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
在當下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責任追究制度1
為全面落實安全責任,明確目標、加強管理,確保安全目標的實現,推進我園教育事業的穩步發展,特制定安全責任制及安全責任追究的細則。
園長為責任事故的第一責任人,對因管理不當而引起的.事故與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并有權追究下一層級人員的責任。
教職工因工作疏忽而引起的事故均屬責任事故,需追究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責任事故:
1、在崗位上,各人員職責范圍內,以誰分管誰負責為原則劃定責任范圍。
2、老師責任的劃定:
A、教師一人當班時,發生責任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B、在兩位教師同時上班時,發生責任事故的教師每人承擔50%的責任;
C、按規定兩教師應同時進班,而一人擅自離崗者承擔80%的責任(因公離崗不算);
D、幼兒在戶外活動中的安全工作,由各班教師負責;
E、幼兒午睡時,各班教師各負其責,應將本班幼兒安全的交給值班教師,期間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由當班教師負責;
責任追究制度2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1、全體教職工應自覺保護自己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崗位責任人,班主任、上課老師、梯間負責人、校門責任人等,擅離崗位、私自調停課、私自放假、提前放學、滯留學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失蹤、溺水等校內外傷害或財物損失的。
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不同程度傷害的。
4、水電管理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電路、水電設施等安全對有安全隱患的設備、線路、電器不及時維修被檢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5、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丟失、被盜而造成其它安全傷害事故的。
6、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經常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中出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癥不及時報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7、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等實踐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傷害或儀器損壞的。
8、各班或教職工在保管、使用學校物品、設備,如借閱圖書使用錄音機、信息技術設備等,時均應確保財產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或損壞。
9、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經行政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按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一定比例的經濟責任、年內不評優晉級、學區內實行工作崗位調整,報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3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原則:
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
2、教師: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3、上課:誰上課,誰負責;
4、活動:誰組織,誰負責;
二、責任事故處理程序:
1、同班內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蹲點年級領導、年級組長、班主任、雙方家長協調處理;再由雙方班主任、家長會同保險公司進行協調處理。
2、異班(年級)間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雙方蹲點年級領導、年級組長、班主任、家長協調處理;再由雙方班主任、家長會同保險公司進行協調處理。
3、學生傷害事故影響大,矛盾尖銳或學生群傷、死亡或學校財物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先報保衛科和政教處,再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調查處理;
三、安全責任追究制:
1、全體教職工應自覺保護自己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崗位責任人(班主任、上課老師、梯間負責人、樓梯值日、值周教師、值周責任人、門衛等)擅離崗位、私自調停課、私自放假、提前放學、滯留學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失蹤、溺水等校內外傷害或財物損失的。
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不同程度傷害的。
4、沒有嚴格執行學生課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課老師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通知班主任,班主任沒有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任課老師和班主任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學生失蹤或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等責任事件
5、水電管理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電路、水電設施等安全,對有安全隱患的設備、線路、電器不及時維修,被檢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6、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丟失、被盜而造成其它安全傷害事故的。
7、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經常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中出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癥不及時報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傷害或儀器損壞的。
9、每天上午第四節和下午第二節課的任課老師,下課前要提醒(告之)該班學生樓梯行走的路線,如沒有提醒(告之),學生在其他樓梯造成安全事故的。
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經學校班子會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按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一定比例的經濟責任、年內不評優晉級或報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報上級有關單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4
一、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
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XX
組員:XX
二、責任追究: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工作,對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要做到相關人員配備到位,設施齊全,指揮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長開展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對校園商店及學校宿舍負有檢查督導的責任。
管理員:全面負責學校宿舍管理工作,對在宿舍內發生的師生中毒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保安:全面負責校園師生服務部的'衛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對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的不良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衛生員:負責對師生進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對有關部門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做到隨時保證搶救藥品到位,搶救儀器正常使用。
伙夫:學校食堂衛生及安全負責人。
值班教師:做好現場救護并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將嚴肅處理,并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責任追究制度5
第一條
依據《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追究辦法》,按照鐵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專公司的要求,為規范對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哈大鐵路客運專線TJ-1標建立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
按照事故等級、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大小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和《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道部令第30號),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執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鐵建設[20xx]48號)。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人員包括:
作業隊隊長:孫志華
作業隊書記:趙光
作業隊副隊長:魏興宇、李健威、寧寶森
作業隊安質負責人:張濤
第四條
責任追究形式包括: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第五條
作業隊發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一般C類以上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大及以上事故,或連續發生因工傷亡、工程質量事故的作業隊隊長、副隊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到項目部匯報。
第六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追究,原則上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報股份公司確定后執行。
第七條
發生輕傷、重傷3人(不含)以下生產安全事故、一般D類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作業隊隊長、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C類及以上一般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大事故的,對作業隊隊長給予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對作業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較大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重大事故的,對作業隊隊長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對作業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對作業隊隊長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對作業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對作業隊隊長、作業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
一年內發生兩起(含兩起)以上同類或同類以上安全質量事故,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提升一檔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質量事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按有關規定上報,有謊報、漏報、遲報、瞞報情節的,在原規定處分基礎上提升一檔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對事故責任者觸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6
