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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上報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上報管理制度1
1目的
規范事故上報、調查及處理程序。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的定義及分類,事故上報程序、上報時限,事故調查處理及事故統計。
3術語與定義
3.1事故的定義
事故是職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性事件總稱。傷亡事故是指員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設備和設施的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件。
3.2傷亡事故的分類規定
3.2.1按傷害情況分類
3.2.1.1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傷亡,但由于各種原因而幸免傷亡的未遂事故。
3.2.1.2輕傷事故:指員工負傷后需要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105各工作日以內的,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傷害事故。
3.2.1.3重傷事故:指負傷后,經醫師診斷為殘廢、或者可能成為殘廢、或者雖不致于成為殘廢,但傷勢嚴重的傷害事故,且休工超過150天以上者。重傷分為重度重傷(1—4級傷殘)和輕度重傷(5—10級傷殘)。
凡因公負傷人員,當時不能夠確診為重傷,從受傷之日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者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者死亡報告,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事故上報及時限
發生事故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報告廠安全生產領導組及公司安環處,并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表》。報告時間規定為:部門(車間)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不得超過3天,重大事故不超過5天;廠安全生產領導組接到事故報告后,最遲距事故發生不得超過7天上報公司安環處。公司安環處接到事故報告后,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事故發生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配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4.2事故調查及處理
4.2.1發生輕傷事故,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組織調查、分析、處理,處理結果要在15天內上報公司安環處。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按照《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規定》3.2.9.5之規定處理。
4.2.2事故發生后(除輕傷事故),由安環處組織組織開展事故調查,依據《安全生產事故處罰管理規定》和《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規定》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對事故作出處理意見。
4.3事故統計
安環科要建立事故登記臺賬,按事故性質、類型、事故發生時間、造成的傷亡情況進行登記、建檔,作為年終各單位評先評優的依據。
上報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使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的.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工作更加系統化和規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門、專業。
3、引用標準:
3.1國務院第75號令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2勞計字[1992]74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3.3國電電源[20xx]49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4、內容:
4.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吸取教訓,登記后向專業負責人和安全員報告。
4.2嚴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處理,由車間主任主持,(生產辦有關人員參加)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分析、處理,將調查材料上報生產辦,生技科負責將《事故調查表》上報公司項目管理部。
4.3發生輕傷事故,車間主任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報生產辦。車間主任主持對事故的調查、處理,生技科人員參加。事故單位必須于事故發生三天內填寫出“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和調查材料及處理意見等材料報送生產辦生技科,醫院對傷員診斷證明書、照像底片一同報上。生產辦生技科將《輕傷事故報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4.4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生技科人員及生產辦領導,生技科在4小時內報公司領導和人力資源部并同時報當地勞動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重傷事故由矸石公司經理主持,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參加,由生技科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書”,于事故發生一個月以內報送公司及當地勞動部門批復。
4.5發生死亡事故及重大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領導和生技科。生產辦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查清事故的基本情況(如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姓名及簡要經過等),并立即報公司領導及項目管理部,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生產辦同時還要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同時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4.6無論發生何種事故都不得隱瞞,超出24小時不向生產辦生技科報告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嚴肅處理。
4.7分包商發生死亡事故后應向其上級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也應向當地勞動部門、甲方生技科等有關部門報告。生產辦也要向公司報告,并認真幫助分包商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發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就近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需動用事故現場物品時,應做好標記)。
4.9按規定每月填報《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并于當月25日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5、附錄:無
上報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使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的.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工作更加系統化和規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門、專業。
3、引用標準:
3.1國務院第75號令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2勞計字[1992]74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3.3國電電源[20xx]49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4、內容:
4.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吸取教訓,登記后向專業負責人和安全員報告。
4.2嚴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處理,由車間主任主持,(生產辦有關人員參加)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分析、處理,將調查材料上報生產辦,生技科負責將《事故調查表》上報公司項目管理部。
4.3發生輕傷事故,車間主任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報生產辦。車間主任主持對事故的調查、處理,生技科人員參加。事故單位必須于事故發生三天內填寫出“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和調查材料及處理意見等材料報送生產辦生技科,醫院對傷員診斷證明書、照像底片一同報上。生產辦生技科將《輕傷事故報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4.4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生技科人員及生產辦領導,生技科在4小時內報公司領導和人力資源部并同時報當地勞動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重傷事故由矸石公司經理主持,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參加,由生技科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書”,于事故發生一個月以內報送公司及當地勞動部門批復。
4.5發生死亡事故及重大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領導和生技科。生產辦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查清事故的基本情況(如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姓名及簡要經過等),并立即報公司領導及項目管理部,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生產辦同時還要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同時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4.6無論發生何種事故都不得隱瞞,超出24小時不向生產辦生技科報告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嚴肅處理。
4.7分包商發生死亡事故后應向其上級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也應向當地勞動部門、甲方生技科等有關部門報告。生產辦也要向公司報告,并認真幫助分包商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發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就近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需動用事故現場物品時,應做好標記)。
4.9按規定每月填報《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并于當月25日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上報管理制度4
安全隱患排查上報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進一步促進和強化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改,做到分工負責、責任明確,消滅事故于萌芽狀態,切實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隱患治理工作。
3、職責
