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15篇[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責任追究制度1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確保學校師生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校長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長、食堂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學校要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學校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內設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分管校長要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校長、分管校長對食品安全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加強對學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管理,并作好相關記錄,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時排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種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加大對食堂檢查力度。
3、檢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和落實情況。
三、對責任人的追究
1、學校校長、分管校長對以上工作檢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責令分別寫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臺帳記錄查找貨源,查找供貨人,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責任學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區衛監所按法定程序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2、責令銷毀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據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處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對受害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2
一、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副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1、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范圍內。
7、發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二、安機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負責駕駛員的年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核,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負責審核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建全安全生產各種臺帳。
4、負責全公司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負責編制全公司車輛二維檢測臺帳,并督促實施。
6、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統一保險工作,并編制保險臺帳,及時做好投保,續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發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安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安機科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生產經營科長,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安機科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和客傷事故。
3、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產經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生產經營科長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四、公司安全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1、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負責公司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積極協助公司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定期對公司安全質量進行考核,監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并做好各類安全考核、管理臺帳。
4、認真填寫安全活動紀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準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臺帳。
5、定期對車輛的安全部件檢查并保管好安全資料臺帳。
6、按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7、嚴格控制事故費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 行政處分,并將事故發生率列為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五、安全檢(稽)查隊長及檢(稽)查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安全檢查管理直接責任。
1、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安全預控監控工作,掌握信息,為公司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
2、對重點人員、重點車輛、重點路段,不定期地組織人員上路、上線、上車檢查,并進行重點教育、重點跟蹤,現場辦公、及時糾正違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認真制訂上路、上線、上站點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并按計劃認真實施,健全公司車輛巡回檢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積極實施公司“事故隱患,危險點監控法”,按時參加安全例會,協助好安機科開展各項活動等。
4、開展安全生產“拉網式”、“地毯式”大檢查,嚴查安全隱患,并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須復查。檢查中應認真填寫記錄,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并按整改內容監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檢查臺帳和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建立一車一檔安全檢查臺帳,認真落實“三關一監督”工作職責。
6、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隊長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檢(稽)查員50—200元,隊長扣10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六、公司行政處分的種類。
1、警告;2、嚴重警告;3、撤消職務調離崗位;4、開除留用;5、除名
責任追究制度3
一、成立安全事故責任評議小組,成員如下:
xxx:法人代表(第一責任人)
xxx:園 長(直接責任人)
xxx:財務后勤
xxx:教學主任、聘用教師代表
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原則
1、按責論罰;
2、以警示、教育為主;
3、主管部門負責人員管理責任,連帶追究;
4、追究時限不超過一學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挾私報復;
6、容許被追究人辯解。
三、責任追究程序
1、事故發生后,責任評議小組成員從多角度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受損程度;
