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過戶申請書
當下市場經濟活躍,交易頻繁,申請書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態度要誠懇、樸實。我們該怎么寫申請書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用電過戶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供用電合同關系本質上屬買賣合同關系已得到普遍認同,用電客戶在享有用電權利的同時,有按時交納電費的義務,供電企業在享用收費權利的同時,有按合同連續供電的義務。
我們不妨將視角先轉向其他買賣場所。在菜市場,我去買兩條魚,須先向魚販提出買魚申請嗎?在書店,我去買一本書,須提出買書申請嗎?都不需要,常見的是經過一番討價還價或按明碼標價付款后達成交易。既然買電和買魚買書一樣都是買賣關系,我們憑什么要求用電客戶用電要“申請”呢?
申請的含義是:向上級或有關部門申述理由,請求批準。用電申請含有較多計劃經濟的色彩,也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該詞語或多或少地透露著這樣的信息,供電企業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用電客戶處于被管理者的角色。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推進,供電企業早已完全脫去電力行政管理者的外衣,同用電客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另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賦予了供電企業普遍供電服務的法律義務。在電力市場化日益加強的今天,仍然保持使用“用電申請”這樣的慣用業務術語實有不妥。
“用電申請”是供電企業擴充業務的第一環節,這一業務辦理環節是不可取消的。那么,應該用什么樣的表述更規范合法、理性合適呢?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用電客戶前往供電方營業場所填寫用電申請書(或采取電話、因特網報裝等方式) , 提供《供電營業規則》所要求的專項圖紙、資料、文件,表達希望和供電企業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供用電合同要約行為。供電企業受理客戶申請,進行現場勘察,確定供用電方案直至簽訂供用電合同,供電方已完成承諾,充分表達了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供用電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合同成立。
從《合同法》的角度看, “用電申請”的實質是用電人提出愿意同供電人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合同法》規定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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