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為了進一步規范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減少員工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原國家電信總局《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結合上海電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以規范員工及外協施工人員的操作行為,確保線路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一、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欄(輔以紅白帶),晚間必須增加使用紅燈等警示標志,以便行人和車輛注意。
二、為了保護行人、車輛和作業人員的安全,在下列地方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1)在道路拐彎角處;
(2)有礙行人和車輛通行處;
(3)跨越道路線,需要車輛暫停通行處;
(4)挖掘的.坑、洞、溝處;
(5)揭開蓋的窨井處;
(6)架空電纜接續處;
(7)敷設人井、架空電纜和光纜處。
三、在鐵路、橋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業,不得使用紅旗和紅燈,以免引起誤會而生意外,應使用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志。
四、車輛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標志。
五、在道路上進行占路施工必須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八章第五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設施發生故障急需搶修時,搶修單位在組織搶修的同時,應立即報告公安部門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門;兩日內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須申辦或補辦《道路施工許可證》”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組或施工隊伍,在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了望和其它現場安全事項。
七、占路施工前必須首先做好場地護欄警示標志,根據需要做好護欄工作,盡可能少占場地,確保道路暢通。
八、在人行道(包括行人任意走動的場所如集市等地施工)、應在四周設立護欄,不留間隙。
九、在快、慢車道上施工時,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據來往車輛方向設立1—3個方向護欄。
十、施工現場如遇環境復雜、交通繁忙,應指派專人維護秩序。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留遺棄物品和液體,保障道路暢通、市容整潔。
十一、施工現場的護欄必須使用顏色鮮明、涂有反光漆的路架和紅白帶、夜間紅燈須懸掛在醒目處。
十二、施工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夜間在交通繁忙路段工作人員必須穿著反光背心。
十三、架空掛墻施工只能一人在梯上作業,還需要一名作業人員在現場監護。同時在以下場所必須同樣做好護欄、醒目標志(以紅白帶為主),防止車輛或行人撞擊梯子以及空中物體墜落傷及行人;
(1)人行道、車行道;
(2)行人任意走動的場所,如集市、商場等;
(3)新村、住宅區內人員和行走區域。
十四、在占路施工時若本規定與交通管理部門規定有矛盾時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十五、在施工中的其它安全如:器材搬運、挖溝、打洞立桿、登高和井下作業等均按《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中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進行操作。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1、范圍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同時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2、職責
2.1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在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應在安環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在申請臨時用電前,由生產部專門人員對其作業環境現場檢查后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生產部對用電單位的作業條件進行確認,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準確填到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
4)臨時用電作業期間,用電單位和生產部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2.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由生產部存檔,第二聯交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2)臨時用電結束后,安環部及時將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登記到臨時用電作業臺帳。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2.3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涉及的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手續。
2.4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有效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2.5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3)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4)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5)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6)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2.6電工工段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2.7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公司有權予以停止供電,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2.8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1.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礦井防塵管理系統,嚴禁干式作業。要堅持行之效的以風、水為主,采用風、水、密、護、革、管、教、查綜合防塵八字方針,確保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單位負責人要注重對員工的個體防護工作。對從事塵毒作業的員工防護信息建立檔案,定期組織體檢,并組織崗前防塵防毒知識教育和培訓,按時發放合格的防塵用品,經常性檢查督促其正確配戴和使用。
3.按規定對礦井通風系統、風速、風質、風量、供水量、水質、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氣象條件進行定期檢測。對達不到標準的項目,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1)礦井風量、風源質量,應每季測定1次。
(2)作業面的風速、風質、風量日常檢測。
(3)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①總粉塵含量:鑿巖工作業面應每月測定1次。
②呼吸性粉塵含量:采掘工作面接塵人員每3個月測定兩次;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③作業地點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4)每月至少測定1次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溫度、濕度、風速和氣壓等)。
(5)礦井空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測定1次。測定地點主要包括作業點、主要巷道、重要機房等。
(6)井下空氣成分的取樣分析,應每半年進行1次。
4.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是否每年測定2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塵可不作測定)。
5.嚴禁干式鑿巖。鑿巖機最低供水量:手持式鑿巖機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鑿巖機5l/min;中深孔、深孔鉆機10l/min,每年至少測定1次。
6.建立檢測檢驗臺賬、存檔和分類整理歸檔。要將礦井通風系統、風速、風質、風量、供水量、水質、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氣象條件、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鑿巖機最低供水量等項目的測定結果,逐月進行統計分析,并告之相關人員。
7.礦井通風安全設施要設置警示牌,各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道中要建立測風站、設置測風牌。
8.堅持合理的采掘順序,各采掘工作面之間,不應采用不符合井下空氣質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塵源、所需風量、風速和溫度等)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溜礦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礦(巖),防止污風循環;溜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口要安裝噴霧灑水裝置或采取其他降塵措施。
9.井下機電硐室和內燃設備安裝地點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干砂池。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復審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橋孔兩側應按章設置標志信號和慢行信號,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發生過往船只、漂浮物對水上施工設施、構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慮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澇以及實際施工的要求,設計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橋、平臺、護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響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進行重要的施工作業或預制梁安裝時,必須事先做好短時間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業,保證通航凈空的前提下必須張掛安全網;