2、評議小組根據了解的情況討論分析事故責任的劃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將評議情況面告責任人,聽取責任人的解釋,根據實際情況復議追究方案;
4、根據事故的輕重依程序作出公開批評、扣獎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稱職)、解聘(考核不稱職)等處理,嚴重的報由上級行政機關處理;
5、一般事故一周內處理,重大事故二周內處理,特大事故一月內處理;
6、追究結果實行存檔、公示、上報制度。
四、本責任追究制度在教職工會議上通過后實行。
責任追究制度4
為使全體教職員工更好地履行職責,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盡量避免和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和差錯,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快速高效運行。經研究決定,建立并實施《責任追究制度》。
適用范圍:
凡在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出現失誤和差錯,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追究對象:
有過錯的.直接責任人及負有失職、失察責任的處室負責人和學校分管領導。
實施辦法:
1、由于學生違反紀律,和教師違反教學管理常規,而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及校長不在校時校內一切責任事故,由校長負主要領導責任。
2、由于學生違反紀律和學校規定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分管校長負具體領導責任。
3、由于管理不當違反操作常規和有關要求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各組室負責人負主要責任;由于各組室負責人工作失職、疏忽、違反操作常規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相關負責領導負相關領導責任。
4、由于教師違反教學管理制度和課堂教學常規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教導主任負具體領導責任。
5、由本班學生因違反紀律、學校要求規定,有不安全隱患未及時上報;電、火使用管理不當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班主任負直接管理責任。
6、由于違反教育教學管理要求、規范或工作失職疏忽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任課教師負主要直接責任。
7、由于失職、疏忽、不細心、校外人員來校、師生離校后的電火管理不到位且有事未及時報告而出現的一切責任由門衛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若發生以上責任事故,視情對當事人作出談話誡勉、通報批評、書面檢查和經濟處罰等處理。組織所在處室進行原因分析,舉一反三,查找問題和不足,并制定出切實可行整改措施,堅決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處室負責人和學校分管領導在適當范圍內作檢討,并實行經濟處罰。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5
學校安全工作是社會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和整個社會穩定大局。學校領導及全體教師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鐘常鳴、預防為主。為了進一步提高安全責任意識,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制定校園安全責任追究制。
學校安全按類別可分為:
一、范圍 分管處室 處室負責人學校設備、設施、財產安全 總務處 趙明消防、交通、保衛安全 政教處 王勇食品衛生安全 總務處 趙明教學安全 教務處 劉海網站、校刊、信息安全 教科室 趙志穩定工作的安全 校委會、職代會一、建立學校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
二、校長(王定坤)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要直接領導安全工作小組開展工作,檢查落實各部門安全工作情況。
三、學校副校長(范輝林)為分管工作的主管責任人,負責組織相關處室(教務處、總務處、政教處)的分管人員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排查,及時整改,對所負責的工作負領導責任。
四、各部門主任為所管部門安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采取各種措施管理好本部門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實、措施不得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門主任責任。
五、門衛的安全職責及追究,嚴把入口關,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校園內,對進入校園尋釁滋事者,要堅決予以阻止,并及時與學校領導、派出所聯系,以確保師生安全。若出現校外人員來校滋事,發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門衛負責;平時學生因病、因特殊事出校,門衛必須認真驗證,憑本人申請,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確認無誤后方可放行。(門衛應熟悉班主任的筆跡,以防學生假冒),若誤放,發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門衛負責。
六、值日教師要按時到崗,履行好值日職責。如因值日教師缺崗或不履行職責而發生的安全事故,由值日教師負責。
七、班主任教師為本班學生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利用班會、隊活動等積極進行安全教育,認真組織好各項活動。如因班主任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
八、科任教師為所教本節課的主管責任人,課堂教學始終要有教師,絕不脫崗。發現本節課有異常情況及時向班主任報告或向有關領導匯報。本節課發生問題由上課教師負責。
九、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嚴禁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一旦發現由體罰和變相體罰引發的安全問題,學校將追究其責任,并由本人負責導致出現的一切后果。
十、后勤部門要對學校設備、設施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并立即解決。及時處理班主任和老師反映的設施、設備安全問題,如因未能及時解決設施、設備問題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后勤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后勤部門要加強學校飲食、飲水和環境衛生管理,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預防發生食物中毒。
十二、如若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在10分鐘以內上報主管領導,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視其情節和造成的影響及損失,經校長室研究后按照書面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記過、取消評優評先資格處理,并全校通報處理結果,對特別重大的安全責任事故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責任追究制度6
為進一步深化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有效地規范全體教職工的行為,塑造良好的人民形象,保證行風評議活動的順利開展,決定建立行風評議責任追究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對象
這次行風評議是我園行風建設情況的一次全方位檢驗,是對全園干部職工作風的一次全方位檢驗。因此,行風評議責任追究的范圍包括全體教職工。
二、責任追究的主要內容
行風評議事關我園形象,全園每個干部職工都要從自身做起,從身邊事做起,自覺維護單位的整體形象。在行風評議中如發生下列情況的,將嚴肅追究相關科室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1)對評議組的檢查和質詢不予配合,態度不虛心或不認真提供資料和回答問題的;
(2)對行風評議組織不力,工作不落實、不到位,被評議組查報或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3)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及時進行整改,甚至在行風評議期間繼續頂風違紀,造成評議結果很差和群眾滿意率較低的。
(4)群眾舉報和投訴比較集中以及征求意見過程中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
(5)違反 廉潔自律規定,接受可能影響教學公正履行職責的禮品、請吃,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上班時間不按要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或遲到、早退不在崗的。