依法行政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總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依法辦事。為了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確保辦案質量,按照上級機關對建設行政執法的要求,結合本局行政違法案件查辦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負有管理職能的站、辦、室、股、處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受托單位執行人員)應當及時、主動、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職責,盡可能使違法違章行為在最短時間內發現和查處。如發生自己管區內的違法違章行為沒有被發現,造成嚴重后果,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按照工作失職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執法人員應公正執法。如發生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應當管理的不管理,應當查處的不查處;或者是故意擴大事實,顛倒黑白,加重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人員除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外,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執法案件錯案追究。如發生行政處罰案件在終局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或者通過與相對人協商處理予以賠償的.,相關人員按下列原則承擔責任:
1、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調查證據不真實,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調查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2、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法律依據不足造成的,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3、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執法程序的錯誤造成的,如果是調查取證階段造成的,由調查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處罰執行程序的錯誤,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4、行政案件的敗訴,盡管是由于證據或法律依據的不足造成的,但調查人員或法規人員在討論處罰的會議上或向有關領導已經說明存在問題而又難以解決的情況,局領導或局務會議仍然決定進行的行政處罰,則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領導或組織承擔相應責任。
5、如發生行政錯案,造成了經濟財物損失的,負有相應責任的人員應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的40%,并取消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
責任追究制度7
第一條為了監督和保障有關單位和行政管理人員更好地履行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職責,加強對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管理(以下簡稱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保護學校師生員工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學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學校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對相關責任者追究法律責任外,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時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的形式有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三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學校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主管校長負責制,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三)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
(四)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有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的,以及未經培訓考核上崗的;
(五)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六)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改進意見,未按衛生監督文書規定的時限進行改正的;
(七)發生食物中毒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態擴大的;
(八)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和未保留現場的。
(九)有其他與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四條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可提請學校所在地政府追究衛生行政部門的責任。
(一)未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或標準)發放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的;
(二)未按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標準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三)未對學校主管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律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四)監督檢查過程中,未能發現和提出學校食堂存在的明顯違法行為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提出改正意見并簽署衛生監督文書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在規定時間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食物中毒事故擴大的;
(六)未按《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七)有其他與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五條所屬學校發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提請學校所在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價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考核的;
(二)未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三)食物中毒發生后未及時趕赴現場組織處理和報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
(四)有其它與學校食物中毒發生直接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所指上級包括國務院教育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的傳染病暴發、流行的責任追究不適用本辦法。
責任追究制度8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托,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衛生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范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八、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九、水電工、微機員、電教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水電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
十、不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賣部不執行食品衛生法,購進、出售腐爛變質或“三無”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實驗員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
十三、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購、加工、操作、環境衛生等各個環節中有違反規定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將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9
第一條 為強化內部管理,整頓作風紀律,加強公司效能建設,提高辦事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后果的,需要給予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條 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所在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并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告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對部門負責人停職檢查。
(一)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部門領導不及時協調解決的;
(二)所屬部門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行為的;
(三)屬于部門審批、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牽頭部門不負責任或者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延誤工作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調離原工作崗位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待崗學習。
(一)對用戶推諉或者粗魯刁難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應當場辦理而故意沒有當場辦理的;
(四)不按要求,辦事拖拉,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用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戶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報的;
(六)應該給予用戶答復而不予答復的;
(七)對受理事項沒按規定分送承辦部門而造成延誤辦理的;
(八)應該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絕依法給予用戶補辦手續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濫用職權,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的;
(三)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的;
(四)不執行公司依法作出的決定的;
(五)其它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服務相對人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三)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四) 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九條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戶提出投訴應由營業部具體受理。其他部門接受用戶的投訴應直接轉交營業部或詳細記錄投訴內容后轉交營業部受理。
(二)調查。營業部對屬于業務范圍內的事件應認真調查核實情況、情節輕重,找出問題原因所在,嚴格區分責任,提交有關責任人簽字認可。不屬于業務范圍內的事件應移交公司紀委處理。
(三)報審。營業部或紀委對有關責任人擬定責任認定初步意見,報主管領導。
