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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4-05-28 13:47:31 制度 我要投稿

(優秀)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優秀)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1

  一、進場經營戶除須具備《營業執照》外,還需辦妥《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對進來的食品必須索證,并記好臺帳。嚴格禁止不具備證件的經營戶進入市場銷售產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報、廣播、報紙的宣傳媒介作用,積極廣泛宣傳《食品衛生法》。提高經營戶的經營素質,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強計量、防疫、衛生、工商等職能工作的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和不清潔的食品進入市場。

  四、經營戶要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嚴格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五、副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產品;銷售的產品標識應具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凈會含量、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主要配料等八個要素;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六、市場配備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對市場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經營者按市場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惡劣的停業賴頓,并清除出市場。

  七、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根據群眾舉報,組織力量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案件。

  八、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積極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并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者作出教育,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清退出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監督管理: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檢查過期產品和“三無”產品。

  3、突出檢查有質量問題或被新聞媒體暴光的商品。

  4、檢查中有違規行為者,記入市場不良行為臺帳。

  十、建立;獎懲機制:

  1、執行食品準入制度,列入文明經營戶評比條件之一。

  2、對不重視食品準入制,不執行進貨臺帳制的攤位,要采取批評和曝光的方法進行教育。

  3、對嚴重違規者,提交工商、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處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災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資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xx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于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xx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 集貿市場內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 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應當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其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審核。

  第十三條 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火標志。

  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

  第二十一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 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 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管理,維護農貿市場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中心城區以及縣(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場。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并設立以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構,具體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科學布局,為農貿市場建設預留空間。

  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提升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管理農貿市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經營規范

  第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與承租其攤位、商鋪的場內經營者訂立合同,就經營、管理等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適當的經營區域,用于本地農民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貿市場外的公共場地擺設食用農產品臨時攤點。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并落實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相關復印件不少于六個月;

  (四)對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

  (五)定期對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六)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并落實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遵守區域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七)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八)發現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責任:

  (一)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農貿市場建筑物、構筑物、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并在農貿市場內公布;

  (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六)按照規定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視頻安防監控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一)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有關規定,及時清掃場地,保持場內整潔有序;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督促場內經營者分類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和處理;

  (三)對超出店(攤)范圍經營、亂潑亂倒、亂搭亂建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四)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市場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一)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

  (二)核驗和復印保存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對入場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進行登記;

  (三)督促場內經營者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

  (四)設置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場內經營者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及時公布農貿市場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六)發現有哄抬物價、欺行霸市等違反經營秩序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相關部門;

  (七)配合消費者協會和相關部門對消費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相關許可,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

  (二)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三)不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食用農產品;

  (四)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五)按照保證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并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貯存設施;

  (六)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宰殺加工服務的,應當符合動物疫病防控以及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七)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弄虛作假、短秤缺量;

  (八)及時清理店(攤)范圍內的垃圾、雜物、積水等,保持店(攤)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整齊,不得亂潑污水、亂倒垃圾;

  (九)不得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在農貿市場內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應當服從農貿市場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遵守市場經營秩序。

  第十七條消費者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車輛,并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形成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對市場經營秩序、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并實施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制度,及時查處質量違法行為,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抽樣檢驗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將有關食品安全等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將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納入數字化城管監督范圍,實行實時動態監管,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治安秩序、農貿市場周邊道路停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遵守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農貿市場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農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防疫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聯合監督檢查制度,確定年度聯合監督檢查計劃、檢查重點、方式和頻次。

  對在聯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對受理的與農貿市場有關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和督查通報制度,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督查,并通報考核督查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按照要求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四)未經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允許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的。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有關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依照前項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或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核驗和復印保存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三)未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設置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或者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于六個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三)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宰殺加工服務不符合動物疫病防控要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四)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造成消費者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亂潑污水、亂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中心城區、縣(市)中心城區之外的農貿市場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4

  科學的、規范化的檔案管理能有效地為xx農貿市場及公共設施的使用、維修、改建和各項管理工作提供指引和服務。xx農貿市場作為高檔住宅項目,其檔案資料是十分繁雜的,我們擬采取系統化、科學化、信息化的科學管理手段,明確指定檔案管理人員,抓住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四個環節,對所有檔案資料進行嚴格、科學、集中的管理,達到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務業戶的目的。

  1.物業資料管理流程:

  收集:工程技術、維修、改造資料;

  證件、裝修審批表;

  歷次管理活動書面、音像記錄

  整理分類:產權資料;

  技術資料;

  管理規章及內部管理制度;

  歷次管理工作資料、記錄;

  業委會文件、通知、資料、活動記錄;

  財務帳表及分布方案

  歸檔:按國家示范住宅小區標準及評分細則及iso9001(20xx版)質量體系標準建立雙檔制。

  利用:按權限取用,領取時登記,使用后立即歸還。

  2.檔案資料的分類檢索

  (1)開發建設單位移交檔案資料

  1)產權資料

  項目批準文件

  用地批準文件

  建筑執照

  拆遷安置資料

  2)技術資料

  xx農貿市場規劃圖

  建筑施工圖

  竣工圖

  a.總平面圖

  b.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c.消防、附屬工程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地質勘測報告

  工程合同

  開、竣工報告

  工程預決算

  圖紙會審記錄

  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及技術核定單(包括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沉降觀察記錄

  竣工驗收證明書

  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質量保證書

  新材料、構配件的鑒定合格證書

  水電、衛生器具等設備的'檢驗合格證書

  砂漿、混凝土試塊試壓報告

  供水試壓報告

  3)物業資料

  xx農貿市場基本資料

  xx農貿市場分項資料

  商業配套資料

  娛樂設施資料

  (2)管理處自建檔案資料

  1)業戶資料

  a.業戶基本情況

  b.產權證書復印件

  c.各項簽約文件

  2)日常管理資料

  a.環境管理記錄

  a.日常巡查記錄

  b.垃圾清運記錄

  c.消殺記錄

  d.噪音檢測記錄

  b.保安管理記錄

  a.日常巡查記錄

  b.交接班記錄

  c.值班記錄

  d.物資搬運放行記錄

  e.緊急事件處理記錄

  f.車輛進出記錄

  g.夜間查崗記錄

  c.車輛檔案

  a.車輛詳細資料

  b.車位使用協議

  d.裝修管理資料檔案

  e.維修服務檔案

  a.維修委托單

  b.維修服務回訪記錄

  f收費管理檔案

  a.管理費收支公布表

  b.管理處與外單位簽訂的各類合同

  c.其它

  g.設備管理檔案

  a.公用設施保養維修記錄

  b.機電設備保養維修及運行記錄

  c.設備分承包方維修保養記錄

  d.設備設施巡視檢查記錄

  e.設備臺帳

  h.業戶意見調查、統計記錄

  i.業戶訪問記錄

  j.業戶投訴及處理記錄

  k.員工管理檔案

  a.員工個人詳細資料

  b.員工培訓考核記錄

  c.員工業績考核記錄

  d.員工內務管理檢查記錄

  l.培訓檔案

  a.培訓計劃及實施記錄

  b.培訓考核及跟查記錄

  c.軍事訓練及消防演習記錄

  m.行政文件

  a.政府部門文件

  b.公司規章制度、通知、通報等文件

  c.公司榮譽資料

  n.其它

  3、檔案、資料使用流程:

  4、檔案資料收、發管理程序

  (1)公司重要資料(如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接收必須經過管理處主任或其指定負責人驗收,完善交接手續后方能分卷歸檔。

  (2)日常管理文件按照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程序進行發放及接收,并分卷歸檔。

  5、秀嘉農貿市場檔案資料管理要求

  (1)采用多種形式的文檔儲存方式,如電腦磁盤、光碟、錄像帶、錄音帶、膠卷、照片、圖表等,并采用相適應的保管、儲存方法。

  (2)盡可能把其它形式的檔案資料轉化為電子檔案儲存,便于查找和利用。

  (3)電腦文件必須由專人按照規定設置子目錄進行分類管理,并定期按相關管理流程清除過期失效文件。

  (4)原始文件按照文件使用性質及重要性進行分類,并編制相應的文件目錄。當文件狀況有所變動時,應及時調整目錄的有關內容,以保證查閱者及時找到有效的文件。

  (5)檔案的鑒定必須由管理處指定人員負責,對檔案是否有效、作廢、復印份數以及保存期限、保存數量等做出決定,未經授權人士無權決定。

  (6)檔案按不同業務性質分塊,以內容分類,統一編號,登記造冊,編輯目錄,分類保存。

  (7)檔案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以達到文檔管理要求,必須做到檔案標識清晰,分類明確,易查找;檔案出室必須由授權人員經過登記后方可借出,文件借閱者需妥善保管所借文件,不得涂改、撕毀等,否則追究相關責任;檔案入室時必須經過檢查,如有輕微破損應立即修補,損壞嚴重需追究借閱人員的責任。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檔案借閱情況,以便及時收回在外文件,防止因管理疏忽所導致的文件丟失和泄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5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6