三、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對上述問題,園行風辦將認真組織調查核實,一經查實,將報請園行風評議領導小組同意,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追究以下責任: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獎金;
(五)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給予紀律處分。
z區第二實驗幼兒園
責任追究制度7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對違反法律規范、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是國家管理社會事務所采用的強制當事人依法辦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各類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保障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的執法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亦稱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簡稱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相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域和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又是法定義務。如果由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因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作出了法律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負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六項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條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作出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其它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他們義務不辭的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如果因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質才能依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所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導致生產事故多發和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從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動而觸犯法律,不作為是指責任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大法,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當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非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不了解安全生產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一旦發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那些是合法的行為,那些是違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35種: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行政的行為: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它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9.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10.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1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1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3.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4.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15.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16.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7.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9.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21.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本制定應急預案的。
22.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3.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4.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2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26.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8.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29.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3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2.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3.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3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
35.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責任追究制度8
一、防控工作必要性及防控目的當前,正值傳染病高發季節,流腦、乙腦、水痘、腮腺炎等傳染病的防控工作已進入關鍵時期,甲肝等腸道傳染病疫情仍時有發生,從而使我校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形式更加的嚴峻,為有效防止傳染病在我校的.發生與流行,加強傳染病防控工作,特制定此實施方案。
二、組織領導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防控工作安排1、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召開領導班子會議,深入研究防控工作措施,增強做好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從保護學生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對傳染病防控工作的領導。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加大防治力度,落實綜合措施,依法開展防控。
全面落實工作責任,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造成疫情擴散、蔓延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明確職責,強化措施。一把手親自抓,絕不走過場,聯合疾病控制機構開展疫情主動搜索,進一步加強對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檢測制度和篩查工作,做好疫情報告工作,落實晨檢制度,對因病缺勤、缺課的學生進行調查追蹤,落實預防措施,并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對發現的傳染病患者及時采取防控措施,嚴防疫情擴散蔓延。體衛處直接負責。
3、強化宣傳,普及防治知識。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呼吸道傳染病防治知識,引導學生加強體育鍛煉,注意室內通風換氣和保暖,提高廣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安全與健康教師在課上積極宣傳傳染病防治知識,確保每個學生的身體健康。
4、積極開展疫苗接種工作,提高學生免疫水平。接種疫苗是預防控制流腦、水痘、腮腺炎等傳染病流行的最有效措施。我園要根據衛生部門提出的疫苗接種方案,做好針對學生及家長的宣傳教育工作,大力提倡、鼓勵學生接受基礎免疫,確保學生的身體健康。
