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村民自治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村民自治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村民自治制度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度設計者為回應社會發展本質的需要,加快推進經濟建設步伐,提出了“依法治國”理念,這不僅具有歷史和邏輯的必然性,也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在這里,我們不能將“法”簡單地理解為成文法、國家法,因為“法治” 的含義并不是機械地把一切社會關系都納入成文法律的控制范圍,把所有的問題、矛盾、沖突都交由法律來解決。果真如此的話,對社會的調控會因為忽視甚至忽略其他社會治理手段的有效作用而陷入片面的“法律中心主義”.我國農村的法治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展開的。改革開放伊始,為了配合我國在農村推行的各項改革措施,憲法中明確規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在這一轉換過程中,怎樣使國家推行村民自治這一制度的初衷得以實現,同時又能最大限度地擴大農民在基層民主實踐過程中的普遍參與范圍、提高農村居民的參與意識,是包括法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各個學科所共同關注的課題。
一、當代中國村民自治的現狀
在現代化演進過程中,農村地區的現代化程度如何將直接決定我國現代化的進程。新中國成立以來,以村級組織為依托的農村現代化一直是國家實現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行政村體制到政社合一制再到村委會制,我國的村級組織體系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村委會制建立的直接成因是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這一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以后,原有的政社合一體制受到了強烈的沖擊,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經營自主權,但國家放松了對農民的組織控制,所謂的“政社合一”已經名不副實,村級組織處于無人管理的“失范狀態”.在這種情況下,20世紀80年代初期農民自己創造了另一種全新的管理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制度。[1]
這種改變與其說是自上而下的改造,不如說是由于自下而上的變化促使不適應現有經濟體制和社會變革的社會組織體制自身做出的調整。解放初期,由于整個上層建筑的重建及城鄉二元結構的確立等原因,原來的農村精英階層---“士紳” 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 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多半被村領導所取代。
在計劃經濟時代,利益結構的單一決定了村領導的單一領導是有效的。但是,隨著利益結構的多元化,村領導的支配地位發生了變化,社會的發展需要尋找更加有效的社會管理模式,“村民自治”隨之產生。雖然現階段這一制度還有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但卻很好地體現了羅斯科·龐德關于“控制”的理念,即以最小的代價(最小的摩擦和沖突)來保證最大的需求的實現,[2]通過民主選舉、村務公開等方式保證了對人類本性頑固的利己主義一面的控制,而達到對社會中各種力量的平衡。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雖然是為了配合當時急需實施的農村經濟模式改革而提出的,但從內容上看,其出現是必然的。
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得到法律確認,民主參與和自我治理的方式表現在民主選舉、 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四個方面。表現為村委會成員的產生已經完全制度化為有一定競爭性的差額直接選舉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所確立的公開、公平、公正選舉程序原則,使村委會的組成真正能反映多數村民的意志,摒棄了原有的委任制形式。民主決策的內容主要體現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上,重大的村務決策和事項處理均需經過以上兩類會議通過,以反映多數人的決策參與權。在國家制定法的引導下,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制定并實施了民主管理的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 按照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規定,村民共同制定自治規則,規范和約束自身的行為,同時還推行了接受民主評議、村務質詢等多種方式的保障村民參與民主監督的村務公開制度。應當說,自村民自治制度實施以來,成效是顯著的,經過30余年的不斷完善,已經基本完成了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整合與重構。1994年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村民自治使國家得到了幾乎想從農村得到的任何東西:在被調出的1200個村委會中,99%的村完成了糧食收購定額;92%的村實現了節育達標;82%的村完成了稅收任務。村民自治的支持者認為,這些創紀錄的高數字雄辯地表明,村民自治是解決政策執行難的靈丹妙藥。[3]
但從目前的實際效果看,該制度的實施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第一,雖然我國所有行政村在進行民主決策時均需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但基于部分村民對于如何行使民主權利或是行使權利的作用不甚了解,甚至認為只有到選舉的時候才會召開類似會議,致使民主參與的有效程度不足。第二,在民主管理形式上,雖然大多數村委會都具有代表性的創新方式,但是,如何保證大多數村民能夠真正實現自我管理的效果,仍然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第三,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的民主監督主要體現在村務公開方面, 而村務公開形式多數是設置公開欄或公開板, 公開的內容也較為模糊, 具體的財務收支情況欠缺透明度,這也影響了部分村民參與民主監督的積極性。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無論是在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還是經濟落后地區的農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們可以從組織體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村民民主觀念不強、文化素質不高等方面分析現有村民自治制度缺失的原因,但這些原因不能概括所有情況。例如:在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云南省就出現了幾個典型的村鎮,其民主自治開展得相當好, 村民民主選舉熱情相當高,村內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做得卓有成效,村民的文化素質、地區經濟的發達程度似乎并未成為民主自治的阻礙因素。[4]
此外,作為村民自治制度建設內容之一的村民自治立法從其內容來講也存在現有法律運行乏力、 地方配套規范出臺滯后、質量不高等缺陷。當然,在存在“差序結構”的農村鄉土社會,民間法的存在與發展對村民自治制度的影響也不可忽視。
村民自治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助,但不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第二章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村民大會是行政村的最高決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戶籍;或者戶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稱為本村村民。
第五條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六條村民大會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第七條村民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所有帶有規則性的事項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認為重要的事項,均應由村民大會決定。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由每個村民組選舉一人組成。
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姓氏筆畫從少到多輪流擔任,一次任期為三個月。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可以從村財政獲得相當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兩個月的補貼。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最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應由它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及時召集村民大會,必要時也可召集全體村民會;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并在村民大會通過后監督執行;
(三)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四)審議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發展規劃和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
(五)審議、批準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預算、決算;
(六)討論、決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項;
(七)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各組長的工作;決定是否向村民委員會成員或組長提出書面表揚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會提出彈劾某村委會成員、組長提案;
(八)執行村民大會授予的其它短期權力。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的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村民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依法決定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可以從村財政獲得相當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個月的'補貼。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負責設立本村財政,編制本村年度財政預算、進行決算;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國家法規規定的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法律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規定的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取消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可以與村民代表會議舉行聯席會議,調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組,一般每個村民組由靠近居住的約三十戶村民組成。然而調整決定只能在下屆村民委員會任職時生效。村民組設組長和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該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章選舉及罷免事項
第十九條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以上人員。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每屆均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以上人員均可連選連任。
