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車輛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車輛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車輛管理制度1
本《校車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學校內部的校車管理,確保學生安全、準時地往返校園,同時保障車輛的高效運行和維護。制度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校車購置與登記
2. 司機選拔與培訓
3. 車輛日常檢查與維護
4. 行車路線與時間安排
5. 安全規定與應急處理
6. 監控與評估機制
內容概述:
1. 校車購置與登記:明確校車的選購標準,包括安全性能、環保指標等,同時規定車輛注冊、年檢及保險手續的辦理流程。
2. 司機選拔與培訓:設立嚴格的.司機入職條件,包括駕駛經驗、健康狀況、無犯罪記錄等,并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駕駛培訓。
3. 車輛日常檢查與維護:制定詳細的校車日常檢查表,包括車輛內外部清潔、機械性能檢查等,規定保養周期及維修流程。
4. 行車路線與時間安排:規劃合理的接送線路,確保學生按時到校離校,同時考慮到交通狀況和安全因素。
5. 安全規定與應急處理:制定行車安全規程,如限速、禁止超載等,同時設定應急預案,如交通事故、學生突發疾病等。
6. 監控與評估機制:設立監控系統,對司機行為、車輛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定期進行運營評估,確保制度執行到位。
車輛管理制度2
公務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公務用車的使用,確保資源的有效分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并保障員工出行的安全與合規。這一制度通過對車輛的合理調度、保養維護、費用控制以及責任明確,為企業日常運營提供有力支持。
內容概述:
公務車輛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組成部分:
1. 車輛購置與配備:明確車輛購置標準,規定車型、配置及數量,確保滿足公務需求。
2. 車輛使用管理:設定用車申請流程,規定使用權限,防止濫用和私用。
3. 車輛調度:制定合理的調度規則,優化車輛使用效率,避免資源浪費。
4. 維護保養:建立定期保養和維修機制,保證車輛性能,延長使用壽命。
5. 費用控制:設定燃油、維修、保險等費用的預算,實行嚴格的'費用報銷制度。
6. 安全管理:強化駕駛員安全培訓,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保障行車安全。
7. 車輛報廢與更新:明確車輛報廢標準,規劃車輛更新計劃,保持車隊的現代化水平。
車輛管理制度3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管理,降低油耗,節約費用,安全行車,最大限度的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確保公務用車和施工現場用車,特制訂本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車輛。
第四條 保障領導的專車,每天用車結束后,用車領導須在臺賬上簽字。
第六條 司機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及時修理。
第九條 司機不得擅自將車輛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罰款500元。公務完成后要及時將車停到公司車庫或指定位置。
第十條 車輛出車時應將車輛停放于停車場或適當位置。
第十一條 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通規則、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并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司機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后應將車輛清洗干凈。
第十三條 司機應及時對車輛進行檢修、清洗以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四條 公司所屬車輛必須到公司指定的修車點進行維修和保養,在維修和保養前必須提前一天向辦公室申請,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出一人一同前去維修、保養。
第十五條 如由于司機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維修費全額由司機承擔。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現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責任由司機承擔,并予以記過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是司機違章造成的,在扣除公司保險承擔的金額后,其余部分由司機負擔,公司可視情節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十九條 工程管理人員去工地安排、檢查、指導工作和參加工程例會。
第二十條 財務人員去銀行取現金(每周星期五)、存款、到項目部發放工資。(需填寫用車申請單并經財務部長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去大連、北樂、開發區辦理業務三人以上或一人攜帶現金5000元以上。
第二十三條 在金州區內員工辦理業務公司不派車,可乘公交車往返,公司提供IC公交卡。
第二十四條 任何人去大連、北樂、開發區辦理業務無緊急任務不準乘坐乘返程車,可乘火車、公共汽車、快客、輕軌或小客往返,憑票部門主管領導簽字每周星期五報銷。
第二十六條 用車部門須于用車前一天17:00時前,將用車申請單(必須經主管領導簽字,去金州以外的需副總以上領導簽字)送到辦公室,辦公室根據情況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如未提前申請,將推后安排,如同方向安排的用車已出車,原則上不再重復派車。
第二十八條 如有非可預見性的用車,辦公室應酌情處理。
第二十九條 機關車輛油料由辦公室統一定點購買,司機憑《加油證》到指定地點加油。司機必須隨時核算加油證,并隨時把用油情況報辦公室。辦公室不定時抽查核對各車輛加油記錄。
