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精華)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印章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印章管理制度1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瀘醫附院醫學診斷證明書”必須加蓋瀘醫附院醫療專用章后方有效。
為使我院醫療專用章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和維護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出現的各類經濟、法律、行政問題,規范院內醫學文書證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指的醫學文書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死亡診斷證明”、“癌痛患者醫療證明”。
二、印章由醫教科專人管理,專管人員因事外出,應將印章交本科負責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擅自帶離辦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實用印內容,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四、醫學文書證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蓋章:
1、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在我院注冊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否則,不予蓋章。
2、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其他時間不予蓋章。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未填寫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休假時間、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的不予蓋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否則,不予蓋章。
3、醫師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應有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科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否則,不予蓋章。
4、醫學診斷證明書涂改不清的不予蓋章。
印章管理制度2
一、印章的制作
(一)須刻制辦公用印章的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辦公室,再到公安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
(二)刻制公章后,必須先向院辦公室備案,方可啟用。
(三)舊章換新章的,按以上規定辦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一)醫院公章由醫院辦公室作為機密件專人管理并使用,任何工作人員使用公章一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二)以醫院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報表,經濟合同、協議訂購單、證書等,由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加蓋公章。
(三)因公出差、聯系業務等必須出具相關證明時,要經分管院長同意后經院辦公室負責人核準,方可開具并加蓋公章。
(四)職工親屬辦理出國、購房等手續需醫院出具證明的,由職能科室負責人審核后,經分管院長、院長審批后方可開具并加蓋公章。
(五)醫院領導工作用章(個人私章)必須經本人同意方可使用。
(六)蓋章人要按照標準規范使用印章,確保印跡清晰、端正,位置正確。
三、印章的保管
(一)醫院各類印章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二)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分工負責,并制定明確的'管理、使用辦法,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確保印章的安全。
(三)印章必須保持整潔,印面字跡工整、清晰,印泥顏色純正。
(四)印章一旦發生丟失,要立即向醫院辦公室、院領導、保衛部和公安匯報,辦理掛失手續。
四、印章管理要求
(一)各類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依法使用、嚴格管理。
(二)嚴禁以任何形式在空白表格、證書或其他空白紙張上蓋印。
(三)各類印章一般不得帶出醫院。確需外帶的,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并確保2人及以上共同管理。
(四)醫院所用名稱或印章變更時,應將原登記的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和醫院檔案室存檔。
印章管理制度3
印章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到企業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等各類印章的使用、保管和監督。這項制度旨在規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流程,確保印章的安全性,防止欺詐行為,維護企業利益。
內容概述:
1、印章的申請與審批:明確印章的申請條件、審批流程,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措施。
2、印章的制作與發放:規定印章的制作標準、發放程序,以及印章啟用前的驗收工作。
3、印章的使用:設定印章使用的權限、范圍,以及用印記錄的保存方式。
4、印章的保管:確定印章的保管人員,制定安全保管措施,如雙人保管、保險柜存放等。
5、印章的廢止與銷毀:明確印章廢止的條件,規定銷毀流程,防止廢棄印章被濫用。
6、違規處罰:設立違規使用印章的處罰規定,以示警戒。
印章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規范xx市商業銀行會計專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結算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和《xx市商業銀行綜合業務系統業務核算規程》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會計專用印章的種類和使用范圍