  1、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2、采取相應的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相關之規定。

  5、不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7

  為加強農村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改善場經營環境,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上級有關公共場所衛生安全的有關規定,結合鄉鎮市場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健全組織,落實責任

  農貿市場必須建立好各項管理組織,明確分工,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管理組織主要分以下二組:市場衛生監督組、市場衛生管理組。鑒于鄉鎮市場的管理人員有限,各組人員可以交叉兼職,但監督與被監督者的崗位不能兼任。各組織的具體責任規定如下:

  (一)市場衛生監督組人員主要從中心機關工作人員和各基層所正、副所長中臨時抽調組成。

  市場衛生監督組職責是:

  1、嚴格規章制度,檢查督促市場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2、每月至少對各個市場清潔衛生狀況進行一次明察暗訪,并對各個市場衛生狀況予以通報;

  3、協助核定各市場保潔經費,控制市場保潔費用支出;

  4、赴各基層市場參加全縣統一“清潔日”等活動,幫助各市場抓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創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5、認真收集、記錄群眾對于市場衛生環境的`投訴和建議。

  (二)市場衛生管理組,主要由市場管理員、市場保潔員、市場經營戶等組成。

  1、市場管理員職責:

  (1)市場環境衛生直接責任人,負責保障所轄市場符合市場衛生標準;

  (2)負責與市場保潔員、市場經營戶層層簽訂責任狀 (部分市場保潔員與鄉鎮所在地街委會聘請的保潔員為同一人,也必須與其簽訂“市場清潔衛生”責任狀,明確工作時間、范圍和責任等);

  (3)督促市場保潔員按時按質完成市場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等工作;

  (4)督促市場經營者做好攤位環境衛生“三包”(經營場所前后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等工作;

  (5)負責保潔經費的合理支出;

  (6)負責市場整體衛生狀況的檢查和整改工作,創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市場保潔員職責:

  (1)按照市場清潔衛生標準要求,每天(或每5天2次)完成市場整體清掃工作;

  (2)負責市場保潔及垃圾清運工作等工作;

  (3)加強對市場清潔衛生的巡查,配合市場管理員督促市場內經營戶遵守門前衛生“三包”(即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

  (4)愛護公物,勤儉節約,妥善保管掃把、翻斗車等清掃(運)工具。

  (5)配合市場管理員做好市場環境衛生其他工作。

  3、市場經營戶職責:

  (1)自覺遵守市場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做到攤檔內外整潔衛生,檔位內外無亂掛、亂搭、亂堆雜物。

  (2)經營者經營場所前后環境衛生實行三包(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

  (3)經營者經營場所內必須設有垃圾桶,把雜物、垃圾倒在桶內,由市場保潔員收運,做到不隨地亂丟污穢雜物。

  (4)配合市場管理員、保潔員做好市場環境衛生其他工作。

  二、鄉鎮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標準

  (一)市場劃行歸市,合理布局,分類設攤,文明經營,秩序良好;

  (二)市場內地面、攤位整潔,無亂扔雜物、垃圾;

  (三)市場周邊無塑料、玻璃、紙類、金屬、織物、農藥包裝物、廢燈管、廢油漆等生活垃圾和磚瓦、石塊、渣土等建筑垃圾;

  (四)市場周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內清潔,無積存淤泥、污物,無蠅蛆孳生;

  (五)市場應配備垃圾桶等衛生設施(每個固定攤位配備1只),垃圾桶內的垃圾每天得到及時處理。

  (六)經營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垃圾。實行垃圾統一收集搬運,市場內無隔夜垃圾存放;

  (七)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活禽宰殺后產生的垃圾要馬上做封閉處理,保持衛生整潔。

  (八)市場內經銷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經營者必須有有防蠅、防塵櫥(罩)和專用柜臺,生、熟分開,貨、款分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九)認真執行“門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和管理人員,市場保潔人員按規定的時間上崗。

