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管理制度15篇(精華)
在當下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病歷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病歷管理制度1
一、患者住院期間,由本院醫師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建立住院病歷,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隱匿,銷毀,搶奪,竊取,丟失病歷。科主任應重視病歷質量管理,審查病歷文書,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簽名以示負責。
二、嚴格履行三級醫師負責制,出科病歷必須經過科室質控醫師和科主任嚴格審核、簽名。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一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三、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未歸檔病歷需要復印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案室專人復印。
四、公安、司法機關、保險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閱或復印病歷時,持規定的相關證件到醫務科辦理審批手續后,去病案室調閱及復印病歷。
五、本院醫師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時需經病歷所屬科室主任簽字,經病案室批準后查閱,查閱后立即歸還。
六、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
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七、凡由我院提供給單位或個人的病歷資料一律加蓋病案室公章,否則無效。
病歷管理制度2
第一條醫院病歷書寫執行衛生部印發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第二條門診病案記錄應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住院病案使用醫院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醫生工作站提供的專用工具書寫,使用統的病歷紙打印。病案首頁使用藍黑色鋼筆填寫,“藥物過敏”欄使用紅色鋼筆填寫。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醫師應簽全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第三條門診病歷的書寫要求:
(一)要簡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所由掛號室填寫。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各種呈陽體征和必要的陰性體征,診斷或印象診斷及治療、處理意見等均需記載于病歷上,由醫師書寫簽字。
(二)每次診查,均應填寫日期,急診病歷應加填時間。
(三)請求他科會診,應將請求會診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見在病歷上填寫清楚。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應在請求會診的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并簽字。
(四)門診患者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時,由門診醫師簽寫住院通知單,并在病歷上寫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診斷。
(五)門診醫師對轉診患者應負責書寫轉診病歷摘要。
(六)門診手術患者應建立門診病歷,術前應填寫手術知情同意書,手術記錄及《手術安全核查表》應保存在門診病歷中。
第四條住院病歷的書寫要求:
(一)住院病歷由實習醫師負責書寫,經住院醫師審查簽字,并做必要的補充修改;住院醫師應寫入院記錄。實習醫師不得代替寫入院記錄。主治醫師應審查修正并簽字。
(二)入院記錄于新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書寫;首次病程記錄8小時內完成,并進行擬診分析,提出診療措施;搶救急危重癥患者,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出院記錄和死亡記錄應在患者出院或死亡24小時內完成。
(三)病案室制定全院統的住院病歷模版(包括頁面設置、格式設置、書寫格式、表格格式等)。各臨床科室根據全院模版規定格式結合本專業的特點制定本科室模版,經醫院病案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執行。禁止隨意制作個人模版和自造表格。
(四)計算機打印病歷的書寫應符合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對由文字處理軟件編輯、打印的病歷文檔,禁止使用模版拷貝復制病歷記錄,病歷記錄全部內容、格式、時間均以簽名后的紙版記錄為準,并存檔。計算機簽名的最后一個字與上行的最后一個格對齊。病歷打印后,由醫生用藍黑墨水筆在計算機簽名前手書簽名。
(五)主要疾病確診后,以手工書寫最后診斷(于病歷紙左側與初步診斷并列),包括病名、確診日期,并簽名。入院病歷的最后診斷由住院醫師記錄,主治醫師審核,并簽名。
(六)按制度規定時限完成病歷書寫,并及時打印,防止因網絡故障造成的數據丟失。打印色帶應定期更換,保證打印效果。
(七)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討論記錄、醫療表格、術后病程記錄(需連續記錄3天)均需單起一頁開始,連續排頁。病程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病例討論記錄、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術前小結等均應連續書寫,不留空白。
(八)上級醫生查房記錄由經治醫生書寫,查房醫生必須檢查查房記錄是否完整,并修改后簽名。(住院醫師書寫的搶救記錄、死亡記錄、出院記錄、術前討論等重要記錄,上級醫師必須簽名。)
(九)科間會診記錄由會診醫師手工書寫記錄于會診單并簽名。全院會診意見及院外會診意見,由經治醫生記錄、整理后錄入電子病歷,由上級醫生或科主任審閱并簽名。
(十)轉科患者需連續記錄病程時,頁碼排序應與轉科前保持連貫。
(十一)患者出院后,應認真整理病歷,刪除未執行醫囑,保證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的一致性。
(十二)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醫師書寫交班記錄入病程記錄內。階段小結由經治醫師負責填入病程記錄內。
(十三)決定轉診、轉科或轉院的患者,由經治醫師書寫較為詳細的轉診、轉科、或轉院記錄,主治醫師審查簽字。轉院記錄最后由科主任審查簽字。
(十四)各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按順序粘貼,并標記檢查項目名稱,結果正常的項目用藍黑色標記,異常結果用紅色標記。各種病情介紹單或診斷證明書亦應附于病歷上。
第五條病歷排序:
(一)運行病歷