第三十條 材料部、項目部車輛用油由材料部購買后,存放在北樂大庫,車輛加油時到該庫內加油。加油時,保管員要開據《出庫單》,并詳細記錄每次的加油量和加油前的行駛里程數。司機要將加油情況記錄在《 月單車加油統計簿》上。
第三十一條 除維修費、油料費用由公司統一結算,過路費、停車費均由司機先行墊付,每周結算一次。
第三十二條 油料、維修費及其它費用憑發票經辦公室、財務審核及總裁簽字后實報實銷,超過50000元的必須經董事長批準并簽字。
第三十三條 服從辦公室統一調派,滿足用車部門的用車需求,認真做好對公司各部門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條 提倡敬業精神,講究職業道德,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
第三十五條 根據安排出車,與用車部門搞好協作,未經批準不得用公車辦私事。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無故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司機不聽從安排,貽誤公事,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司機上班時間如不出車,必須在待車室待崗。
第三十八條 愛護車輛,保持車內衛生和車輛清潔(否則每次負激勵100元)。出車前要堅持檢查,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等安全、準確、可靠,保證汽車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九條 司機下班后,車輛未經批準不得停在外面(包括自己家),違者第一次負激勵200元,第二次負激勵500元,第三次解除勞動合同;如私自在外停車,造成車輛失竊,司機負責賠償。發往大連的班車到終點站后必須馬上停到停車場,不得擅自使用,違者第一次負激勵600元,第二次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司機需如實記錄《單車行車臺帳》,如實填寫出車記錄。并在每月一至三日將《單車行車臺帳》,上交辦公室審核。
第四十一條 司機要保持自己車庫的.衛生,定期進行清掃,保證地面無灰土、雜物。
第四十二條 司機要掌握自己車輛的繳費(檢車)時間,包括養路費、保險費、道路運輸費、道路運輸管理費、車船使用稅、檢車費。當需要繳費時,要提前一天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負責借款繳費。
第四十三條 工作中,不得稍帶熟人,否則出現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司機本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 貨車必須停放在大庫內,否則出現汽車的零部件丟失或被盜,均由司機負責承擔一切損失。
第四十五條 堅持節約用油,厲行節約,能用的材料不換新,更換的零件交舊換新。
第四十六條 負責所駕車輛的加油記錄,并及時把情況報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堅持車輛入庫制度,停放在公司車庫的車輛,(入庫后將鑰匙上交保安,次日出車前領取)。
第四十九條 全年行車安全無事故、無違章者,獎勵1000元(由辦公室負責統計)。
車輛管理制度4
本制度旨在規范危險品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安全運輸,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和環境的.安全。主要內容包括:
1. 車輛選型與維護
2. 駕駛員資質與培訓
3. 運輸流程控制
4. 應急預案與處理
5. 監控與評估機制
內容概述:
1. 車輛選型與維護:規定危險品車輛的技術標準,定期檢查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符合運輸安全要求。
2. 駕駛員資質與培訓:設定駕駛員的入職資格,規定定期培訓內容,提升駕駛員的專業知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3. 運輸流程控制:明確從裝載到卸貨的全過程管理,包括裝載程序、行駛路線、速度限制、停車規定等。
4. 應急預案與處理: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包括泄漏、火災、交通事故等情況的應對措施。
5. 監控與評估機制:設立監控系統,對運輸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定期評估管理效果,及時調整和完善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5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物流運輸過程的安全、高效和合規。它通過規范車輛的使用、保養、調度和駕駛員的.行為,降低運營風險,提升服務質量,從而保障企業的業務穩定運行。
內容概述: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領域:
1. 車輛購置與維護:規定車輛的選擇標準、采購流程、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制度。
2. 駕駛員管理:涵蓋駕駛員的招聘、培訓、考核、行為規范和安全教育。
3. 運輸調度:設定合理的運輸路線、時間表和裝載標準,優化運輸效率。
4. 安全規程:制定緊急情況處理程序、事故預防措施和交通法規遵守規定。
5. 費用控制:明確燃油、維修、保險等費用的管理與核算方式。
6. 行車記錄與報告:規定行車日志的填寫、數據分析和異常報告機制。
車輛管理制度6
(一)使用前的準備:
1、操作者檢查鏟車的輪胎氣壓、確認水箱加足水,機油面在油尺規定范圍內,電瓶要有電,風扇、發電機皮帶10—15mm間隙,特別是電路連通并且沒有裸露的`電線。
2、觀察車底地上有無油漬、水漬,發現及時查找原因;同時觀察各種儀表是否正常,低速試剎車、燈光是否好用。
(二)設備的啟動
1、打開電源總開關啟動車輛,變速操縱手柄、大臂、鏟斗操縱桿放置在空檔。
2、冬季時發動機轉速在800—1000轉/分鐘情況下空轉3—10分鐘,使發動機、液壓油升溫;每天早上啟動時,活動所有油缸:大臂上下升降3次;鏟斗收放3次;左右轉向各3次,保證液壓油路暢通。
3、行駛時鏟斗抬離地面高度與前橋高度一致為宜。
4、鏟車為無極變速,變速操縱手柄選擇低速前進檔,緩慢起步;同時注意周圍人員及障礙物。
(三)設備的使用
1、在路況較差路面、急轉彎、緊急情況下減小油門減速通過;牛場限速15km/h,牛舍限速5km/h。
2、方向盤右手邊是大臂與鏟斗操縱手柄,操作人員要緩慢操作,寧慢勿快!