  (十)市場衛生經費使用到位,無截留、挪用等情況。

  三、市場衛生經費落實

  (一)市場衛生經費籌措

  根據我中心目前保潔工作實際,各個鄉鎮農貿市場清潔衛生經費組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上級財政撥款;二是部分鄉鎮市場管理人員與街委會達成協議代收垃圾費;三是部分鄉鎮市場保潔員代收垃圾費。

  (二)市場衛生經費使用

  1、鄉鎮市場保潔員工資:

  (1)根據各鄉鎮市場聘請保潔員協議,按照每月(或每季)一結算的辦法結算。

  (2)保潔員工資由中心市場監督股、財會股會同各基層所一起核定。

  (3)保潔員工資應由中心支付部分,由各個基層所所長每月(或每季)到中心財會股領取后制表,由各市場保潔員本人簽字領取。

  (4)市場管理人員或保潔員與街委會達成協議代收垃圾費的,所收取費用應抵扣市場保潔員工資,具體抵扣金額由中心市場監督股、財會股與各市場管理員協商決定。

  2、市場清潔其他費用

  各個市場需要購買、更換掃把、垃圾桶等清掃(運)工具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由市場所在基層所向中心市場監督股報告,經核準后,由中心財會股撥付。

  3、經費使用監督

  各個市場衛生經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不得錯收錯支,不得截留、挪用,中心市場監督股、人教股、財會股負責組織專門檢查組,深入基層走訪核對,發現違規使用市場衛生經費的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四、落實崗位考核責任制

  為使鄉鎮農貿市場清潔衛生工作達到規范化管理目標,明確工作職責,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將由中心市場監督股牽頭,組織各市場衛生監督組每月組織對各個市場清潔衛生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內容:參照“鄉鎮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標準”(本制度第二大點)執行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種,考核結果在每月進行通報,并作為市場管理員年終績效獎金分配和崗位調整的依據。

  考核應遵循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中心領導班子要

  高度重視,明確專人負責,全力抓好市場清潔衛生管理工作。

  (二)認真抓好落實。中心機關各部門股室、各鄉鎮基層所要按照統一部署,明確任務、集中力量,扎實開展市場清潔衛生工作,確保市場清潔衛生工作達到目標要求。

  (三)強化督查考核。把市場環境衛生工作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將定期對各市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巡查。對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市場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行動遲緩的市場,責令限期整改,直至達到要求,確保市場清潔衛生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8

  為保障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范經營,營造出“市場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環境。

  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一、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1、經營入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入市經營。

  2、經營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涂改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等相關證照,不得擅自改變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核定內容。

  3、經營戶經營的'商品應符合核定的經營范圍。

  經營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應明示相關證書,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綠色食品、有時效方便食品等相關產品的進貨憑證、檢驗檢疫證明等,以備查驗。

  4、經營戶應采取措施,對進貨商品進行檢查驗收,保證所銷售商品質量合格。

  不得銷售失效、變質、過期的商品;不得摻雜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經營的商品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短尺少寸;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

  7、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騙買騙賣。

  8、經營者應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店鋪前、攤位前衛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內、攤內整潔衛生。

  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1、市場內實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熟食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2、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3、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攤經營。

  4、市場內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三、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1、物業公司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

  物業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攤位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并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2、經營戶應當保持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

  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3、經營戶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

  4、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5、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6、市場內宰殺家禽和剮剖水產品應符合相關要求的標準。

  四、車輛管理規范

  1、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2、經營戶每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3、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9

  1、農村大集市場開辦者是市場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市場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建立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對食品進場經營業戶進行登記備案。

  2、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須符合相關規定。

  3、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農村集市貿易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規范指導。

  4、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農村集市開辦者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培訓。

  5、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在農村集市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宣傳活動,提高農村食品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狀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并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并根據投訴的具體狀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一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并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并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并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持續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持續整潔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并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并持續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職責: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舍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一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資料。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狀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帶給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藥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職責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準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貼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部分 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文明、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二部分 商品質量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戶必須接受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必須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12

  xx農貿市場物業管理運行機制

  為保障物業管理機構高效運作,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管理運行機制。

  管理運作機制圖

  1.質量監管機制

  質量監管機制是在建立一整套有xx物業管理特色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根據iso9001(20xx版)質量保證標準的有關要求,全面推行質量管理,把質量目標落實到各崗位、各環節直至到個人,并通過質量管理小組監督檢查,使工作質量不斷提高,達到業戶滿意的效果。

