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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03-15 12:31:13 管理 我要投稿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

  1.1職責

  1.1.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

  1.1.2 化學供水組負責取樣分析及數據填報。

  1.1.3 作業現場所屬部門負責制定安全措施,填寫并審批《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

  1.2 管理范圍

  包括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爐膛、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

  1.2.1 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未辦理許可證,嚴禁作業。

  1.2.2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及審批見《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1.2.3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裝置全面停車檢修期間,經全面檢查合格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

  1.2.4 作業期間如果安全措施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1.2.5 在有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有限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等工作。

  1.2.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a)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審批人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業環境交底,內容應包括:

  1) 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及應急計劃;

  2) 必要的安全知識、救護方法;

  3) 便攜式檢測儀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b) 對所進入的有限空間要切實做要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含氮氣)系統,必須用盲板與有限空間隔絕,不得用關閉閥門替代,盲板應掛牌表示;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有可視的明顯斷開點,配電室電源開關應掛有“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并設有監護;

  c)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分別取樣分析。應保證有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含量不超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部門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氧氣濃度在19.5%—23.5%(體積)之間,容器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每隔四小時取樣復查一次(特殊情況下,根據實際確定檢測頻率),如有一項不合格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如不符合上述條件而必須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應由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在部門共同制定作業方案,采取特殊防護措施,并在作業前組織模擬演練,確認安全可靠后,經公司分管生產領導批準方可作業。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d) 分析合格1小時后作業,應再次分析,確認合格后方可作業;

  e)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電壓在24v以下。要遵守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用火應辦理“動火動焊許可證”,不得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代替;

  f) 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間內作業,作業前要對放射源進行處理,保證人員作業時接觸劑量符合國家要求;

  g) 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暢通無阻,不得有障礙物;

  h)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出設備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單位安全部門批準;

  i)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作業人員超過3人時,應對人員進行登記、清點;

  j) 有限空間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繩索等急救器材;

  k) 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和方法。作業時,應視作業條件實施安排人員輪換作業或休息;

  l) 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新鮮,可采用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等方法通風。必要時,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佩戴長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要采取防止長管被擠壓的措施,吸氣口應置新鮮空氣的上風口處,并有人監護;

  m) 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防護器具進入有限空間,同時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報告工作。

  1.2.7 其它非生產區域的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在醫院范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部門和崗位適用。

  3.定義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4.有限空間作業責任制

  4.1科室負責人、管理人員、班組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職責

  4.2.1科室負責人職責:科室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4.2.2科室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檢查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措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2.3班組負責人職責:

  (1)在安排有限空間作業前,認真研究布置操作方案,如對操作方案有疑問必須立即反映暫停作業,不得有誤。

  (2)對凡是進入有限空間檢修、清理、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人員嚴禁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3)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4)全過程掌握作業期間情況,保證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向科室負責人、管理人員報告,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授權的'人員進入。

  4.2.4作業人員安全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符合要求后,進入作業;并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5.1通風

  5.1.1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5.1.2發現通風設備故障停止運轉,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1.3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后方可進入。

  5.2照明

  相應部門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燃性粉塵時,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

  5.3勞動防護用品

  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6.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6.1對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科室管理人員、班組負責人在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作業。

  6.2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6.3有限空間作業前,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6.4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6.5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7.有限空間作業外包管理要求

  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施工作業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3

  一、目的

  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關于加強《有限空間安全安全管理制度》;杜絕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機械傷害等事故,保證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適用于生產作業區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

  三、定義

  有限空間指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限,自然通風不良,足夠容納一人或多人進入并從事非常規、非連續作業的有限空間(如爐、塔、釜、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船艙、地下倉庫、儲藏室、地窖、谷倉等)。

  四、進入有限空間需得到許可的條件

  進出有限空間,分為需要得到許可和不需要許可兩種情況。

  1、不需要許可的有限空間一般不包含任何危險物質,也不可能對作業人員安全有任何影響。

  2、需要辦理許可的有限空間的條件:

  1)含有或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氣體;

  2)含有可能將作業人員掩埋的物質;

  3)內部結構易使進入者落入引起窒息或迷失;

