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現如今,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高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高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止高溫對人體的危害,改善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條件,預防中暑,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公司高溫作業職業衛生管理的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職業衛生教育。
1.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存在高溫的作業場所。
2、引用標準
GB4200高溫作業分級
GB934高溫作業環境氣象條件測定方法
GB5701室內空調至適溫度
GB2759冷飲食品衛生標準
GB935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限值
3、術語
3.1高溫
作業場所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作業場所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時的車間空氣溫度。
3.2高溫作業
職工在作業場所接觸高溫的作業。
3.3生產性熱源
系指生產過程中能夠散發熱量的生產設備,產品和工件等。
3.4同類崗位勞動時間與平均勞動時間率
系指1個勞動日內各崗位的勞動與休息時間分別歸類,統計同類崗位勞動時間。平均勞動時間率系指工作日內凈勞動時間與工作日總時間的百分比(包括離崗1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連續跟班記錄3天的平均值。
4、作業管理
4.1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4.2車間內作業場所夏季允許氣溫上限,應按當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同作業場所與室外允許溫差之和計算;如某些作業場所的氣溫,在采取一般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1-2℃。
4.3根據不同生產工藝流程和廠房建筑條件,應從總圖、工藝、建筑、通風與隔熱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溫治理措施。
4.4在生產中凡能放散大量熱量的生產過程和操作過程,對新建工程應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操作,非自動化、機械化的舊有廠房應盡量加以改進。
4.5新建廠房在確定建筑方位時,應做到避免西曬,如不能避免時,應增添防曬建筑結構或采取其它防曬措施。建筑物屋頂圍護設施應有隔熱措施。
4.6隔熱
4.6.1在較長時間內直接受到熱輻射影響的作業場所或工作室,當輻射強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時,應采取水幕、隔熱水箱、隔熱屏等隔熱措施。
4.6.2對職工經常停留的高溫地面或靠近人體的高溫壁板,當表面平均溫度高于40℃時,也應采取隔熱措施。
4.6.3屋頂高度在5m以下,通風情況較差者,可采用開設天窗或層頂搭設涼棚、使用隔熱層或噴水等降溫措施。
4.6.4廠區綠化面積應達國家綠化標準的規定。
4.7通風
4.7.1自然通風
4.7.1.1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廠房,其方位應根據主要進風風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導風向,盡量布置在熱源的上風側;廠房的長軸與夏季主導風向盡量垂直。
4.7.1.2歷年最熱月份平均氣溫高于或等于28℃地區的輔助建筑,可采用通風屋頂。
4.7.1.3高溫車間應采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排風口,進風口下緣距地面應不高于1.2m,天窗應裝有擋風板。
4.7.1.4當生產工藝無特殊要求時,炎熱地區的廠房宜采用敞開型或半敞開型。
4.7.2機械通風
4.7.2.1煉焦焦爐等高溫作業場所或操作室的所溫,當不能達到衛生標準或熱輻射強度大于2.1J/(平方厘米/min)時,應設置局部送風或空調設施。
4.7.2.2氣溫高于35℃,熱輻射強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煉、澆鑄與軋鋼等高溫作業場所,可采用噴霧風扇降溫,其風速應控制在3-5m/s,霧滴直徑應不大于100,以小于60為宜。
4.8使用地道風時,必須先將地道內的臟物清除,排出污濁空氣,空氣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4.9使用循環通風時,必須經過空氣凈化處理,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4.10對鉗式吊車司機室、均熱爐揭蓋機操作室、攔焦車及熄焦車操作室等特殊高溫作業操作室,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在采用冷風機組或空氣調節機組時,室溫一般為24-28℃。
4.11在高溫作為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工間休息室,室溫可在28-30℃,在煉焦爐頂等特殊高溫作業場所附近的工間休息室,如采用冷風機組或空調機組時,室溫以25℃左右為宜。
4.12清涼飲料與防暑藥品的供應。
4.12.1應按規定供給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人員茶水、含鹽汽水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4.12.2鹽汽水含鹽量一般采用0.1-0.2%。鹽汽水水溫以8-12℃為宜。
4.12.3鹽汽水等飲料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4.12.4飲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據個人需要自由飲用為宜,不應暴飲。
4.13暑季作息時間
4.13.1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工作中應多次輪換作業,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4.13.2在暑期,不應占用職工的業余時間,并應按上班班次調整單身同班次職工住宿。
4.14應為露天作業的職工設置防陽光暴曬的休息場所。
4.15個人防護
4.15.1應發給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職工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4.15.2凡受粉塵嚴重影響的冶煉等高溫作業職工,應發給防護眼鏡。
4.15.3應給高溫作業職工設置保存和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設施。
5、健康管理
5.1健康檢查