  按xx物業制定的各項管理指標和創優方案,xx農貿市場管理處各職能管理人員將按照質量監管體系的要求,明確責任,授予權利,在實際過程中抓好權限下放和自我控制及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控制,并將目標實施的各項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用圖表和文字表述出來,實現目標動態控制,進行目標成果評價,確定成果和考績,并與個人利益待遇相結合。同時,公司還會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培養員工的敬業精神,職業道德,加強員工培訓,不斷提高員工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進而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2.協調機制

  協調機制是指運用協調管理的方法,解決在管理服務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各崗位之間、工種與員工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員工與業戶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1)行政促動力,以行政職務權利為依托,以行政命令為基本形式,以獎罰為后盾的強制性促動力。

  (2)競爭促動力,運用競爭手段促使相關方面關系的協調,如通過競爭,以先進帶動后進,共同完成任務。

  (3)輿論促動力,因勢利導利用輿論達到協調的目的。

  (4)管理者的凝聚力,具體情況為領導者或管理人員塑造吸引力、影響力,這是今后促進日常物業管理工作協調的核心力量。

  3.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是激勵活動要素在進行過程中互相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及激勵效果之間內在聯系的綜合機能,其作用旨在提高“內聚力”。

  (1)管理日常目標、責任制、增強管理層的工作主動性,按“國優”標準制定各項管理指標,嚴格作好各項工作、明確獎罰。

  (2)實施獎金破格晉級制度,調動員工工作熱情。管理處員工實施獎罰制度,獎金標準與工作表現和業績掛鉤,并可根據情況,對先進給予破格晉升,以形成競爭激勵機制,提高員工積極性。

  (3)依據管理、管教結合,融情于管。管理處依法與員工簽定勞務合同,關心員工生活,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使其無后顧之憂,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緒,給業戶提供優質服務。

  4.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是實現物業管理各項工作開展的必要外在約束條件,防止或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偏差。保證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1)管理者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2)業戶對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廣泛監督,形成綜合監督體系。

  (3)通過信息反饋監督,以各種手段來實現監督管理的閉環機制,保證xx農貿市場管理監督機制的有效實施。

  5.自我約束機制

  (1)經濟利益促動自我約束機制,充分利用經濟措施去誘發管理對象的利益敏感動機,然后由這類動機去引導對行為自我約束。

  (2)目標結構與責任相互聯系而造成的促進機制。

  (3)權利鏈條相關制約機制,建立管理對象之間相互制約的權利鏈條,促成相關機構、相關員工之間的自我約束機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13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貿市場的場地、設施設備、場內布局、柜臺設置、商品陳列和銷售、衛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城區及縣城(含副縣級鄉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鄉鎮農貿市場由各地根據實際狀況,參照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規范。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資料)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農貿市場

  是由市場舉辦者帶給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帶給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禽蛋、肉類、水產品、豆制品、調味品、熟食鹵品、腌臘制品、水果、糧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經營的固定場所,屬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霉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無害化處理

  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貼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到達對人畜無害要求。

  3.4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3.5

  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3.6

  環境衛生職責區制度

  是指在職責單位門前確定的職責區內,建立的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區范圍、職責人和目標要求的制度。

  4、場地要求

  4.1選址

  4.1.1農貿市場選址應當貼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浙江省工程建設規范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有關規定執行。

  4.1.2農貿市場設置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貼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

  4.1.3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4.2建筑

  4.2.1鼓勵新建農貿市場選取單體建筑或非單體建筑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4.2.2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采用貼合國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質結構。

  4.2.3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樓層式市場務必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4.2.4農貿市場出口不少于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于4m。

  4.2.5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筑的層高不小于6米;非單體建筑的層高不小于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于3米,購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2.6市場應設公廁,建設標準一般為二級標準,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4.3面積

  4.3.1農貿市場面積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其中,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占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3.3農貿市場布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4.4裝修

  4.4.1農貿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并貼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

  4.4.2農貿市場內墻(含立柱四周)應貼墻面磚,高度不低于1.8米。

  4.4.3農貿市場房頂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頂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4.4.4市場室內空中除務必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它線路等。