  4)含有其他危及安全健康的危險因素。

  3、進入需許可的有限空間作業時,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

  4、在生產作業區,需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限空間有:磨機內、成品庫庫內、熱風爐、烘干機、熱風管道、收塵器、料倉等符合有限空間條件的地點。進入有限空間前必須進行通風置換檢測合格。按檢修掛牌制度的要求,辦理拉閘掛牌手續,確認有限空間上游和下游設備已拉閘掛牌,方可進行作業。

  五、有限空間作業的主要危險

  在需許可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存在下面一些危險:

  1、物料間形成的“橋”突然坍塌導致被物料掩埋;

  2、火災或爆炸;

  3、窒息或CO中毒;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須經過主管生產負責人、安全員簽字方為有效;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必須標明工作過程中所有的危險以及即將采取的預防措施;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上述的人員要求,挑選合適的工作人員;

  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受訓人員必須確認已掌握相關的.安全要求;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確保以下條件得到滿足:

  1)作業期間至少要安排一名具有相關防護搶救知識與技能的監護者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2)進入有限空間的空氣質量達到安全要求,并不斷進行檢測;

  3)在有限空間中作業O2含量不得低于19.5%或超過23%;

  4)在有限空間中作業CH4或其它可燃氣體(蒸汽)濃度不得超過爆炸下限(LEL)的20%。當可燃氣體(蒸汽)濃度低于爆炸下限(LEL)的20%時,作業者必須在符合防爆要求的情況下,佩戴呼吸器具后進入作業空間;

  5)當H2S濃度>10mg/m3(7ppm),作業者須佩戴呼吸器進行作業。

  7、在使用煤氣的有限空間內作業,要可靠的切斷煤氣,引風機持續運行一小時后,用煤氣報警器檢測該處的煤氣濃度,經檢測合格后,并嚴格按照一氧化碳含量與可工作時間的要求進入作業(煤氣中的主要有害物質為一氧化碳)。

  1)一氧化碳含量與可工作時間對應關系如下:

  一氧化碳含量<30mg/m3(24ppm)作業時間不超過兩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50mg/m3(4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一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100mg/m3(8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200mg/m3(16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15—20分鐘;

  一氧化碳含量>200mg/ m3(160ppm )作業者須佩戴呼吸器進行作業;

  2)帶煤氣作業、在煤氣設備上動火或在煤氣區域內動火,應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生產作業區與責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后,并由雙方安全管理人員審查開具動火證,方可開始作業。 使用合適的勞動防護用品;

  現場有充足的救援設施;

  所有使用的起重設備和通行設備(腳手架、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過程中使用的設備使用前進行檢查;

  有限空間內照明只允許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電壓;

  在熱風爐、熱風管道內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達到相關的防爆要求;

  良好的有限空間內外人員交流(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

  八、作業中的安全須知

  1、檢查有限空間內的狀況,已制定安全的工作方式;

  2、工作負責人必須制定詳細的進入有限空間工作計劃;

  3、當有限空間內有人工作時,負責外面監護的人員不得離開崗位,或進入有限空間內;

  4、盡量從有限空間的上方進入有限空間內;

  5、裝車庫內工作人員須始終保持在物料的最上方或側方;

  6、工作人員進入成品庫內必須系上安全繩,安全繩必須牢固且有一定的張緊度;

  7、在交待工作時,應確定更換人的時間長短,確保里面的作業人員不至于過度疲勞;

  8、確保所有使用的工具設備不會掉到有限空間內;

  9、嚴格按照工作許可證上的要求進行工作;

  10、作業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必須確認有限空間內無人或其它隱患后,清理好現場,關閉相應的孔、門、蓋等方可解除安全防護措施。

  九、緊急撤離有限空間條件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應命令和協助作業者立即撤離有限空間,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

  1、發現禁止作業的條件;

  2、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

  3、有限空間外出現威脅作業者安全和健康的險情;

  4、監護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

  十、作業的收尾

  1、確保設備處于正常狀態,清理現場;

  2、確保有限空間內無人或其它隱患后,關閉有限空間門、洞;

  3、解除安全防護措施;

  4、集體試車(生產、維修人員一起)。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

  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69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

  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

  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

  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

  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

  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 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二條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第十三條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

  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

  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

  間作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帳、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檢查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5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內容:

  1、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2、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一)密閉設備:如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二)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發酵池、垃圾站、溫室、料倉等。

  4、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未經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5、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作業單位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人員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后再進入。

  6、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7、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8、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9、作業人員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10、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作業單位應實施作業審批工作制度。作業單位或負責部門提出申請,經生技處和安教處審批同意,并辦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11、作業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12、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嚴禁在沒有監護人員的情況下作業。

  13、廠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4、作業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15、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了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結合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公司生產范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生產活動。

  2.2定義: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3.2作業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3.3監護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3.4安環部負責安全監督。

  4、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4.1作業審批: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所屬生產管理部門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2培訓: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后,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

  4.3 危害告知:生產管理部門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4.4 現場監督管理: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應采取可靠的置換或通風措施,并有專人監護和采取便于空間內外人員聯系的措施。

  4.5 承包管理: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5臨時作業:在有限空間實施臨時作業時,應嚴格遵照本規范要求。如缺乏必備的檢測、防護條件,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與有關部門聯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進行。

  4.6 應急救援: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4.7作業實行閉環管理,由作業所屬生產管理部門負責。

  5、相關記錄

  《危險作業審批單》

  6、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辦理程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準;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8

  為進一步規范有限空間外包作業行為,強化外包單位的安全意識,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根據國家和公司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在有限空間外包作業中,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二、依據

  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xx年第59號令)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范圍

  凡在公司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發包和相關方承包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均在本制度的管理范疇。

  四、職責

  (一)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在公司范圍內需委托或發包給相關方單位(簡稱承包方)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項目工程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作業條件, 嚴格控制承包方的承包范圍, 嚴禁承包方再行轉包。

  2、對符合承包作業條件的相關方辦理相關安全資質備案手續,簽訂項目施工作業合同,同時簽訂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在內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

  3、審查承包方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對其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對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作業過程的監督管理。

  4、作業前,應對承包方作業人員履行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安全管理和現場協調的職能。

  5、協助承包方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督促承包方及其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有限空間“一備三查”和“先隔離、再通風、又檢測,后進入”的制度。

  6、檢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工具和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對承包方人員的作業行為和安全措施的執行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的違規行為。

  7、作業完畢,督促承包方做好現場作業人員的清點及安全撤離。

  8、發生有限空間事故,督促承包方及時上報,并協助作好現場應急救援及善后事宜。

  (二)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承攬符合安全資質和作業范圍的有限空間作業項目,自覺接受發包方(含項目所在區域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

  2、建立包括項目負責人、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在內的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制定包含有安全職責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程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上報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具,為作業現場配備防毒、防火、防爆等應急設備或救生設施。

  4、進入承包作業區域前,必須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了解存在的危險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和緊急避險的技能知識。

  5、開工前,對作業設備、安全器具、人員狀態及現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確認,并及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

  6、作業中,嚴格執行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業安全規程,認真執行現場監護及作業安全確認,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后檢測、再進入”的制度。

  7、主動接受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人員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隱患,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8、作業中發生異常情況或出現事故的,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人員撤離,并在確保人員自身安全情況下,參與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

  (三)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1、對進入本生產區域的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對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許可進行審查、審批,對相關方報送的作業安全措施進行符合性檢查。

  2、對進入本管轄區域的相關方人員履行安全告知、現場檢查、作業條件確認等安全管理。

  3、為相關方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工作環境,并為相關方的有限空間作業提供便利條件。

  4、對本轄區發生的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實施事故搶險和現場救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緊急疏散等應急支援和支持。

  (四)安全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的安全監管,對相關方進入公司施工作業的進行安全資質備案管理。

  2、對承包方提交的一級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對其作業和防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3、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綜合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現場隱患予以查處,并督促有限空間外包方進行隱患項目的整改落實。

  4、參與有限空間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對發生的有限空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根據有限空間作業變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變更,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或補充。

  五、管理流程

  (一) 嚴格審查承包方作業安全條件

  工程管理部門或各生產單位需委托相關方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依據公司在相關方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承包項目作業的相關方進行嚴格的作業條件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如下: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⑴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

  ⑵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⑶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⑷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制度及相關記錄

  ⑸ 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⑹ 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施