(一)會計專用印章的種類
1、會計業務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2、結算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3、匯票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4、儲蓄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5、同城票據交換章(印模見附件二)
6、業務清訖章(印模見附件二)
7、本票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8、發票專用章(印模見附件二)
(二)會計專用印章的使用范圍
1、會計業務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1)為開戶單位出具的存款證明、開立、變更、注銷單位結算賬戶時的各類申請書和單位提交的資料、余額對賬單、掛失申請書、回單丟失證明。
(2)有權機關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回執)。
(3)向中介機構出具詢證函。
(4)簽發單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
(5)需要加蓋會計業務專用章的各類報表。
(6)信用卡申請表。
(7)購買理財產品、基金的相關協議。
(8)貸款卡年審表。
(9)客戶提取公積金歸還我行貸款所需的還款情況說明。
(10)現金管理平臺成員及賬戶授權書。
(11)其他涉及會計核算的向客戶或行外有關單位出具的說明、證明、協議、申請等,且由相關業務部門與運營管理部協商并達成一致確需加蓋會計業務專用章的。
該印章按營業機構配備,由運營主管保管。
2、結算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1)托收憑證。
(2)查詢、查復書。
該印章按營業機構配備,由運營主管保管。
3、匯票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1)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2)辦理商業匯票轉貼現、再貼現的背書等。
該印章按營業機構配備,由運營主管保管。
4、儲蓄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1)儲蓄存單(折)。
(2)儲蓄掛失申請書。
(3)憑證式國債。
(4)個人結算賬戶申請書
(5)個人通知存款
該印章按綜合柜員配備,同一營業網點應連續編號。
5、同城票據交換章的使用范圍
用于銀行間進行的同城票據交換代收、代付業務。該印章按綜合柜員配備,同一營業網點應連續編號。
6、業務清訖章的使用范圍
用于支行辦理本外幣現金、轉賬業務時,加蓋在現金進賬單、轉賬進賬單、現金支票、轉賬支票、轉賬借貸方憑證、特種轉賬憑證、表內、表外、備忘轉賬憑證,辦理理財業務、基金業務、網上銀行業務的申請表和其它中間代理業務業務憑證。
該印章按綜合柜員配備,同一營業網點應連續編號。
7、本票專用章的使用范圍簽發銀行本票。
該印章按營業機構配備,由運營主管保管。
8、發票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用于辦理代理業務打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上。該印章按綜合柜員配備,同一營業網點應連續編號。
二、會計專用印章的刻制
(一)本行各類會計專用印章由運營管理部統一刻制。運營管理部印章管理崗工作人員統一造冊登記。支行需要刻制會計專用印章,需報經主管業務副行長簽字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支行名稱、印章種類和印章編號,若刻制票據交換章還須提供票據交換行號。
(二)本行各類會計專用印章均應冠以行名,同一印章刻制兩枚以上應連續編號。
三、業務印章的領用
(一)印章的領取應嚴格執行逐級負責、雙人領送原則,各分、支行應確保運送車輛及運送路線的安全。
(二)收到廠家寄送的業務印章后,運營管理部指派兩名工作人員開啟,其中一人為印章管理崗工作人員并詳細登記印章名稱、發放單位,并通知分支行領用。在分支行領出前,印章實物應由運營管理部兩名工作人員(含印章管理崗工作人員)入保險柜保管。
(三)分支行領用印章時,兩名領用人員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工作證)及單位介紹信,在介紹信中注明姓名、證件種類、號碼及發證機關等領用人信息。運營管理部保管印章的兩名工作人員應認真審核后留存單位介紹信,從保險柜(箱)取出印章,再與分支行機構領用人中辦理交接登記。單位介紹信應由印章管理人員專夾保管,按年裝訂保管。
(四)各支行在領回或接收印章后,應與分支行或印章保管使用人辦理交接登記手續。社區銀行應從管轄支行領用印章。
四、會計專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一)會計專用印章的使用
1、會計專用印章實行“專人使用,專人保管,專人負責,章證分管”的原則。不得相互借用或幾個人同時共用一枚印章。使用會計專用印章的各營業機構必須設立《xx市商業銀行業務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記載會計專用印章啟用、交接、停用、上繳和銷毀等事項并加蓋印模,由交接雙方、監交人員簽章。《xx市商業銀行業務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由營業機構運營主管記錄和保管,該登記簿須作為永久性會計檔案保管。
2、各種會計專用印章必須嚴格按規定的范圍使用,嚴禁未經審批在對外出具的證明文件上加蓋印章;嚴禁在空白憑證、有價單證或紙張上預先加蓋印章備用;嚴禁在未辦理的業務憑證上加蓋印章,制造虛假回單。加蓋帶日期的.業務印章時,要保證印章日期與業務發生日期一致,帶日期的印章嚴禁手工涂改,填寫日期。
3、支行使用“會計業務專用章”須逐筆登記,以下業務可不留存復印件。
(1)支行銷售理財產品、辦理銀信通業務和開銷戶及變更資料等,須在《支行會計業務專用章使用登記簿》登記賬號或卡號;
(2)信用卡申請表須在《支行會計業務專用章使用登記簿》登記辦卡人的證件號;
4、除(3)以外,支行使用“會計業務專用章”須逐筆登記并留存復印件。
5、《支行會計業務專用章使用登記簿》印章的使用人簽章由行內使用印章人員簽章,批準人簽章由行政主管簽章。
(二)各類業務印章的分管必須遵循“分管分用、與崗位匹配、相互牽制”的原則,如:
1、保管匯票專用章的人員不得兼管空白銀行匯票、空白銀行承兌匯票和匯票印模;
2、保管本票專用章的人員不得兼管空白銀行本票和本票印模;
3、保管會計業務專用章的人員不得兼管簽發單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等重要空白憑證;
(三)會計專用印章的管理