六、凡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必須配備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組織專人負責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業人員必須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單獨作業,還必須具備熟悉水性、會游泳的基本條件;
八、水上打撈工作應由專業潛水作業人員進行,根據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所有施工船只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船只必須錨定,嚴禁超載;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計劃,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保護員工健康安全,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除固定動火區(機修班專門的維修場所,有醒目的標識范圍)外所有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承包商動火嚴格參照本規定執行。
3、引用標準、文件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xx)
《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xx〕62號)
《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安監〔20xx〕132號)
《南通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監〔20xx〕279號)
轉發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東安監〔20xx〕83號)
4、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各種臨時作業活動。具體包括各種電焊、氣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和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及電鉆、風鎬、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5、職責
5.1主要負責人職責
5.1.1審批特殊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1.2對涉及特殊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1.3對特殊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2分管負責人(總工程師或安全總監)職責
5.2.1審批一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2.2審核一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2.3對涉及一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2.4對一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3安全環保部主任職責
5.3.1審批二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3.2審核二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3.3對涉及二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3.4對二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4安全員職責
5.4.1協助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4.2檢查動火作業人員資質和動火監護人員資格。
5.4.3保障動火專業檢測儀器的完好有效,對動火作業現場嚴格進行專業儀器檢測分析,填寫檢測分析合格后的數據,作為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
5.4.4對凡涉及一級或特殊級別動火作業的全過程實行“一票一錄像”,錄像至少保留三個月。
5.4.5隨時檢查作業現場狀況,發現違章或動火作業安全條件發生改變時,有權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5動火所在單位職責
5.5.1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分級定義標準,確定動火作業級別。
5.5.2編制動火作業任務單中動火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應急預案。
5.5.3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
5.5.4對動火作業現場是否具備相應動火條件進行初審。
5.5.5對動火作業相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
5.5.6發現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條件改變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6動火作業人職責
5.6.1在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區域、內容和時間。參加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議。
5.6.2檢查保障動火作業器具安全可靠;嚴禁把動火器具借給沒有動火資質的人員使用。
5.6.3嚴格執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證及操作規程的相關要求,服從作業監護人和屬地監督的監管。
5.6.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5.6.5動火作業結束時負責清理作業現場,確保現場無安全隱患。
5.7動火監護人職責
5.7.1熟悉動火作業區域、部位狀況、工作任務和存在風險,對動火作業實施全過程現場監護。
5.7.2檢查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有權糾正或制止違章行為。
5.7.3發現作業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改變時,及時要求停止作業并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5.7.4會熟練使用相關消防設備、救護工具等應急器材,可進行動火突發緊急情況下的初期處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特殊級別動火和一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B。
6.1.2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實的,一律禁止動火。
6.1.4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操作依據,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同一地點、指定的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6.1.5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1.6動火地點具體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
6.1.7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監護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崗位熟悉工藝且是班組長以上人員擔任或是車間的公司義務消防隊員擔任。
6.1.8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安排一級和特殊級別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園區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6.2作業分級
公司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特殊動火級別最高。
6.2.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和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
6.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6.3作業現場安全要求
6.3.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6.3.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6.3.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3.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6.3.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6.3.8 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6.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6.3.10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4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6.3要求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6.4.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4.2必須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公司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動火作業單位的負責人、生產部、設備部、安環部負責人和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園區消防中隊到現場監護。
6.4.3動火作業前,公司主要負責人要召集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技術部、生產部、安環部、設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討論動火事宜,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4.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6.4.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6.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5.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6.5.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6.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6.5.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6.5.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6.5.6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6.6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6.6.1高處動火作業