5.1.1凡屬新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前,必須進行全面系統的體檢,如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者,應嚴禁參加高溫作業。
5.1.2高溫作業職工定期體檢間隔時間,按高溫作業條件分級及職工健康情況而定,應安排在暑季前進行。對III、IN級高溫作業的`重點工種,每年體檢一次,其它工種2-3年體檢一次。體檢項目應著重心血管系統的檢查,經體檢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者,不宜從事高溫作業并應及時妥善處理。
5.1.3高溫作業的職業禁忌癥是:有嚴重的肺臟、心血管疾病(如活動性肺結核、持久性高血壓等)、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腸潰瘍、肝和腎等疾病。
5.2應建立高溫作業職工健康檔案,并由企業的職業衛生防治處室或醫療單位保存和管理,調動工作時將檔案轉交新單位。
5.3公司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熟練掌握中暑搶救知識和治療方法,在暑季應深入高溫生產現場開展巡回醫療工作。
5.4如遇發生中暑時,應就地搶救。對重癥中暑患者應就地搶救后立即送往醫院。
5.5對確診為中暑及職業性白障患者,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職業病管理,并享受職業病待遇。
6、職業衛生教育
6.1就業前教育
6.1.1凡屬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職業衛生教育。
6.1.2教育內容包括: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正確的作業方法,在作業時防止高溫危害的措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發生中暑時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6.1.3經教育后,通過考試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參加高溫作業工作。
6.2就業中教育
6.2.1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期間,必須繼續接受本崗位的職業衛生教育。
6.2.2教育內容包括:
a.本崗位接觸高溫的特點及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情況;
b.本崗位高溫危害應采取防暑降溫措施的知識和應用等。
6.3提高教育
6.3.1凡從事高溫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科長)、廠長(處長)以及車間安全員、安全處(科)的安技人員,都必須接受職業衛生的提高教育。
6.3.2教育內容包括:
a.高溫對人體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b.有關防暑降溫的衛生法規和文件;
c.中暑時搶救的組織與操作技術。
7、附則
7.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7.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環保處。
高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夏季露天作業的施工現場,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可采用活動布幕和搭蓋涼棚等安全措施,以減少作業人員的`太陽輻射度。
第二條、夏季溫度較高期間,可根據施工生產需要,合理安排勞動作業時間,在氣溫較高的條件下,早晚工作、中午休息,盡可能白天干“涼活”,夜間干“熱活”,避開高溫時間作業。
第三條、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在露天氣溫較高條件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穿防護工作服,不準赤上身、赤腳作業,以防止太陽輻射度。
第四條、在夏季施工作業期間,要加強清涼飲料供應管理工作,改善職工的伙食和住宿條件,清涼飲料要專人負責,供應到位,防止污染,保障清涼飲料清潔衛生,防止清涼飲料變質。
第五條、在夏季施工作業時間,發放必要的防暑降溫藥品,預防中暑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如果發生重癥中暑,應立即采取急救治療或送當地醫院治療并及時上報,組織調查中暑原因,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重復性中暑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旱夏季施工過程中的身體健康。
高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健康,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廠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三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五條各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企業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夏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七條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八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期監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九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十條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一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二條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間,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三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四條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五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含鹽清涼飲料。
第十六條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組織措施
第十七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九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熱輻射,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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