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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04 12:53:34 制度 我要投稿

監督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監督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監督管理制度

監督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九條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進行的修訂。

監督管理制度2

  1總則

  (1)為加強對施工現場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據《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程》(sd267—88),制定本規定。

  (2)現場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要點,檢查、督促承建單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則

  (1)承建單位在進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時,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勞動保護法令和工業衛生標準,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

  (2)開工前,承建單位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總平面布置圖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并逐級向施工人員交底,確保實施。

  (3)施工中應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控制施工質量,合理組織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對整個施工期的地質工作應足夠重視。在開挖過程中當巖體壁面裸露后,若發現與原設計所依據的地質條件有較大差別,或未能預見不良地質現象危及人身安全時,則應及時作出明確判斷,采取果斷的施工措施,以防止發生事故。

  (5)在開挖區域內,若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地下埋設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毀或移動,應立即報告有關單位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6)在高邊坡、滑坡體、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進行開挖時,應加強安全監測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區作業時,應嚴格按照煤礦有關規程執行。

  (8)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線和棄碴堆放地點,并應做到不妨礙其它工程項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順暢,不影響后續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風、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況下,禁止在邊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險的邊坡、峭壁處休息。

  3土方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要點

  (1)嚴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將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發現有浮石或其它松動突出的危石時,應通知下面作業人員離開,立即進行處理。

  (2)發現邊坡有不穩定現象時,應立即進行安全檢查和處理。

  (3)對已開挖的地段,嚴禁順土坡面流水,必要時坡頂應設截水溝排水,以防滲漏或沖毀邊坡,造成坍塌。

  (4)在開挖的過程中,發現有地下水時,應設法將水排除后再進行開挖。

  (5)根據土質和填挖深度等情況,設計安全邊坡及馬道。未經設計部門同意,不得任意修改邊坡坡度。當在邊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時,須掛安全繩,在濕潤的斜坡上工作,應有防滑措施。

  (6)若施工地區受其它條件限制,不能按規定放坡時,應采取固壁支撐措施。

  (7)雨后、春溶、解凍以及處于爆破區放炮后,均應對支撐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大型機械挖土時,應對機械停放地點、行走路線、運土方式、挖土分層、電源架設等均應制定施工措施并進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進行土方開挖,應制定相應的施工措施并進行安全施工交底,作業過程中應有人員進行安全監護。

  4石方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要點

  (1)必須采用濕式鑿巖或符合工業衛生標準的干式捕塵裝置。否則禁止開鉆。

  (2)開鉆前,必須檢查工作面附近巖石是否穩定,有無瞎炮,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否則禁止工作。嚴禁打殘孔。

  (3)確保鉆孔質量符合設計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導致安全事故。

  (4)明挖作業開工前應將設計邊線外至少5m范圍內的浮石、雜物清除干凈,必要時坡頂應挖截水溝并設安全防護欄。

  (5)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進行開挖作業時,應及時清理邊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進行撬挖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嚴禁站在石塊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層同時撬挖。

  (b)在撬挖工作的下方嚴禁通行并應有專人監護。

  (c)撬挖工作應在懸浮層清除并撬成一個確無危險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撬挖人員應有適當間距。在懸崖、陡坡上應系好安全繩、配戴安全帶,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繩。安全繩應掛在牢固的基樁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繩。一般應在白天作業,禁止夜間進行撬挖作業。

監督管理制度3

  為凈化思想、文化環境,加大對企業自媒體宣傳內容的引導和管理能力,根據行業、公司輿情監控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標

  加強對企業自媒體輿情監控,及時掌握輿情動態,堅決封堵、刪除各種有害信息,提升企業自媒體對員工正面引導,釋疑解惑,化解矛盾,消除不良影響的能力,營造積極、健康的思想政治環境和企業文化氛圍。

  二、工作小組

  (1)由廠黨委牽頭,成立輿情監控與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開展相關工作與組織考核。

  領導小組:組長:廠黨委書記、副組長:廠紀委書記、成員:各支部書記、黨委工作部全體成員。

  (2)以宣傳工作三級組織架構為基礎,設立輿情監督員(各級宣傳報道員兼任),逐級落實相關工作。

  宣傳工作三級組織架構,即第一級班組/科室級、第二級支部級、第三級工廠級,對企業內各級自媒體進行規范管理,每一級別都形成獨立的宣傳工作體系和人員配備,獨立完成相關平面媒體、員工群、稿件發布等相關任務。至下而上層層遞進,層層把關,使整個企業的宣傳工作形成有機整體。本著誰建立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各級自媒體都要設立輿情監控專管人員,作好日常監督、處置、記錄與上報工作。

  三、工作對象

  監控對象涵蓋,XX微信公眾號、“家園之聲”微信群、視頻大屏幕、企業使館、外部媒體形成的“站、群、屏、館、報”五大工廠級媒體資源,以及各科室、支部、班組創建的微信群、大屏幕、櫥窗板報等宣傳媒體。

  四、工作原則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正面宣傳,講好自己的故事。自媒體宣傳內容要從講政治、講理念、講文化三個方面入手,認真把握閱讀需求,以員工身邊的典型人、典型事為主體,確保新媒體作品接地氣、接人氣,提升傳播吸引力,并依照相關政策、法規牢牢把握好宣傳的范圍和尺度,堅決不碰“高壓線”,拒絕“低級紅”和“高級黑”。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監測到的輿情信息進行管理,確保“快速反應、確認事實、妥善處理”的.原則及時對輿情進行分析、判斷、評估,準確查找輿情信息產生的原因,認真核實輿情反映的問題,對輿情走向作出正確的判斷,對輿情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客觀、全面評估,及時做好應對措施。

  在處置網絡輿情事件時,一定要端正工作態度,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件真相,不推卸責任,勇于承擔應負的責任,第一時間做好回復,做到真誠、公開、及時的溝通,不使矛盾進一步激化,贏得員工的理解和信任。