(A)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B)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6.2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A)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嚴禁將氧氣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間。
(B)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項目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圍內,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6.7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6.7.1動火作業任務單一式兩份,第一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第二聯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持有。
6.7.2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第一聯動火所在單位持有;第二聯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第三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
6.7.3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7、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需要動火作業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公司級分管領導詳細報告,待公司級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相應動火級別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和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
7.1.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和填寫完動火作業任務單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任務單上簽字。
7.1.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作業任務單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最終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才可以動火作業。
7.2二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2.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主管部門領導詳細報告,待部門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
7.2.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7.3.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審批人簽字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才可以動火作業。
8、相關記錄
8.1動火作業任務單
8.2動火作業許可證
8.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8.4高處安全作業證
8.5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
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
第1條為貫徹執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999年第13號令),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下列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
一、電工作業;
二、鍋爐(含水質化驗)和壓力容器操作作業;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金屬焊接(含氣焊)作業;
五、登高架設作業;
六、單位內行駛機動車輛的駕駛作業;
七、爆破作業;
八、國家規定的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業。
第3條公司(處、廠等)、項目經理部(或相當一級)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勞動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需求、培訓和考核、取證以及復審等工作的計劃,并組織落實;
第4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進行特種作業獨立操作:
1、年滿18歲;
2、沒有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備相應工種作業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術知識;
(四)在本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滿2年并經過考核發證單位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或者受過特種作業教育并在本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滿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學校、職業高中)、高等院校畢業生;
第5條人力資源部門每2年組織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復審考核,對其勞動安全理論、實際操作和身體健康情況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第6條在特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的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人員的監護和指導下進行特種作業操作,禁止獨立操作;
第7條公司范圍內的特種作業,必須由持有相應作業類別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操作,各單位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責任制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禁止任何單位使用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操作;
第8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操作證》規定的本種作業范圍內,嚴格按照本種作業安全技術規程操作,并隨身攜帶《操作證》,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保護監察員的監督檢查;
第9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10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處、廠)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對使用無《操作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獨立操作的單位,處以500元罰款,對無證操作人員處以200元罰款;
(二)對超出本種作業范圍或違反安全技術規程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處以200元罰款;
(三)對偽造、涂改、轉讓《操作證》的,每證處以100元罰款;
(四)對違反本規定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按照公司傷亡事故處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11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9
1、生產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坑溝、池必須有蓋或圍欄,原材料、器材、廢料應合理分類堆放,不妨礙操作、通行和裝卸;
2、廢料必須及時清除,人行道必須暢通無阻;
3、生產設備必須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不準超溫、超壓、超負荷和帶病運行;
4、生產現場必須保證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過期滅火器必須更換;
5、壓力容器專業人員必須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進入生產現場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將頭發露出帽外,不準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長大衣等;
7、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8、從事可能被傳支機械絞、輾傷害的作業,不準戴手套、長圍由或其他佩物上班,嚴禁用工具或身體接觸機械的'運動部位;
9、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2m以上)或下料倉、坑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從事電氣作業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10、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區域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明火作業;
11、作業現場的電力線路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規范敷設,嚴禁亂接亂拉;
12、保持作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未經相關人員的允許,不準任意拆除或移動。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確保勘測外業施工現場登高作業生產活動中,操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儀器設備的工作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適用于測量作業;高空操作等登高生產作業。
3職責