1、在各支行對外營業時間,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人應將印章置于辦公桌上,需暫時離開必須入柜上鎖,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鎖、嚴禁托人代管”。
2、每日營業終了,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人必須對所保管的印章進行認真清點,核對相符后入箱上鎖,寄庫保管。
3、會計人員進行崗位調換或臨時離崗由他人使用印章時,綜合柜員的交接,由支行負責人、運營主管或其他指定人員監交;支行負責人、運營主管的交接,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監交。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必須在《xx市商業銀行業務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填列有關內容并簽章。
4、會計專用印章如損壞,損壞的印章由支行綜合管理部在支行辦理交接后持支行的《xx市商業銀行業務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交給運營管理部印章管理崗工作人員,重新刻制的印章須按原編號刻制,按刻制印章流程辦理,交舊領新。
5、會計專用印章如發生丟失,應在發現丟失后一小時內首先上報所屬經營機構綜合管理部及運營管理部(可先電話報告)迅速查明原因并補刻新的印章,以保證業務正常進行。補制印章的代號應順序編列,不得與丟失印章號碼相同。丟失印章的號碼作廢,不得再用。
6、各支行應加強對會計專用印章的管理,運營主管應按旬對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行政主管應按月對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分、支行主管行長應按季對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分、支行行長應每半年對會計專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行政主管及以上人員查庫須對封存印章進行清點盤查。運營管理部應不定期對支行會計專用印章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7、對分支行暫不使用的印章,由營業網點后臺雙人封存保管,如需開啟,由原封存人雙人開啟。
五、會計專用印章的銷毀
會計專用印章銷毀時,應由各支行統一編制銷毀清冊上繳運營管理部,由運營管理部與《xx市商業銀行業務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進行核對并匯總編制銷毀清冊,報經主管行領導批準后由有關部門監銷統一進行銷毀。
六、其他要求:
(一)總部及支行相關業務部門因業務需要,擴大業務印章使用范圍的,請與運營管理部書面溝通并在業務處理流程中明確予以規定。
(二)《支行會計業務專用章使用登記簿》系跨年連續使用、永久保管的會計檔案,支行不得拆、撕、拼裝,須保證登記簿完好無損,逐頁編號使用。
(三)匯票專用章印模及本票專用章印模應作為重要物品保管,應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記簿》中登記。
七、處罰規定
對于違反《xx市商業銀行會計專用印章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事實情節,按照《xx市商業銀行員工守則及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烏商銀[20xx]190號)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給與處罰。
印章管理制度5
第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由局辦公室分管政務的副主任管理,按規定的使用范圍、審批及制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用于介紹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同志或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工作人員到外地、外單位參加會議、匯報聯系和商洽工作。
第三條 使用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須經分管副局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批同意。
第四條 開具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必須逐項填寫被介紹人姓名、職務、去向、目的、介紹信有效期限等。介紹信存根應存檔備查。
第五條 局機關所有印章(含黨組和行政印章,行政審批事項專用印章)由局辦公室集中管理和使用,實行專人負責,不得替代使用。特殊情況的代管,需經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
第六條 “xx市國土資源局”印章的使用范圍:限于經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簽的文件、表冊、信函等,重大事項需經局長簽字后方可加蓋印章。
第七條 “xx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印章使用范圍:用于局機關對內對外行文傳達或聯系有關業務;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經局領導、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的'文件、信函等。
第八條 局黨組印章,由局辦公室專人管理、使用。以局黨組發文,必須經局長同意后,方可加蓋印章發出文件。
第九條 凡需加蓋以上印章的文件、信函、表冊,必須由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承辦,不得承接外單位工作人員直接辦理用印事宜(相關單位聯合發文除外)。
第十條 凡需用印章的文字資料,都必須按規定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用印蓋章生效日期為領導簽發日期。幾個領導簽發的文件生效日期,以職級最高的領導簽字日期為準;幾個同職級領導簽發的文件,以最后簽字的領導簽發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 例行事務的處理也可經辦公室主任簽發后用印。
印章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公司印章管理規范化,保證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行政人事部或總經理指定的人員負責印章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印章的種類
第四條公司印章分為正式印章、專用印章、鋼印、名章、戳記五大類。