  針對外宣工作重大輿情事件的發展態勢和走向,最大程度地爭取媒介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適時轉移目標,發布最及時權威的信息,影響輿情走向,將噪音雜音壓下來,使輿情信息關注度逐漸轉冷,加強正面引導,創作良好輿論環境。

  五、工作要點

  各級輿情監督員與媒體負責人

  一要定期、定時瀏覽、搜索、觀看“五媒聯動”的相關媒體發布,對微信群及相關網站要做到每天至少4次瀏覽,并對重點信息進行記錄、處置和上報。

  二要建立工作群,協調相關工作,處置突發問題,并在每周一進行輿情通報會。

  三要定期收發、整理、學習各級輿情監控文件,領會工作精神,做好落實。

  四對員工提出的意見、建議、投訴,要及時反映給媒體管理部門,并在X個工作日內做好答復與反饋。

  五要對自媒體平臺出現的不良信息,要及時做好撤回、刪除與應對,并聯系相關發布人與責任人。

  六要定期對有一定影響力的行業媒體、社會媒體和論壇進行定期瀏覽,收集相關敏感話題和信息。

  七要對外部媒體報道或轉載的重大突發事件、網上投訴舉報,虛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引發的錯誤輿論導向,必須在發現該報道1天內向主要領導匯報。

  六、考核評比

  輿情監督領導小組,每季度對各支部輿情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支部工作評比。工廠每年宣傳工作會,要對年度輿情監控工作進行,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媒體平臺、媒體負責人和輿情監督員進行表獎。

監督管理制度4

  一、伙管會組織人員:由廚房管理員、廚師兩名、后勤部一名,生產一、二車間各2人,礦山2人組成。

  二、伙管會職責:

  1、每月一次工作總結,匯報有關情況;聽取財會人員收支匯報。

  2、每兩周一次例會,總結前一時期的飲食情況和工作情況,匯總員工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研究落實,討論下一階段的工作。

  3、加強員工與食堂工作人員的交流,加深互相間的`理解與支持。共同營造優質文明的就餐環境。

  4、配合公司文明建設,積極在員工中提倡文明就餐,對于就餐不遵守公共秩序、損害公物的行為進行批評、監督。

  5、負責監督檢查廚房、餐廳的食品衛生,督促維持食堂正常的進餐秩序。

  6、負責食品的質量、品種、價格的調查及調整,并派專人參與物品的購置,對長期定點的購置商家進行時時監督。

  7、每周六中午12:30召開伙管會議,制定下周食譜。

監督管理制度5

  為充分保障上傳下達,做到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努力打造和培養強有力的執行力文化,逐步形成良好的執行氛圍,全面提高集團各部(室)、承資公司工作效率,激勵員工工作士氣,徹底改變執行力不強等行為,促進企業管理制度化、科學化、精細化,達到工作目標任務執行快、效率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執行任務范圍

  本集團下達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以及市委、市政府會議紀要和抄告單交辦的工作,集團會議紀要和集團領導交辦的工作為執行任務,執行任務涵蓋工作計劃、執行過程及執行結果三部分。

  第二條執行任務要求

  本集團各部(室)、公司必須全力以赴完成所執行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執行任務計劃

  本集團各部(室)、公司須根據集團下達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

  第四條執行任務落實

  本集團已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無條件執行,做到令行禁止,贊成的要執行,不贊成的也要執行。對有疑問的可邊執行邊建議,杜絕在執行中修改、偏離集團決策的行為。

  第五條執行任務反饋

  本集團各部(室)、公司須根據執行任務要求,及時向集團相關領導或監督管理部門集團辦公室反饋執行情況。

  第六條執行任務效率

  本集團各部(室)、公司須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執行任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需向集團相關領導提出延期申請。

  第七條工作執行力監督

  本集團領導可隨時抽查、審核各部(室)、公司工作執行情況,或委派專門監督部門集團辦公室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查及跟蹤,各部(室)、公司負責人須隨時向抽查人員詳實匯報工作進度、完成質量等。集團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監督管理制度6

  1.總則

  1.1.制定目的

  為明確各級干部、員工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責任,特制定本規章。

  1.2.適用范圍

  本公司各級干部、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職責均適用本規章。

  1.3.權責單位

  1)總經理室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2.安全生產責任

  2.1.責任追究原則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2)誰主管,誰負責。

  2.2.主管安全責任

  班組長(不含)以上之主管,對本單位之安全負有以下責任:

  1)主管應負防止意外事故之責任。

  2)以身作則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及公司安全規章。

  3)教導及監督本部門人員遵守安全規章。

  4)明確掌握與本職相關之安全守則、安全工作方法,并身體力行。

  5)熟悉與本職相關之安全防護裝置、設備、工具及其使用方法。

  6)分派工作時,應指定專人作為負責人,統一指揮,保障安全。

  7)發生安全事故時,應指揮事故排除、處理事宜,并迅速與安全管理部門聯絡,尋求協助。

  8)應對下屬實施正確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導,使之能熟練而安全地完成本職工作。

  2.3.安全員安全責任

  指定制造部各班組長為本班組之安全員,其責任如下:

  1)在安排、督導、檢查本班組生產的同時,也應安排、督導、檢查本班組的安全事項,并有記錄體現。

  2)宣導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使每位所屬員工熟練掌握。

  3)督導本班組員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安全學習和訓練。

  4)檢核新員工、異支員工及交接班時之作業狀況,加強安全預防工作。

  5)熟練掌握本班組工作中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處理故障的能力。

  6)做好5S工作,創造安全的作業環境。

  7)鼓勵員工參與安全自檢互檢,報告安全隱患,提出安全建議,降低安全事故率。

  8)發生安全事故后,應全力、迅速參與事故善后工作。

  9)事故發生后,應如實填報《安全事故報告書》,協助查清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以防范事故重復發生。

