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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都需要帶什么
導語: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結婚登記處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認真執行關于結婚登記的各項規定,對于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下面由小編為您整理出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辦理結婚證需要帶:
1、戶口簿;
2、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3張大 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屬于集體戶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戶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當事人未落戶的,可憑戶口遷移證明等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二、軍人登記結婚需要的材料
1、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軍官證》或《文字干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
3、《居民身份證》。
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必須符合關于出證單位級別、駐地等問題的規定。
三、內地居民和港澳居民結婚所需材料
(一)內地居民
1、戶口簿(其中“婚姻狀況”應當與本人情況一致。當事人是離婚或者喪偶的,應注明“離婚”或“喪偶”);
2、居民身份證。
(二)香港、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經香港委托公證人或澳門公證機構公證)。
四、內地居民和臺灣居民結婚所需材料
( 一)申請結婚當事人大陸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 居民身份證;
2、 戶籍證明(戶口簿);
3、 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未婚、離婚、喪偶);
4、 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申請結婚當事人臺灣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臺灣居民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明;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5、其他證明:
(1) 如果臺灣地區公民來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應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2) 如果臺灣地區公民來大陸前在港、澳地區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應當提交香港地區婚姻注冊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 臺灣地區公民在來大陸前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后來大陸,還應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4)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提交在原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5) 臺灣地區公民離過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件;
(6) 臺灣地區公民喪偶的,還應提供死亡證明。
結婚當事人在上述證明齊備后,持結婚申請書及個人二寸免冠照二張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結婚登記表,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后發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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