(一)正式印章是代表公司領導機構一定職責、權力的印信憑證,如:董事會章、公司公章等。
(二)專用印章代表某項專門業務內容和權力,適用于印章上標明的使用范圍,超過其限定范圍就失去法律效力,如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審計專用章等。
(三)鋼印是用金屬材料制作的上下凹凸相對,可以直接在文件材料上壓出印跡的印章,多用于加蓋各種證件。
(四)名章是刻有某人姓名的圖章,加蓋個人名章可做為個人對某事負責的憑信。
(五)戳記是刻有一定字樣的,帶有標識性質的印章。如財務單據上的“現金收訖”,公文處理中所用的收文專用章等。
第三章印章的效用
第五條印章的效用有以下三點:
(一)權威性。代表一個公司、部門或個人的權利。
(二)憑信作用。代表本公司、本部門或本人對事務起證明作用。凡是以公司、部門名義發出的公文加蓋本公司、本部門印章才能生效。
(三)標志作用。代表一個公司或一個部門的合法標志。
第四章印章的刻制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或在工商登記機關完成名稱變更后,即可刻制董事會章、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刻制其他印章應填寫《刻制印章審批單》(格式見附表1),報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印章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單位刻制,嚴禁個人或部門私自刻制。
第五章印章的啟用
第八條公司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辦理印章備案手續,載明印章名稱、印模和保管人員姓名等事項(備案表格式見附表2),然后頒發正式文件,公布印章正式生效啟用時間。啟用印章的通知應附印模,新印章印在“□”內,用藍色印油,以表示第一次使用。印章保管人變更,應在備案表上登記備案。
第九條啟用印章的通知應抄報上級公司,通知發放范圍應視該印章使用范圍而定。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條印章的保管指印章的妥善保存。
董事會章由董事會辦公室保管,未設董事會辦公室的,由董事會指定部門或專人代為保管。
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鋼印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總經理指定的專人保管。
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資產財務部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分別安排兩人保管。
第十一條印章應隨用隨鎖,假日加封。不能隨意放置在辦公桌上或敞開保管柜。
第十二條印章保管人員應明確責任,保證印章的正常使用,嚴防印章濫用或盜用,原則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第十三條保管人員要注意保養印章,進行必要的維護,以確保印跡清晰。
第七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條印章的保管人員在使用印章時,要注意:
(一)審核。
用印前,由經辦人辦理審批手續。印章保管人員要檢查是否有公司總經理及相關領導批準用印的簽字,審閱、了解用印的內容,不能盲目蓋章,同時檢查留存材料是否齊全。
(二)登記。
每次用印進行登記,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格式見附表3)。
(三)蓋印。
1、蓋印時要精神集中,用力要均勻,使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
2、以公司或部門名義發出的公文、函件必須加蓋公司或部門的印章。
3、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處蓋章。在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加蓋在成文日期上,并做到上不壓正文,下壓成文日期年、月、日處。若在成文日期上方有發文單位落款,印章應壓在發文機關或成文日期上面。若沒有成文單位落款,只要印章下壓年、月、日即可。
4、帶有存根的介紹信、證明信或公函等,除在落款處蓋章外,還應在公函的騎縫線上蓋章。
5、對外簽定的合同、協議或提供的重要文字材料,除在落款處蓋章外,還應加蓋騎邊章(即將多頁材料沿邊取齊后均勻錯開,從首頁到末頁,騎各頁之邊,加蓋一完整公章),以證明材料各頁是同時形成的,防止刪改換頁。
合同、協議的簽字蓋章頁出現“此頁無正文”的同時,要注明文件的名稱,如“此頁無正文,為××××的簽字蓋章頁”。
6、密級文件要用公文封套封好,并在公文封套封口處加蓋彌封章(公章或部門印章)。
(四)整理留存材料。
把用印留存的材料進行整理,歸卷存檔。
第十五條使用印章應在保管部門內,由保管人員用印,原則上不能脫離印章保管人員的監督、不能將印章攜帶出公司以外使用,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帶出公司的,應由印章保管部門指定人員隨行,并根據印章種類,填寫《印章外帶審批單》(見附表4),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批。
印章交接要有文字記錄,交接時應由本人親自交接,不能交由其他人員代轉。
第十六條原則上不應在空白的介紹信或公文紙上蓋章,特殊情況應有公司總經理特批,并在空白的介紹信或公文紙上注明“僅限×××用”的字樣。
第十七條代章。有些公司或部門剛剛成立,或者因為改變名稱,或者因為改變隸屬關系,印章沒有刻制出來,而有些工作又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取代章的方法,即用其他印章代替應使用的印章。代章要在落款的后面注明“代”字。另外,代章必須是同級或上級代下級,下級或沒有任何關系的`單位不能代章,代章的使用手續和正式印章相同。
第八章印章的停用
第十八條因公司名稱改變,機構撤消、印章式樣改變或其他原因時,原印章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印章停止使用后,應發文給有業務往來的單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說明停用的原因,標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時間。
第二十條印章停用或作廢,要發印章停用或作廢的通知,印章印在“×”,用紅色印油。
第九章印章的存檔和銷毀
第二十一條舊印章停用后,應將清查結果報告公司總經理,請總經理審定舊印章的處理方法。
第二十二條重要單位、具有保存價值的印章要妥
善保存;臨時性單位、沒有保存價值或保存價值不大的印章,應報請公司總經理后集中銷毀;屬于領導個人的名章應退還給本人;一般戳記經批準可銷毀。
第二十三條銷毀廢舊印章,必須報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銷毀時應有印章保管人員監銷。
第十章有關業務要求
