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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與經銷的區別是什么
所謂經銷,是制造商或批發商將銷售某種產品的權利授予給某一銷售商,由其在約定的經銷期限和地區范圍內銷售商品的一種方式。代銷和經銷是大家容易混淆的概念。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代銷與經銷的區別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代銷與經銷的區別
一、經銷(Trade)
經銷,亦稱定約銷售。它是指由生產廠商或出口商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協議,按協議的規定范圍經銷商品。按西方商品流通理論而論,經銷商(Ttrader,也稱為商人、中間人)包括批發商(Wholesaler)與零售商(Retailer)兩類商人。
他們擁有商品的所有權,承擔經營風險。經銷以經銷權是否具有排它性,可分為多頭經銷、獨家經銷與總經銷(或叫包銷)3種形式。其共同特點是廠商或出口商與經銷商之間已實際發生買賣關系,商品所有權已發生轉移,通過差價獲得利潤。經銷商通過經銷形式可以得到廠商或出口商的優惠條件。對于獨家經銷、總經銷而言,還可以享有特定地區范圍內商品專營的權利。
二、代銷(Agency)
代銷,是指一個企業為另一個企業或個人代理銷售商品的一種交易方式。代銷商品的主體就是委托方。在代銷活動中,代理商與委托人只是委托代理關系,而沒有發生商品所在權的轉移。代理商只有在代理期間有商品的處理權,并且得以委托方的名義來進行,通過代銷獲得成交金額一定比例的代銷費,即代銷報酬。代銷雙方通常要簽訂協議。代銷方不承擔風險,其主要職責是促成交易。因此,代銷商或代理商,屬于居間商(Mediator)的一種。
從法律角度來說,最主要的區別是:代銷產生的后果由供貨商承擔;經銷產生的后果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從法律關系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代銷的本義是代理銷售,其本質是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權限內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代銷與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對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的人會錯誤地將代理與經銷混為一談。
具體來說,代銷與經銷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 代銷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
(二) 代銷是以委托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三) 代銷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四) 從法律關系上講,代銷行為即委托人行為,代銷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委托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須由其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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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與代理、經銷的區別;代理和代銷的區別
代理人是根據他人授權,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權的范圍可能很小,只是完成兩三樣特定的工作,也可以通過普遍授權,使代理人擁有充分的行動權力。最根本的一點,代理人不是根據自己的利益行事,在第三方看來,代理人與授權人是沒有區別的,代理人所說和所做的對授權人有完全的約束力。代理人和授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但第三方不用考慮這方面的問題。而在所有的特許合同中,雙方都要盡力保證不會有代理關系出現。事實上,特許合同中必須明確一點,被特許者不是特許者的代理人或伙伴,沒有權力代表特許者行事。合同要明確被特許者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費者打交道時不致發生混淆。
代理的概念和特許的概念一樣,經常被人錯誤地使用,尤其是在設計分銷體系的時候。分銷商包括所有權獨立、財務自主的批發商和零售商,分銷商與制造商之間的關系是賣者和買者的關系,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與代理商不同,分銷商的經營并不受給他分銷權的企業和個人約束,他可以為許多制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決定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得益得到足夠并不受給他分銷權力的人的約束,他可以為許多制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分銷商用自己的錢買進產品,并承擔能否從銷售中得到足夠盈利的全部風險。買賣關系也可能出現在特許關系中,但這只是構成特許活動的一個方面,并不是特許經營的實質。