3、換檔時不準踩油門,當車輛完全停止才可以由前進檔換為倒檔,反之如此。
4、鏟車不準用二檔鏟料,應用一檔,因為二檔是行走檔;用鏟車鏟起緊貼地面重物(精料、石塊、沙子)時,前輪不得離地;如鏟不起來,出現輪胎打滑現象,不得用鏟斗撞擊貨物,立即收斗車輛倒出。
5、提升大臂使鏟斗的下端超過卸料點上端時卸料,邊提升邊使鏟斗向前翻轉,卸料時要柔和;不能利用操縱桿控制大臂長期處于最高位置,否則損壞液壓油缸。
6、操作人員必須掌握稱重顯示器上的數字所代表的不同牛群日糧,同時觀察各種儀表是否正常。
7、操作人員必須明確知道正確的投料順序;必須嚴格按照TMR配方添加原料,合理控制加料數量。
8、加羊草、苜蓿草捆時要散開檢查,3秒鐘內加料不得超過250kg。
(四)設備的停放
1、按照要求停放在指定位置,兩車之間距離不能小于1米,關閉設備總電源。
2、停放的位置因地制宜,但環境一定保證干凈、整潔、無易燃物,地面平坦、堅硬。
3、鏟斗必須平放在地面上。
4、對操作人員的要求:專人專車,車內不準吸煙。
車輛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 各企業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規和本制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檢鍋〔20xx〕31號《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注冊登記
1 與使用管理規則》等法規、文件有關規定,并結合企業作業環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企業主管部門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并制定本企業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三)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查。
(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 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格的監督檢查。
(七) 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企業使用單位職責:
(一)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以及本企業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 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
(三)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目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
(五) 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六) 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崗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督。
(七) 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三章 相關定義
第八條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
3 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 廠(場)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十一條 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的作業。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4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五條 新增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從業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改造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方
5 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后交付產權單位。
第二十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變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第二十三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明顯防爆標志。
第二十五條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
6 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車輛管理制度8
車輛設備管理制度是一項旨在確保企業車輛安全、高效運行的管理規則,它涵蓋了車輛購置、維護、使用、報廢等全過程,旨在提高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保障員工安全。
內容概述:
1. 車輛購置:規定購車標準、審批流程和資金管理。
2. 車輛登記與保險:明確車輛登記程序,規定保險種類與投保要求。
3. 車輛使用:設定車輛使用權限,制定用車申請、調度、歸還流程。
4. 駕駛員管理:規定駕駛員資格、培訓、考核及行為規范。
5. 維護保養:制定定期保養計劃,規定故障報修流程。
6. 安全管理:確立安全駕駛準則,設立事故應急預案。
7. 車輛費用管理:設定油費、維修費等費用報銷標準。
8. 車輛報廢:規定車輛報廢條件及處理流程。
車輛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行政辦公用車。
第三條 權責單位
本公司的辦公用車統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第二章 行政用車管理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用車均應按要求填寫《用車申請單》,經行政管理部指派負責人簽名同意后方可出車。
第五條 部門用車超過半天以上(包括半天),應提前一天申請。
第六條 若多個部門同時申請用車,行政管理部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對無法安排的用車,行政管理部會在《用車申請單》上注明,員工報銷公務交通費應出示相關有效的報銷憑證。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第七條 公司車輛的相關證件及稽核等事務統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第八條 每部車輛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在使用車輛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行政管理部每月對其抽查一次。
第九條 駕駛員行為管理
1、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和相關操作規程,安全駕駛。
2、為體現公司形象,駕駛員工作時間必須衣著整潔,舉止大方,禮貌待人。
3、嚴禁在未經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接送客人或辦私事。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4、司機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歸隊后應將車輛擦洗干凈、停放整齊。
5、不得擅自將公務用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6、嚴禁酒后開車,酒后開車損壞車輛者,由司機負責維修費;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維修費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7、司機對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有公事應隨叫隨到。