第二十四條使用公司證照復印件需加蓋公章時,必須寫明用途,且印章須騎壓公司名稱。
第二十五條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文件,只要注明用途(政府部門等有特別要求的除外),報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即可用印。
第二十六條涉及合同類用印,須仔細核對合同文本五大關鍵要素:
1、甲乙雙方名稱是否與審批表內填寫內容完全一致;
2、合同文本金額是否與審批表內合同金額完全一致;
3、該合同審批是否符合最新管理權限要求;
4、合同審核流程是否完備,公司總經理是否都已經簽署明確的“同意”意見;
5、合同文本落款處必須由立項部門負責人或者公司總經理簽名,并核對簽訂日期是否填寫。
第十一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對于印章管理人員。
一、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是印章管理非常重要的部分,無論是在印章室內使用還是攜印章外出工作,如果是因人為保管不當、責任意識不強導致遺失印章,每次扣罰印章管理員或攜章外出的臨時印章保管員當月工資200-500元;
二、用印須嚴格執行公司各類管理文件的規定,未執行審批流程或者流程未執行完畢便用印,按公司失職問責處理;
三、堅持原則是印章管理工作的關鍵,任何因迫于壓力、原則性不強導致的錯誤用印,按公司失職問責處理;
四、明知相關手續不齊全卻仍然違規用印,造成工作失誤,每次扣罰當月工資1000元,情節嚴重的一律予以辭退;
五、公司下發的最新文件是印章管理的工作準繩,沒有及時、認真和深入學習,不了解審批權限又沒有積極求證便胡亂用印,導致出現工作失誤,按公司失職問責處理;
六、印章管理員在核準用印時,沒有仔細核對用印文書名稱、涉及金額與審批表是否完全一致,盲目用印導致用印失誤,按公司失職問責處理;
七、印章管理工作的各類原始審批記錄均須存檔保管,擅自涂改、篡改、損壞、撕毀印章工作各類用表,每次扣罰當月工資300-10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薪處理;
八、使用印章須謹慎嚴格規范,因粗心大意導致印章錯蓋,每次扣罰當月工資200元。
第二十八條對于公司其他員工。
凡本公司員工,均須嚴格遵守印章管理各項規定,如有違規,按公司規定進行失職問責:
一、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謀取私利而欺騙性用印,例如隱瞞真實用印意圖,故意漏登、錯登用印事項等,性質最為惡劣,按公司失職問責處理并進行行政處分。
二、以文件公司下發的規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全體員工都必須認真學習文件,領會文件要求。對于相關事項如果文件已有明確規定,但經辦人遇到問題不積極溝通協調、不向上級領導匯報請示,卻因怕麻煩而試圖簡化審批手續,以投機取巧、強詞奪理等方式強行要求印章管理員用印,一經查實,扣罰當事人當月工資500-1000元。
三、部門印章使用必須登記填表作為原始憑據,如經檢查發現使用印章沒有履行登記審批手續或者不按要求登記的,每次扣罰各部門兼職印章管理員當月工資200元,扣罰該部門負責人當月工資300元。
第十二章附則
印章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為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防范印章的使用風險,明確印章使用責任,確保印鑒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特制定印章保管和使用有關規定。
二、批準和解釋
(一)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的各種印章管理,具體包括:
(一)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
(二)企業法人章;
(三)財務部使用的收款、發票等業務用章以及財務專用章。
四、控制要求
(一)印章的.刻制。公司印章統一由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刻制。各部門若因業務需要需刻制有關印章,應向公司提交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授權有關部門辦理。
(二)印章日常保管。各部門領用公司印章后,各部門負責人為印章的第一責任人,日常保管人員為第二責任人,嚴格按照各印章使用要求規范用章,并做好登記。
五、印章的使用
(一)企業法人、財務專用章、現金收取、發票等業務用章由財務部門保管,保管部門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做好審核、管理和使用。
(二)公章、合同用章由辦公室保管,個人和部門使用嚴格履行以下程序:
1、使用申請人填寫用章內容,并由蓋章人核對確認;使用申請人簽字,總經理簽字,蓋章人簽字后蓋章。如總經理外出,需電話請示獲經同意后先蓋章后補充簽字。用章情況,保管部門應做好明細登記,以備日后查驗。
2、有關合同、協議、文件用章時,如有經辦人、代理人、負責人簽字等欄目,一律由當事人或授意領導簽字后再按以上程序申請用章。
3、嚴禁借出公司印章,若因特殊原因需借出印章,用章申請人必須報總經理核準后,用章申請人簽字并《印章使用申請單》,注明借用原因和外帶時間方可外帶;公章歸還后由借出人要核對并登記歸還時間,外帶公章不得從事與申請事項無關的工作;
4、嚴禁在空白打印紙、信箋紙、介紹信、合同上蓋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意并備案。
印章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三章閱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會見被告人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審閱起訴書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六章調查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七章撰寫辯護詞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八章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九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制度9
為了進一步規范鎮政府公章的管理與使用,既方便群眾辦事,順利開展工作,又體現鎮政府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確保印章正常使用與安全保管,特作如下規定:
一、政府公章使用范圍
1、以鎮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
2、對外聯系工作需鎮政府開具的工作介紹信。
3、向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的工作報告、請示、報表、情況反映等。