  2.4.作業員工安全責任

  1)認真參加各級部門安排的安全活動與教育訓練。

  2)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冒險作業。

  3)有責任勸阻他人冒險、違章作業,尤其是他人違章使用非其負責操作之設備時,設備操作責任人應來歷制止。

  4)發現不安全因素,有責任立即向相關主管或部門匯報,并采取應急措施。

  5)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公司發放的勞保用品、安全裝置、防護設施和操作工具。

  6)負責對所操作之設備、工具按規定進行保養。

  7)做好本職崗位的5S工作,創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8)對違反安全規章的錯誤指令,有權向上級報告,以防事故發生。

  9)發生安全事故時,應迅速參與事故之救護等善后工作。

監督管理制度7

  一、當前農村社區“三資”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三資”管理不完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中的資金、資產管理還好一些,對機動地、“四荒”等土地資源的管理不嚴,沒有登記造冊,特別是社區成立以來,在發包中不召開社區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不通過監事會成員同意,為承包方減免承包費,損失集體經濟收益。交易管理不規范。一些村對集體房屋、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資產、資源的開發、承包、流轉以及處置時,存在程序不合法、過程不公開、收入不入或少入賬等問題,尤其是合同簽訂和文書檔案管理方面問題突出,有些合同要素不全,條款不明,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不對等、不全面,有的甚至沒有書面合同,執行中隨意更改、終止、延長合同,對合同等重要文書檔案不歸檔管理,一旦出了問題很難分清責任,最終損害了村集體和群眾利益。

  (二)相關制度建設不健全。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缺少社區“三資”民主管理程序方法的規定,目前,我國鄉鎮制度對社區組織的管理重點在換屆選舉、計劃生育等方面,對社區集體“三資”的處理很少有具體的監督制度。社區內部規章制度不健全,多數社區集體尚無切合本社區實際的資源資產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內部不全,也未認真執行,致使社區“三資”管理雜亂無序。考核機制不完善,對農村“三資”管理和村務公開工作缺少量化考核標準,缺少村民考核環節,缺少動態監督機制。

  (三)審計、監督程序不規范

  一是群眾監督乏力,村民意識淡薄,有的村民只忙于在外打工,對集體的事不關心、不過問、不了解。二是社區財務隊伍不穩定,由于經費緊張,鎮級機關對財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力度不夠,基層財務人員業務能力低。有些村干部自己對財務法規和財務制度不熟悉,也不學習,不按規章制度辦事,造成管理不規范,對開支的收據不審核、不把關。有的理財小組成員原則性不強,不敢發現問題;有的不懂財務知識,沒有理財能力;有的沒有責任心,不敢為群眾說話,不履行職責。三是鄉鎮專職財務、事務審計人員較少,造成對社區賬務、事務不審計,也有的審計人員缺乏嚴肅性,不能很好的監督集體資產,以致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二、社區“三資”管理的策略思考

  (一)建立健全“三資”管理制度

  政府要整合充實現行的有關社區集體經營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形成完善的法律規定,明確產權關系、行為規則及其程序方法、執法主體等,使社區三資的經營和監督有法可依。指導社區集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社區資源資產發包、招投標、財務收支、“四務”公開等制度,規定切實的方式、方法,形成完善的內部控制。

  (二)完善“三資管理的登記造冊

  對社區集體“三資”清理后的資金、資產、資源建立臺賬,明確界定產權。建立“三資”產權明晰,動態管理檔案,是保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保值增值,有效防止資產流失的首要前提。為此,基層鄉鎮成立社區集體“三資”清產核資專門組織,采取“臺賬式”管理辦法,每年底對集體三資進行一次清理核查,對因資產出售、征地、資產資源數量增減的情況,及時記錄歸檔,完善臺賬,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三)加強社區財務管理隊伍建設

  一是加強社區財務隊伍建設,對業務知識缺乏、年齡較大、責任性不強的財務人員及時調整,盡量健全財務出納人員的從業資格,全面實行財務持證上崗制度。二是鎮級機關要加強對社區財務負責人、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重點抓新制度、新規定的財務培訓以及財務人員的上崗培訓和后續教育,增強其依法行使民利、保障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四)加強社會“三資”的監督

  鎮政府可設立“集中記賬服務中心”,將資金、賬目集中到記賬中心代管,改為資金賬目單方管理為社區村委會、監委會、記賬中心、理財小組四方監督管理,提高財務管理的整體水平。同時在市設立高標準的“記賬監督中心”,任何一個村民都可以憑身份證到“記賬監督中心”查詢本社區的財務、資產管理和處置的'招投標,資源管理經營承包的情況。另外政府及部門要加強三資的監督。制定完善工作規則,審核指正,服務、審計監督,從機制上建立一套“權有所限,錢有人管,事有人監”的有效管理模式。

  (五)建立健全民主監督機制。

  各社區由社區村民投票選出5-7名村民代表組成民主理財小組,社區集體的資金收支、資產變化、資源管理等原始憑證必須經理財小組成員集體審核簽字后才能生效、入賬;重大資金開支、資產處置、資源開發等事項,還必須召開“兩委”會、社區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討論通過做出決定。設立村務公開欄,按照形式專欄化、內容通俗化的標準,對財務收支、資產處置、資源發包、項目建設、一事一議等群眾關心的事項及時公開;設立群眾監督意見箱,及時收集、掌握群眾意見,根據意見或建議及時整改。建立農經、審計、財政、紀檢等部門聯動檢查機制,及時發現、糾正、查處農村三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區“三資”是廣大農民群眾長期以來共同創造的財富,涉及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加強對三資的管理、監督,增強農村社區基層組織的凝聚力、號召力和戰斗力,實現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深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監督管理制度8

  為高度發揮群眾安全監督員對工作的積極性,牢固樹立礦井“生命至高無上、安全生產第一”的思想,特制定班組群眾安全監督員工作管理辦法。

  一、做好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的協助監督,對“三違”人員進行說服教育,看到不安全因素應阻攔。