以上人員可以在同一個選舉日選舉產生。組長、副組長,各組應當選出的村民代表會議代表也可分別在各組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取消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員沒有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條需要選舉產生的人員的選舉,由村選舉管理委員會主持。村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成立。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應當是在鄉鎮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導下,由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或將陸續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擔任副主任,由每個村民小組推舉委員一名,然后所有委員和副主任一起選出主任一名。選舉管理委員會主任不得競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根據該村上一屆選舉經費支出情況對本屆村選舉補貼一半選舉經費,其余由村財政支出。
第二十三條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二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相應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會議代表和組長候選人。被提名的人報名參選后,即成為正式候選人;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候選人名單。提名和報名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選舉應選人員,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伙伴,即未來的村委會副主任一名共同參加競選。當選主任在半個月內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村委會其他成員名單,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提名投票批準;對于未被批準者,當選主任應在一周內提出新人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組長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伙伴,即未來的副組長一名共同參加競選。
第二十五條候選人可以接受競選捐助,但每筆捐助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并且必須公開每筆捐助的數額和捐助人的姓名、職業。候選人個人競選資金亦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可以以刊登廣告、散發材料、講演等辦法進行競選,但是不得收買選票,不得以威脅、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選票。必要時,選舉管理委員會應組織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會、答問會乃至候選人之間的辯論會。
選舉日當天,不得進行競選。
第二十七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人人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公安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調查屬實并由村民大會確認,可以在村民大會當場宣布其當選無效,并當場或隨后組織補選。
第二十八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五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不屬于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自治組織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時廢止。
村民自治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確保各項村務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范圍內,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組織全村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積極協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為了保障村務工作的依法、規范、有序運行,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各項民主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的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全村干部、群眾都應該自覺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民主議事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 村務管理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經授權形成村民會議的部分權利,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 村民代表的權利:推選、更換村級民主監督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選舉前,可以依法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對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進行討論并參與表決,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棄權的權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向村黨組織提出議案;對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批評、建議或質詢。在征求選區村民意見基礎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村民代表的義務:密切聯系群眾,積極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帶頭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接受村民的監督;協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管理;監督村民委員會、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及其成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也應該及時召開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決議、決定一旦形成,不得隨意變更。村民代表會議開始時,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并存檔。
第十二條 凡與村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實行民主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民主決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第三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條 全體村干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上級組織的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樹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干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干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條 建立干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對每個干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干部工資報酬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干部的報酬由街道黨委考核審批。其他干部報酬根據村集體經濟狀況,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議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評議活動,綜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位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四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 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開展社區服務,構建以農民需求為導向的農村社區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籌集。
第二十三條 本村集體經濟屬本村社員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五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設立計劃生育專職干部承擔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齡婦女產后應該及時采取節育措施;按規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須提交《再生育申請》,并在產后一個月內,落實各項避孕節育措施。對計劃外懷孕的應按規定及時中止妊娠,對計劃外生育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嚴禁棄嬰、溺嬰、嚴禁私自收養兒童,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嚴禁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妨礙和阻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工作。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村建設的規劃和管理,需新建、擴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呈報到有關部門批準,嚴格服從有關部門的規劃和管理。
第三十條 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經審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條 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則視為違章建筑進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要協調上級政府做好本村區域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戶應當服從。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等費用按上級政策補助,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發放。
第三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發包,由村民委員會和相關村民小組負責監督。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繳納土地承包費,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設立治保調解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健全調解信息員隊伍,單位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和其他熱心調解工作的村民為調解信息員,協助村治保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六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