代理是指本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一種委托關系,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本人完成某些事務,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
特許經營與代理是有很大不同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不是代理。特許經營的雙方不是本人和代理人的關系,受許人不能以特許人的名義進行經營,也不代表特許人進行經營,同時其經營結果、風險與法律責任通常也完全由自己承擔,這與代理是根本不同的。在特許經營中也存在商品的銷售關系,但通常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分銷關系,而不是代理關系。受許人通過銷售特許人的商品獲得差價利益,而不是獲得傭金。
所謂經銷,是制造商或批發商將銷售某種產品的權利授予給某一銷售商,由其在約定的經銷期限和地區范圍內銷售商品的一種方式。經銷雙方不是代理關系,而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從制造商或批發商處購進產品,支付貨款,并向第三方進行銷售。
經銷商賺取轉售產品的差價,而不是傭金,并且對銷售產品的行為自擔風險和責任。在特許經營中經常存在產品的經銷(或分銷)關系,但產品的經銷關系不是特許經營的全部,特許經營是由知識產權、經營模式、商業秘密的授權、特許雙方的監督、管理、支持、服務等一系列關系和諸多要素所構成的綜合系統。
代銷
利弊
網店代銷可以免費為網店提供貨源,方便了一些想開店但沒有資金的初級賣家,這是它的最大好處,但越來越多的代銷網站只注重銷量,不怎么注重管理渠道,導致代銷容易造成各個代銷客戶之間惡意競爭,影響正規賣家的利潤,同時容易對產品品牌造成不利影響。當前在代銷的基礎上,國內已經有一些網站開始發展分銷渠道,分銷作為銷售渠道的重要一環,有別于代銷,它將對整個銷售渠道及過程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代銷人
為與其達成協議的批發網站實行終端銷售的有網店代銷資格人。
培訓
少量代銷網站會有代銷培訓,讓代銷人能更好的進行業務.一個完整的企業都會有培訓部,培訓部的責任是讓每個員工了解公司,這個是培訓的基本項,再是每個所在職位的培訓,包括操作流程,操作規范,獎罰條例,要求每個員工知道自己的職責范圍,這個是必須要做到的,代銷行業也一樣,新進員工要培訓,作為員工只有了解企業發展,讀懂自己的事業。才會為其做的更加的出色。網絡時代是信息時代,其運營模式一直在演變,所以代銷行業也一樣要在不變的經營目標的前提下,迎合萬變的互聯網商機。要搞好此行業企業添加培訓部門是必須的。
代發貨
代銷過程中,由批發網站代為發貨給網店代銷人的買家。通常物流是通過快遞公司進行。
職業分析
網店代銷的產生,是因為一些在網上做批發業務的網站想拓展業務范圍,從而招募網店代銷,讓更多的人成為其終端零售商,這樣就相當于招聘了一批無底薪的推銷員。批發網站一般給網店代銷供貨的價格是小量批發的價格,有些還收取代發貨服務費用,或者直接算進商品價格里,但是留給網店代銷還有一定的利潤空間。
成為網店代銷幾乎是零成本創業人士,銷售過程也比較簡單,不用頭痛進貨、采購等問題,沒有囤貨的風險。如果自己進貨再銷售,還怕商品囤集,款式不好賣造成積壓等問題。網店代銷只需要將批發網站提供的商品數據上傳到自己的網店并上架銷售,接待其客戶,并做好導購服務就可以了。銷售出商品后,不用自己發貨,由批發網站代為發貨,也不用擔心售后問題,售后服務是由批發網站來做的,網店代銷只需要將銷售商品出現售后問題的情況如實報告給批發網站就可以了。
網店代銷上架商品后,只須保持與到網店來的買家即時溝通就可以了,不用花時間和精力在貨源上面。
主要特點
1、不承擔進貨風險,零成本,零庫存。網店代銷人不用囤貨,所售商品屬于批發網站。
2、看不見實物。一般只提供圖片等數據資料,供代銷者放在自己網店上銷售。
3、代發貨。網店代銷銷售出商品后,聯系批發網站,由批發網站代其發貨。
4、一件起批。一般在批發網站進貨,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才可以享受批發價,而網店代銷單件也是批發價。
5、單筆交易支付,貨到付款。一般情況下,網店代銷不用提前付款給批發網站,而是銷售出商品后,通知批發網站發貨,使用支付寶等方式交易付款。
經銷
方式利弊
對于出口商來講,采用經銷方式是穩固市場、擴大銷售的有效途徑之一。這主要是因為,在經銷方式下,出口商通常要在價格、支付條件等方面給予經銷商一定的優惠,這有利于調動經銷商的積極性,利用其經銷渠道為推銷出口商品服務。在有些情況下,還可要求經銷商提供售后服務和進行市場調研。當然,不同的經銷方式對于出口推銷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樣的。
