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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28 23:10:03 維澤 制度 我要投稿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限空間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通用12篇)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

  【主要負責人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①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②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③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④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⑤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⑥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作業審批】

  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危害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現場監督管理】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①作業負責人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②作業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③監護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承包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臨時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限空間實施臨時作業時,應嚴格遵照本規范要求。如缺乏必備的檢測、防護條件,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與有關部門聯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進行。

  【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后,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條件開展培訓的,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應急救援】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事故報告】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生產范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崗位適用。

  三、管理內容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先取樣分析,含氧量控制在18%-22%安全指標范圍內。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6)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準。

  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爆等安全要求。

  9)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0)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1)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2)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3)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14)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15)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16)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17)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18)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附則

  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2、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準;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3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牌子旨在確保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員工的安全得到保障,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制度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限空間的.定義和識別

  2、作業前的風險評估和許可程序

  3、安全設備和個體防護裝備的使用

  4、作業現場的監控和應急響應計劃

  5、培訓和教育要求

  6、記錄保存和審核

  7、責任分配和違規處理

  內容概述:

  1、有限空間的定義:明確何為有限空間,如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容器、管道、地下室等,以及它們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

  2、風險評估:規定如何對有限空間進行安全評估,確定潛在危害,并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3、許可程序:設立進入有限空間的許可流程,包括申請、審批、監督和撤銷許可。

  4、安全設備:規定必要的安全設備,如通風設備、氣體檢測儀、安全繩索等,以及其定期檢查和維護。

  5、應急響應:制定應急預案,包括緊急撤離程序、救援設備配置和人員培訓。

  6、培訓與教育:確保所有參與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接受適當的安全培訓,并定期更新知識。

  7、記錄管理:規定記錄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信息,以便跟蹤、審計和改進。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部分封閉設備,如:貯罐、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除塵器、磨機、預熱器、回轉窯、篦冷機、選粉機、罐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電纜溝、地下工程、暗溝、地坑、水井、污水坑(井)、化糞池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沉淀池、料倉、儲藏室、溫室、冷庫、封閉房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檢修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外協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總工程師負責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工作。

  第六條安監部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七條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各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專項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設備部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協助、指導各單位開展日常有關檢測工作,負責對外協單位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武保部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總工程師批準,同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負責組織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學習并技術交底。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前的危險有害氣體檢測工作并填制有關表格備查。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或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二條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三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公司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外協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公司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 管理。公司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二十二條

  作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二十五條設備部應組織配備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 工具、儀器等,并建立臺賬進行統一管理,同時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 檢定工作。安監部應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 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外協單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有關職能部門應通報安監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有關職能部門、安監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外協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限空間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安監部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作業單位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或未經總工程師審批,或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學習、安全交底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九條作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三十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進行檢測,而盲目開始作業的,對作業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 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3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未認真組織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3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六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條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等規定的,由安監部視情節 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5

  1.目的:

  為保障進入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作業人員的安全及健康,防止缺氧窒息、低溫等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結合本公司實際生產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范圍進入冷藏庫、冷凍庫等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3.職責:

  3.1.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內作業前,作業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2.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3.2.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有判斷及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及安全急救知識。

  3.2.2.作業監護人應掌握進入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作業人員數量,并在出入口保持與作業人員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采取救護措施、報警,同時通報部門領導。

  3.2.3.作業監護人必須時刻掌握現場情況,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

  3.2.4.作業監護人應在作業完成后清點進入有限空間(含冷庫)作業的人員數量,確保無遺漏。

  3.3.進入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作業人員的職責:

  3.3.1.作業前應確認是否指定專人負責監護本次作業。

  3.3.2.作業人員應熟悉從事作業的風險及應急計劃。

  3.3.3.作業人員應堅持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的原則。

  3.3.4.遇有違反規定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落實的'情況,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4.有限空間作業(冷庫、冷藏庫)規范及安全防范措施:

  3.4.1.按照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具體如:每次冷庫作業前,應先開啟冷庫門保持自然通風10分鐘以上。遇有冷庫套間(冷凍庫在冷藏庫之內)情況,如需在冷凍庫內作業,應同時打開冷藏庫門進行自然通風10分鐘以上,確保冷庫內的空氣質量,含氧量:18%——23.5%之間。

  3.4.2.有限空間內(冷庫、冷藏庫)應有足夠照明,并符合防爆要求。該照明設備使用電源電壓應在36V及以下。

  3.4.3.為保證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空氣新鮮,可采用自然通風的方法,即:作業時開啟冷庫門。(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