8、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行政管理部負責人,并說明原因。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9、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補加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10、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行政管理部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11、司機應嚴格執行出車任務,不得在途中辦私事。司機同用車人必須完善用車手續,填寫《行車記錄》。
12、原則上由司機負責公司的出車任務,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駕駛公司車輛。非專職司機用車應在《車輛使用登記本》上登記,注意保持車輛清潔,行車后,司機有責任及時檢查車況,發生問題應立即向有關各方匯報。
13、為保證車輛安全,除領導同意外,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時,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車位。
第十條 凡有下列過失之一者,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車內外衛生。
2、上班時開車探親訪友、會客、辦私事。
3、不服從調度,上班不按規定時間出車,擅離工作崗位。
4、事前不辦理請假手續,缺勤影響工作,補休、調休、輪休未經領導批準,接車給他人駕駛或學車。
5、服務態度不好,影響公司聲譽。
6、遺失車上設備、證件等。
第十一條 違規與事故處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駕駛員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3)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2、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公司共同負擔。
第四章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第十二條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行政管理部安排辦理。
第十三條 司機應加強對車輛的保養,愛護車輛,勤檢查、勤打掃,出車前、收車后要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向主管報告,保證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四條 車輛需要維修時,先由司機填寫《維修項目單》,部門主管審查并制訂修理計劃后,車輛方可進廠修理。
第十五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須在指定的修理廠修理。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有一定規模的廠家。
第五章 費用報銷
第十六條 公務用車油料及維修費根據相關憑證實報實銷。
第十七條 私車公用按公司規定的報銷額度,憑合法票據報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發放、修改、廢止等工作。
第十九條 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核準工作。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制度10
1. 成本控制:燃油是企業運營的主要成本之一,有效的燃油管理能顯著降低運營成本。
2. 安全保障:合規的.燃油存儲和使用能減少火災等安全隱患,保障員工和資產安全。
3. 環保合規:遵守環保法規,減少排放,提升企業社會責任形象。
4. 效率提升:通過數據分析,可以優化車輛運行,提高運輸效率,增強競爭力。
車輛管理制度11
1.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2.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
3.上崗必須做到“五不準”:不準喝酒,不準遲到、早退,不準閑聊,不準容留外來人員,不準擅離工作崗位。
4.執行公司文明禮貌用語規范,講究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5.愛護各種治安設備,不丟失、不損壞、不轉借。
6.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
7.依法辦事,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是非分明。
8.團結互助,不鬧事,不說臟話,不做不利團結、不利公司的事。
車輛管理制度12
維修部管理制度旨在規范維修部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設備的正常運行,降低維修成本,并確保員工的安全。其主要內容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維修部職責與權限界定
2.設備維護保養標準及程序
3.故障報修與處理流程
4.維修人員技能與培訓管理
5.安全操作規程與應急預案
6.維修部績效考核制度
7.資源管理(工具、材料、配件)
8.服務質量和客戶滿意度管理
內容概述:
1.維修部職責與權限界定:明確維修部在企業中的角色,規定維修人員的職責范圍,以及他們在處理設備問題時的決策權。
2.設備維護保養標準及程序:制定定期檢查、清潔、潤滑等保養工作的時間表和操作步驟,確保設備良好狀態。
3.故障報修與處理流程:設立清晰的.故障報告渠道,定義從發現故障到修復完成的整個流程,保證快速響應和有效解決。
4.維修人員技能與培訓管理:設定技能培訓需求,定期進行技術提升和安全教育,確保維修人員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5.安全操作規程與應急預案:制定安全操作指南,預防事故的發生,同時準備應對突發情況的應急措施。
6.維修部績效考核制度:建立以效率、質量、安全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激勵員工提高工作表現。
7.資源管理:優化工具、材料和配件的采購、存儲和使用,確保資源的有效利用。
8.服務質量和客戶滿意度管理:監測維修服務質量,通過客戶反饋調整工作方法,提高客戶滿意度。
車輛管理制度13
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保持廠區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防止廠區內生產設備設施、安全設施、標志牌、道路交通設施、地磅區域等不受機動車輛損壞;保障全體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公司財產不受損失,確保廠區道路干凈、整潔,特制定本規定。
一、定義:
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在公司范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行駛的各種車輛,即:辦公用汽車、私人轎車、挖掘機、裝載機、叉車、摩托車、各類工程車、外來運送材料及提貨的載重卡車等。
二、管理部門及職責:
1、行政部是公司辦公、采購、工傷用車輛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輛及車輛使用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屬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
2、車隊是公司運送廢鋼原料及成品提貨載重卡車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輛及車輛使用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及所屬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
3、生產技術部是廠內機動車輛、挖掘機、裝載機、叉車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輛及車輛使用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屬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
4、安環部、門衛保安負責現場安全監管,對進出公司的'所有機動車輛的安全檢查負責。
三、管理內容:
1、凡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到門衛進行登記(包括運送廢鋼原料車輛及提貨車輛等),否則不準在廠區從事營運。
2、進入公司大門及拐彎、過磅時機動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時;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廠內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15公里/時,禁止超速行駛。