  二、對看到的當班生產場所、防護設施等不安全因素,應迅速向跟班隊長或班長及值班隊長匯報。

  三、如發現的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的,必須立即匯報值班隊長,由隊部值班隊長進行落實。

  四、積極協助隊、班組開好班前會及各種安全活動,勸導身邊職工牢固樹立“自主保安”意識,自覺遵守“三大規程”。

  五、工作現場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組織職工及時采取必要避險措施,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六、獎懲辦法

  1、不對“三違”人員進行說服教育,看到不安全因素應阻攔,罰款50元。

  2、對看到的當班生產場所、防護設施等不安全因素,應迅速向跟班隊長或班長及值班隊長匯報,不匯報的罰款50元。

  3、如發現的'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的,又不回報隊部的罰款50元。

  4、工作現場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組織職工及時采取必要避險措施,并向有關領導匯報,否則罰款100元。

監督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石油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是指對石油管道的勘察、設計、制造、施工、運行、檢測和報廢等全過程實施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石油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制定有關法規和行業標準,監督石油企業貫徹執行。

  第五條石油企業負責所轄石油管道的安全運行,落實安全職責,并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壞的情況。

  第二章管道勘察設計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相應資質等級,并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規定范圍內從事石油管道勘察設計工作,同時承擔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設計責任。嚴禁無證、越級勘察設計。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設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

  第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設計責任制,并對所提供的資料和設計文件負責,同時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

  第九條工程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通過安全衛生預評價評審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條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選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沿線地質及社會環境等情況對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響,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鐵路、航道時對有關設施安全可靠性的影響。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同時審查職業安全衛生專篇、消防專篇和環境保護專篇,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鋼管制造

  第十二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資質認證,并取得相應的石油管道用的鋼管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證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

  第十三條鋼管生產企業在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鋼管生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完善的鋼管生產、試驗與檢測條件。生產、試驗、檢測設備的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生產鋼管用的原材料,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條鋼管生產企業必須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按照鋼管制造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質量控制。

  第十七條鋼管生產企業生產鋼管應當嚴格按照鋼管檢驗標準進行試驗和檢驗,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時須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鋼管制造應當實行監理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監制。凡未經監理單位監制的鋼管,不得用于輸送石油天然氣。

  第四章管道施工

  第十九條承擔石油管道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頒發的資質認證,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施工,不得越級或超范圍承接工程。

  第二十條石油管道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活動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未按規定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第二十一條石油管道施工質量應當實行施工單位領導負責制。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施工管理負責人等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石油管道施工應當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壓力試驗,經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四條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資料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

  第五章管道運行

  第二十五條石油企業對新建或停運后再啟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運行前應當編制投產方案,并嚴格按投產方案組織投產。

  第二十六條石油企業對運行中的石油管道,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并在生產指揮系統的統一調度下安全合理地組織生產。

  第二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根據輸油(氣)量的改變和季節變化,及時準確地調整管道運行的各項工藝參數。

  第二十八條石油企業應當與管道途經地區的城建規劃、公路、鐵路、氣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避免或減輕因建設施工、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對管道安全運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石油企業對石油管道設備、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第三十條石油企業應當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預案。對影響管道安全運行的重大隱患或發生管道破裂、斷管等重大事故時,應當組織力量立即處理。

  第三十一條石油企業依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對所轄石油管道定期組織巡查。

  第三十二條石油企業對封存或報廢的石油管道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管道檢測

  第三十三條從事石油管道技術檢測檢驗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相應資質,并對其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石油企業有權選擇檢測檢驗單位,任何部門不得為石油企業指定檢測檢驗單位。

  第三十四條石油管道應當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新建石油管道應當在投產后三年內進行檢測,以后視管道運行安全狀況確定檢測周期,最多不超過八年。

  第三十五條石油企業應當定期對石油管道進行一般性檢測。新建管道必須在一年內檢測,以后視管道安全狀況每一至三年檢測一次。

  第三十六條石油企業對檢測不合格或存在隱患的管道路段,應當立即采取維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證管道運行安全。

  第三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建立石油管道檢測檔案,原始數據及數據分析結果應當妥善保存。

  第七章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石油管道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告。

  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組織調查處理。

  石油管道引發人員傷亡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報告。各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石油管道發生凝管、爆管、斷裂、火災和爆炸等生產事故時,石油企業應當立即上報到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發生跑油污染事故時,在報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還應當報當地環保部門,任何企業不得瞞報、遲報。

  第四十條石油企業發生生產事故后,應當按照分管權限組織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進行事故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一條石油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當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是指將油氣田、煉油廠、儲備庫、碼頭等的原油、天然氣、成品油輸送到用戶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將油氣井生產的油氣匯集、運輸、集中儲存的輸送管道。

  本規定所稱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及管理的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本規定所稱石油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天然氣生產、儲運、銷售、加工的企業。

  第四十三條石油企業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監督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關管理,推進效能型機關建設,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依據有關法規和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機關管理由局長負責,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學習制度

  第三條有計劃地選派人員參加各種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著力提高全局干部職工的業務素質。

  第四條每月組織一次以上政治或業務學習。組織并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影片、反腐影片觀摩、形勢報告會等有教育意義的活動及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活動。

  第五條全局干部職工要自覺抽時間自學,學習政治理論、法律、科技、管理等有關知識。

  第六條在職教育學歷的學習必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局長批準,并在辦公室備案,畢業后憑有效畢業證書、發票,按區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報銷標準。不辦理申請、備案手續的學習費用個人自理。

  第三章會議制度

  第七條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及辦公室主任參加。主要內容有:

  1、研究安排全局關于干部的任免、調動、獎懲等問題。

  2、研究決定較大經費使用問題。

  3、研究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4、研究通過全局的重要文件,會議和有關制度。

  5、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問題。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主持,辦公室主任記錄。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局長臨時決定。