(四)認定。主管領導進行研究認定,重大問題可提請黨組進行研究,根據問題或事故的情節輕重,按照有關制度規定,提出最終責任認定意見。
(五)實施。下達責任認定處理意見,送達責任人或相關責任部門。
第十一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10
為切實做好學校食堂食品等安全工作,確保學生用餐安全,院餐飲中心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自查制度:
一、日常自查。日常自查工作內容分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產安全和油煙排放情況等四個方面。
設院食品安全監督員,專門負責全院食堂的日常自查工作,并對各餐飲公司自查情況進行督查。
每天早上8:10—8:30,由餐飲中心主任在院餐飲中心召開自查匯報會,依據自查情況,作出整改安排。
二、學生伙食監督管理委員會督查。由后勤服務中心指派專人組織學生監督員每天值班檢查,每天檢查情況報食品安全監督員處理,并做到每周有匯總反饋。
每學期召開兩次“你提我改”學生座談會,聽取學生意見,做到及時整改,確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務質量。
三、后勤服務中心抽查。每個月抽查一次,并現場召開檢查匯報會,便于對接整改。
四、院總務處檢查。每學期檢查一次,記錄存檔總務處。檢查情況反饋后勤服務中心,安排整改。
五、餐飲中心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需要,每學期至少安排一次“請進來食品安全查改活動”。邀請食品安全方面的專家來我校,現場指導安全查改工作,以提升我院食品安全防控能力。
六、整改與處罰。依據自查情況,整改時分清即時整改和限期整改兩種。
七、以上檢查材料均由院餐飲中心歸檔保存備查。
學校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度
一、學校要對全體師生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護及救助方法的宣傳、教育。
二、食堂一旦發現食品、飲水等有問題,要求學生馬上停用,并立即向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協助學校爭取急救措施和補救辦法。
三、學生一旦發現食物中毒現象,應立即報告班主任或課任教師和醫務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課任教師和醫務室或食堂應立即報告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四、按病人的情況立即送有關醫院治療,協助衛生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入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全校教職工齊心協力做好學生家長工作,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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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責任的認定
醫院每一季度的首月召開一次醫療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并認定上一季度各案醫療糾紛的性質與程度,最后認定其性質與程度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成員票決(責任人及責任科室成員應回避),以簡單多數票為準,相同票數按輕處罰(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有認定的性質、程度案件不參加投票,以該認定為準)。
(一)醫療糾紛性質的認定
醫療糾紛性質認定按情節及后果分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不可避免三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⑴醫學會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司法鑒定屬于有過錯且醫院承擔責任的)。
⑵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認定醫護人員違反衛生管理法律、、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⑴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⑵醫學會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但在分析意見中有提出醫方存在不足或缺陷。
⑶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
3.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是
a.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在醫療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c.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測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d.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f.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三種免責情形是
a.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b.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c.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3)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因難以預見或雖在預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范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二)醫療糾紛責任人、責任科室的認定
1.直接實施者本人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發生的為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但若為執行上級醫師(護師)醫囑、指示的,視情節承擔責任;過錯行為中,崗位職務(或職稱)最高者為主要責任人。
2.主要責任發時所在的科室為主要責任科室,次要責任人事發時所在的科室為次要責任科室。
3.責任科室的科主任、護士長對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區分醫療過錯與護理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三)醫療糾紛責任程度的認定
1.責任認定權限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室質控小組、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縣醫療糾紛調委會、醫學會、醫療司法鑒定、法院判決。
2.醫療糾紛經院外權威機構鑒定的,根據該鑒定機構意見確定責任程度。
3.醫療糾紛未經院外權威機構鑒定的,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損害后果中的作用來判定醫療糾紛的責任程度。
責任程度分為:
⑴完全責任(100%):指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
⑵主要責任(75%):指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⑶對等責任(50%):指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因素造成損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對等。
⑷次要責任(30%):指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⑸輕微責任(15%):指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二、醫療糾紛責任的處罰
(一)處罰的種類
1.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
2.年度考核
3.延遲晉升
4.降低職稱聘用
5.調離工作崗位
6.撤銷行政職務
7.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8.吊銷執業證書
上述7-8項行政處罰措施須報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醫療糾紛責任處罰
1.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5千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萬元;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
2.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5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延遲晉升1年。
3.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三、四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5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延遲晉升2年。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4.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二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5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降低職稱聘用1年,降低行政職務。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5.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一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5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3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降低職稱聘用2年,撤銷行政職務,調離工作崗位。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6.若出現次要責任人或次要責任科室,其處罰分別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科室承擔賠償費用的30%。
7.對科室負責人的處罰:醫院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含1萬)5萬元以下(含5萬)、5萬元以上(不含5萬)10萬元以下(含10萬)、1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分別扣發科主任或護士長1個月、2個月、3個月職務津貼(科副主任或副護士長應為其承擔30%),若醫療與護理均有過錯的,兩者均處罰。
三、責任人、責任科室的申訴權
1.對經由科室或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分析確定意見不服的,責任人及責任科室有權向醫院要求提起醫療事故鑒定。但經醫院復議,認為結論成立,提起醫療事故鑒定會導致醫療事故處理復雜化,醫院有權決定不再提起醫療事故鑒定。
2.對市級醫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不服的,責任人及責任科室可以向醫院要求提起上一級鑒定。但經醫院復議,認為鑒定結論成立,提起上一級鑒定會導致醫療事故處理復雜化的,醫院有權決定不再提起上一級醫療事故鑒定。
3.責任人、責任科室在行使申訴權時,若導致不良影響擴大、矛盾激化、后果加重的從嚴處罰。
4.在此之前醫院發文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5.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實行。
責任追究制度12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學校食品衛生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
(一)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條 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分別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實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八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實行食堂承包(托管)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三)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四)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六)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七)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八)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九)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第九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二)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三)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