體溫單、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病程記錄、術前小結、術前討論記錄、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麻醉記錄單、圍麻醉期訪視記錄、手術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特殊治療記錄、(分娩志、分娩經過、產程圖、產后日志)、會診單、化驗粘貼單、各種特殊檢查報告、授權委托書、各種知情告知書、知情同意書、護理記錄單、手術清點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表、手術風險評估表、其它、住院通知單、住院病案首頁。
(二)出院病歷
住院病案首頁、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及《死亡醫學證明書》)、住院通知單、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病程記錄、術前小結、術前討論記錄、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麻醉記錄單、圍麻醉期訪視記錄、手術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特殊治療記錄、(分娩志、分娩經過、產程圖、產后日志)、會診單、化驗粘貼單、各種特殊檢查報告、授權委托書、各種知情告知書、知情同意書、護理記錄單、手術清點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表、手術風險評估表、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體溫單、其它。
病歷管理制度3
1、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四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開展工作。
2、貫徹執行衛生部及我省《病歷書寫規范》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3、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4、出院病歷一般應在7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0天,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5、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由病案室專人復印。
6、各醫院的臨床科室應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7、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可以根據患者的要求對病歷進行封存,封存病歷應有醫患雙方簽字,封存的病歷由醫務科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8、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擅自借閱該患者的.病歷,借閱病歷要辦理借閱手續。
9、本院醫師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借閱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但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10、住院病歷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歷管理制度4
一、醫院病案管理小組負責全院病歷(門診、住院)的質量管理工作。
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管理。
二、門診和住院病人應有完整的病歷。
門診病歷未建檔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檔的門診病歷由掛號室負責存放、保管。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員負責整理、存檔,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歷的日常管理制度
1、由病案管理員負責管理住院病歷資料。
2、出院、轉院、死亡病歷應在病人出院時完成,經主治醫師和護士長進行質量檢查,簽字后存檔。
3、住院病歷不外借。
4、使用病歷時,由病歷管理人員負責提供和歸檔。
5、保持病歷整潔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丟失工作。
6、嚴守病歷資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歷原則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歷借閱制度
1、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病歷的借閱和復印。
2、病歷只限本院醫生在本院內查閱。
3、患者看門診或再次住院需參閱病歷時,應由本院醫師辦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屬借閱。
4、凡借閱病歷,不得進行涂改、玷污、拆散、換頁、丟失。
1、所有借閱病歷均要辦理登記手續。
2、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及因科研教學需要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舊病歷外,其他病歷一律不得外借。借閱者只準在病案閱覽室查閱,閱后立即歸還,不準泄露患者隱私。
4、再次入院的病歷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歷不得隨意轉借他人。
5、科研病歷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應經醫務科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7、病案資料只限相關科室臨床醫技人員查詢、借閱,其他人員須經醫務科審批方可借閱。實習、進修醫師借閱病案時須經帶教老師簽字同意后,經病案室核準后,方可借閱。
8、外單位或個人申請查閱、復印病案資料時須單位介紹信或有效證件,填寫申請單,經醫務科嚴格審批,方可查閱病案資料,復印某某某衛生行某某某部門規定可以復印的病歷資料。
10、患者及家屬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復印手續。
11、借閱病案過程中,借管雙方都應在提交與歸還過程中核對病案號與數量是否相符,并簽字。借閱者應妥善保管和愛護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資料上涂改、標注、污損、撕毀或遺失。不得私自復印、不得超越借閱的目的、不得進行與醫療無關的.商業行為。
12、病案室應做好病案借閱、登記、催交工作,借閱后的病案歸還時由病案人員審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員歸檔上架。
二、病案室負責做好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存檔、保管工作。
三、病案上架前,由醫院病歷質控小組負責對病案書寫質量進行評審,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病案提出修改意見。