  第八條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各科室負責人參加,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局長決定臨時召開。局務會議內容有:

  1、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文件、批示及有關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措施。

  2、研究確定局內年度及階段性工作任務及目標。

  3、匯報交流各科室的工作進度和情況,部署局內各個時期的工作任務。

  4、研究安排局內學習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問題。

  5、其他需要局務會議討論的問題。

  局務會議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辦公室負責記錄。

  第九條全局干部職工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局長或局長委托副局長主持。主要內容有:

  1、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文件、批示及有關會議精神并部署貫徹落實措施。

  2、安排部署年度及階段性工作任務及目標。

  3、通報安全生產工作進度和情況。

  4、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

  5、其他需要全體干部職工研究討論的問題。

  第十條會議紀律。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參會,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因故不能參會的要向會議主持人請假。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或學習記錄,不做與會議無關的事。

  第四章考勤、休假制度

  第十一條全體干部職工、聘用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區政府機關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正常休假等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二條科室人員因外出需較長時間離開辦公室應向本科室負責人告知去向;科室負責人外出向分管局領導告知去向。

  第十三條干部職工休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干休假,病假、事假等按照區有關人事政策執行。請假人員要到辦公室領取《請假單》,認真填寫請假類別,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科員請假半天由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批,一天由分管局領導審批,一天半以上由局長審批。科室負責人請假半天由分管局領導審批,一天以上由局長審批。副局長請假由局長審批。請假單一式兩份,本科室和辦公室各存一份。

  第十四條提倡和鼓勵干部休假,干部休假年初要制定計劃,原則上按計劃執行。休假可一次性休完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時段休假,在本年度公歷12月31日前休完,特殊情況經審批可順延至農歷12月31日。

  第十五條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續假,事后補辦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超假或逾期不歸。期滿要依時返回上班并及時到辦公室辦理銷假。

  第十六條未經請假,無正當理由不上班按曠工處理。工作人員的.請假報告交辦公室存檔備查,節假日離開廣州要向局領導報告。

  第五章公文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公文發文辦理

  1、起草。業務方面的公文由各業務科起草,其他公文由辦公室負責起草。起草公文必須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的指示,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觀點明確,條理清晰,內容充實,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格式規范。

  2、校核。公文送交局領導簽發前,各科室負責人對公文內容、體例格式等方面認真審核、把關,標明擬稿和審核人姓名。

  3、簽發。業務方面的公文由各業務科送分管副局長審閱后送局長簽發,其他公文由辦公室審閱后送局長簽發。

  4、印制。領導簽發后,由辦公室統一進行文號登記、印制、蓋章,分送上級部門、局領導和相關科室,底稿及正式文件一式兩份交由辦公室存檔。

  第十八條公文收文辦理

  l、收文。辦公室派專人每天到區公文交換站領取文件,收到文件后做好收文登記,按有關要求進行存放。

  2、呈批。辦公室負責人對文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報局長批示。

  3、傳閱。屬于傳閱的文件,辦公室通過網上辦公自動化管理系統或文件夾送局領導閱示或相關科室傳閱,傳閱文件一般不超過2天。

  4、辦文。經局領導批閱后,辦公室內勤立即送有關科室辦理。承辦人要按照批示要求,認真負責、迅速處理,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對于群眾投訴、上訪信件,視同文件管理。屬于密級文件,按照區保密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印鑒管理。局機關、區安委會、區安委辦印章由辦公室專人管理。用印必須履行印章使用批準手續,并進行使用登記。財務印章專項使用,不能代替公章開具與財務無關的信函。業務科的公章由各科負責人管理。

  第六章資料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科室均需指定一名兼職人員負責本科室文件材料收集、保管、立卷歸檔工作。

  第二十二條文書、會計、人事檔案由辦公室負責并指定專人整理歸檔,其中人事檔案辦公室整理后交區組織部門保管;

  第二十三條涉及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資料,各科室每月底移交綜合法規科,綜合法規科指定專人負責全區安全生產工作資料收集整理,所有資料年底考核后移交局辦公室存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科室召開全局性工作會議或業務會議,由主辦科室將會議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齊全一套,于會后交辦公室登記歸檔。

  第二十五條凡是參加省、市、區有關工作會議帶回的文件和材料,會后交辦公室內勤登記、保管。

  第二十六條檔案借閱必須經辦公室負責同志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外單位人員調閱檔案,必須經局長同意并進行登記。

  第七章信息調研、宣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各科室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材料報送工作,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網上信息資料的發布。在網上公開的信息、材料需經局長審核同意。

  第二十八條鼓勵工作人員撰寫各類理論文章、新聞報道,積極向新聞媒體投稿,大力宣傳安全生產工作、政策法規、先進典型,及時報道開展安全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遵守宣傳報道紀律,正在處置尚未定性的重大情況信息,社會熱點問題和暫不宜公開的工作方案等,要經局長審核同意后才能向媒體通報。

  第三十條凡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信息、文學作品、新聞作品等材料一經各級報刊、電臺、電視臺采用,局將對作者給予一定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新聞信息類(含圖片):區級每篇(幅)20元,市級每篇(幅)40元,省級每篇(幅)100元,國家級每篇(幅)200元;理論文章及文學作品類:區級每篇50元,市級每篇100元,省級每篇200元,國家級每篇400元。

  第三十一條對登載作品每半年進行獎勵,由作者復印稿件后到辦公室確認,由局財務核發獎金。

  第八章固定資產及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第三十三條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維修和保養工作,各科室負責人為本科室固定資產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及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置、發放和管理,財務建立固定帳目,實行固定資產使用登記制度。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及辦公用品購置,各科室根據工作需要報辦公室負責人,經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同意后方可實施或統一購置。需要通過政府采購的固定資產,按區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工作人員調離本單位時,必須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科室之間個別固定資產辦理移交,必須填寫移交表格,報局辦公室加蓋意見報局長批準后,辦公室更改有關資料。