  3.4.4.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并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標識。

  3.4.5.出于對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進行設備、設施檢查及冷庫衛生檢查時,也必須遵守設立專人監護的原則。

  3.4.6.在未設立專人監護的情況下嚴禁單人進入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內作業,包括:檢查、測試等。

  3.4.7.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出入口內外應暢通無阻,不得有障礙物。

  3.4.8.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內作業,應視作業條件適時安排人員輪換作業或休息。

  3.4.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冷庫、冷藏庫)時,應在出入口明顯位置懸掛警示標識,如“有人工作,嚴禁關門”。

  3.4.10.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內作業期間,發現有人身體不適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向監護人匯報,根據現場情況采取措施,如:加強自然通風、強令停止作業等。

  3.4.11.為保障有限空間(冷庫、冷藏庫)安全運行,嚴禁在其頂部放置任何物品。

  3.5禁止以下作業:

  3.5.1.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3.5.2.超時作業。

  3.5.3.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3.6.禁止以下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含冷庫)內作業:

  3.6.1.經期、孕期、哺乳期女性。

  3.6.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3.6.3.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支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癥等疾病者。

  3.6.4.有外傷疤(手術后)尚未愈合者。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二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帳、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檢查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7

  為進一步規范有限空間外包作業行為,強化外包單位的安全意識,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根據國家和公司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在有限空間外包作業中,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二、依據

  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xx年第59號令)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范圍

  凡在公司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發包和相關方承包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均在本制度的管理范疇。

  四、職責

  (一)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在公司范圍內需委托或發包給相關方單位(簡稱承包方)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項目工程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作業條件,嚴格控制承包方的承包范圍,嚴禁承包方再行轉包。

  2、對符合承包作業條件的相關方辦理相關安全資質備案手續,簽訂項目施工作業合同,同時簽訂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在內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

  3、審查承包方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對其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對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作業過程的監督管理。

  4、作業前,應對承包方作業人員履行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安全管理和現場協調的職能。

  5、協助承包方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督促承包方及其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有限空間“一備三查”和“先隔離、再通風、又檢測,后進入”的制度。

  6、檢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工具和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對承包方人員的作業行為和安全措施的執行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的違規行為。

  7、作業完畢,督促承包方做好現場作業人員的清點及安全撤離。

  8、發生有限空間事故,督促承包方及時上報,并協助作好現場應急救援及善后事宜。

  (二)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承攬符合安全資質和作業范圍的有限空間作業項目,自覺接受發包方(含項目所在區域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

  2、建立包括項目負責人、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在內的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制定包含有安全職責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程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上報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具,為作業現場配備防毒、防火、防爆等應急設備或救生設施。

  4、進入承包作業區域前,必須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了解存在的危險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和緊急避險的技能知識。

  5、開工前,對作業設備、安全器具、人員狀態及現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確認,并及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

  6、作業中,嚴格執行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業安全規程,認真執行現場監護及作業安全確認,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后檢測、再進入”的制度。

  7、主動接受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人員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隱患,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8、作業中發生異常情況或出現事故的,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人員撤離,并在確保人員自身安全情況下,參與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

  (三)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1、對進入本生產區域的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對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許可進行審查、審批,對相關方報送的作業安全措施進行符合性檢查。

  2、對進入本管轄區域的相關方人員履行安全告知、現場檢查、作業條件確認等安全管理。

  3、為相關方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工作環境,并為相關方的有限空間作業提供便利條件。

  4、對本轄區發生的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實施事故搶險和現場救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緊急疏散等應急支援和支持。

  (四)安全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的安全監管,對相關方進入公司施工作業的進行安全資質備案管理。

  2、對承包方提交的一級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對其作業和防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3、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綜合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現場隱患予以查處,并督促有限空間外包方進行隱患項目的整改落實。

  4、參與有限空間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對發生的有限空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根據有限空間作業變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變更,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或補充。

  五、管理流程

  (一)嚴格審查承包方作業安全條件

  工程管理部門或各生產單位需委托相關方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依據公司在相關方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承包項目作業的相關方進行嚴格的作業條件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如下: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4)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制度及相關記錄

  (5)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6)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施

  (1)一氧化碳檢測儀及氧氣含量檢測儀

  (2)機械通風設備(密閉空間或僅有單個出入口的有限空間)