如果采用獨家經銷方式,由于經銷商在經銷區域內對指定的商品享有專營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或減少因自相競爭而造成的損失。在同一市場上,如果有許多家商號同時經營供貨商的同一商品,當市場銷路不好時,一些資金不夠雄厚的商人往往會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削價拋售。這一舉動有可能造成連鎖反應,會使其他商人紛紛仿效。而許多消費者的心理是"買漲不買落",競相降價,有可能把市場搞垮。另外,采用獨家經銷方式,只要經銷商選擇得當,它可以利用自己熟悉所在國或地區的消費習慣,以及政府條例、法規等方面的便利,及時為供貨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如市場供需情況、消費者對產品的反映等,以幫助改進產品、做到適銷對路,并且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一般來說,經銷商也愿意按協議的規定為所經銷的商品登廣告、做宣傳,或者承擔其他義務,使商品的經營額不斷擴大,使雙方在合作中共同受益。
經銷分類
按經銷商權限的不同,經銷可分為:
1.包銷,是指經銷商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對指定的商品享有獨家專營權。
2.定銷,經銷商不享有獨家專營權,供貨商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區委派幾家商號來經銷同類商品。
經銷也是售定,供貨人與經銷人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但又與通常的單邊逐筆售定不同,當事人雙方除簽有買賣合同外,通常須事先簽有經銷協議,確定對等的權利和義務。
經銷協議
經銷協議是供貨商和經銷商訂立的確定雙方法律關系的契約,其內容的繁簡可根據商品的特點、經銷地區的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圖加以確定。我國在實際業務中一般只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一般交易條件,以后每批貨的交付要依據經銷協議訂立具體的買賣合同,明確價格、數量、交貨期甚至支付方式等具體交易條件。通常,經銷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經銷商品的范圍
經銷商品可以是供貨商經營的全部商品,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協議中要明確指明商品的范圍,以及同一類商品的不同牌號和規格。確定經銷商品的范圍要同供貨商的經營意圖和經銷商的經營能力、資信狀況相適應。如商品范圍規定為供貨商經營的全部商品,為避免爭議,最好在協議中明確經銷商品停止生產或有新產品推出對協議是否適用。
經銷地區
所謂經銷地區是經銷商行使經營權的地理范圍。它可以是一個或幾個城市,也可以是一個甚至是幾個國家,其大小的確定,除應考慮經銷商的規模、經營能力及其銷售網絡外,還應考慮地區的政治區域劃分、地理和交通條件以及市場差異程度等因素。經銷地區的規定也并非一成不變,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況由雙方協議后加以調整。
在包銷方式下,供貨商在包銷區域內不得再指定其他經銷商經營同類商品,以維護包銷商的專營權。為維護供貨商的利益,有的包銷協議規定包銷商不得將包銷品越區銷售。
經銷數量或金額
經銷協議還應規定經銷商在一定時期內的經銷數量和金額,在包銷協議中這更是必不可少的內容之。此項數量或金額的規定對協議雙方有同等的約束力,它也是賣方應供應的數量和金額。經銷數額一般采用最低承購額的做法,規定一定時期內經銷商應承購的數額下限,并明確經銷數額的計算方法。為防止經銷商訂約后拖延履行,可以規定最低承購額以實際裝運數為準。規定最低承購額的同時,還應規定經銷商未能完成承購額,這是賣方的權利。
作價方法
經銷商品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作價,結算時以協議規定的固定價格為準。這種方法出于交易雙方要承擔價格變動的風險,故采用較少。在大多數經銷協議中采用分批作價的方法,也可由雙方定期地根據市場情況加以商定。
經銷商其他義務
對經銷商來說,要負責做好廣告宣傳、市場調研和維護供貨人權益等問題。通常規定,經銷商有促進銷售和廣告宣傳的義務,有的協議也規定,供貨商應提供必要的樣品和宣傳資料,對于廣'告宣傳的方式以及有關費用的負擔問題,也應明確規定,一般多由經銷商自己擔負。在協議中,還可規定經銷商承擔市場調研的義務,以供出口商參考制定銷售策略和改進產品質量。有的包銷協議還規定,如在包銷地區內發現供貨商的商標權或專利權受到侵害,包銷商要及時采取保護性措施。
經銷期限
經銷期限即協議的有效期,可規定為簽字生效起一年或若干年。一般還要規定延期條款,可以經雙方協商后延期,也可規定在協議到期前若干天如沒有發生終止協議的通知,則可延長一期。
經銷期限屆滿協議即終止,但為了防止一方利用對方履約中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差異作為撕毀協議的借口,在協議中還應規定終止條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解除協議。
除上述主要內容外,還應規定不可抗力及仲裁條款等一般交易條件,其規定方法與一般買賣合同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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