員工不與用人單位(部門)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部門)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公司辦公室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長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為了不斷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則:

  公司員工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所有員工均需依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四、管理職責

  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及統一管理。

  五、程序及時間

  1.新入職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辦理錄用手續時簽訂。

  2.合同期滿愿意繼續為公司服務的員工,在原合同終止的.時間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六、合同種類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性用工合同、勞務合同五種形式。我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符合條件者,經批準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需要時,簽訂其它類型勞動合同。其中:勞務合同適用于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需要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

  七、合同簽署權限

  1.董事長負責與副總級以上(含)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總經理負責與部門負責人及相同職級以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其它人員勞動合同由公司授權綜合管理部部長簽訂。

  4.勞動合同統一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簽訂及存檔。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勞動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九、訂時間及期限

  1.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首次簽訂合同時間規定如下(含試用期),普通員工:1~3年;

  一般管理技術人員(11級以下):2~4年;

  中層管理技術人員(7~10級):3~5年;

  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六級以上,含六級):5年以上。

  特殊崗位或特聘人員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其約定簽訂時間

  第二次簽訂合同時間按第五條規定執行,時限與第一次相同;兩次簽訂合同后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十、相關規定

  1.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2.公司按時付給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的勞動報酬嚴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崗取酬,崗變薪變的原則,基本工資嚴格按照同工同級的原則,績效獎金嚴格按照個人貢獻大小和企業經營狀況確定。

  3.公司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為員工繳納養老、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

  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適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制度等規定執行。

  6.《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十一、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1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旨在確保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動公平、有序,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員工招聘與入職管理:規定招聘流程、面試標準、合同簽訂及入職培訓等環節。

  2. 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明確工作時間、休息日、年假、病假等各類假期的安排和申請程序。

  3. 薪酬福利:設定薪酬結構、績效考核標準、獎金發放、福利待遇等政策。

  4. 勞動保護與職業健康:規定安全操作規程、職業健康檢查、事故預防措施等。

  5. 員工行為規范:設立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紀律處分規定等。

  6. 解雇與離職管理:明確解雇條件、離職程序、經濟補償等事項。

  7. 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建立內部調解、仲裁和訴訟的程序。

  內容概述: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涵蓋的方面廣泛,具體包括:

  1. 法律法規遵守:確保企業遵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尊重員工權益。

  2. 組織架構與職責:定義人力資源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在勞動關系管理中的角色和責任。

  3. 溝通機制:建立有效的員工溝通渠道,增進理解和合作。

  4. 員工發展與培訓:提供職業發展機會,制定員工培訓計劃。

  5. 企業文化建設:通過制度引導,塑造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氛圍。

  6. 勞動關系協調:預防和解決勞動糾紛,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2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員工的職業行為,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促進企業穩定發展。這一制度涵蓋了多個關鍵領域:

  1. 職位描述與職責:明確各崗位的工作內容和期望成果。

  2. 培訓與發展:提供持續的學習機會,提升員工技能。

  3. 績效評估:定期評價員工表現,作為晉升和激勵的依據。

  4. 薪酬與福利:設定公平的薪酬體系,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

  5. 勞動保護:確保工作環境安全,預防職業病和工傷事故。

  6. 員工關系:促進和諧的內部溝通,解決勞動爭議。

  7. 離職與退休:規范離職流程,規劃員工退休事宜。

  內容概述:

  1. 職業道德規范:強調誠信、尊重、責任等核心價值觀。

  2.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保證員工的休息權利。

  3.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保護企業機密,維護企業利益。

  4. 晉升機制:明確晉升路徑,鼓勵員工自我提升。

  5. 員工權益保障:遵守勞動法規,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

  6. 員工參與:鼓勵員工參與決策,提高員工歸屬感。

  7. 員工滿意度調查:定期收集反饋,持續改進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3

  勞動保護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通過規定一系列的規則和程序,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這一制度涵蓋了多個層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與執行

  2. 工作場所安全設施的配置與維護

  3. 員工的健康檢查與職業病預防

  4.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機制

  5. 安全培訓與教育

  6. 勞動保護用品的`提供與使用

  7. 安全文化建設

  內容概述:

  1. 法規遵從:確保企業遵守國家及地方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定期更新政策以應對法規變化。

  2. 風險評估:識別并評估工作場所潛在的危險源,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3. 員工參與:鼓勵員工參與安全活動,如安全會議、隱患報告等,提升全員安全意識。

  4. 培訓與考核:定期組織安全培訓,確保員工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同時進行安全知識考核。

  5. 個體防護: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并監督其正確使用。

  6. 工傷保險:為全體員工購買工傷保險,保障員工在遭受工傷時的權益。

  7. 審核與改進:定期進行安全審核,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持續優化勞動保護管理體系。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4

  一、目的和范圍:

  本著公司與員工雙向選擇、自由用工的原則,監督中心承諾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圍,良好的學習、培訓環境,提高員工績效和勞動保護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與《勞動法》相一致,如有不同解釋,以公司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為準。 本規定適用于監督中心所有員工。