  (3)空氣呼吸器、長管呼吸器等應急逃生設備

  (4)安全照明燈具、安全帶、安全繩索、安全梯、安全支架等公用安全防護器具

  (5)滅火器、現場呼叫聯系的通訊工具

  (6)個體防護用品(安全帽、勞保鞋、防護手套、護目鏡)安全護欄以及現場警示標志

  3、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條件

  (1)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用工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凡患有嚴重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以及身質較弱的不宜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項目負責人應熟悉作業現場環境、工藝,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

  (3)現場監護人應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工作負責,反應靈敏,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予以示警信息,緊急通知作業者撤離。

  (4)作業人員應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國家規定的專業作業資格證。

  (二)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發包單位在與承包方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包含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內容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外包方的管理職責分工和雙方的安全權利及義務。

  2、明確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3、明確對突發異常事件的應急救援的程序、措施以及職責和義務。

  4、明確作業中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三)強化作業現場管理

  1、外包單位必須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前辦理有限空間工作許可審批手續,并附相應的`記錄資料。雙方簽字并經許可審批部門簽字同意,方可進入現場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承包方在單個獨立的區域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有發包單位對作業進行直接安全管理。

  3、如進入生產現場從事檢修、交叉施工等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承包方還須接受所在區域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服從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的入場安全培訓,安全告知、現場管理和違規處罰。

  4、無論獨立區域還是在生產區域,發包方均應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管理。

  5、在生產區域作業的,由生產單位對發包方和承包單位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6、做好有限空間作業中的安全交底,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發事故。

  (四)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及安全要求

  承包單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按作業審批、作業前的準備、作業的組織和實施、撤離、總結評價等流程,做好各階段的安全工作。

  1、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1)進入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點作業的,承包方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經審批單位簽字同意,方可進入作業,未經許可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作業。

  (2)進入三級有限空間作業點的,承包方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發包方管理人員或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的執行確認,方可進入作業。

  (3)進入一級有限空間作業的,承包方辦理許可手續,經發包方或生產單位(進入生產區域作業的)審查,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4)在獨立區域進行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發包方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核簽批,并對作業安全實施管理。

  (5)進入生產場所區域的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所在區域生產廠的廠級管理部門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并對作業過程進行過程控制管理。

  (6)許可審批單位在作業審批時應對作業項目負責人及監護人、現場聯系人等進行明確,并對其作業安全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

  2、作業前的準備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接到任務后,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聽取發包方項目管理負責人員對作業內容以及危險因素和防范重點的告知。

  (2)到現場對作業環境及相關設備設施、作業條件進行熟悉和了解。

  (3)對作業成員進行分工,對安全提出具體要求。

  (4)編制作業安全方案,填報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申報。

  (5)對作業用的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護設施進行準備。

  3、作業的組織和實施

  承包方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作業人員接受現場安全培訓或安全告知教育,對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

  (2)在作業區域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識,如夜間作業,還需設置警示燈光。

  (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使用的安全工具和必要防護器具。

  (4)對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確認,對連接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設施的隔離措施進行檢查,并對現場通風進行確認。

  (5)由專業人員對作業現場氧含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方可組織人員進入。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

  動火作業,一氧化碳應小于12.5%,作業場所一氧化碳氧含量濃度應低于30ppm,氧含量為19.5~23%,硫化氫濃度應低10ppm。如低于安全值范圍,進入人員必須采取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增加現場機械通風設施,加大通風量和換氣次數。

  (6)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工作時間超過2個小時的,還應對作業場所進行重新檢測(每2個小時定時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作業方案和防控措施的執行或補充。

  (7)作業期間,要保持連續通風,確保空氣流通,禁止使用氧氣進行通風換氣。

  (8)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和現場監護人要密切觀察作業狀況,并與作業人員保持通暢的聯系,定時呼叫,對作業現場安全進行確認。

  (9)一旦發現異常,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4、撤離

  作業完畢后,現場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和設備,并組織人員撤離和撤除設備、設施,恢復作業現場原狀。

  5、總結評價

  作業項目完成后,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對此次作業情況進行總結,對作業中存在的不足或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在管理和現場作業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以完善。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8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定義:有限空間是指在密閉或半密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危險性:

  1、中毒危害:有限空間容易積聚高濃度有害物質。有害物質可以是原來就存在于有限空間的,也可以是作業過程中逐漸積聚的。

  2、缺氧危害:空氣重氧濃度過低會引起缺氧。

  3、燃爆危害:空氣重存在易燃、易爆物質。濃度過高遇火會引起爆炸或燃燒。

  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脅生命或健康的環境條件。如墜落、溺水、物體打擊、電擊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必須在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出入口懸掛警戒標識及注意事項,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2、作業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做好安全條件驗收,留存書面記錄。