。1)各車間負責向公司安全環保部上報自查出的各類隱患整改情況;
(2)安全環保部負責將公司自查出的各類重大隱患向上級監管部門安監局、經信局及重大隱患歸口的專業監管部門如實上報。
4、控制程序
。1)各車間按公司檢查要求和日常管理需要,切實開展各項檢查工作。檢查發現隱患,按隱患整改措施“五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整改預案)要求,如實登記自查臺賬。并于每月月初向公司安全環保部上報上一月本車間自查臺賬復印件。
(2)安環部將各車間或部門自查和公司各類檢查發現的公司無力整改的重大隱患,及時上報縣級安監局及其他行業監管、相關專業監管單位,乃至政府部門,請求協助整改,甚至申請停產整改。
上報管理制度5
第一條目的
為及時報告并處理工程項目發生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唐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發耳脫硝施工項目。
第三條相關文件
國務院20xx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糾正措施控制程序》。
第四條職責
一、環保分公司安全質量管理部及時處理工程項目現場出現的重傷及以下事故,報告并配合公司安全生產與工程管理部處理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二、現場項目部負責處理現場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報告,并配合公司對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的處理。
三、現場項目經理部與分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或合同附件),明確劃分了甲乙雙方的安全職責。
第五條管理內容
一、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1)施工中職工受到傷害,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
2)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
2輕傷及輕傷事故
1)輕傷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是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2)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3重傷及重傷事故
1)重傷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達1-2人的事故。
2)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殘廢和重傷合計達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報告程序和調查分析
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
由事件當事人或事件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立即報告分包商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由事故單位的行政正職主持調查、處理、登記存檔。
2嚴重未遂事故
1)事件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施工分包單位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由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現場項目經理部領導和安監部門,項目經理部接報后,用快速方式(電話或傳真)在24小時內報告環保分公司備案,工程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嚴重未遂事故,由項目施工經理主持成立由安監管理工程師和其它相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填寫《嚴重未遂事故報告》。
3)《嚴重未遂事故報告》由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負責匯總和審核后,報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批準簽字并于事故后三日內報送環保分公司備案。
3輕傷事故
1)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也可直接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事故單位領導或專職安全員應立即報告現場項目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同時用最快的方式(電話或傳真)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直接報告環保分公司。報告主要內容:事故單位、姓名、年齡、工種、時間、負傷情況、事故地點及事故簡要經過。
2)由事故單位領導主持,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人員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并由事故單位專職安全員填寫報表,收集相關材料報現場項目部。
3)事故調查組結合事故調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并組織實施。對事故責任者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F場項目經理部安監部門根據事故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公司總承包項目部。
4)輕傷事故需要向環保分公司呈報的表格和材料有: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市職工工傷報告表》(復印件)
《××市級醫院開據的診斷證明》(復印件)
負傷者、旁人證明材料各一份,本人簽字后捺手印(復印件)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4重傷事故
1)重傷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給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F場項目經理部、事故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積極組織搶救傷員和保護事故現場。
2)現場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接到報告后,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報告環保分公司及公司安全質量工程管理部。
3)重傷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單位、傷者姓名、年齡、工種、時間、負傷情況、事故地點和事故簡要經過。
4)由項目部施工經理主持成立事故調查組,環保分公司安全經理參加,進行調查、分析。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配合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5)根據事故調查組的分析、調查,由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責成事故單位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十五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本單位安監部門審核。
6)事故調查組結合事故調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責成并監督相關隊伍組織實施。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者按安全管理文件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備案。同時要求事故單位上級安監部門將處理結果以文件形式進行回復。
5死亡事故
1)現場發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給現場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項目經理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及公司領導,并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同時報告業主。
2)現場項目經理部接到死亡報告后,應立即責成事故單位上級有關部門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當地公安局、法院、勞動局、建委安全監管理站、工會等主管部門報告。并分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建委安全監督管理站填報《××市職工工傷事故報告表》,《建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快報表》。
3)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環保分公司領導、現場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安監管理工程師參加,會同業主、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公安局、法院、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
4)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配合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負責督促事故單位安監部門編寫《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項目經理部、事故單位領導及各級安全員要積極配合公安局、法院、勞動局的調查取證工作。
5)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根據簽訂的施工合同附件《安全協議書》中有關條款的規定,由事故責任方負責,現場項目經理部及事故有關單位積極配合。如果事故死亡責任認定在我方,填寫“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完成,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復。待公安局的結案報告下達后,匯總成卷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市建委安全監督管理站,并將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原件成卷,負責交公司檔案室存檔。
6)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果,由環保分公司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負責實施。
6交通事故
1)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各現場項目經理部在2日內(重傷及以上事故不超過4小時)報安全質量管理部,安全質量管理部及時向環保分公司、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2)因公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填報要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填報。由現場項目經理部上報分公司。
3)以上所指交通事故是本公司范圍內的人員、車輛發生的事故。分包商范圍內的交通事故由分包商自行處理。如事故發生在施工現場,現場項目經理部安全工程師協助進行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7消防、保衛、搶險救災因公至傷的事故
1)發生消防、保衛、搶險救災因公至傷的事故,現場項目經理部在2日內(重傷及以上事故不超過4小時)報環保分公司,環保分公司做出對事故的認定意見。
2)發生消防、保衛、搶險救災因公致傷的事故報告書的填報,要按照公司有關部門要求填報。由現場項目經理部上報環保分公司,并公司檔案室存檔。
第六條相關記錄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市職工工傷報告表》
上報管理制度6
1、目的: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2.2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業。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規定和要求,對于不按照制度落實的單位領導罰款200-500元/次;當事人罰款100-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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