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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全國病假工資支付規定
在請病假期間,由于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并非按實計發,單位給予員工的工資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那么,病假工資支付規定有哪些呢?下面jy135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全國各地病假工資支付規定大全,歡迎閱讀!
全國各地病假工資支付大全
地區 | 法律依據 | 條文 | 工資支付 | |
醫療期內 | 超過醫療期 | |||
深圳 | 《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2009-7-30)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 支付 | 不支付 |
廣東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日期:2005.5.1) |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 支付 | 不支付 |
勞動部 |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支付 | 不支付 |
勞動部 |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 支付 | 不支付 |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 |||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 |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 年發給相當于1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 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 |||
北京 |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生效日期:2007.11.23) |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支付 | 支付 |
浙江 |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2010修正)》【發布日期:2010.12.21】 | 第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期間,且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內部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支付病傷假工資。企業支付的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 支付 | 不支付 |
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浙勞險〔1995〕231號】 | 二、關于病假工資的計發問題 | |||
廈門 |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 支付 | 不支付 |
天津 |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支付 | 不支付 |
陜西 | 《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日 | 第二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支付 | 不支付 |
山東 |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 |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 支付 | 不支付 |
青島 | 《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 第二十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 支付 | 支付 |
安徽 |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支付 | 不支付 |
廣西 |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 | 支付 | 不支付 |
貴陽 | 《貴陽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 |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約定的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沒有約定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的,按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 | 支付 | 不支付 |
河北 |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 |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 | 支付 | 不支付 |
湖南 |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支付 | 不支付 |
吉林 |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支付 | 不支付 |
江蘇 |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5年1月1日 |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 支付 | 不支付 |
江西 |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 |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 支付 | 不支付 |
《江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實施日期:2005.07.06】 | 第十八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按依法制定的內部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支付病傷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工資,在扣除職工個人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其他按規定應繳納的費用之后,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支付 | 不支付 | |
遼寧 |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 |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 支付 | 不支付 |
內蒙古 |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者工資保障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 | 第二十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支付 | 不支付 |
南京 | 《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施行日期:2003年11月1日 | 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未約定病假津貼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 | 支付 | 支付 |
珠海 | 《珠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 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病假津貼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超過醫療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 支付 | 不支付 |
廣州 | 《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穗勞福字[1998]5號】 | 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的疾病津貼(病假待遇)標準,按下列辦法計發: | ||
上海 | 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 | 四、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 支付 | 支付 |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5〕40號】 | 二、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 |||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 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 |||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實施日期: 2004.11.01】 | 一、病假待遇 | 支付 | 支付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5〕40號】 | 二、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 |||
重慶 |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生效日期:2000.07.01) |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 支付 | 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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