3.1項目技術負責人為登高作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
3.2項目經理應熟悉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對登高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
3.3項目部安全員,適時把握危險源并實施防范策劃,督辦日常登高作業安全工作。
4工作內容
4.1工作要求
4.1.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適時組織宣傳教育,使員工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安全保護意識。
4.1.2針對項目現場測量情況,做好危險源初始識別、評價,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有關禁忌癥的人員,禁止從事相關登高作業。
4.1.4加強日常性的安生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
4.1.5每月一次由測量員對登高作業的器具進行檢查,并記錄。
4.2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4.2.1高空作業分級
只要從事在墜落高空離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墜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稱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分為三級:
4.2.1.1一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5米。
4.2.1.2二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5米―15米。
4.2.1.3三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15米―30米。
4.2.1.4特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業場地要求
4.2.2.1確保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和空間。
4.2.2.2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4.2.2.3操作平臺有開口部的,要安裝扶欄或安全網;
4.2.2.4確保作業區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4.3.1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員,禁止從事高空作業。
4.3.2在工作區的每個人都要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區時不得佩戴會被鉤住、掛住的珠寶首飾或其它裝飾品。頭發及胡須不得妨礙防護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設施設備的選擇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帶必須完好并適合于該項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帶配有的短繩必須用尼龍或強度相當的材料制作;短繩的長度必須能夠調節。
4.4.2所使用的梯子,應保證踏板完好無損,無缺陷及開裂現象,立腳無彎曲變形。
4.4.3施工現場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鋼管腳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腳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應經檢驗合格(安全帽必須經過沖擊實驗和防觸電保護實驗)。
4.4.5基本裝備應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換購買廠家,則采購管理者應對新采用的基本配備的'質量、安全性能進行評估。
4.5高空作業實施要求
4.5.1作業現場要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必須醒目,并得到妥善保護。
4.5.2高空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器具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4.5.3離地面2m以上高度作業人員,應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4.5.4高空作業現場應指定專們監護人員,監督高空作業人員遵守規章制度,防護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發現危險情況時責令其停止作業。
4.5.5員工進入施工區必須戴檢驗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業人員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梯子的閉鎖部件應完好,底部堅實防滑。
4.5.8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4.5.9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業必須辦理高空作業審批手續,“高空作業審批表”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現場安全負責人審批,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編制:
審核:
批準: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
1.油漆工人必須經過防火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才能從事油漆作業生產。
2.油漆車間、小組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制定,并隨時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3.油漆場所應建立和落實班(組)日檢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油漆作業場所,禁止吸煙,禁止穿帶有鐵釘的鞋和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工作地點。
5.油漆車間確需動火檢修焊接時,必須經車間消防責任人和消防安全員到現場檢查合格,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才能進行。并應辦理動火批準手續,動火時應停止油漆作業,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油漆車間應設置強力通風和抽風設備,自然通風條件要好,在遇火災險情時應立即關閉通風和抽風設備。
7.油漆作業場所禁止電加熱設備,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8.油漆車間不準積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積貨物,保持通道暢通。
9.油漆作業場地和調漆房必須經常打掃,隨時清除漆垢、干殘渣和可燃物。
10.油漆小組的調漆房只準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釋劑用量,油漆和稀釋劑應選擇安全地方妥善擺放,油桶應蓋好,防止揮發或遇火燃燒。
11.油漆車間、調漆房、烘房的門應一律向外開啟。
12.油漆作業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安裝、維護。
13.油漆車間的電氣設備和照明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線路應穿管敷設。
14.油漆車間調漆房的.閘刀、配電盤、斷路器應安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15.凡是噴漆設備均應安裝靜電接地裝置,以防靜電聚集。
16.油漆和溶劑應儲存在干燥、陰涼、通風、隔熱、無陽光直射的庫房內。
17.庫房三十米內不許動用明火,不許吸煙,應有“嚴禁煙火”的標志
18.油漆庫人工堆碼不宜超過1.8米,防止“倒垛”事故發生。
19.油漆車間、調漆房、油漆倉庫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和干沙。滅火器應經常檢查。
20.油漆車間發生火災后,首先應立即撥打119報警,并把各種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切斷,立即進行撲救。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2
1、動火人員必須具有該專業知識和持有合格證書。
2、作業必須向管理處辦理申報手續,重點部位動火作業必須經消防部門批準。
3、管理處消防負責人接到動火申請時,須到現場勘察,確認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準,并與施工單位簽定防火責任書后才能施工。
4、動火作業接駁臨時電源時,必須按照公司臨時用電規定辦理,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源接駁處要有明顯警示牌。
5、動火作業現場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層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層易燃物品,并做好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6、動火期間,如作業人員暫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和檢查火種完全熄滅,并安排有關人員監護。
7、動火現場要配備滅火器材,做好現場防范工作。
8、動火作業期間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9、動火作業完成后,施工人員必須清理現場,消除火種。
10、一切與動火作業有關的人員和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深圳市臨時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3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內容:
1、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2、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一)密閉設備:如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二)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發酵池、垃圾站、溫室、料倉等。
4、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未經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5、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作業單位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人員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后再進入。