  ⑴ 一氧化碳檢測儀及氧氣含量檢測儀

  ⑵ 機械通風設備(密閉空間或僅有單個出入口的有限空間)

  ⑶ 空氣呼吸器、長管呼吸器等應急逃生設備

  ⑷ 安全照明燈具、安全帶、安全繩索、安全梯、安全支架等公用安全防護器具

  ⑸ 滅火器、現場呼叫聯系的通訊工具

  ⑹ 個體防護用品(安全帽、勞保鞋、防護手套、護目鏡)安全護欄以及現場警示標志

  3、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條件

  ⑴ 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用工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凡患有嚴重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以及身質較弱的不宜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⑵ 項目負責人應熟悉作業現場環境、工藝,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

  ⑶ 現場監護人應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工作負責,反應靈敏,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予以示警信息,緊急通知作業者撤離。

  ⑷ 作業人員應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國家規定的專業作業資格證。

  (二) 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發包單位在與承包方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包含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內容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外包方的管理職責分工和雙方的安全權利及義務。

  2、明確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3、明確對突發異常事件的應急救援的程序、措施以及職責和義務。

  4、明確作業中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三) 強化作業現場管理

  1、外包單位必須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前辦理有限空間工作許可審批手續,并附相應的記錄資料。雙方簽字并經許可審批部門簽字同意,方可進入現場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承包方在單個獨立的區域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有發包單位對作業進行直接安全管理。

  3、如進入生產現場從事檢修、交叉施工等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承包方還須接受所在區域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服從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的入場安全培訓,安全告知、現場管理和違規處罰。

  4、無論獨立區域還是在生產區域,發包方均應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管理。

  5、在生產區域作業的,由生產單位對發包方和承包單位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6、做好有限空間作業中的安全交底,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發事故。

  (四) 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及安全要求

  承包單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按作業審批、作業前的準備、作業的組織和實施、撤離、總結評價等流程,做好各階段的安全工作。

  1、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⑴ 進入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點作業的,承包方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經審批單位簽字同意,方可進入作業,未經許可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作業。

  ⑵ 進入三級有限空間作業點的,承包方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發包方管理人員或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的執行確認,方可進入作業。

  ⑶ 進入一級有限空間作業的,承包方辦理許可手續,經發包方或生產單位(進入生產區域作業的)審查,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⑷ 在獨立區域進行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發包方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核簽批,并對作業安全實施管理。

  ⑸ 進入生產場所區域的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所在區域生產廠的廠級管理部門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并對作業過程進行過程控制管理。

  ⑹ 許可審批單位在作業審批時應對作業項目負責人及監護人、現場聯系人等進行明確,并對其作業安全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

  2、作業前的準備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接到任務后,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⑴ 聽取發包方項目管理負責人員對作業內容以及危險因素和防范重點的告知。

  ⑵ 到現場對作業環境及相關設備設施、作業條件進行熟悉和了解。

  ⑶ 對作業成員進行分工,對安全提出具體要求。

  ⑷ 編制作業安全方案,填報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申報。

  ⑸ 對作業用的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護設施進行準備。

  3、作業的組織和實施

  承包方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⑴ 作業人員接受現場安全培訓或安全告知教育,對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

  ⑵ 在作業區域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識,如夜間作業,還需設置警示燈光。

  ⑶ 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使用的安全工具和必要防護器具。

  ⑷ 對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確認,對連接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設施的隔離措施進行檢查,并對現場通風進行確認。

  ⑸ 由專業人員對作業現場氧含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方可組織人員進入。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

  動火作業,一氧化碳應小于12.5%,作業場所一氧化碳氧含量濃度應低于30ppm,氧含量為19.5~23%,硫化氫濃度應低10ppm。如低于安全值范圍,進入人員必須采取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增加現場機械通風設施,加大通風量和換氣次數。

  ⑹ 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工作時間超過2個小時的,還應對作業場所進行重新檢測(每2個小時定時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作業方案和防控措施的執行或補充。

  ⑺ 作業期間,要保持連續通風,確保空氣流通,禁止使用氧氣進行通風換氣。

  ⑻ 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和現場監護人要密切觀察作業狀況,并與作業人員保持通暢的聯系,定時呼叫,對作業現場安全進行確認。