3、政府檢查車輛、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只有在執行任務時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許超過規定速度行駛,其他車輛及行人應迅速避讓。
4、機動車在行駛中,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的安全距離。
5、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掉頭轉彎、通過交叉路口及廠房大門口時應減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挖掘機、裝載機、叉車等機械車輛帶物行駛或掉頭轉彎時,必須將物品放置較低位置行駛,以防止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晃動或及物品墜落所造成的損壞。
6、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及天然氣儲罐的車輛,禁止駛入危險品倉庫內;在進入危險品倉庫、制氧站區域、天然氣區域范圍,運輸的貨物必須捆扎牢固,并有防止泄漏的安全措施。
7、所有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聽從安環部、門衛保安的指揮,按照規定停放在車庫或指定的停車處;禁止在拐彎處、交叉路口、廠區內大門口停放各種機動車輛,不準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面上。
8、在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廠區交通安全規定,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9、各種機動車輛在廠內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停車并先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安環部報告,聽候調查處理。
10、外來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由對口聯系部門負責,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其他異常情況時,由對口部門負責處理,公司安環部將視其嚴重程度對管理及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11、公司車隊機動車輛在出車前或停車后都必須進行認真檢查,檢查項目按保養規程進行;在行駛途中,應隨時觀察車輛零部件和車輛運輸的工作狀況是否處在正常狀態,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處理,如發現車輛故障應及時排除,嚴禁帶病行駛。
對不遵守公司《廠內交通、車輛管理制度》、不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管理的,車隊調度應提出口頭批評;對屢教不改的駕駛員,給予200元以上的處罰。
12、所有進出廠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認真執行特鋼有限公司《廠內交通、車輛管理制度》,凡不服從指揮,不按規定路線行駛,亂停亂放造成廠區道路堵塞,交通混亂,影響其他車輛進出正常作業,除批評教育外,將給予違章駕駛員100-200元處罰。
車輛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非機動車輛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輛是指在非機動車道或者道路右側行駛的下列車輛:
(一)自行車:由人力腳踏驅動的、車輪直徑51厘米以上的雙輪車輛;
(二)三輪車:由人力腳踏驅動的、車輪直徑51厘米以上的三輪(不在同一直線)車輛;
(三)手推(拉)車:各種人力手推(拉)驅動的、車輪直徑51厘米以上的雙輪或者獨輪車輛;
(四)殘疾人專用車:專供下肢殘疾的人單人代步使用的手搖、燃油、電動驅動的車輛;
(五)助動自行車:用燃油或者電動驅動并具備人力腳踏驅動功能的自行車;
(六)其他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視為非機動車輛的運載裝置。
本辦法所稱的手推(拉)車的駕駛和行駛,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驅動該種車輛在道路上行進。
第三條嚴格取締擅自加裝各種輔助驅動裝置的非機動車輛。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輪車和手推(拉)車等落后的運載裝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控制轄區內非機動車輛牌證的發放數量。
第四條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健全群眾性非機動車輛安全組織,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
第五條本辦法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車輛及駕駛人
第六條非機動車輛必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編打鋼印號碼(手推、拉車除外)后,方準在道路上行駛。
號牌、行駛證不得轉借、挪用、涂改或者偽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編打鋼印號碼。號牌、行駛證、編打鋼印號碼的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
第七條非機動車輛號牌分為:自行車號牌、三輪車號牌、手推(拉)車號牌、殘疾人專用車號牌、助動自行車號牌,以及其他非機動車號牌。
非機動車輛號牌應當安裝在車體明顯部位。
第八條非機動車輛不得改裝、拼裝,不得擅自安裝動力裝置。
第九條非機動車輛必須是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依法鑒定定型的合格產品;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還必須是經專業部門鑒定列入《準許在本省申領牌照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的產品,《產品目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專業部門負責編制管理,并定期對外公布。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鑒定定型的產品和未列入《產品目錄》的產品,不予核發牌證。
第十條非機動車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領牌證,并在道路上行駛:
(一)自行車、三輪車的車鈴、車閘、反射器完整有效。三輪車、手推(拉)車的車廂牢固;
(二)燃油、電動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50毫升,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車長不超過200厘米,車寬不超過80厘米,車高不超過100厘米(不包括車篷),排氣和噪音污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轉向、喇叭、制動、燈光、后視鏡等安全設備完整有效。手搖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的轉向、車鈴、車閘、反射器等安全裝置完整有效;
(三)助動自行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36毫升,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4公里/小時,排氣和噪音污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轉向、喇叭、制動、燈光、后視鏡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裝置完整有效。
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初領非機動車牌證必須持購車發票,單位購買的應當同時持單位介紹信,屬個人購買的應當同時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暫住證,在購車1個月內(邊遠地區2個月),向車輛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在城市購置使用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事前必須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準購置并申領牌證。