  第九章車輛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全局所有車輛、司機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第三十八條各科室(個人)經審批后用車,原則上應在每天下班前歸還,把車停在辦公樓停車場,在外過夜車輛一律須報辦公室并經局長批準。

  第三十九條車輛維修需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查驗確認后,由辦公室出具車輛維修通知單,并經局長批準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廠維修。

  第四十條駕車干部和司機要厲行節約,安全行車,愛護車輛,降低開支。

  第十章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辦公室財務人員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務法規,認真做好計劃預算,以節約為原則,認真管理好各項資金。

  第四十二條為嚴格控制經費開支,3萬元以上開支,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3萬元以下開支由局長把關審批,所有開支實行局長審批制度。

  第四十三條支票或現金領取必須填寫申請單,經分管局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后辦理領取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所有報銷,應有合法憑證,報銷票據要由經辦人簽字說明事由,分管局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局長審批同意方可報銷。

  第四十五條工作人員出差補助費、醫藥費按有關文件規定報賬支付。辦公用品、車輛加油和保險、保管、維修、路橋費等支出需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長審批報銷。

  第四十六條辦公室財務人員要認真按局制定的開支有關規定審批各項開支,做好日清月結工作。

  第十一章廉政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條局機關工作人員要勤政高效、求真務實,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拖拉、扯皮,不爭權推責、不瀆職失職。

  第四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不準接受公務對象(單位、個人)或其親屬的禮金、禮品和宴請,不準私人用公款請客和進營業性娛樂場所,不準參與黃、賭、毒,如有違犯嚴肅追究。

監督管理制度11

  1總則

  1.1現場安全監督是公司各級安全監督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規程、標準,對電力生產和建設現場的人身、設備、環境進行全方位安全監督;是確保公司生產、基建(改造)現場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

  1.2各級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行使職權、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上級指示精神貫徹執行。

  1.3各級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要定期深入工作現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查糾違章、提出整改措施和考評意見,確保工作現場安全,順利完成安全生產目標。

  1.4現場安全監督是安全監察人員的日常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安全監督職責的一個方面。

  2現場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2.1變電站常規部分的安全監督。

  2.1.1安全文明生產。

  2.1.2例行工作。

  2.1.3設備管理。

  2.2變電檢修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2.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2.2倒閘操作。

  2.2.3工作票。

  2.2.4現場監督到位情況。

  2.2.5現場安全措施。

  2.2.6檢修工作。

  2.3線路檢修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3.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3.2施工人員工作狀態。

  2.3.3工作票。

  2.3.4現場安全措施落實。

  2.3.5各級到位監督情況。

  2.3.6檢修工作。

  2.4基建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4.1安全技術管理。

  2.4.2安全防護。

  2.4.3專項監督。

  2.4.4輸電線路工程。

  2.4.5變電所工程。

  2.4.6文明施工。

  2.5變電站施工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5.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5.2倒閘操作。

  2.5.3工作票。

  2.5.4現場監督到位情況。

  2.5.5現場安全措施。

  2.5.6變電所工程。

  2.5.7文明施工。

  2.5.8安全技術管理。

  2.5.9安全防護。

  2.5.10專項監督。

  2.6線路施工工作現場安全監督。

  2.6.1到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2.6.2施工人員工作狀態。

  2.6.3工作票。

  2.6.4現場安全措施落實。

  2.6.5各級到位監督情況。

  2.6.6文明施工。

  2.6.7安全技術管理。

  2.6.8安全防護。

  2.6.9專項監督。

  2.6.10輸電線路工程。

  3現場安全監督工作依據

  3.1《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3.2《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

  3.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3.4《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

  3.5《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線路部分)。

  3.6《水利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7《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架空電力線路部分)。

  3.8《天津電網調度規程》。

  3.9各單位《現場運行規程》、《檢修規程》等規程、規定、辦法。

  4現場安全監督的工作程序

  4.1監督前的準備。

  4.1.1確定監督對象、目的和任務。

  4.1.2查閱、掌握有關法規、標準、規程的要求。

  4.1.3了解監督對象的工藝流程、生產情況、可能出現危險、危害的情況。

  4.1.4制訂監督計劃,安排監督內容、方法和步驟。

  4.1.5依據現場安全監督表(見附1),編寫切合現場實際的現場安全監督表。

  4.1.6準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和記錄本。

  4.1.7確定監督人員和任務分工等。

  4.2實施安全監督。實施安全監督就是通過訪談、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儀器測量的方式獲取信息。

  4.2.1詢問交流:通過與有關人員進行信息交流,了解相關部門、崗位執行規章制度情況以及系統、設備或裝置的運行工況。

  4.2.2查閱資料:檢查作業方案、作業指導書、組織、技術、安全措施、操作規程等是否齊全、正確、有效;查閱相應記錄,判斷上述文件是否被執行。

  4.2.3現場查看:對現場設備、裝置、設施、器材、作業環境和作業行為等進行核對、檢查,查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隱患、事故征兆等。

  4.2.4儀器測量:利用檢測檢驗儀器或設備,對在用的設施、設備、器材狀況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量,查找其中存在的隱患。

  4.3綜合評價。掌握監督檢查情況后,及時進行全面分析、判斷和檢驗。可憑經驗、技能,依據規程制度、標準規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必要時可以通過儀器檢驗得出正確結論。

  4.4監督整改。

  4.4.1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整改。屬違章行為的,應立即制止糾正、處理,依據獎懲規定下發違章處罰通知單;屬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納入事故隱患管理,根據需要下發“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屬于缺陷的,納入缺陷管理等。

  4.4.2安全監督重在糾錯和整改,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逐級落實整改意見、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完成時間,形成整改計劃,提出信息反饋要求,實行閉環管理。