  ⑼ 一旦發現異常,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4、撤離

  作業完畢后,現場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和設備,并組織人員撤離和撤除設備、設施,恢復作業現場原狀。

  5、總結評價

  作業項目完成后,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對此次作業情況進行總結,對作業中存在的不足或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在管理和現場作業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以完善。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9

  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0

  一、總 則

  1.1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2.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 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 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 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1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化學品生產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20xx)等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崇利制鋼有限公司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

  1.3術語和定義

  1.3.1有限空間定義及范圍

  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公司主要有限空間包括以下三類:

  (1)密閉設備:主要包括煤氣柜、高爐、轉爐、混鐵爐、預熱爐、電爐、精煉爐、加熱爐、熱風爐、鐵水罐、鋼水罐、中間罐、渣罐、鍋爐、煙道、氧氣和氮氣貯罐、壓力容器、

  管道、除塵器、布袋除塵箱體、破碎機、磨機、一二次混合機、點火器、環冷風箱、冷礦篩等。

  (2)地下有限空間:主要包括精煉爐地坑、鑄造坑、泵坑、地下管道、暗溝、隧道、涵洞、地坑、旋流井、污水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等。

  (3)地上有限空間:主要包括:料倉、料斗、礦槽;冶金煤氣管道、污水池等。

  1.3.2有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各單位的有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1.3.3作業人員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

  1.3.4作業負責人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車間負責人,包括外協隊伍。

  1.3.5安全監護人員

  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的人員,應為有限空間所在車間人員。

  2、職責

  2.1有限空間作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2.1.1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2.1.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2.1.3督促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2.1.4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2.1.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2.1.6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1.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2安全部職責

  2.2.1審批并保存公司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或審查車間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2.2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2.2.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3發包單位職責

  2.3.1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單位作業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2.3.2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2.3.3督促承包單位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公司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4作業人員職責

  2.4.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有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具體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嚴格按照《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簽署項目任務、地點、時間進行作業。

  2.4.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2.4.3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2.4.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2.4.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有限空間。

  2.4.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2.5作業負責人職責

  2.5.1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5.2在有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5.3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在有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2.5.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2.5.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6安全監護人員職責

  2.6.1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并懂得相關急救知識。

  2.6.2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2.6.3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立即停止作業。

  2.6.4負責或委托其它人員(不得是作業人員)在作業前和作業中對有限空間氣體采樣分析。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準;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3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遵照以下規定: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通暢;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前告知作業人員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

  五、現場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備設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六、保證空氣檢測是在作業前30分鐘內進行

  七、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八、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九、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十、現場應急救援措施已落實。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1、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

  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1.2術語

  1.2.1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

  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1.2.2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

  車等。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

  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

  驗場所、煙道等。

  1.2.3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1.2.4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2、職責

  2.1安全環保部及生產部是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有限空間作業

  審批表》及具體安全要求,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2.2安全環保部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并實施管理,負責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

  檢測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報檢、報批工作,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3、有限空間管理

  3.1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后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順序如下:

  采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采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3.2 《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安全環保部、生產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完整版)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批準后予以實施。

  3.3 《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并進行增

  減和完善。每年12月份之前,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并按程序更新《有限空間清單》。

  4、有限空間作業管理4.1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4.2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部門及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接到申請后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

  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并告知作業負責人。

  安全環保部負責落實檢測部門及人員,檢測人必須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檢測,在確認無

  誤后,進行作業。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

  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負責人、監護人、許可人及安培科人員共同在《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中簽字確認,方可開始作業。

  4.3 《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管理要求

  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共一聯,由監護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工作結束后由安全環保部收

  執并保存期1年。 《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要有詳細的作業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

  險程度間隔作業。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8小時,每隔4小時需進行一次復查并安排重新檢測,作業過程間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安排檢測。

  在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進行工作時,必須同時辦理工作票及操作票,有限空間作業

  時限不得超過8小時。

  以工作票為準。《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等同于工作票管理。

  4.4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負責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完整版)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4.5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并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在作業前后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4.6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作業過程中

  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癥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并立即撤離現場。

  5、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5.1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氧氣含量為19%—23%;

  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可燃性氣體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為2.1%)。