(四)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不符合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檢查發現學校食堂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三)未按規定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的;
(五)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后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六)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七)未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第十一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二)督導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改進意見的,或對改進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三)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四)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或者未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六)未按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第十二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下列原則,分別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二)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三)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單位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13
為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保證五豐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五豐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五豐村級重大事務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
二、決策責任追究的對象為五豐村“兩委”班子成員,五豐村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應承擔決策主要責任。
三、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四、五豐村“兩委”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決策錯誤給村和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或引發重大群體性上訪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二)超越職權范圍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實施后,明知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進行決策的;
(五)應有本人做出的決策,推諉、扯皮不做決策的。
五、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五)責令辭職或罷免;
(六)給予紀律處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對于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可責令改正;情節較重,損害后果較大的,在責令改正后,要給予通報批評,決策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對于情節嚴重,造成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責令辭職或罷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酌情賠償經濟損失;對于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后果重大,影響重大的'特別嚴重過錯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后果發生的,視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追究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的決策責任;“兩委”其他成員造成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在追究決策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的領導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4
一、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副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1、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范圍內。
7、發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二、安機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負責駕駛員的.年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核,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負責審核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建全安全生產各種臺帳。
4、負責全公司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負責編制全公司車輛二維檢測臺帳,并督促實施。
6、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統一保險工作,并編制保險臺帳,及時做好投保,續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發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安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安機科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生產經營科長,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安機科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和客傷事故。
3、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產經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生產經營科長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四、公司安全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1、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負責公司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積極協助公司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定期對公司安全質量進行考核,監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并做好各類安全考核、管理臺帳。
4、認真填寫安全活動紀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準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臺帳。
5、定期對車輛的安全部件檢查并保管好安全資料臺帳。
6、按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7、嚴格控制事故費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 行政處分,并將事故發生率列為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五、安全檢(稽)查隊長及檢(稽)查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安全檢查管理直接責任。
1、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安全預控監控工作,掌握信息,為公司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
2、對重點人員、重點車輛、重點路段,不定期地組織人員上路、上線、上車檢查,并進行重點教育、重點跟蹤,現場辦公、及時糾正違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認真制訂上路、上線、上站點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并按計劃認真實施,健全公司車輛巡回檢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積極實施公司“事故隱患,危險點監控法”,按時參加安全例會,協助好安機科開展各項活動等。
4、開展安全生產“拉網式”、“地毯式”大檢查,嚴查安全隱患,并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須復查。檢查中應認真填寫記錄,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并按整改內容監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檢查臺帳和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建立一車一檔安全檢查臺帳,認真落實“三關一監督”工作職責。
6、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隊長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檢(稽)查員50—200元,隊長扣10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六、公司行政處分的種類。
1、警告;2、嚴重警告;3、撤消職務調離崗位;4、開除留用;5、除名
責任追究制度15
為了加強校內治安管理,確保師生人生安全和財產安全,預防和避免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為教育教學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制。校長與分管領導、分管領導與各處室負責人、班主任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明確責任,增強安全意識,加大安全工作落實力度。
二、對不認真貫徹上級治安管理規定和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治安秩序混亂,事故、事件不斷發生的部門,學校將給予嚴厲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三、經監督部門檢查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提出整改仍遲遲不落實,以至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災害或人身傷亡事故的部門,由學校給予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行政或經濟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損失較大金額財物,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及發生集體上訪、非法游行、罷課、罷教、罷餐行為的'部門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制度,不得參加各類評比、獎勵、晉職、晉級等。
五、對于人為責任事故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按上級文件精神進行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應及時報告,對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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