責任追究制度9
環保局工作人員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關行為,提高機關效能,進一步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加強對各股室站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全面推進機關效能建設,樹立環保部門的良好社會形象,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影響機關效能的行為,是指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職責,影響機關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損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談話、誡勉、待崗、辭退,是指本局對各股室站隊的工作人員有一定過錯,出現影響機關效能的行為,需要給予談話、誡勉、待崗、辭退的,依照本暫行辦法處理。
第二章 處 罰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予以談話:
(一)違反機關考勤制度,遲到、早退,累積三次的;為他人代簽被發現三次的;辦公室考勤值班人員不按時到崗三次的;
(二)私自外出、超假不歸的,非工作原因串崗、工作期間干私活、曠工的,考勤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規定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的;
(四)對新、擴、改建設項目、建筑施工排污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變更申報核定,未按審核時限完成的;
(五)對經審核,全年排污情況基本屬實未向排污者發送經審核同意《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的;
(六)違反環境監測報告制度,上報各類監測報告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的;
(七)違反數據審核制度,發出的監測報告未經三級審核的;
(八)未及時組織制定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的;
(九)對環境保護重大行動、重點工作未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延誤信息上報的;
(十)值班人員不履行職責,遇有重要情況不及時上報,延誤工作的;雖按規定值班,但發生被盜又沒及時報告的;
(十一)與相關股室的協調不力,給工作帶來不良影響的;
(十二)不按衛生制度按時打掃衛生、責任區衛生較差,受到局領導批評,累積三次的;
(十三)對會議室未按要求,布置、管理,影響正常使用的;
(十四)不堅持車輛保養制度,貽誤正常工作的;
(十五)下班后或節假日未認真檢查門、窗、水、暖、電,導致發生各類事故,損壞公物,造成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
(十六)未按時限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的;
(十七)各股室微機固定專人管理,其他人員私自動用的;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予以誡勉:
(一)年內累積談話兩次的;
(二)對監測收費標準、項目,不公開,不公正,隨意提高或降低監測收費標準的;
(三)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案件,無處罰結論或結案,超過規定時限的;
(四)未對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登記卡(申請表)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委托性監測取樣后10日內不提供監測報告的;
(六)違反分析儀器、設備使用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因管理不善導致化學試劑或分析儀器丟失的;
(七)非工作需要私自上互聯網、擅自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件的;不按操作程序使用,造成微機損壞的;
(八)未執行財物管理制度,擅自購買物品的;
(九)對上級機關下發的各種文件、通知未及時匯報、傳閱,貽誤工作的;
(十)對各種報告、請示、方案未及時上報,貽誤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規定,隨意使用印章的;
(十二)未經批準私自打印工作以外資料的;
(十三)未按有關程序和規定對工作人員進行職級晉升、職稱評定、調整工資的;
(十四)值班期間脫崗、空崗的;
(十五)未經批準不參加機關組織的政治理論學習、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的;各種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
(十六)上班時間打撲克、下象棋的;
(十七)在現場執法檢查中,有環境違法行為未如實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詢問筆錄》的;
(十八)未按年度計劃和總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和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后,裝置運轉不正常,未達標,又不及時處理、報告的;
(十九)未經批準在企業中午飲酒的(公務接待除外);
(二十)下鄉期間在企業打撲克、打麻將的;
(二十一)讓來我局辦事的服務對象請客的;
(二十二)除公務接待外,中午飲酒的;
(二十三)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下鄉期間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二十四)違反行政處罰原則、管轄權限,對環境違法案件進行查處的;
(二十五)對沒有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逾期不繳納的違法行為,未及時報告并依法進行征收的;
(二十六)在排污者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后,未按規定時限作出復核決定并通知排污者的;
(二十七)對經審核排污情況不屬實未責令限期改正的;
(二十八)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查處不及時,造成重復來訪的;未執行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的;
(二十九)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指標的;
(三十)對上級確定的污染治理項目,未積極督促超過時限的;
(三十一)對環境保護重要會議、重大行動、重點工作未及時組織宣傳報道的;
(三十二)對人大、政府、政協批轉的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未按時限、要求、程序予以答復的;
(三十三)自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 3日內,未作出審批決定并通知建設單位的;
(三十四)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未組織驗收的;
(三十五)在現場執法檢查監測、應急監測、處理環境信訪、污染事故仲裁監測工作中,報告報送不及時、數據不準確的;
(三十六)違反分析樣品管理制度,導致樣品丟失、損壞、污染或超過樣品保存期,造成經濟損失和分析數據不準確的;
(三十七)無故未按指定時間參加孕檢和普查、拒不采取節育措施的;
(三十八)違反環保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泄露被檢查單位技術和業務秘密的;
(三十九)對上級組織的各類驗收和工作檢查,人為因素造成丟分或未通過檢查驗收和受到通報批評的;
(四十)違反行政處罰制度,未執行陳述申辯、聽證、回避、告知、調查與處罰分開和重大案件報告的;
(四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款,造成經濟損失500元—1000元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予以待崗:
(一)年內累積誡勉三次的;
(二)由于個人行為,損害局內名譽,被上級機關通報批評的;
(三)對未依據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費的;
(四)故意漏征排污費或故意少征排污費的;
(五)在污染源、建設項目和限期治理項目、生態環境的現場執法檢查中,環境污染事故與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中,違反執法程序的;對發現的違法、違章行為,未及時報告和依法進行處罰的;
(六)對規模化畜禽養殖監管不到位,造成飲用水環境污染和引發疾病傳播的;
(七)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越權審批和不履行分類、分級管理程序的;
(八)對群眾投訴或來信、來電、來訪案件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導致發生越級訪、群訪事件的;
(九)違反保密守則,泄露組織人事和業務機密的;
(十)對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強行指定治理廠家的`;
(十一)對環保治理設備、產品和污染治理廠家未及時審核、推薦認證和不公平、不公正、不公開的;