  4.4.5農貿市場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范。

  5、場內布局

  5.1市場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交易區布局合理,分區標志清晰。同類商品區域設置要相對集中。市場內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2活禽經營區要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于5米。

  5.3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家禽。

  5.4農貿市場經營腌臘制品、熟食鹵品、醬菜調味品、糧油制品、南北貨食品的宜設專柜或專間。鼓勵引進品牌連鎖企業進場經營肉類、活禽、豆制品、蔬菜等農產品。

  5.5熟食鹵品、豆制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臺距離活禽專柜、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于20米。

  5.6市場內禁設現炒現賣柜臺,不準銷售現炒現賣食品。

  5.7不屬本標準3.1條款規定的商品不得在農貿市場內經營。

  5.8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置獨立的凈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臺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須、無過量水份處理。

  5.9場內設置顧客服務休息區。

  6、設施設備

  6.1給排水設施

  6.1.1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并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于10米,柜臺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設計。

  6.1.2購物通道下水道宜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得設明溝。

  6.1.3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6.1.4柜臺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銹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設地漏。柜臺內排水槽持續排水通暢,地面干燥,不積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貼合GB8978.城市農貿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村農貿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6.1.6農貿市場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于沖洗地面墻面和設備設施。

  6.2供電設施

  6.2.1應配備貼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并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6.2.2柜臺上方應按有關建筑規范要求配置統一美觀的照明燈具,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也應配備照明燈具,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6.2.3各經營區域應配置帶接地線的`貼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風設施

  6.3.1農貿市場要配備完備的通風設施。

  6.3.2新建農貿市場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裝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的設置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

  6.3.3活禽銷售點務必設置排風設施。

  6.3.4非單體建筑的新建農貿市場,排風機、排風口的設置除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外,四周要設有若干氣窗,持續室內自然通風良好。

  6.4垃圾處理設施

  農貿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設置集中、規范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戶應設置加蓋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設施

  6.5.1建筑消防設施應貼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農貿市場應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貼合消防規范的要求。

  6.5.3鹵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夠設置前店后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6.6冷藏保鮮設備

  6.6.1經營冷凍冷藏食品務必配備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6.6.2經營冰鮮水產品要配備冰臺。

  6.6.32000m2以上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7、柜臺設置

  7.1總體設計

  7.1.1農貿市場根據需要采取島狀式或條狀式設計柜臺。面積寬敞、人流量大的市場宜采用島狀式設計。農貿市場內所有的柜臺設置應整齊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農貿市場應擴大商位面積。單個柜臺面積宜設置為長1.5米2米,寬0。75米1.0米設置,柜臺高度宜為0。7米0。8米。

  7.1.3柜臺立面應貼墻面磚,柜臺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臺內應留有統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于消費者查看。

  7.1.5柜臺區域內鼓勵配備若干統一的容器,供經營戶堆放雜物。區域內應持續整齊清潔,無吊掛、無雜物、無廢棄物。

  7.2分類設計

  7.2.1蔬菜柜臺鼓勵采用階梯擺放式設計。柜臺高度宜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柜臺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柜臺設1個—2個寬度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勵采用開架擺放式設計。柜臺采用斜坡遞增分隔式,柜臺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動式、組合裝配式相結合。

  7.2.3冰鮮水產品交易區柜臺宜設置在靠墻側,布局相對集中。內墻面鋪設瓷磚到頂,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應有必須的排水坡度。臺面采用不銹鋼結構或磚砼結構,臺面上加裝多孔不銹鋼板,外貼瓷磚,內外側地面均設排水明槽。

  7.2.4活水魚交易區宜設計為0。3米—0。5米高度的柜臺,上面擺放市場統一設置的蓄養容器或直接砌成磚砼結構、玻璃缸式的分隔蓄養池,柜臺外沿設高為0。2米的擋水板,水池內設有直徑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個商位內設置統一的殺魚操作臺面、水龍頭與排水口,并安裝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有條件的市場鼓勵將活水魚交易區設置為酒店式玻璃陳列柜臺。

  7.2.5肉類柜臺宜用厚質木板鋪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設計在厚質木板的臺面上(即嵌在臺面內),或在柜臺內統一留有擺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應統一固定設計。肉類區柜臺上方應設有專門的懸掛肉類產品的設置和長度統一的掛鉤,便于整齊懸掛。