  5.2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5.3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5.4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完整版)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5.5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5.6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5.7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5.8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5.9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5.10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5.11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安全環保部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范策劃事故處置程序。

  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作業人應牢記。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6、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6.1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6.2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

  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6.3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4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有限空間所屬部門,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有限空間所屬部門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6.5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完整版)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領導批準處備案后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并嚴格遵守。

  6.6建立永久詳細有限空間作業臺賬。包含作業地點、時間、相關人員、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工作小結(工作中發現、暴露的問題,好的工作方法)等信息。

  7、處罰

  7.1未按要求建立并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部門負責人按經濟責任制中相關條款加倍考核,并責令限期整改。

  7.2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7.3 《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的管理,按“兩票"制度執行。包含:《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7.4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負責人進行通報,并限期整改。

  7.5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負責人進行通報,并限期整改。

  7.6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7.7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人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7.8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7.9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安全保衛部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5

  為進一步規范有限空間承發包作業行為,強化承發包單位的安全意識,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根據國家和公司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有限空間發/承包作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在有限空間承/發包作業中,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二、依據

  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xx年第59號令)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jg/zys-09-822)

  3、《外來隊伍安全管理制度》(jg/zys-09-824)

  4、《相關方控制程序》(jg/cx-31)

  三、范圍

  凡在公司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發包和相關方承包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均在本制度的管理范疇。

  四、職責

  (一)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在公司范圍內需委托或發包給相關方單位(簡稱承包方)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項目工程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作業條件, 嚴格控制承包方的承包范圍, 嚴禁承包方再行轉包。

  2、對符合承包作業條件的相關方辦理相關安全資質備案手續,簽訂項目施工作業合同,同時簽訂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在內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

  3、審查承包方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對其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對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作業過程的監督管理。

  4、作業前,應對承包方作業人員履行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安全管理和現場協調的職能。

  5、協助承包方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督促承包方及其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有限空間“一備三查”和“先隔離、再通風、又檢測,后進入”的制度。

  6、檢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工具和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對承包方人員的作業行為和安全措施的執行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的違規行為。

  7、作業完畢,督促承包方做好現場作業人員的清點及安全撤離。

  8、發生有限空間事故,督促承包方及時上報,并協助作好現場應急救援及善后事宜。

  (二)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承攬符合安全資質和作業范圍的有限空間作業項目,自覺接受發包方(含項目所在區域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

  2、建立包括項目負責人、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在內的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制定包含有安全職責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程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上報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具,為作業現場配備防毒、防火、防爆等應急設備或救生設施。

  4、進入承包作業區域前,必須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了解存在的危險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和緊急避險的技能知識。

  5、開工前,對作業設備、安全器具、人員狀態及現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確認,并及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

  6、作業中,嚴格執行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業安全規程,認真執行現場監護及作業安全確認,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后檢測、再進入”的'制度。

  7、主動接受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人員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隱患,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8、作業中發生異常情況或出現事故的,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人員撤離,并在確保人員自身安全情況下,參與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

  (三)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1、對進入本生產區域的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對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許可進行審查、審批,對相關方報送的作業安全措施進行符合性檢查。

  2、對進入本管轄區域的相關方人員履行安全告知、現場檢查、作業條件確認等安全管理。

  3、為相關方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工作環境,并為相關方的有限空間作業提供便利條件。

  4、對本轄區發生的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實施事故搶險和現場救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緊急疏散等應急支援和支持。

  (四)安全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有限空間發/承包作業的安全監管,對相關方進入公司施工作業的進行安全資質備案管理。

  2、對承包方提交的一級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對其作業和防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3、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綜合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現場隱患予以查處,并督促有限空間發/承方進行隱患項目的整改落實。

  4、參與有限空間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對發生的有限空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根據有限空間作業變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變更,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或補充。

  五、管理流程

  (一) 嚴格審查承包方作業安全條件

  工程管理部門或各生產單位需委托相關方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依據公司在相關方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承包項目作業的相關方進行嚴格的作業條件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如下: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⑴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

  ⑵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⑶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⑷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制度及相關記錄

  ⑸ 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⑹ 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施

  ⑴ 一氧化碳檢測儀及氧氣含量檢測儀

  ⑵ 機械通風設備(密閉空間或僅有單個出入口的有限空間)