(十二)凡以個人名義,隨意向企事業單位推薦環境污染治理設備和產品,造成較壞影響的;
(十三)對違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拒報、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查處不力或袒護企業任意編造數據的;
(十四)監測報告拒報、謊報或逾期不報的;
(十五)對重點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建筑施工工地噪聲、粉塵和“三堆”的現場監督檢查不力,工作失職,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引發群眾群訪的;
(十六)違反監測人員職業道德,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的;
(十七)值班期間因脫崗、空崗造成被盜的;
(十八)未經批準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
(十九)司機出車期間因不負責任造成車輛被盜的;
(二十)不服從組織調動,不按時到崗,不服從管理的;
(二十一)與外來辦事人員發生口角或接待不熱情,話難聽、臉難看、事難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十二)在辦理環境信訪過程中,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和單位的;
(二十三)對推薦的污染治理設施、產品未通過驗收或不達標,給企事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十四)違反建設項目有關規定,批準“十五小”、“新五小”和工藝落后、污染嚴重、耗能高等建設項目的;
(二十五)違反監測數據、資料管理規定,隨意泄露監測數據和為他人提供監測報告的;
(二十六)違反財經管理制度,不及時上繳入帳,公款私存;隱瞞不報,私設小金庫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十七)借工作之便,假公濟私,勒索企業,出現吃、拿、卡、要、報的;
(二十八)接受賄賂或參加當事人邀請去營業性歌廳、舞廳等公共娛樂活動場所進行娛樂活動的;
(二十九)對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應進行處罰而未處罰的;
(三十)賬目不清、票據管理不善,導致經濟損失或受到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三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款,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5000元的;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予以辭退:
(一)年內累積待崗三次的;
(二)超越權限,違法行使審批權、行政審核權或行政處罰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無正當理由不予批準,或者無法律依據收費、罰款、攤派各種費用的;
(四)對不符合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竣工驗收條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項目予以驗收通過,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及其他證書的;
(六)未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監管失職,造成環境重大污染和破壞的;
(七)對檢舉人進行刁難、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造成環境重大污染和破壞的。
(九)司機私自出車造成車輛被盜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人員,談話由主管局長實施并報辦公室備案;誡勉由主管局長向局黨組提出建議,經集體討論后,由辦公室下達書面《誡勉通知書》;待崗由局黨組會議作出決定;辭退由局黨組會議討論后,報上級人事部門審批;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原局內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條 本辦法待崗時間為2-4個月,受待崗處罰的期限依據所犯條款視情節而定。
第十條 年內受到誡勉處理三次的,予以待崗處理,待崗時間為兩個月;
第十一條 年內受到待崗處理達到三次的,由局黨組研究后,報縣勞動人事部門批準,予以辭退;
第十二條 各股室站隊人員如發生違紀行為受到談話處理的扣發年終獎金20%;被誡勉一次的扣發年終獎金40%;受待崗處罰的,待崗期間每月發200元生活費,要堅持上班,扣發全年獎金。受談話、誡勉和待崗處理的,除按上述規定扣發本人年終獎金外,并按綜合目標百分考核的規定扣除所在股室相應分數。受到待崗、辭退處罰的人員所在股室站隊、主要負責人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第十三條 待崗人員可否恢復工作需本人申請,由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由局黨組按工作需要隨時補充、修改;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局黨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干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領導、中層干部、管理人員。
第四條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采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于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后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后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復,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匯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批準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停職、降職、撤職;
4、留用察看;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后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本辦法由公司辦事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11
1、對沒有按時完成月查的教研組長每次懲20元。
2、月查對沒有完成教學任務的教師,追究如下:
⑴備課詳備一科(新上學科必須備課,跨年級任主科者經教導處允許可以只詳備一科),少一節懲3元。備課數量按標準課時的80%計算。
⑵教師應適當布置作業,并及時批改。作業批改積壓兩次以上的每次懲3元,作文每次懲10元。
⑶單元測試沒有完成測試的每次懲10元。沒有試卷分析、講評等的每次每項懲5元。
3、教師曠課一節懲30元,遲到或早退每分鐘懲2元。五分鐘以上由當日行政值日調課,視教師曠課。對私自調課導致空堂的分別懲雙方各30元。教師私事生病請假一律自己調好課,并報教務處備案,否則按每節20元補給頂課教師。
4、體育、實踐活動課等不能讓學生脫離老師自由活動,更不能放假,下雨不能在室外上課的,要上室內課傳授相關技能或者組織自習。對違反上述基本要求的處以每節20元的罰款;釀成教學事故的,除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外,還必須承擔事故的直接責任。
5、電腦能力強的可以利用電子教案,但需有自己編輯修改的痕跡,否則視同無教案。無教案上課者一次罰款10元。按教務處安排按時上遠教課,無故不上的一節罰款10元。
6、講公開課利用電教設備或遠教資源的每節課獎勵5元,推門聽課并參加評課的一節補助5元. 50歲以下教師講公開課不利用電教設備或遠教資源的罰款5元。不參加指定聽課的一節罰款5元,聽課不參加評課的取消補助。
7、連片教研和集體備課沒有按計劃執行的,懲學科組長每次20元,相關組員每人次10元,并取消差旅補助。
8、對無特殊情況不服從行政人員調課的,每次懲5元。
9、對不參加教案、論文、優質課等上級組織的相關競賽的教師每次處以10元罰款。
10、教學被進行責任追究的,當月不得評為優秀班主任和優秀教師。
責任追究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工作責任,防止和減少企業在經營管理、生產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失誤,明確全體員工在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作責任追究是指××企業領導班子、機關各部門負責人、前線各區經理和全體員工,由于故意或者過錯,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本崗位職責,不執行或遲延辦理企業決定決策的事項,遲延領導交辦的工作,影響工作進程和工作效率,給企業的利益和形象導致損害,實行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三條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持之以恒、從嚴考核、懲罰兌現的原則。要把責任追究制度作為員工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按照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職責,從最終環節查起,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貫徹。并納入領導組員和部門目的管理范圍,納入員工年度綜合考核和晉級、加薪、評先的范圍。第二章責任追究種類