4、以鎮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等。
5、需開具證明的其它事項。
二、印章管理
1、實行登記制度。除常規報表外,按時間、用印部門、內容、經辦人、批準人等項目登記后方可用印。
2、政府公章由黨政辦主任保管、使用,并對公章使用情況做好登記。
3、公章管理實行登記與審批相結合制度。凡是以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等重要事項用印必須請示鎮黨委書記、鎮長批準同意后方能用印;一般事項(如戶口遷移、有關證明、民政救濟、計生文書、報表;各種上行報告、各村、部門單位向上呈報的請示報告等)用印,經各線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后,由黨政辦主任審核同意,方可用印。
4、嚴禁開具空白信件。
5、印章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用印制度,對不符合用印規定的`,有權拒絕用印。
6、政府公章原則上不準帶離辦公室。如確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黨政班子成員在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填寫《公章外借使用登記表》,經黨政辦主任審核方可帶走。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印章管理制度10
集團印章管理制度是對企業印章的使用、保管、審批流程及責任歸屬等方面進行規范的制度,旨在確保印章的安全性,防止濫用,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內容概述:
1、印章的種類與用途:明確集團內各類印章的.用途,如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
2、印章的制作與啟用:規定印章的制作程序,啟用前的審批流程及啟用時間。
3、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定印章使用權限,規定何時何地可以使用印章,以及使用印章需要的審批手續。
4、印章的保管:明確印章的保管責任人,規定保管地點和方式,確保印章安全。
5、印章的停用與銷毀:規定印章停用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廢棄印章的處理方法。
6、違規處罰:設定違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以增強制度的約束力。
印章管理制度11
目的:加強公司印章管理,保障業務工作而高效。
范圍:公司各部門
權責:部負責公司印章保管和監印,對印章遺失和誤用負不可推卸的責任。
內容:
一、印章的種類
1.印鑒: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業務專用印章。
2.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在公司范圍內有效應)。
3.簽字章:刻有公司領導簽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規定
1.與公司發展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單位名義對政府、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印鑒。
2.以公司名義對機關、企事業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范的核決等蓋公司印鑒或領導簽字章。
3.因公司業務需要而以部門名義在授權范圍內對廠商、及內部規章典范的核決文件由領導簽署的,蓋公司印鑒或部門章。
4.各部門在以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及對于公共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三、印章的監印
1.公司印章由財務部負責人監印。
2.業務專用章得由公司領導指定監印人。
3. 領導簽字章由領導指定監印人。
4.部門章得由部門負責人監印。
5.印信帶出外用應完善借用手續和指定監印人,監印人對印章使用負責。
四、印章蓋用
1.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以主管領導核準后,連同審核的文件文稿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對未經領導審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五、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告外,并應依法公告作廢。
四川xx建材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8日
印章管理制度12
事業單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一、印章的保管
1、監印員專門負責印章的'保管使用,一切用印須經監印員。印章保管要專柜加鎖,節假日時間長或暫停使用時應加封條。
2、原則上不得將印章帶出機關或單位使用。需要套印的,監印員必須親自到現場監印,不可捎帶。
3、印章要注意保養,及時清洗,以確保用印清晰。
二、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須報經領導同意,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2、對需加蓋印章的文書內容必須認真審閱,尤其是一些特殊情況用印,更要審閱清楚。
3、建立用印登記制度,每次用印經辦人必須將時間、內容、批準人、用印數等項目填寫清楚。
4、蓋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直觀便于識別,不能蓋歪和顛倒,不能壓正文。印章不能蓋在空白紙上。
5、一律不準為經濟合同、拆借資金擔保用印,嚴禁擅自用印,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給予處分。
印章管理制度13
一、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各物業項目管理處。
三、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到集團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四、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鑒借用審批表》,征得其部門主管同意,并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準,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五、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印章管理表》后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匯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六、銀行印鑒章管理