  4.5監督記錄、總結。

  4.5.1每次現場監督要及時記錄現場監督表,監督檢查后現場監督檢查人要及時對監督情況進行登記(格式見附2)。

  4.5.2現場安全監督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按照“持續改進”的原則,按月及時進行總結,建立現場監督資料盒,將相關資料存檔(至少保存一年),檢查下發整改計劃的完成情況,查找監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有針對性地制定改進方法和措施,切實提高現場監督執行力,從而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長治久安。

  4.6復查。根據整改計劃或整改責任人的申請,安全監督人員要及時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有關檢查情況進行記錄。全部整改完成后,要在“現場安全監督登記表”上登記。

  5現場安全監督模板使用中需注意的問題

  5.1根據公司(或本單位)月度工作計劃和安全管理例行工作,制訂部門、車間和班組月度監督計劃。

  5.2依據月度監督計劃,制定現場安全監督表,實行一項一表或一事一表,并在使用過程中不斷完善,不能照搬。

  5.3監督表要符合安全生產法規、規定、標準與導則、規程的要求,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5.4監督表要集中體現工作要求具體化、工作人員明確化、工作責任直接化、工作過程程序化。

  5.5監督表使用過程中要逐項核查,在“執行情況”中記錄發現的問題,并分別按照當面制止、下發違章處罰通知單、下發隱患整改計劃等情況進行處置。

  5.6監督表要具備統一的格式或模式,充分體現自身的標準化,便于實施與考核。要統一編號(各單位自行規定),要體現年度,并保持編號在該年度內的唯一性。

  5.7凡使用過的監督模板,必須經部門主管審查簽字,且保存一年。保存的監督表必須字跡清晰、數據正確、簽字齊全。

  5.8制定現場安全監督表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實施,每年對管理制度修訂一次。

監督管理制度12

  1、工作人員進入治療室、換藥室或進行無菌操作時要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

  2、各診室環境整潔、空氣新鮮,開始工作前開窗通風、換氣。

  3、地面每日濕式清掃、拖洗2次,遇污染及時進行消毒;各診室應分別設置專用拖布、抹布標記明確,分開清洗,懸掛晾干,每日定期消毒。

  4、每日紫外線空氣消毒一次,每次60分鐘,紫外線燈管每周定期用75%酒精擦試一次,有記錄。照射強度低于70uw/cm或累計時間大于1000小時應及時更換。

  5、所有的物品(無菌物品、外用藥品、消毒藥品等)分類放置固定區域,有明顯標志,無菌物品與非無菌物品嚴格分開放置,無菌物品按滅菌日期依次放入專柜,超過有效期(7天)應重新滅菌;無菌物品存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位置。

  6、各種操作應按隔離消毒原則,如換藥:先換無菌傷口,再換感染傷口,特殊感染傷口應嚴格隔離,不得進入換藥室。

  7、各種器械盡可能采用高壓蒸氣滅菌,使用浸泡消毒法時,應選擇合適滅菌劑,(醫務人員應掌握消毒劑使用方法、濃度、時間及注意事項);器械應打開關節浸泡,嚴格掌握滅菌時間,有標志。

  8、各種無菌器械使用后遵循浸泡消毒---清洗---高壓滅菌原則;一般感染與特殊感染或傳染性病人使用的物品與器械分開浸泡消毒;嚴格掌握使用濃度及浸泡時間;(感染性與非感染敷料分別放置污物桶加蓋)。

  9、啟封抽吸的各種溶媒,注明時間,超過24小時不得使用,抽出的藥液,開啟的靜脈輸入滅菌液體,須注明時間,超過2小時后不得使用。

  10、碘酊、酒精應密閉保存,每周滅菌更換容器1次;開啟的棉球、紗布儲槽,使用時間最長不超24小時(盡可能用小包裝)。

  11、無菌鑷子及容器配套一罐一件,消毒液浸泡液面為容器的1/2—2/3,消毒液(戊二醛)每周更換一次,容器每周滅菌更換1次。

  12、治療和檢查的無菌物品必須一人一用一滅菌;靜脈采血、注射必須一人一針一管一巾一帶。

  13、針頭、頭皮針、注射器、輸液器使用后分類放置,集中環保處理。

  14、彎盤、止血帶用后浸泡消毒,清洗備用,做到一人一針一帶一用一消毒。

  15、不能用塘瓷和鋁盒作為滅菌物品的儲存用。

  16、進入人體組織或接觸破損皮膚粘膜的.醫療用品必須滅菌,接觸完整皮膚的醫療用品必須消毒。

  17、生活垃圾與醫用垃圾嚴格分開,醫用垃圾分類放置。

  18、醫務人員不能穿工作服走出院外及進入食堂。

  19、各科室做好環境衛生學的監檢工作,每月定期做好滅菌物品(無菌包)、使用中的消毒液、使用中的滅菌液、物體表面、工作人員手、空氣、紫外線燈強度等七項監測,特殊科室加強特殊項目的監測。

  20、螺紋管應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喉鏡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氧氣濕化瓶每日消毒,濕化液使用消毒蒸餾水,每天更換或干燥保存。

  21、平車、診斷床等應每日定時消毒,被血液、體液污染時應及時消毒處理,體溫計等使用后應立即消毒處理。

  22、衣服、床單、被套、枕套做到隨臟隨換,恢復期病人每周更換1-2次,每一病人出院應終末處理,枕心、棉絮、床墊定期消毒。

  23、沖洗桶每天高壓消毒一次,沖洗接頭一人一用一消毒。人流吸引瓶每天用后終末浸泡消毒。

  25、洗衣房布類應嚴格分開清洗如供應室布類、嬰兒包布、工作服、病人床單被服、衣服等應嚴格分開,不能混洗。

  26、若致病菌感染用過的地方、物品,除按終末消毒外,須進行細菌學監測,無致病菌后方可再使用。

  27、拖把:病房、走廊,衛生間、開水間、餐廳、辦公室均需分開使用,不得混用。

監督管理制度13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特聘煤礦安全監督員實施辦法》精神,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切實維護職工群眾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結合我礦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群眾監督員聘任范圍

