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管轄異議申請書4篇
在眼下市場經濟活躍的社會,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但是你知道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管轄異議申請書4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職工,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職工宿舍402室,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
申請事項:請求確定由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 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xx年月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 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于仲裁的受案范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根據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附:合同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2
x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馬某某訴孫某某、江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現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協議書》并沒有約定此糾紛由XX人民法院管轄,而只是約定了由“XX法院裁決”,實際上并不存在“X法院”。
二、貴院所在地A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此條規定的只允許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約定管轄,并不允許約定超出以上范圍的法院管轄,因此《協議書》管轄約定的條款應是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申請人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望貴院依法采納。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xxxx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街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姚xx,該公司總經理。
異議請求:
申請人認為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
根據申請人與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條的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后又未達成書面協議的`可向甲方當地法院起訴。
”這應該屬于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綜上,申請人認為,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約定管轄不明,仲裁協議,xx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無權向貴委申請仲裁。
此致
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xxx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
20xx年9月9日
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申請人認為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依據雙方簽訂的《甲醇合成塔訂貨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向貴委提起仲裁申請,但《甲醇合成塔訂貨合同》第12條關于合同爭議的解決約定為“12.1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按該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12.2仲裁地點為合同簽訂地(古縣)!睋,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屬于“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之后,雙方也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此致
臨汾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xx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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