四、各臨床科室設病案質量專管醫生和專管護士,負責做好本科室的病案質控的管理工作。其工作職責:
(一)做好本科室病案質量自查工作。仔細核對住院病案首頁各項目的填寫是否正確、完整,如發現項目不全或記錄不完整、不符合規定要求,應及時通知有關醫務人員填補或更正。對問題較多需部分或大部分重寫的病歷,應提出修改意見后退還給書寫醫生重寫。
(二)做好出院病案、卡片的檢查與催辦工作,防止病案積壓,保證歸檔病案流程的及時性。
(三)對病歷質控小組抽查后反饋回來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病案,在兩周內完成修改、訂正,做到病案不缺項、書寫規范、裝訂符合要求,檢查評分達到90分以上。
(四)做好本科室病案的收集、保管工作,確保住院病案不遺失、不缺損。
五、病案質量檢查與獎罰
(一)病案質量檢查分院、科兩級。各科室病案質量專管員應對每份出院病歷先進行自查,確認達標后,在五個工作日內送到病案室。
(二)醫院病歷質控小組每月隨機抽查各病區一定數量的歸檔病案和運行病案,檢查評分結果與病案書寫醫生、上級醫師和科主任的獎金掛鉤,獎罰結果公開。
(三)除醫院病歷質控小組每月對歸檔病案抽查外,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不定期對各病區的歸檔病案和運行病案組織抽查,抽查結果與病案書寫醫生、上級醫師和科主任的獎金掛鉤,獎罰結果公開。
病歷管理制度5
i.日常管理
(i)負責全院病案的集中管理。
(II)所有出院病歷應在出院后24小時內(死亡病歷后一周內)從病歷室收回。
(3) 負責出院病人病歷的整理、核對、登記、標引、編目、裝訂、保管,在病房交接病歷時,將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交接日期一一登記,并在各交接登記處由雙方簽字。
(4)計算機團隊和病歷管理員應每月執行病歷移交程序,認真錄入和核對病歷,制作表格并打印賬目。
II.病歷的儲存和供應
1.負責臨床、教學、科研和個人查閱病歷的供應和恢復。
2. 負責處理院際病案摘錄和經醫務部批準的外轉接收。
3. 配合統計人員整理分析相關統計數據。
4. 檢查病案書寫質量,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持續改進。
5. 做好病案庫房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病案資料的保密工作。
病歷管理制度6
一、歸檔回收的病案包括出院病歷、借閱歸還病案、復印病案等。
二、住院病案保存期限為30年。
三、病案歸檔工作要認真細致,保證病案號的準確性,病案室每周對回收的'出院病歷進行整理、裝訂、疾病編碼等程序后上架入庫。
四、病案要上架保存,病案順序根據病案號從小到大,從左到右,從上到下保存。
五、病案上架時要細致、準確,認真核對病歷的病案號,防止錯位歸檔。
六、上架的病案要排放整齊,保持松緊有度,防止病案破損,提高工作效率。
七、掃描保存后歸檔的病案儲存在庫房,做好標識,按時間先后排放,便于查閱原始資料。
八、病案如無其他替代品不得打包存放或遠距離存放,不得丟失、毀壞。
九、嚴格執行病歷借閱制度,每月催還外借病歷,歸還的病歷要及時上架,以便于病歷的查找。
病歷管理制度7
一、日常管理
(一)負責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應于病人出院24小時內(死亡病歷一周內)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負責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記、索引編目、裝訂以及保管工作,在與病房交接病歷時,逐一登記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記處由交接雙方簽字。
(四)計算機組與病案管理員進行病案交接手續,認真進行病案錄入及核對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臺帳。
二、病案保管與供應
1、負責臨床、教學和科研以及個別調閱病案的供應和回收工作。
2、負責辦理院際病案摘錄和經過醫務科同意的外調接待工作。
3、配合統計人員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書寫質量的初查關,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不斷提高。
5、切實做好病案儲藏室的安全和對病案資料的適當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長期統一保管,負責各種資料收集、整理、分類、統計、登記、順號上架,不得丟失和破損,要堅持清潔,妥善保管。并準確及時的供應醫療、教學、科研所需要的資料,以及接待外來查訪和持有批準手續的借閱、抄錄病歷等。
7、醫療統計工作的原始資料應以病案為主,僅有病案資料所反映的情景才是最真實、最確切的,所以在醫院中統計工作與病案管理工作應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隨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員應認真檢查病歷質量和資料是否系統、完整,從中提出存在問題,不斷提出改善辦法。
10、患者門診須要參閱住院病案時,由門診醫師到病案室查閱。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應在病案室內閱畢歸檔,必須借出時,須經醫務科批準,辦理借閱手續,方可借出,兩周內歸還。逾期不能歸還者,應到病案室續期,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12、院外和本院非醫務人員,不得查閱病案,進修醫生查閱病案,須經科主任批準,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醫生不允許查閱與本專業無關的病歷。特殊原因需要,須經醫政處或醫患辦簽字。
14、復印時,病案室工作人員根據復印證件帶患者或家屬到指定地點,按規定復印相關資料,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和復印病歷。
15、任何科室及個人在病案室內討論、查閱病案必須辦理手續。
16、病人及其陪護人員不得翻閱病案。病案在院內各部門間的流動,應由有關工作人員傳遞,不要讓病人或其陪護人員攜帶。
病歷管理制度8
1.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治療的患者均應建立血液透析病歷
2.根據病人病情不同,血液透析病歷分為臨時透析病歷和長期透析病歷,其各自病歷要求如下:
1、臨時透析病歷:要求包括中心靜脈置管知情同意書、血液透析知情同意書(已歸入住院病歷者除外)及血液透析治療記錄單
2、長期透析病歷:要求包括中心靜脈置管知情同意書(必要時)、血液透析知情同意書、病歷首次病程日志、醫囑單、血液透析治療記錄單、所有化驗檢查及其它輔助檢查報告單及血液透析月小結
3.對于所有住院及急診留觀的透析患者,在每次血液透析結束后,應由透析中心的醫生將患者的透析情況以透析記錄單的形式記錄于各自病歷中
4.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和/或其家屬均應簽署血液透析知情同意書及中心靜脈置管知情同意書(必要時)
5.對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長期血液透析治療的患者,均應詳細采集相關病史,包括導致腎衰竭的原發病因、既往病史、用藥史、藥敏史、首次查體結果及相關輔助檢查結果,以及醫療付費方式等,并記錄到首次病程記錄中
6.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均應提供近期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相關病毒學檢查結果,如近期未行上述檢查者,應在血液透析開始前抽取血樣做以上相關檢查,并將結果歸入透析病歷中。對乙肝和丙肝患者的排班表、病歷及相關文件等作明確標識。