第四條責任追究種類分為:通報批評、書面警告、經濟懲罰(100元至20230元)、記過、記大過、降職(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協議。
第三章工作責任劃分
第五條企業領導班子組員、機關部門負責人、基層各區負責人對本單位工作負總責;機關部門副職、基層各區副職對分管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基層各區按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屬管轄范圍內出現的多種問題都負有管理責任。機關一般管理人員及各崗位員工對本崗位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由牽頭單位和協作單位共同完畢的項目和工作,牽頭單位承擔重要責任,協作單位承擔次要責任。因牽頭單位或協作單位單方面原因影響到項目和工作完畢的,責任所有由牽頭單位或協作單位承擔。
第四章責任追究的內容及懲罰
第七條企業領導、部門負責人、基層各區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領導和管理責任,并予以對應的經濟懲罰或行政處分。
(一)在制定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企業發展規劃中,總經理不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或不聽取、采納班子組員的意見,私自作主,導致決策失誤,給企業導致重大損失的,總經理應負所有責任,并予以1000—20230元的罰款。總經辦其他組員、機關部室經理、基層各區經理在安排生產和經營管理過程中,私自作主決策失誤給企業導致重大損失的,予以1000—10000元罰款。由企業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決策導致失誤,給企業導致損失,由領導班子集體承擔責任,并報上級領導部門追究責任。
(二)對工作范圍內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原則及時完畢,對總經理辦公會交辦的工作無端遲延、拒不辦理或隨意更改指令、決定,對本職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辦的,予以負責人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降薪懲罰;情節尤其嚴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懲罰。
(三)職責范圍內發生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不匯報,發現一次予以記過處分,并處100—500元罰款;發現兩次以上予以記大過處分,并處500—2000元罰款;情節尤其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協議處分。
(四)不履行崗位職責,導致職責范圍內發生質量、安全和責任事故,損失在6000元以內的,予以100—500元罰款;損失在—50000元的,予以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的罰款;致使企業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導致惡劣影響的,予以記大過或降職處分,并處1000——5000元罰款。
(五)違反財經制度,挪用企業資金,或者運用職務之便侵占資金,挪作私用資金在1000元以內或侵占資金在5000元以內的,予以當事人降職或撤職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并處500—1000元的罰款;挪用資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資金5000元以上的,予以當事人撤職或解除勞動協議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并處1000—2000元罰款。
(六)各級管理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及本單位員工監督管理不到位,或內控制度不健全、監督檢查貫徹不嚴格,導致發生嚴重違紀違規事件或重大工作差錯的,包括協議簽訂、工程施工、物資設備采購維修、土地管理等經濟活動過程中,給企業導致經濟損失或經濟糾紛的,根據情節輕重罰款500-1000元,并予以對應行政懲罰,尤其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協議。
(七)對下屬單位提出的`重要事項請示匯報,應予以處理而未及時處理或明確答復,導致嚴重后果的予以100-5000元罰款。(八)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予以降職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尤其嚴重的,給企業導致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予以降職或撤職處分。
(九)以權謀私、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情節較輕的予以500—1000元罰款;情節尤其嚴重的,給企業導致重大損失的,予以解除勞動協議,并予以5000—20230元罰款。
(十)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利益導致損害或不良影響的,予以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2000元罰款;情節尤其嚴重的,給企業導致重大損失的予以解除勞動協議,賠償所有損失,并處20xx—5000元的罰款。
(十一)對下屬單位或員工個人績效考核不公正、不公平,導致嚴重后果的,或其他原因導致集體上訪、投訴的,予以100-500元罰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并懲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基層崗位操作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對應的經濟懲罰或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又不闡明狀況和原因,出現一次予以當事人記過和降薪處分,兩次以上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協議處分。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完畢不好,予以警告處分和降薪懲罰,屢教不改的,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協議處分。
(三)不執行企業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又不闡明狀況和原因的,出現一次予以警告處分和每次100—20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協議處分。
(四)運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予以記過處分,并予以所獲利益雙倍的罰款,并降薪和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協議處分。
(五)不履行崗位職責,出現重大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給企業導致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予以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尤其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協議處分,并處1000—2000元罰款。
(六)不遵守勞動紀律,酒后上崗,聚眾賭賻,打架斗毆的,根據情節予以500-1000元罰款,并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協議處分。
(七)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對所管設備、物資丟失或損壞,原油被盜,按損失價格予以對應罰款。參與或直接盜竊企業設備、材料、原油、汽油、柴油等按所盜竊價格雙倍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協議處分,尤其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損害企業利益,與企業不保持一致,協助當地農民通風報信,阻礙正常施工作業,阻礙正常運送,防礙企業領導檢查工作的,給企業利益導致損害和不良影響的,予以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協議處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并懲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條責任追究程序
(一)員工在出現失職、違紀、違規等行為后,由員工所在單位對失職、違紀、違規等行為形成狀況闡明和處理意見,報綜合辦公室;