第三十七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劣跡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事,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簽訂責任狀等形式下達給各個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黨委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根據情況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建議,村建立村務財務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箱。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指定單項的工作細則和工作制度,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自治制度4
村民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充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三)編制并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村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照顧五保戶、特困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教育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幫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和勞教釋放人員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和勞教釋放人員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自覺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執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積極做好村委會各方面工作。自覺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監督指導,搞好農村各項工作。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辦事要廉潔公正、作風民主,積極主動為村民服務。
(三)村委會要結合村的實際,制定村經濟、文化教育、農業科學、公益事業等整體發展規劃,村干部要落實工作目標和崗位責任制,組織村民逐項實施,依時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努力促進本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
(四)積極帶領村民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法、用法宣傳教育活動,搞好三個文明建設,不斷提高村民的政治思想素質。
(五)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村民代表大會,廣泛聽取村民對發展經濟、村務公開和各項工作的意見,研究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
(六)堅持落實村干部輪流值班制度,方便村民辦事。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村民會議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參加;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決定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三)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必須做好會議簽到和會議記錄。
民主選舉制度
(一)民主選舉的原則:實行直接、差額和無記名投票。
(二)村委會成員的設置:村委會成員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7人組成,成員中應當有婦女干部。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及時舉行換屆選舉,可連選連任。村委會成員不脫離生產,可享受適當補貼。
(三)選民資格:1、年滿18周歲;2、戶口在本村;3、有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登記公布。
日的20日前登記公布。
(四)投票選舉的形式: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召開選舉大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秘密寫票間,每個投票站和流動投票箱(須經鎮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審批)必須有三名以上監
票人員負責監督。(五)選舉結果的確認:有選舉權的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贊成選票,始得當選。
民主決策制度
下列事項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鎮統籌款的收繳辦法、村提留款的收繳和興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本制度第二項至第七項涉及的事項。
民主管理制度
(一)必須發揮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要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村貫徹執行,保證完成上級黨委、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對本村重大事務要及時研究討論,與村民委員會共同形成意見并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組織黨員和群眾監督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實施情況。
(二)必須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給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重大事務必須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民主決策;日常村務管理要讓村民參與,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三)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時,不能由村黨支部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一人說了算,也不能由少數成員說了算,而應按多數成員的意見辦理;對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當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與大多數村民的意見不一致時,要尊重群眾意愿,按照大多數群眾的意見辦理。
(四)必須堅持村民代表會議服從村民會議。
(五)必須堅持依法辦事。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及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每一項決定、決議,都不得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村務管理人員(包括村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員)要帶頭執行村務民主決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利,也要履行應盡義務。
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村務管理人員(包括村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員)要帶頭執行村務民主決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利,也要履行應盡義務。
民主監督制度
(一)依法成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
村委會設立由5至7人組成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其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黨支部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二)按時公開村務情況。
下列村務至少每半年公開一次,涉及財務的事項每月公開一次,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隨時公開。
1、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
2、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3、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和集體企業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4、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5、興辦村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6、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7、救災救濟、扶貧助殘、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8、上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9、農民負擔各種費用情況;
10、村合作醫療費的收繳和開支情況;
11、村干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2、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準和使用情況;
13、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4、協助上級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15、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三)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
1、每年年終請鎮黨委派人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和黨員大會,對村委會成員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
2、評議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檔次,并將評議結果向村民公布。
3、評議前先由村委會成員按崗位責任制的要求和德、能、勤、績、廉等方面作全年工作總結報告。
財務管理制度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配備財會人員。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財會人員。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賬、錢、物分管制度,嚴禁公款私存,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非出納人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財務保管員負責財物的登記管理,嚴格執行入庫、領用手續。財會人員要依法履行審核村里的一切資金收付,堅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資金開支必須具備合法的原始憑證,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名,手續不完備的,出納員不得付款。
村日常的小額開支,實行“兩筆會簽”制度,其中村民委員會主任一支筆,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組長一支筆,缺少任何一支筆均不得入賬報銷。村委會主任經手的開支,由村黨支部書記審批;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委會主任經手的開支,由村委會副主任審批。意見不統一、無法“兩筆會簽”的,提交村黨支部討論決定。
【村民自治制度】相關文章:
小區自治管理制度06-27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總結04-04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04-12
村民倡議書11-30
村民貧困申請書05-09
村民申請書格式08-02
村民家庭貧困證明06-03
村民捐款倡議書11-05
村民身份證明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