7.對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長期血液透析治療的患者,應用醫囑單詳細記錄患者的用藥情況,根據病情變化調整藥物的使用,并如實記錄在醫囑單上
8.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長期血液透析治療的患者,在我院所做所有化驗結果及其他輔助檢查結果應完整保存于血液透析病歷中,并標注檢查時間及檢查項目
9.血液透析中心的醫生每月應根據患者的臨床表現及相關輔助檢查結果,對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長期血液透析治療患者的透析質量做出月小結。月小結內容應包括:患者透析充分性評估、透析方案的修改建議、并發癥的防止建議及相應的飲食生活指導
10.透析記錄單需要記錄內容包括:
1、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例號、床號及病人來源
2、 透析日期、時間,透析次數
3、 應用的`透析機及透析器的型號
4、 透析方式(血液透析、血液濾過、血液透析濾過、血液灌流等)及透析通路
5、 抗凝方式
6、 干體重、透前及透后體重,設定脫水量及實際脫水量
7、 透析液流量或血液濾過置換液量;透析液或置換液中鉀離子、鈣離子及碳酸氫鹽的濃度
8、 透析中血流量、靜脈壓、動脈壓、跨膜壓及單位時間超濾量監測結果
9、 透析中其它特殊治療及處理:應用可調鈉、可調超濾、在線尿素監測、血容量監測、再循環測定、內瘺血流量測定等,緊急通路溶栓,吸氧、換藥等操作,所有透析過程中及透后即可給予的藥物治療
10、監測并記錄患者在透析過程中血壓、心率情況,對于透析過程中患者出現的各種癥狀給予相應的描述,并記錄處理措施及其結果
11、由護士記錄透析過程中透析通路的相關情況
所有透析患者的病歷資料均由透析中心負責統一保管,所有透析病歷資料概不外借。任何人不得將患者透析病歷帶離透析中心。如需了解患者相關透析情況,有透析中心醫生出具相關內容的病歷摘要。在患者由于各種原因退出透析后,將其全部病歷資料整理后統一收存保管,資料保存3年。
病歷管理制度9
參保病人病歷是記錄診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核查醫保政策執行情況的原始資料。為規范保險病人的'病歷書寫,制定以下制度。
1、病人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科室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科室應將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
2、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人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3、科室經治醫生必須如實詢問病史,準確記錄,如出現因記錄失實問題影響患者報銷的,由當事人負責。
4、科室診療活動必須如實記錄醫囑,如因醫囑不符合醫保規定,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5、輔助檢查,必須下醫囑,在病程記錄中有上級查房意見,常規檢查外的輔助檢查要說明檢查的原因。檢查分析結果必須體現在病程記錄中。
6、出院診斷、病種定額、輔助檢查之間,必須具備嚴格的邏輯判斷關系,嚴謹套用病種、診療目錄。
病歷管理制度10
一、病歷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具有重要的醫療、科研價值,也是法律意義上的醫療行為證據。衛生院病案室負責本院的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是為了保證病歷管理能夠符合衛生部制訂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二、衛生院病歷和病案管理嚴格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醫發[20xx]193號文件發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在具體工作中,要求衛生院全體醫務人員和行管人員嚴格遵守。
三、本院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自行負責保管,就診人如因門、急診醫療問題向衛生院提出交涉意見,必須出示在我醫院就診的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由衛生院病案室負責保管。
四、嚴格住院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嚴格杜絕他人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負責診療患者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資料。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的`,必須經醫務科同意,查閱后必須及時歸還并不得泄露患者的隱私。
五、病人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種資料應當及時歸入住院病歷,按規定要求粘貼妥當。患者出院后,由病區負責醫師審查歸檔后,由病案室安排專人負責集中、統一保存及管理。
六、衛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員的復制、復印病歷申請: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資質的保險機構。復印復制僅限于病歷中的客觀性病歷資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復印人不得要求復印、復制病歷中的主觀性病歷資料部分,但可以要求醫患雙方當面予以封存。住院病歷離開病區或進行復印、復制,衛生院應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七、衛生院受理復印、復制病歷資料申請,應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13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安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查閱病歷資料時,應當出示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復制的病歷提供,應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
完成書寫之后。復印復制工作應有申請人在場情況下,由衛生院工作人員操作,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加蓋衛生院公章,并按規定收取申請人工本費后交給申請人。
八、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衛生院應當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的主觀性資料,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可以是患方在場復印的復印件,封存的病歷資料,由衛生院醫務科安排專人保管。如果在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過程中需要拆封,封存時的簽字人應當在場。