(二)由綜合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算,根據有關制度提出懲罰意見,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懲罰意見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后,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實行。有關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安全環境保護懲罰規定執行。
第十條各類責任追究的懲罰決定,應上報億陽石油總部。
第十一條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免除或減輕懲罰:
(一)因存在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未按計劃進度完畢工作目的,經企業領導或總經理辦公會確認的;
(二)負責人在查處或追究其責任前,積極檢查糾正錯誤,并積極采用
責任追究制度13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教育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食藥監食[20xx]160號)、《關于深入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xx]193號),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確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師生身體健康,結合我校實際,現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如下:
一、主管領導的職責:
建立以陳志友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度,主抓以下工作:
1、制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各項相關制度,并組織學習。
2、落實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關人員的職責。
3、監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關人員的工作落實情況。
二、直接領導(后勤處主任)的職責
1、組織食堂員工學習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項相關制度。
2、組織和培訓食堂員工食品加工和出售的技術。
3、配備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項硬件和軟件設備。
4、監督食品采購員、驗收員、安全管理員和加工員的工作落實情況。
上述四項基本職責有其中一項沒有完成,視為失職,將依責任事故的輕重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由學校行政班子討論決定)。
三、食品安全專職管理員的責任
1、對采購員違反采購制度,沒有阻止,沒有記錄,也沒有匯報主管領導的。
2、對驗收員違反驗收制度,沒有阻止,沒有記錄,也沒有匯報主管領導的。
3、沒有進行切實可行的蔬菜殘留農藥檢測的.。
4、沒有做食品留樣登記管理的。
5、對食品加工員違規操作,不勸阻、不記錄、不匯報的。
6、對設備擺設不合理的食品加工場所,不理睬、不記錄、不匯報的。
7、對衛生狀況差的食品加工場所,不督促整改、不記錄、不匯報的。
凡違反以上1——4項,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負直接管理責任。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凡違反以上1——4項,雖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也要追究管理責任。不得享受本學期質品安全管理獎。情節嚴重的扣當月福利50%,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
凡違反以上5——6項,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也要追究管理責任。不得享受本學期質品安全管理獎。
四、采購員的責任
1、不按合同定點采購食品的。
2、采購沒有質量合格證的包裝食品。
3、采購“質量保證期”過期的包裝食品。
4、采購沒有“質量保證承諾書”的非包裝食品。
5、采購的食品價格、數量、總價有較大出入的。
6、不與食品一級或上一級批發商溝通了解食品市場價格變化,致使食品供應商嚴重的價格欺詐行為發生的。
凡因上述1——4項采購檢驗疏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一經查實,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凡因上述1——4項采購檢驗疏忽,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但一經查實,也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
凡因上述5——6項采購檢驗疏忽,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但一經查實,也立即停工待崗,不得再從事采購工作。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
采購員已經索取相關食品質量合格證、衛生合格證等,仍然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由食品供應商和生產商負責,不追究采購員的責任。
非包裝食品供應商已在“質量保證承諾書”上簽字,且采購員也已經對食品認真檢驗過的(有記錄),仍然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由非包裝食品供應商和生產商負責,不追究采購員的責任。
五、驗收員的責任
1、接收沒有質量合格證的包裝食品的。
2、接收“質量保證期”過期的包裝食品的。
3、接收沒有“質量保證承諾書”的非包裝食品的。
4、食品質量明顯低劣,仍然接收的。
5、食品價格、數量、總價與實物不符,有較大出入的。
凡因上述1——4項驗收疏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一經查實,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
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凡因上述1——5項驗收疏忽,雖未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但一經查實,也立即停工待崗,停工待崗期間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
采購員強行將不符合驗收要求的食品入庫和加工的,驗收員已經報告主管領導,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與驗收員無關,不追究驗收員的責任。如果不報告,仍然要負一定的責任。
六、食品加工、銷售員的責任
1、蔬菜清洗不干凈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2、加工和銷售半生不熟的食品導致食物中毒的。
3、生熟食品或餐具混淆導致食物中毒的。
4、餐具清洗、消毒不過關導致食物中毒的。
5、銷售腐敗變質的食品導致食物中毒的。
6、其他非食品源問題造成的其他安全事故的。
違反以上1——5項,立即停工整頓,是正式工的扣除本月所享受的福利,期末不得參與各項評優,是臨時工的扣除與上個月(正常滿月)相等的獎金。情節嚴重且涉及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以上第6項,查明原因后,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
備注:由于積極認真管理,一學期沒有出現任何大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將給食品安全專職管理員、采購員、驗收員和加工員金額不等的獎金。
坑北中學
20xx年5月9日
責任追究制度14
第一條 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但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條 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則;
2、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
3、責任自負的原則;
4、過錯與承擔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5、重大教育的原則。
第三條 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行政執法過錯:
1、為不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妻辦理生育手續的;
2、不按生育審批程序批準生育的;
3、違反規定隨意簽發計劃生育證件的;
4、 違反規定作出處罰或違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
5、不按時給被征收人送達征收社會撫養費通知書,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社會撫養費專用票據;
6、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會撫養費,不夠刑事責任的;
7、在查辦計劃生育案件時,接受當事人宴請或賄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處理的;
8、違反國家統計法規,在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檢查中弄虛作假,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