  7.2.6活禽交易區務必設計為集銷售、宰殺功能為一體的全封閉透明式的營業房。內設多個商位,并配有通風和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臺以及垃圾收集成設施,以持續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臭味外傳。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立集中屠宰加工間,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并設立上述設施。

  7.2.7豆制品柜臺上采用玻璃半封閉式與外界隔離的設施,不得露空售賣。內配豆制品專用的放置或展示設施,留有冷柜電源插座。

  7.2.8副食品經營宜采用專間設計,并配置統一的貨架和柜臺。

  7.2.9熟食品營業房,采用統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設計,并設柜式售賣窗。室內務必設洗手、消毒、更衣等設備,懸掛造形美觀、照明度好的燈光設施。

  8、商品陳列與銷售

  8.1蔬菜類

  8.1.1蔬菜上柜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凈菜或半凈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無毒繩鎖整齊捆扎,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8.1.3需保鮮的蔬菜采用保鮮膜包裝,預包裝蔬菜排放應持續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8.2鮮凍肉類

  8.2.1豬肉類商品的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務必經檢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貼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

  8.2.2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務必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于25℃。

  8.2.3肉類食品整理加工銷售應配備貼合衛生要求的操作臺(或整理室)和相應設備,并預留有冷藏場地。

  8.2.4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8.2.5持續銷售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清潔衛生。配置適于實際使用的水龍頭,當天銷售結束后應對場地進行清洗,并應每周進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一天清洗。

  8.2.6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于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8.2.7當天交易后剩余的鮮豬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8.3水產品類

  8.3.1冰鮮水產品柜臺應在多孔不銹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并配置保鮮冷柜。

  8.3.2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8.3.3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活鮮水產品柜臺內應配置統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臺和統一的廢棄物收集桶,嚴禁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8.3.4水產品零售點每日交易結束,務必對交易區域和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豆制品類

  8.4.1豆制品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

  8.4.2豆制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8.4.3豆制品銷售前后務必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制品應放入冷柜貯藏。

  8.5熟食鹵品

  8.5.1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制作原料應貼合食品衛生要求。

  8.5.2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并貼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并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裝或密封型容器包裝。

  8.5.4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著裝、戴帽,清洗雙手。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

  8.5.5熟食經營應實行收銀臺和銷售臺分離制度,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觸摸食品。

  8.6醬腌菜類

  8.6.1直接入口的醬腌菜應當加蓋銷售,并配備有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6.2嚴禁用手直接觸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專柜的設置與運作務必貼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族政策。

  8.7.2經營清真類食品應貼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包裝

  9.1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提倡使用經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可降解塑料袋。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簽應貼合GB7718的規定。

  10、衛生

  10.1環境衛生

  10.1.1農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應貼合GB14881的要求。

  10.1.2農貿市場應持續地面干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10.1.3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并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對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農貿市場集中收集并及時處理。

  10.1.4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干,明確包干職責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區制度。應設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10.2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10.2.1應設專職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10.2.2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貼合GB14881.

  11、市場規范

  11.1規范

  11.1.1農貿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職責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職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貿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11.1.2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臺帳、顧客投訴處理臺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臺帳、計量器具臺帳、校秤記錄臺帳、不可食用肉回收臺帳等。

  11.2質量規范

  11.2.1鼓勵市場經營者采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11.2.2農貿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備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務必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11.2.3場內經營銷售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經營戶要索取有關證件并建立進貨臺帳,建立農產品銷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11.2.5對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11.3證照規范

  11.3.1場內經營者務必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制品和副食品等還務必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允許無證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11.3.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單、確認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11.4價格規范

  11.4.1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資料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11.4.2包裝類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資料,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11.4.3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11.5計量規范

  11.5.1市場內務必使用貼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11.5.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5.3經營者銷售商品應凈重秤量,公平秤復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記錄,帶給校秤憑證,定期公布校秤結果。

  11.6服務規范

  11.6.1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

  11.6.2應設立服務臺,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務必設置預陪基金,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11.6.3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電子公平秤、導購圖、商品區域標志及商位號牌。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11.7信用規范

  11.7.1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無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狀況。

  11.7.2市場舉辦者能夠開展優秀經營戶或誠信經營戶的評選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戶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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