病歷管理制度11
為進一步加強病案質量管理,保障病案資料及時歸檔,更好地發揮病案的服務和利用功能,根據《三級精神病醫院評審標準(20xx年版)實施細則》,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出院病歷三日歸檔制度,即病歷在患者出院三日內歸入病案室。
二、病案室監控病歷歸檔時限,并報醫務科備案。
三、歸檔日計算方式
(一)工作日出院病歷的歸檔日:病案首頁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內歸檔。
(二)節假日出院病歷歸檔日:按節假日順延至三個工作日。
四、病案歸檔采取收、送結合的方式。
(一)患者出院后三日內,主管醫師應將病歷交科室主任審核,科主任審核后,安派人員將病歷送至病案室。
(二)病案室負責定期催交病歷,各臨床科室接到催收病歷電話后,應在三日內將未及時歸檔的.病歷送至病案室。
(三)病案室工作人員在接收歸檔病案時,若發現病案有缺頁、缺項、填寫不全、嚴重玷污和破損等問題時,有權拒收、并由相關科室完善后當日送交病案室,歸檔時間不得延遲。
(四)病歷歸檔過程中,送達人和接收人均需在簽收記錄上簽字確認。
五、病案室每周五下午對應歸檔病案進行梳理,未及時歸檔的病案要及時通知主管醫師并報醫務科,醫務科按照以下措施進行處罰:
(一)對未按時歸檔的病歷,科主任、醫師分別每份每天扣罰質量分0.1分、0.2分,直至病歷歸檔為止。
(二)醫務科不定期對病歷歸檔情況進行抽查,若發現病案室有未報、漏報、錯報現象,每份病歷扣罰質量分0.1分。
(三)由于特殊原因病案不能按時歸檔時,主管醫師應及時和醫務科溝通,醫務科將根據實際情況通知病案室延長相關病案歸檔時間。
六、各臨床科室及病案室應妥善保管病案,若有遺失,按照以下措施處罰:
(一)遺失一份歸檔病歷罰款500元,從遺失者(或病案室)效益工資中扣除。
(二)遺失一份運行病歷罰款500元,從遺失者(或遺失科室)效益工資中扣除。
(三)如在各科室病歷交接不清楚情況下遺失,出現推諉扯皮現象,所涉科室或個人各扣罰300元。
(四)若病歷遺失當中出現醫療糾紛的,除經濟處罰外,責任人必須承擔由病歷遺失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本規定由醫務科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病歷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構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帶給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帶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帶給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帶給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帶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帶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帶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能夠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帶給。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狀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狀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能夠是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13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我院的病歷管理制度:
一、病歷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二、病歷書寫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進提供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歸檔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科主任簽字7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3、注意檢查首頁病歷的完整性,病歷首頁填寫正確率在98%以上,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編碼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并按號排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四、病歷查閱管理
1、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可以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準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提供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況,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8、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五、病歷復制管理
醫院病案室負責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的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4、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和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六、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七、病歷質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符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責任。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八、法律責任
出現下列情況者,當事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隱私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九、本制度按下發文件日期執行。
病案管理委員會
xx年xx月xx日
病歷管理制度14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景制定我院病歷管理制度:
一、病歷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保密的資料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二、病歷書寫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善供給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歸檔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3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3、注意檢查首頁病歷的完整性,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編碼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
病歷,并按號排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四、病歷查閱管理
1、除為患者供給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能夠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準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供給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景,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8、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五、病歷復制管理醫院病案室負責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的申請,并按規定供給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供給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供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4、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和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能夠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供給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能夠根據需要供給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能夠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景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六、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景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能夠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景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能夠繼續記錄和使用。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能夠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景下實施。
七、病歷質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貼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職責。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八、法律職責出現下列情景者,當事人承擔全部法律職責: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病歷管理制度15
一、門(急)診病歷必須有連續的頁碼,由病員自行保管。急診留觀期間,急診留觀病歷由急診科負責保管。
二、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分別編號保存。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及所有主觀病歷應標注連續的頁碼。
四、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員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五、病歷在科室、護保中心、住院處(醫保辦)和病案室的流通過程中,應嚴格簽收制度。
六、住院病歷、急診留觀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七、病歷借閱
1、除涉及病員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教部相關人員外,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借閱病員的住院病歷。
2、本院正式醫務人員(含有處方權的研究生)一次借閱不得超過20份;合同醫生、進修生須經上級醫生同意后方可借閱,一次不得超過2份。借閱病歷應盡快歸還,借閱最長時限不超過5天。
3、借閱者須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閱,不得他人代借、轉借。
4、借閱者應愛護病案,確保病案的完整。丟失病案者將視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5、本院醫師調離,轉業或其他原因離開本院,歸還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辦理離院手續。
八、病歷復印(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1、對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應當受理:
(1)病員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員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按照要求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員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員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員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員死亡的,應當提供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向醫教部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方可給予協助辦理。
4、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九、發生醫療問題爭議時,由醫教部醫療科專職助理員在病員或其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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