第十二條非機動車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
非機動車輛(除自行車外)換發牌證期限一般為3至5年;自行車牌證換發期限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車輛號牌或者行駛證遺失、損壞的,應當憑車輛和車主身份證,在1個月內向原發牌證機關申請補發、換發。
第十四條已領牌證的非機動車輛過戶或者轉籍,應當憑車主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的交易憑證或者遷移證明,在1個月(邊遠地區2個月)內到原發牌證機關辦理過戶或者轉籍手續。
第十五條非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1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
(一)改變整車顏色的;
(二)車主更換家庭住址的;
(三)調換有鋼印的車架或者車把的。
調換有鋼印的車架、車把,必須憑舊部件及新購件發票、行駛證到發證機關辦理補打鋼印手續。換下的舊部件一律由發證機關收繳銷毀。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輛失竊,由車主憑行駛證、車主身份證,向案發地公安派出所和原發牌證機關辦理報失手續。
第十七條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和經營出租的自行車等車輛應當按保險部門的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八條殘疾人專用車(手搖殘疾人專用車除外)駕駛人必須領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操作證。申領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縣級以上醫院和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確系下肢殘疾者;
(二)年齡在16周歲以上;
(三)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
(四)聽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以上能辨清聲音方向;
(五)具備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其他生理條件;
(六)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測試合格。
第十九條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領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操作證。申領助動自行車操作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6周歲以上;
(二)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生理缺陷;
(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測試合格。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準許駕駛助動自行車。
第二十條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在各地規定期限內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資格審驗。
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操作證不得轉借、挪用、涂改或者偽造。
第三章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輛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規定,服從交通警察和糾察人員指揮;
(二)非機動車輛必須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的道路靠右側行駛。遇障礙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許借道行駛;
(三)橫穿道路或者轉彎前應當看清來往車輛和行人,開啟轉向燈或者伸手示意,減速慢行;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
(五)不得在道路上學騎非機動車輛;
(六)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輛的行駛;
(七)不得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九)不得離開車座駕駛非機動車輛;
(十)不得帶耳塞、耳機收聽錄音、廣播;
(十一)手推(拉)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行駛時不得并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二)自行車、三輪車通過陡坡、橫穿4條以上機動車道或者車閘失效時,必須下車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駕駛;
(十四)不準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車輛;
(十五)未滿12周歲兒童不得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輛。兒童玩具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二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市市區非機動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指定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統一定點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區、大型定點建筑物和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配置相應規模的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停車場(庫)的規模和用地范圍由城市規劃部門審定,并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城市規劃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停車場(庫)由建設出資部門或者單位管理和收費。停車場(庫)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實施。
第四章裝載
第二十五條自行車、助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行駛時不得帶人,但裝有安全座椅的,允許帶學齡前兒童1人。
三輪客車乘人不得超過2人,但允許隨乘12周歲以下的兒童1人;三輪貨車裝載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不得乘人,非營業性利用空車乘人不得超過3人。以上乘車人不得站立車上,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車身。
第二十六條自行車、助動自行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騎車人雙肩,寬度不得超過車把,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身,長度后端不得超過50厘米;三輪車、手推(拉)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200厘米,寬度左右兩側各不得超過車身10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身,長度后端不得超過100厘米。
第二十七條非機動車輛載物,載質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汽胎輪人力車為1000千克;
(二)鋼絲輪人力車為600千克;
(三)三輪車為300千克;
(四)自行車、助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為40千克,在其他道路為60千克。
殘疾人專用車的裝載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車輛:
(一)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無合法來歷證明車輛的;
(二)私自編打鋼印、制作號牌的;
(三)擅自拼裝非機動車輛的。