  二、權利和責任

  1、 監督中心主管負責與公司人事一起統計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

  2、 公司人事主管提前2個月通知監督中心合同到期的員工;

  3、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

  4、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1個半月與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面談,同時填寫評價表;

  5、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一個月把員工填寫的《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和評價表提交公司人事;

  6、 公司人事委討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0天通知員工本人。

  三、具體規定:

  1、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提前1個半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如果本人在海上或者

  外地工作,應本人簽字后以傳真或掃描的方式把意向書反饋到監督中心;凡不按時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視為自動放棄續簽合同的權利;

  2、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不愿意與公司續簽合同,應提前1個月向監督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監督中心考慮與員工面談并做相應的挽留工作;如不能挽留,應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交員工申請給公司人事部門;

  3、 填寫了《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表示本人愿意與公司續簽合同,由監督中心經理與員工面談,并填寫《員工評價表》,對員工進行一個合適的評價以及推薦公司續簽合同;

  4、 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理由

  1) 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最后一名;

  2) 合同存續期間四次績效考核最后一名,并無任何改進措施的;

  3) 無理拒絕工作三次以上的;

  4) 工作態度惡劣,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四次給予低評或者兩次被甲方遣返的;

  5) 一次性連續曠工達10天以上或者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達20天的;

  6) 本人不愿意續簽并經過監督中心經理挽留仍不愿意續簽合同的;

  7) 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的;

  8) 給監督中心乃至公司造成聲譽受損的;

  9) 泄漏公司秘密,例如泄漏工資獎金等公司規定的秘密;

  10) 其它。

  四、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解釋:

  1、 一次性連續曠工是指海休期間休完海上占用的雙休和節假日逾期不到公司報到的,并

  無任何書面或者電話、郵件等方式請假的員工;

  2、 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時間20天為界,20天以下員工本人書面表示有悔改意向的, 應給與訓誡和降級處理,原則上監督中心應給與續簽推薦;超過20天并經過談話仍然 不愿意悔改的員工應推薦不予續簽合同;

  3、 其它解釋應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向良好意愿方向解釋。

  五、附件

  附件一: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員工本人填寫)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5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條

  凡是與和泰紙業公司確定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本勞動合同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勞動合同進行指導、審查、監督。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公司與員工在確立聘用關系后應與員工簽訂試用勞動合同,試用合同屆滿前10天雙方確定是否繼續聘用關系,如果決定繼續聘用,公司應在員工辦理轉正手續時一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第八條

  公司與員工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合同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勞動合同自公司與員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法規的;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3、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4、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

  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具有以下內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3、工作條件;

  4、教育與培訓;

  5、勞動紀律;

  6、勞動保護;

  7、勞動報酬;

  8、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9、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0、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11、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12、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和泰紙業公司聘請的法律顧問參照湖南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1、有固定期限的。其中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普通員工一般為1年,部門主任級員工一般為2年,部門經理級員工一般為3年,高級管理人員一般為3—5年;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

  3、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4、試用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具體試用期限由合同雙方約定。

  第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3、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4、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5、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做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節

  勞動報酬的支付形式

  第十六條

  公司每月10日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按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七條

  試用期員工實行月薪工資制,每月按試用期月薪的`60%發放,剩余的40%待試用期屆滿一次性在轉正后的第一個月工資中全額補發。如員工在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離職,并按公司規定辦理好離職手續,公司在結清工資時一并將剩余工資補發給員工。

  第十八條

  正式員工按職務級別分別實行年薪工資制和月薪工資制,其發放形式如下:

  1、實行月薪制的員工,每月勞動報酬按月工資的90%發放,剩余的10%在工作每滿1年結算1次,在每滿1年的次月工資中一次性補發,如此類推。

  2、實行年薪制的員工,每月勞動報酬按月平均工資(年薪工資/12)的70%發放,剩余的30%在每年12月進行結算,其中剩余工資的90%在次年1月一次性發放,另外10%留待次年再進行結算,如此類推。

  方案二:實行年薪制的員工,每月勞動報酬按月平均工資(年薪工資/12)的70%發放,剩余的30%在工作每滿1年結算1次,在每滿1年的次月工資中一次性補發,如此類推。

  方案三:實行年薪制的員工,按職位設有不同金額的合同保證金。員工可將每月平均工資的30%用來支付合同保證金,在達到合同保證金金額為止,也可一次性足額支付合同保證金。在合同保證金已足額支付后,以后各月可領取全額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決定終止聘用關系,員工按公司規定辦理好離職手續后,公司一次性將合同保證金發給員工。

  注:月平均工資按(年薪工資/12)的標準計算。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6、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9、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一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3、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4、公司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5、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高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6、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7、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3、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二十條第1、2、3、4、5項,第二十一條第1、2、3、4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4、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雙方確定是否繼續聘用關系,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第1、2、3、4、5項除外),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九條

  月平均工資按勞動合同解除前3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五節

  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應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合同鑒證手續。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3、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3、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4、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5、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6、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四條

  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證鑒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后才正式生效。

  第三十五條

  由公司統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并繳納相應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第六節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2、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7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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