  ⑶ 空氣呼吸器、長管呼吸器等應急逃生設備

  ⑷ 安全照明燈具、安全帶、安全繩索、安全梯、安全支架等公用安全防護器具

  ⑸ 滅火器、現場呼叫聯系的通訊工具

  ⑹ 個體防護用品(安全帽、勞保鞋、防護手套、護目鏡)安全護欄以及現場警示標志

  3、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條件

  ⑴ 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用工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凡患有嚴重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以及身質較弱的不宜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⑵ 項目負責人應熟悉作業現場環境、工藝,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

  ⑶ 現場監護人應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工作負責,反應靈敏,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予以示警信息,緊急通知作業者撤離。

  ⑷ 作業人員應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國家規定的專業作業資格證。

  (二) 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發包單位在與承包方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包含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內容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發/承方的管理職責分工和雙方的安全權利及義務。

  2、明確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3、明確對突發異常事件的應急救援的程序、措施以及職責和義務。

  4、明確作業中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三) 強化作業現場管理

  1、承/發包單位必須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前辦理有限空間工作許可審批手續,并附相應的記錄資料。雙方簽字并經許可審批部門簽字同意,方可進入現場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承包方在單個獨立的區域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有發包單位對作業進行直接安全管理。

  3、如進入生產現場從事檢修、交叉施工等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承包方還須接受所在區域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服從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的入場安全培訓,安全告知、現場管理和違規處罰。

  4、無論獨立區域還是在生產區域,發包方均應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管理。

  5、在生產區域作業的,由生產單位對發包方和承包單位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6、做好有限空間作業中的安全交底,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發事故。

  (四) 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及安全要求

  承包單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按作業審批、作業前的準備、作業的組織和實施、撤離、總結評價等流程,做好各階段的安全工作。

  1、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⑴ 進入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點作業的,承包方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經審批單位簽字同意,方可進入作業,未經許可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作業。

  ⑵ 進入三級有限空間作業點的,承包方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發包方管理人員或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的執行確認,方可進入作業。

  ⑶ 進入一級有限空間作業的,承包方辦理許可手續,經發包方或生產單位(進入生產區域作業的)審查,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⑷ 在獨立區域進行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發包方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核簽批,并對作業安全實施管理。

  ⑸ 進入生產場所區域的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所在區域生產廠的廠級管理部門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并對作業過程進行過程控制管理。

  ⑹ 許可審批單位在作業審批時應對作業項目負責人及監護人、現場聯系人等進行明確,并對其作業安全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

  2、作業前的準備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接到任務后,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⑴ 聽取發包方項目管理負責人員對作業內容以及危險因素和防范重點的告知。

  ⑵ 到現場對作業環境及相關設備設施、作業條件進行熟悉和了解。

  ⑶ 對作業成員進行分工,對安全提出具體要求。

  ⑷ 編制作業安全方案,填報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申報。

  ⑸ 對作業用的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護設施進行準備。

  3、作業的組織和實施

  承包方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⑴ 作業人員接受現場安全培訓或安全告知教育,對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

  ⑵ 在作業區域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識,如夜間作業,還需設置警示燈光。

  ⑶ 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使用的安全工具和必要防護器具。

  ⑷ 對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確認,對連接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設施的隔離措施進行檢查,并對現場通風進行確認。

  ⑸ 由專業人員對作業現場氧含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方可組織人員進入。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

  動火作業,一氧化碳應小于12.5%,作業場所一氧化碳氧含量濃度應低于30ppm,氧含量為19.5~23%,硫化氫濃度應低10ppm。如低于安全值范圍,進入人員必須采取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增加現場機械通風設施,加大通風量和換氣次數。

  ⑹ 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工作時間超過2個小時的,還應對作業場所進行重新檢測(每2個小時定時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作業方案和防控措施的執行或補充。

  ⑺ 作業期間,要保持連續通風,確保空氣流通,禁止使用氧氣進行通風換氣。

  ⑻ 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和現場監護人要密切觀察作業狀況,并與作業人員保持通暢的聯系,定時呼叫,對作業現場安全進行確認。

  ⑼ 一旦發現異常,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4、撤離

  作業完畢后,現場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和設備,并組織人員撤離和撤除設備、設施,恢復作業現場原狀。