第二十九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裝非機動車輛或者加裝燃油、電動或者其他驅動裝置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改裝部件、燃油、電動或者其他驅動裝置。
第三十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并處30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發動機排量和時速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項規定,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三)未申領操作證或不攜帶操作證而在道路上駕駛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或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按期接受駕駛資格審驗或轉借、挪用、涂改、偽造操作證的。
第三十一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連續2次不參加牌證換發的,處5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換照,可以并處15天以下扣車。
第三十二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并處15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三)項規定,醉酒后駕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車輛的。
第三十三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元以下罰款和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7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期申請補發、換發號牌和行駛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期辦理過戶或轉籍手續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期辦理變更家庭住址手續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于非機動車裝載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并責令糾正;妨礙或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并處5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停放車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
(三)12周歲以上(包括12周歲),在道路上駕駛兒童玩具車的。
未滿12周歲兒童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輛或兒童玩具車的,對其監護人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使用性質和縮小停車用地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行政相對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對當場處罰有異議或者當場不能交納罰款的,可以按有關規定采取暫扣車輛的措施。
扣壓或者暫扣的車輛,其車主超過6個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領取車輛或者接受處理的,作無主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人,可以采取向其所在單位發行為人違章通知書或者組織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并因此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其處罰。
殘疾人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八條行政相對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畜力車的管理由省公安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從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遵守安全規定,按車道行駛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橫過機動車道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行駛時速限制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借道行駛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通過交叉路口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①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③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即大轉彎);④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上述第①項、第②項和第③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③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非機動車停放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駕駛非機動車禁止行為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②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③不得醉酒駕駛;④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⑤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⑦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⑧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⑨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⑩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駕駛畜力車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①不得醉酒駕馭; ②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③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④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⑤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非機動車逆行行駛
按照廣州市的非機動車處罰標準罰款20元錢。
車輛管理制度15
進出車輛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環節,旨在確保企業園區的'安全、交通秩序及財產保護。該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車輛登記與準入
2.訪客車輛管理
3.員工車輛管理
4.車輛停放規定
5.違規處理與處罰
6.應急情況處理
內容概述:
1.車輛登記與準入:所有進入企業園區的車輛必須進行登記,包括車輛信息、駕駛員信息等,并由安全人員審核后放行。
2.訪客車輛管理:訪客車輛需提前預約,由接待部門通知安全人員,訪客需在指定區域停車,并遵守企業規定。
3.員工車輛管理:員工車輛需在入職時登記,領取通行證,并在指定的員工停車場停放。
4.車輛停放規定:明確劃分停車位,設立禁停區,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5.違規處理與處罰:對違反規定的車輛,如未登記、亂停亂放等,采取警告、罰款等措施。
6.應急情況處理:制定應急疏散預案,確保在突發事件中快速有效地管理車輛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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