  3、作業前必須進行危險源有害因素辨識,并將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應急措施告知作業人員。

  4、必須對有限空間的氧濃度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合格后,方可作業。

  5、必須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使用純氧通風換氣;

  6、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呼吸器、通訊器材、安全繩索等防護設施和應急裝備;

  7、施工過程中必須設專人旁站,保證通訊暢通,作業人員必須配帶五點式安全帶;

  8、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保持出入口暢通;

  9、嚴禁在事故發生后盲目施救。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9

  一、總則

  1.1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確保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事故的發生。

  1.2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從事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員工,包括操作人員、監督人員、維護人員等。

  1.3本制度的內容應與相關法律法規相一致,如法律法規有更新和修改,本制度也要及時進行調整。

  1.4所有員工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對于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將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罰。

  二、作業前準備

  2.1作業前,所有員工必須進行相應的培訓,掌握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知識,熟悉作業流程和作業設備。

  2.2在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保沒有存在安全隱患,并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2.3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都必須配備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口罩、防護服、防滑鞋等,并進行適當的穿戴。

  2.4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按照作業計劃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并提交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備案。

  三、作業操作

  3.1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和工藝要求進行操作,并注意操作順序和安全細節。

  3.2在操作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和維護作業設備和工具的完好狀況,對于有問題的設備和工具,必須及時更換或維修。

  3.3在有限空間的操作過程中,禁止使用明火,必須使用防爆電器設備,并保證空氣流通暢通,防止氣體中毒和窒息事故的發生。

  3.4在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計劃執行,不得擅自更改或跳過作業步驟,如果需要變更作業計劃,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進行相應的記錄和備案。

  四、事故應急處理

  4.1對于空間有限作業中產生的事故,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確保人員的安全。

  4.2不許私自移動事故現場,必須等待專業的事故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4.3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并提供詳細的事故經過和相關證據。

  4.4對于事故當事人,必須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遵守相關部門的處理決定。

  五、監督檢查

  5.1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個部門的作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發現的'違反管理制度的行為應及時糾正。

  5.2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六、違規處罰

  6.1對于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進行相應的紀律處罰。

  6.2對于因違反本制度而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七、附則

  7.1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管理部門所有,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7.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0

  為了有效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

  1、作業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

  2、監護人員負責取樣分析及數據填報。

  3、學校與作業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填寫并審批《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

  二、管理范圍

  包括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爐膛、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

  (1)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未辦理許可證,嚴禁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應放置在作業現場。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及審批按照要求操作。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設備裝置全面停車檢修期間,經全面檢查合格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

  (4)作業期間如果安全措施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在有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有限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等工作。

  三、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審批人(作業單位)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業環境交底,內容應包括:

  (1)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及應急計劃;

  (2)必要的安全知識、救護方法;

  (3)便攜式檢測儀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2、安全隔絕:對所進入的有限空間要切實做要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含氮氣)系統,必須用盲板與有限空間隔絕,不得用關閉閥門替代,盲板應掛牌表示,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有可視的明顯斷開點,配電室電源開關應掛有“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并設有監護;

  3、清洗或置換:應根據有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有限空間進行清洗、清空或置換,并達到安全作業要求。

  4、通風換氣:采取措施,保證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進入自然通風換氣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間,應采用機械通風。通風換氣應滿足稀釋有毒有害物質的需要。

  5、監測: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分別取樣分析。應保證有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含量不超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部門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氧氣濃度在19.5%—23.5%(體積)之間,容器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每隔四小時取樣復查一次(特殊情況下,根據實際確定檢測頻率),如有一項不合格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如不符合上述條件而必須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應由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在學校、幼兒園共同制定作業方案,采取特殊防護措施,并在作業前組織模擬演練,確認安全可靠后,經作業單位負責人及學校、幼兒園負責人批準方可作業。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分析合格1小時后作業,應再次分析,確認合格后方可作業。

  6、監護:

  (1)受限空間作業應設有專人監護;

  (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7、其他安全要求:

  (1)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存在可燃氣體的有限空間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設備,固定照明燈具安裝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時,宜使用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應符合GB/T 3805中有關規定。鍋爐、金屬容器、管道等狹窄的工作場所,手持行燈額定電壓不應超過12V;

  (2)要遵守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用火應辦理“動火動焊許可證”,不得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代替;

