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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那么,醫療期的計算方法及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是什么呢?下面jy135小編就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醫療期的計算方法及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歡迎閱讀!
醫療期的計算方法及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一、醫療期的概念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醫療期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1、醫療期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與醫學上的醫療期有所不同;
2、醫療期的起因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這就要與職工患職業病或遭受工傷區分開來,后者稱為“停工留薪期”(《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3、醫療期內職工的權益受到特殊保護,主要表現為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也有一些例外);
4、醫療期內的職工仍然享有一定的勞動報酬,即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數額上要比正常出勤的情況下要少;(參看:上海市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5、醫療期有一套獨特的計算方法,且全國的算法與上海市的算法不一樣。
二、全國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和《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全國醫療期的計算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與工齡掛鉤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3)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醫療期的起算點是病休的第一天,且為累計計算(而非連續計算)。
3、累計病休時間
所謂“累計病休時間”,就是指勞動者可以在多長周期內把醫療期累計休完。對此規定是: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舉例來說,一名員工根據規定可以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是2016年3月15日,那么該員工的醫療期應當在6個月周期內(即2016.3.15-2016.9.14)休完。假設到2016年8月10日,該員工已累計病休了3個月;那么其醫療期已滿,在余下的8月11日至9月14日期間,該員工不得再休病假。假設到2016年9月14日,該員工僅累計病休了2個月,那么剩余的一個月醫療期將于9月14日作廢,下一個醫療期將從下一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重新累計計算。如果員工在該周期內的最后一次病休是連續的并跨越了9月14日這個時間點,那么其下一個醫療期及累計病休時間應當從9月15日起重新計算確定。如果員工在病休期間因工作年限增加而導致醫療期增加的,那么其醫療期及累計病休時間應按照增加后的長度確定。
4、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三、上海市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相較于全國醫療期的計算方法,上海市醫療期的計算方法可謂簡單很多。根據《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2015年8月17日),上海市醫療期的算法概括如下:
1、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簡稱:N+2)
2、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適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上述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3、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照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上海市職工的病假工資怎么計算?
醫療期與一般的事假不同,它是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間。因此,在醫療期內,雖然勞動者無法到單位上班,但單位仍然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病假工資。對此,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5條予以了明確。
對于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醫療期規定》沒有明確,但《勞動部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提到了這個問題,規定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給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法意見》第59條僅僅規定了病假工資的底線,不足之處是沒有規定更加詳細的計算標準,造成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只按最低標準支付病假工資,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相比之下,一些地方性規定,如《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制定了更加詳細的標準。下面就詳述一下上海市職工的病假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2004年11月1日)的規定,上海市職工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詳見下表:
連續休假 |
連續工齡 |
病假工資 |
6個月以內 |
不滿2年 |
本人工資的60% |
滿2年不滿4年 |
本人工資的70% |
|
滿4年不滿6年 |
本人工資的80% |
|
滿6年不滿8年 |
本人工資的90% |
|
滿8年及以上 |
本人工資的100% |
|
超過6個月 |
不滿1年 |
本人工資的40% |
滿1年不滿3年 |
本人工資的50% |
|
滿3年及以上 |
本人工資的60% |
備注:
(1)根據滬勞保發(95)83號第四條的規定,職工連續休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支付“疾病休假工資”;職工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這里雖然使用了兩個概念,但實務操作中沒有區別,都可以通俗理解為“病假工資”。
(2)上表中的“連續工齡”怎么理解?是指職工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還是指職工全部的連續工齡(如社保不間斷繳費所對應的工齡)?
答:應當指職工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法律依據:1953年修正的《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3)上表中的“本人工資”怎么理解?
答: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4)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且該最低標準中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5)按照上表計算的職工的病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6)職工的醫療其長度如何確定?
根據《上海市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2002年5月1日起實施),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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