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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通用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通用1
第九條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ㄒ唬┙佑|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ㄈ┙佑|物理因素類;
。ㄋ模┙佑|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渌悾ㄌ厥庾鳂I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第十二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并承擔檢查費用:
。ㄒ唬┯萌藛挝坏幕厩闆r;
。ǘ┕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通用2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嚓P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批準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
。ㄈ┩獬雎殬I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
。ㄎ澹┞殬I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情況;
。┞殬I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通用3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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