  (3)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暢通無阻,不得有障礙物;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出設備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單位安全部門批準;

  (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作業人員超過3人時,應對人員進行登記、清點;

  (6)有限空間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繩索等急救器材;

  (7)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和方法。作業時,應視作業條件實施安排人員輪換作業或休息;

  (8)當作業人員在特殊場所內部作業時,如果供作業人員出入的門或蓋不能很容易打開且無通訊、報警裝置時,嚴禁關閉門或蓋;

  (9)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新鮮,可采用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等方法通風。必要時,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佩戴長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要采取防止長管被擠壓的措施,吸氣口應置新鮮空氣的上風口處,并有人監護;

  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0)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防護器具進入有限空間,同時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報告工作。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1

  一、總則

  1、目的

  為加強校內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x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校內的一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3、定義

  (1)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深度大于1.2m的,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2)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4、有限空間分類

  (1)密閉設備:

  指船艙、儲罐、各類塔器、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校內有大型水箱、二次供水蓄水池、食堂油煙管道等

  (2)地下建筑物:

  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校內有化糞池、下水道、污水管網、地下車庫應急避難場所。

  (3)地上有限空間:

  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校內有食堂冷庫、電梯等

  5、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1)設備設施與設備設施之間、設備設施內外之間相互隔斷,導致作業空間通風不暢,照明不良,通訊不暢;

  (2)活動空間較小,工作場地狹窄,易導致工作人員出入困難,相互聯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監護和實施施救;

  (3)濕度和熱度較高,作業人員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勞;

  (4)存在酸、堿、毒、塵、煙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介質,易引發窒息、中毒、火災和爆炸事故;

  (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氣體和蒸汽、有毒氣體和蒸汽、冒頂、高處墜落、物體打擊、各種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

  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進入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無審批單作業,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同時作業組應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進行強制通風,通風時間不應少于1小時。

  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多天作業時,在每次作業前均應強制通風,且連續作業時每小時還應至少強制通風3次,每通風時間不應少于5分鐘。如條件允許可在作業過程中,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以保持空氣流通降低危險。但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對人孔及上下爬梯等人員通行設施進行檢查,對有存在防礙作業人員進出有限空間的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予以消除。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必需檢測有限空間內的.含氧量。

  含氧量應為19.5%~23%。若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如條件允許還應用儀器檢測有限空間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可燃氣體濃應低于可燃燒極限或爆炸極限下限的10%。對油罐、管道的檢修,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可燃燒極限下限或爆炸極限下限的1%。在作業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含氧量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者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通風檢測后再進入。

  5、作業現場應明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

  監護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監護人員不得少于2人。作業人員一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不得超過3人,應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身上系上安全繩。安全繩應可靠綁扎,留于外部的安全繩應可靠固定。監護人員與作業人員間應保證聯系暢通。

  6、電氣設備與照明安全

  有限空間場所內不允許使用明火照明,應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額定電壓不應超過12V。手提行燈應有絕緣手柄和金屬護罩,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準外露。有限空間場所內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應進行定期檢查,并有記錄,絕緣電阻應符合規定。

  7、區域警戒與消防

  (1)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所打開的坑、井、洼、溝蓋板或人孔、通道出入門口,應設置防護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2)當作業人員在與輸送管道連接的封閉、半封閉設備內部作業時,應嚴密關閉閥門,裝好盲板,設置“禁止啟動”等警告信息。

  (3)存在易燃性因素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設置滅火器材,并保持有效狀態;并設專職防火監護人監護。無論是否存在易燃性因素,作業人員都嚴禁將火種或可燃物帶入有限空間。

  (4)嚴禁在狹小的有限空間內使用電、氣焊作業及一切明火作業。

  8、所有參加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都應掌握緊急情況下的個人避險常識、中毒窒息和其他傷害的應急救援措施。并熟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指導意見。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病癥的人員嚴禁參加有限空間作業。

  9、對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風換氣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作業。

  10、應急救援工作

  一旦在有限空間作業中,出現人員因中毒或缺氧窒息而暈倒的事故,切不可盲目進入有限空間內部施救。應利用作業的人員身上系的安全繩將其拉出。但應注意切不可用力過猛,以防被救人頭部及四肢被撞傷。作業人員被救出后應及時送醫院救治(或120到場救治)。如不能通過安全繩將其拉出(或作業人未帶安全繩)的,應立即掛119求救,并掛120 到場救治。同時起動強制通風,以保持空氣流通降低危險。