  5、總結評價

  作業項目完成后,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對此次作業情況進行總結,對作業中存在的不足或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在管理和現場作業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以完善。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6

  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7

  1.1 應急組織機構

  組長: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副總

  副組長:安全部門負責人、生產技術部負責人

  應急救援組名單:見附錄b

  1.2職責

  a) 組長:

  1) 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

  2) 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組織演練;

  3) 對應急救護組員進行培訓;

  4) 指揮現場救護。

  b) 副組長:

  1) 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2) 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3)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c) 組員:

  1) 參加應急救援預案培訓和預案演練;

  2) 了解救援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

  3) 禁止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4) 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有限空間實施緊急救援工作。

  1.3 預防與預警

  1.3.1 危險源監控

  現場危險源的監控主要由各主管部門兼職安全管理員對現場施工進行監控,安全管理部門對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各個施工隊伍對所施工程中的危險源進行監督、控制。

  1.3.2 信息報告與處理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信息報告,做好記錄,如有問題及時通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進行處理。

  1.3.3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程序: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第一發現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應急救援組長→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職責分工進行救援。

  1.3.4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程序: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搶救→疏導人員→調查了解事故簡況及傷亡人員情況→向上級報告。

  1.3.5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程序流程圖見附錄c。

  1.4 應急響應

  1.4.1 應急響應行動由應急救援小組組織按照應急預案進行響應實施,同時動員社會力量進行支援。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政府通知有關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應急增援。

  1.4.2 應急救援小組成員趕赴救援現場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

  1.4.3 及時向公司及當地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1.4.4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部門負責人應組織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1.5 緊急處置及救助防護

  1.5.1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項目部門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1.5.2 醫療衛生救助:及時向事發地附近醫院請求支援。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1.5.3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1.5.4 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a) 項目部門與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隊伍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保施工人員安全撤離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a)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決定應急狀態下施工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現場人員突發事故疏散路線圖)

  1.5.5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動員工程項目周邊企業、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1.6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成立事故現場檢測小組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檢測、鑒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以后此類預防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1.7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在專業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后經過仔細檢查確認安全后撤離。

  1.8 信息發布

  應急救援組長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將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搶救過程、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布,向上級進行匯報。

  1.9 后期處置

  1.9.1 善后處置:

  項目部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牽頭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施工秩序。

  1.9.2 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由安委會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具體措施措施如下:

  a) 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人;

  b) 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寫出報告,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受傷(死亡)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受傷部位;

  c) 制定有效的預防措施,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d) 組織所有人員進行事故教育;

  e) 向所有人員宣讀事故結果及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f) 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1.10 應急物資

  呼吸器具、梯子、繩纜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設備。

  1.11 培訓與演練

  1.11.1 培訓:

  應急小組以及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a) 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

  b) 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

  c) 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

  d) 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

  培訓留存記錄,有參加人員的簽字確認。

  1.11.2 演練

  根據有有限空間作業特點,應急救援小組長組織應急小組成員在有限空間作業前組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及時進行總結經驗并對預案進行評估,為實戰中救援做好準備。

  1.12 獎勵與責任追究

  1.12.1 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門和個人,依據法律、項目部及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a) 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b) 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c) 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d) 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12.2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阻擋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處分:

  a) 屬于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由公司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b) 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c)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處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準;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返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文件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安全辦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制造部、 機修組和水電組負責協助安全辦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管理部及安全辦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辦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 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 制造部會同管理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 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并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并上報安全辦。

  第十二條 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公司管理部主管批準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辦下發各單位執行,同時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三條 制造部應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安全辦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志、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系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后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順序如下:

  (一)采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采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并及時上報安全辦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四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序如下:

  (一)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并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并指導其填寫。

  (二)對于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管理部進行檢測。對于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后,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并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簽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后,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并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管理部審批(必要時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保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進行一次復查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設備)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 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 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 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六)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并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七)在作業前后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八)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九)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四條 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癥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并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置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為2.1%)。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 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 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三十六條 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基地級和單位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范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后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臺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全環保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環保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環保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全環保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環保部審核并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后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并嚴格遵守。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未按要求建立并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xx~4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基地范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 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400元罰款,并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 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 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辦制定,報公司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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