6、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7、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8、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9、作業人員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10、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作業單位應實施作業審批工作制度。作業單位或負責部門提出申請,經生技處和安教處審批同意,并辦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11、作業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12、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嚴禁在沒有監護人員的情況下作業。
13、廠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4、作業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15、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4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3.1閃電、打雷、暴雨;
3.2六級以上大風;
3.3鋼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當上述情況過后,必須經公司安全員和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各種作業設備,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恢復作業。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作,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8、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9、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2、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14、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5、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進行清洗工作時,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確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對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損壞。
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19、高空作業車在使用時必須使支撐臂有有效支撐點,并保證高空作業車水平(觀察車體水平儀確定)。風速高于10米時禁止使用高空作業車。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5
1、問題的提出
工程機械從規劃、設計、制造、銷售到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直至更新、報廢、再制造經歷了一個壽命周期,安全管理貫穿壽命周期全過程。在壽命周期的前一階段,即規劃、設計、制造、銷售階段,是生產型企業制造機械的階段,這一階段的安全管理,稱為機械安全認證,它是產品質量認證的一種,是對工程機械實物水平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認證;工程機械壽命周期后一階段,即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更新、報廢、再制造階段,是施工型企業使用機械的階段,這一階段的安全管理,稱為作業安全管理,即本文所指的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它的范圍包括作業人員、作業機械及作業環境等。
顯然,機械安全認證與機械作業安全管理是工程機械壽命周期全過程安全管理的不同階段,它們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沒有安全的機械,作業安全管理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作業安全管理的信息反饋,又有助于改善、提高機械的安全性設計。
筆者在近幾年的安全管理教學及宣貫《安全生產法》的過程中,深感工程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管理,其依據是《安全生產法》,而其管理模式應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的具體化。為此本文特提出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概念。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與質量管理體系(iso9000)、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共同成為后工業化時代全球推崇的過程管理方法。這三種管理體系共同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美國管理專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管理循環。pdca是plandocheckaction的第一個字母。p--計劃,d--實施,c--檢查,a--改進,如圖1所示。
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不是針對工程機械產品的本質安全,而是針對作業現場。現代的施工,機械化作業已成為必然,確保作業過程安全是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它是一個動態的,自我調整和完善的管理,它強調在作業過程中,通過建立與這一體系有關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職責、制度、程序過程和資源等,來保證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目標的實現。
工程機械壽命周期全過程安全管理在我國起步較晚,1997年11月經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授權,遵循國際通行準則建立了中國機械安全認證中心(ccms),公布了第一批工程機械安全認證檢驗實驗室,包括國家工程機械質檢中心(北京延慶)和長沙建筑機械研究院。
1998年,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提出了《職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1999年,我國開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研究。1999年10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同時下發了在國內開始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7月,國家經貿委正式組建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和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制定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范、指南、程序注冊等一系列技術基礎性文件,使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更加規范并易于和國際接軌。
2、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特點
工程機械的作業安全管理體系參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由5個方面、15個基本要素構成,其運行模式如圖2所示。該運行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實現該體系持續改進,通過周而復始地進行“計劃、實施、檢查、改進”活動使其不斷修正、完善和加強,從而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實現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
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在工程建設行業的具體化與專業化,針對特定的工程機械作業現場,它具有如下特點:
(1)強調結構化、程序化、文件化管理手段
(a)它要求施工企業不僅要有從操作手、維修工到項目經理甚至總經理之間的運作系統,同時還要有一個監控系統。施工企業通過這樣兩個系統確保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b)要求施工企業實行程序化管理,從而避免管理行為的隨意性,也避免了部門、崗位之間的管理矛盾。
(c)要求施工單位不僅要制定和執行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目標方針,還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該方針在管理活動中得到落實,保證管理、操作和維護按照已制定的手冊、程序、作業文件進行,從而符合強制性規定和規則。這些方針、手冊、程序和作業文件及其記錄構成一個文件系統。
(2)具有先進性。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建立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是施工企業作業安全管理的先進、有效的管理手段。先進性體現在把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研究確定影響作業安全所包含的要素,將管理過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學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基礎上。對每個要素規定具體要求并建立和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只要堅持“寫到的,就要做到”的原則,就能保證該體系的有效性。
(3)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不是一個孤立的管理系統,它是施工企業全面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如圖3所示。
(4)堅持持續改進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是它的核心所在,它充分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方針。實施有效的風險辨識評價與控制,可實現對事故的預防和作業安全的全過程控制。可對作業各工序實行評價,并在此基礎上進行體系策劃,形成作業文件,對各種預知的風險因素做到事前控制,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并對各種潛在事故制定應急程序,使損失最小化。
3、結束語
工程施工模式在經歷了人力機具施工、機械化施工后,正向著智能化施工方向發展,施工企業建立和實施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具有長遠和積極的效應,同時,也有助于施工企業完善和提高整體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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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23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06-29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