  11、外承包管理

  學校有關部門在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責任,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未與學校簽訂委托施工安全合同的承包單位不得在本校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12、臨時作業

  學校有關部門在有限空間實施臨時作業時,應嚴格遵照本作業安全指導意見要求。如缺乏必備的檢測、防護條件,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與上級安監部門聯系求助配合進行作業。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保證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所屬企業與相關方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內容及管理程序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有限空間作業為進入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爐膛、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備及有毒氣體可燃氣體有可集聚的場所作業。

  第四條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式樣附后)。

  第五條“有限空間作業票”的申請及審批

  (一)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的車間提出申請,填寫“有限空間作業票”中的申請欄內容并簽字。

  (二)車間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接到申請后,與車間有關人員及施工作業人員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施工作業過程的風險評價,并提出消減風險措施,需采取欄內所列出的措施劃√,不需采取的措施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可在空格處內加填。同時安排人員落實安全措施;并安排對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

  (三)分析結果報出后,由作業負責人將分析結果填寫或粘貼在“有限空間作業票”上。

  (四)提出的各項安全措施都已經落實,監護人員確認后在相應欄內簽字。

  (五)車間安全監督對現場措施落實情況和分析結果要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要求后,在相應欄內簽字;

  (六)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應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后,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批準作業并簽字。

  (七)“有限空間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車間留存,第二聯由施工作業人員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有限空間作業票”不得涂改、代簽,保存期一年。

  第三章監護、作業人員職責

  第六條監護人的職責:

  (一)監護人應熟悉有限空間的工藝及作業人員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識。

  (二)監護人對“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到位或削減風險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停止作業。

  (三)監護人應檢查作業人員著裝、工具袋、通訊設施、氧氣檢測報警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和可燃氣體報警儀的佩戴使用情況。

  (四)監護人應掌握有限空間作業的作業人員的數量,同作業人員擬訂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同時報警。

  第七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人員應熟悉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和應急計劃,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未見批準的“有限空間作業票”不作業;

  (三)有限空間作業的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有限空間作業票”不符不作業;

  (四)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五)正確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訊設施、氧氣檢測報警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和可燃氣體報警儀,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六)遇有違反本規定強令作業或削減風險措施沒落實,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綜合安全措施

  第八條“有限空間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裝置全面停車檢修期間,經全面檢查合格后,“有限空間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作業期間如果條件發生變化,應停止作業,重新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

  第九條分析結果報出一小時后,仍未開始作業應重新進行分析。

  第十條在有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有限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等工作。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審批人(車間負責人:指車間主任、副主任及值班長)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業環境交底,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及削減措施和應急計劃;必要的安全知識;有關便攜式檢測儀表使用方法;救護方法等。

  第十二條對有限空間要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含氮氣)系統必須用盲板與有限空間隔絕,不得用關閉閥門替代;盲板應掛牌標示;帶有攪拌器等轉動設備,須切斷電源并掛牌標示。

  第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分析及合格標準

  (一)有限空間作業分析應由化驗室有資質的分析人員進行。

  (二)取樣點應由作業所在單位的安全人員或當班生產負責人(值班長、班長)負責提出,并帶領分析人員到現場進行取樣;

  (三)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分析樣品應保留到作業結束;

  (四)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表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檢測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五)使用色譜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 (v/v);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v/v);

  (六)分析氧含量19-23.5%(v/v)

  (七)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四條如果不能具備安全條件又必須進行的有限空間作業,應由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共同制定作業方案,采取特殊防護措施并在作業前組織模擬演練,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各派監護人,確認安全可靠,經廠領導、公司安全部門批準后方可作業。該作業方案要經雙方確認,單位負責人簽字,并經公司安全部門、廠領導簽字,“有限空間作業票”存根(第一聯)的附件存檔。

  第十五條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應符合安全電壓要求,在爆炸危險場所必須采取防爆照明;同時遵守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

  第十六條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間內作業,作業前要對放射源進行屏蔽處理。

  第十七條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

  第十八條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設備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并對人員進行清點。

  第二十條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逃生方法。作業過程中適當安排人員輪換。

  第二十一條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新鮮,可采用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方法。采取自然通風措施時人孔等通氣孔要掛“此處禁止堵塞”的警告牌,采用強制通風措施時電源按鈕與配電柜要掛“禁止斷電”的警告牌。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佩戴長管面具時,使用前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應防止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新鮮空氣的上風口處,并有人監護。作業人員不準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條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進入有限空間,并應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本規定有效實施,各地區分公司可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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