  1、井下采煤、掘進、開拓、機電、運輸、通風、監控、探放水生產、預備等部門的班組,每個作業班組至少配備1名群眾監督員。

  2、群眾監督員從工人生產技術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條件

  1、掌握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標準和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敢于堅持原則,群眾威信較高,熱心群眾安全監督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3、一般應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豐富的現場生產經驗,有較強的隱患排查能力,能勝任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工作。

  4、本人身體健康,能勝任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工作。

  5、有下列情況的不得擔任群眾監督員:

  (1)在作業崗位上有過“三違”現象。

  (2)行政班、組長或專職安全員。

  (3)責任心不強、紀律性差、不服從指揮的。

  (4)職工群眾不滿意的。

  三、聘任方法

  1、向煤礦全體職工公布群眾監督員的聘任條件、職責和待遇津貼。

  2、職工自我推薦和群眾民主推薦相結合進行報名。

  3、區(隊)分會結合井下或地面工作實際情況對班組上報人選進行研究后,確定群眾監督員候選人(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人數)。

  4、對確定的候選人分班組或工種召開民主選舉會議,由煤礦工會主席或區(隊)分會主席主持,進行投票選舉,現場計票并公布結果。

  5、選定的人員填寫《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審批表》,并在企業礦務公開欄公示不少于3天,在征求礦安檢部門意見后上報煤礦礦工會。

  6經礦工會審核,并征求礦行政部門意見后分別報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會、鄉寧焦煤集團公司工會、縣總工會。

  7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會、鄉寧焦煤集團公司工會、縣總工會對推薦人選審核同意后,向群眾監督員頒發《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聘任證書。同時將聘用情況報市總工會勞動保護部,并抄報山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8、群眾監督員的聘用期一般為三年,聘任期滿可以續聘或解聘。

  四、特聘群監員組織管理

  煤礦工會對本單位的特聘群監員的日常管理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特聘群監員的管理規章制度和動態管理檔案,依照制度嚴格考核。

  2、加強對特聘群監員的教育培訓,制定特聘群監員培訓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培訓時間每年不得少于48學時。

  3、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4、保持特聘群監員隊伍的相對穩定,對需要增補或不符合聘任條件變動調整的,按程序及時上報。

  5、總結、交流、推廣特聘群監員先進工作經驗。

  6、特聘群監員在履職期間,享受崗位特殊津貼。

  7、特聘群監員聘任證書和標識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監制。

  8、特聘群監員因正常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受到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群眾監督員實行培訓上崗制度: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工會、煤礦安全監察局共同舉辦的培訓班,培訓時間不少于24個課時,培訓后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統一頒發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煤礦監察局監制的《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聘任證書;上崗時統一佩戴由省總工會、省煤礦監察局制作的《群眾監督員》袖標。

  五、群眾監督員職權

  1、認真學習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自覺接受安全培訓,嚴格遵章守紀,以身作則,制止“三違”行為;

  2、督促和協助班組長宣傳貫徹落實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組織本班組職工開展安全合理化建議活動,對本班組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共創安全生產合格班組;

  3、對本班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工作環境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迅速向跟班領導或班組長匯報,并跟蹤監督處理。如發現不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可逐級向上級工會組織、煤炭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報告;

  4、工作現場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組織職工及時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向有關領導或部門報告;

  5、主動參加現場事故的搶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6、在工作結束時要認真填寫當班群監員工作記錄,準確記錄當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交接清楚;

  7、有權向煤礦提出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的建議;發現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及時向有關單位、部門報告;

  8、

  參加群監組織活動,接受群監組織安排的各種業務培訓,努力創建安全合格班組;

  9、監督企業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按規定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反映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議,向企業提出不斷改善勞動作業環境的建議。

  10、對阻撓或打擊報復特聘群監員履行安全職責的行為,有權向上級工會或政府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

  11、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群監員津貼發放辦法

  根據國家、山西省《特聘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群眾監督員的上崗津貼合并發放,具體標準為:井下采掘一線的群眾監督員津貼為8元/工,井下輔助隊組的群眾監督員津貼為5元/工,地面生產單位的群眾監督員津貼為3元/工,以上津貼所需資金由各部門造冊登記,群監站負責考核,隨工資統一發放。

  為群眾監督員發放適當獎勵和津貼。群眾監督員每匯報一條安全隱患信息或提出一條安全合理化建議津貼3元,每制止一次“三違”行為津貼10元;采、掘、開單位群眾監督員每月匯報的安全隱患信息不少于15條,月津貼最高不超過60元;其它單位群眾監督員每月匯報的安全隱患信息不少于10條,月津貼最高不超過50元;每制止一次“三違”行為按匯報5條信息量計算,連續2個月沒有完成信息量的群眾監督員,應視為不作為,礦工會應及時解聘或調整。

監督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經營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后,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xx。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15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文件精神,對縣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

  一、建立領導機構

  組長:

  成員: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負責人

  消防救援大隊防火監督干部

  聯絡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隊副大隊長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會議召開時間、地點由組長溝通確定,聯絡人負責具體會議事項。

  三、共享信息資源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在工程取得審查和驗收合格文書后,5日內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審批文書移交消防大隊一份存檔,確保消防救援大隊能夠隨時查閱工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竣工圖紙等資料,具體工作的開展由聯絡人具體實施,其他成員配合。

  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聯絡人負責對本領域新出臺的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相關政策、國家標準、地方性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及時通報相關成員。

  五、明確監管職責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是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的監督。

  二是將施工圖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納入到年度勘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專項檢查的內容。

  三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隊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隊職責

  一是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

  二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三是負責將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未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建筑工程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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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監督管理制度(通用10篇)04-23

衛生監督整治活動總結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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