(一)印鑒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鑒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鑒章。
2、上班時間,印鑒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鑒章必須放入柜,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鑒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注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鑒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進行登記。
印鑒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準后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鑒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后,予以刻制。
七、違紀處理
1、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借用審批表》、《印章管理表》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匯總存檔。
印章管理制度14
印章是公司權利的信物,為了正確使用和發揮印章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印章由總經理簽發,公章、合同章由行政部經理保管,支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出納保管,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會計保管,公司印章由行政部統一刻制后,交各部門自行保管使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須交行政部,不得自行保存和銷毀。
2、公司印章一般不準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需外出者須經總經理批準,并履行登記手續,由印章掌管人等兩人以上共同外出監督使用。凡因公司印章帶出使用而發生任何后果,必須追究其責任。
3、凡需用章的合同、協議書、文件、報告、財務報表等必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字后方準使用公章,如需用公司業務章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審批簽字。
4、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印章,不蓋空白介紹信,不幫忙寫介紹信。凡使用公章必須造冊登記或留底稿,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決定。需說明事由、姓名、時間存根和便函內容要一致。
5、開出的介紹信、便函,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令的規定,不準弄虛作假,不能假借公司的`名義為私人開具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介紹信或便函。
6、公司印章的使用,凡發出文件,由總經理批準,可使用公司印章。范圍如下:
(1)呈報上級機關(股東會、董事會及工商、稅務等主管部門)的請示、報告。
(2)對公司下屬部門的指示、通知、批示、批復、獎懲、任命、通告、制度條例的頒發等。
(3)有關重要計劃、報表、預決算等等。
(4)對上級與其他單位的公函、便函必須由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經管理部審查方可用印章。
8、公司員工一切應以公司利益為重,自覺遵守用章制度,保守公司機密,不得泄露用章內容。
印章管理制度15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
1、經總經理授權由綜合部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啟用、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2、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時予以登記和審批;(說明:未辦理此項手續可在辦法頒布之日補辦)。
二、保管及使用:
1、公司公章、業務章由財務部保管,合同章由綜合部保管;
2、保管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總經理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4、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填寫印章申請使用單,載明事項,按下述審批程序審核,經同意后,由兩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攜帶使用。
三、審批:
3.1公章、業務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若需加蓋印章,經辦人填寫“印章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審批;
3、財務部蓋章,并存檔保管;
4、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在空白單證、紙張上加蓋印章。確因業務需要,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方能蓋章;
5、已蓋公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毀。
3.2合同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若需加蓋印章,經辦人填寫“印章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審批或補簽;
3、綜合部蓋章,并將合同正本存檔保管,合同復印件由綜合部當天交給財務部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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