9、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紀律,侵犯公民人身權益或財產權益的;
10、因技術服務或工作不認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對群眾舉報的行政違法案件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12、無故不按規定組織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或在調查、審核時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更改有關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責任追究制度15
1總則
1.1目的
根據《企業綱領》相關規定,按照權責對等原則,為保障企業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有效規避控制各種風險和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有單位和員工。
1.3責任類型
1.3.1按范圍可分為個人責任、單位責任和系統責任;
1.3.2按是否出現惡劣結果可分為過程責任和結果責任;
1.3.3按性質可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1.3.4按問題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責任、重要責任、重大責任、特別重大責任;
1.3.5按類別可分為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管理責任、人事責任、技術責任、行政責任及決策責任。
1.4釋義
1.4.1責任追究:明確經營管理中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并對其給予否定性評價及處罰。
1.4.2個人責任、單位責任和系統責任
(1)個人責任:在管理規范、責任明確的前提下,因個人違反制度、規程而引發事故、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系個人責任。
(2)單位責任:由于制度規范落實不到位,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未察覺,或已察覺但未及時處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損失屬單位責任。
(3)系統責任:職能系統權限劃分不清,相關事項缺乏明確規定或規定有誤,工作檢查、跟蹤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誤或不暢而造成的損失屬系統責任。
1.4.3過程責任和結果責任
(1)由于違反各項制度、規程,導致損失或惡劣結果即將發生的,屬過程責任。
(2)已造成損失或形成惡劣結果的屬結果責任。
2責任追究原則
2.1責任追究一般不超過三級,但重大事故一追到底原則。
2.2責任范圍有限但關鍵責任優先原則。
2.3直接領導和專業領導不能免責原則。
2.4.責任減免:
(1)因創新性、試驗性、探索性業務活動而產生的,免去責任;
(2)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免去責任;
(3)積極主動地進行支持協作,但仍有意想不到問題出現的,從輕處罰。
3責任追究系統
3.1執行機構為第一反應系統,對過程責任和結果責任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直接介入。執行機構有處置權。
3.2督察機構為第二反應系統,不涉及過程責任,只介入執行機構未提出的責任追究事宜或執行機構已經處理的.責任追究事宜。
4責任大小的劃分依據
4.1經濟損失。凡存在經營和管理損失的業務活動,財務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應明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額度。
4.2對集團或企業的負面影響。由經營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做定性分析,判定對集團或企業近期和長期的影響。
5責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5.1責任追究事宜的提出
5.1.1過程責任主要由責任者個人或單位,責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統主管提出。過程責任側重于查出事發原由,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方案,著重改進落實。
5.1.2結果責任主要由責任者部門或單位的第一責任人、責任部門或單位所在系統的上級單位和該系統的第一責任人、督察委員會提出。結果責任側重于查找系統原因,明確各個層面的個人及集體責任,做出處罰結論。
5.2責任調查
5.2.文秘站-您的專屬秘書!1凡應進行責任追究的問題,均應進行事實調查,調查部門應就關鍵性的細節進行認定,并有明確的調查結論。
5.2.2責任調查須本著責任人與追究人相分離的原則,由上一級部門負責調查,不能自己追究自己;調查人在追究過程中如發現被調查事宜與自己有關聯,要移交上一級部門調查或聯合調查。
5.2.3確定責任辦法
5.2.3.1責任的歸咎要以集團責權體系劃分為依據進行判定
5.2.3.2對事情應落實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責任人,判定是個人責任、單位責任還是系統責任,找出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明確是過程責任還是結果責任,若存在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應估算損失的大小,各單位或各系統應根據具體情況和自身特點評估問題的嚴重程度,確定責任等級。
5.2.3.3對直接責任人應落實其是否按規程操作、事情發生之后有無采取措施減少損失、若存在操作規程不符合實際作業要求的有無向上級反映和建議。
5.2.3.4對直接責任者的直接上司(間接責任人)應落實其指令是否明確、有無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和計劃、有無提議修改不符合實際的管理規程、有無落實預防措施、有無進行過程檢查和指導、事情發生后有無采取積極措施減少損失、歷史上是否曾經發生過類似事宜。
5.2.3.5分析主客觀原因,確定責任事件引發的關鍵性因素。
5.2.3.6經追究,對追而無責的單位或個人不做處理,對追而有責的單位或個人做出處理決定,對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3改進或處分意見的提出
5.3.1改進意見的提出
由過程責任引發的但無須處分的問題,由責任者個人或單位,責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統主管自查自咎,并限期整改;對屢犯同類錯誤或知錯不改者,將被提出處分意見。
5.3.2處分意見的提出
結果責任或須處理的過程責任,根據責任的嚴重程度及處理權限的劃分由不同單位和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5.4責任程度
責任按問題的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責任、重要責任、重大責任、特別重大責任。
5.4.1一般責任:指沒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只造成輕微損失,但對工作效率產生了影響的責任。
5.4.2重要責任: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對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不含傷殘)、使企業產生了間接損失、在社會上產生了負面影響的責任。
5.4.3重大責任:指直接經濟損失巨大、人身喪失部分
勞動能力、對企業長期發展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影響的責任。
5.4.4特別重大責任:指直接經濟損失十分巨大、人身喪失全部勞動能力或死亡、對企業長期發展產生了根本性不利影響、造成重大決策失誤、在社會上產生了極為惡劣影響的責任。
5.5責任處理的權限劃分
責任類型
做出
涉及處理決
的責任定的層
單位或人次
一般責任
重要責任
重大責任
特別重大責任
企業所屬
各單位
企業
企業
專業集團
集團總部
專業集團職能部門、所屬企業
專業集團
專業集團
專業集團
集團機關
集團總部各系統、各專業集團
集團機關
集團機關
集團機關
集團機關
5.5.1對責任人的處理力度須與《員工獎懲制度》相一致。
5.5.2企業做出的各項處分決定須報所在專業集團備案,各專業集團做出的各項處分決定須報集團總部備案。
5.6責任處理后,責任者個人或單位,責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統主管要汲取教訓,根據處理結論及事件引發的關鍵因素,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采取措施貫徹落實,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6附則
6.1各專業集團、各成員企業可根據本制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6.2本制度由經營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20__年07月14日起試行,試行時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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