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投資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投資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投資業務的運作和管理,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法規、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業務,包括直接股權投資、并購投資、債權投資、結構性投資等。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及受托管理資金(基金)投資等一切投資行為。受托管理資金(基金)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或受托投資管理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托人的投資意愿,與委托人簽訂合伙協議或委托投資管理協議,對外進行投資,以實現受托管理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范投資業務的基本原則,適用于投資業務的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項目開發與立項、立項項目的執行、項目投資決策、項目投資決策的執行、項目投資后的持續管理、投資項目退出等。
第二章
投資管理的內部機構設置
第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內部機構包括: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總裁辦公會、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綜合管理部。
第五條
由總裁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由總裁根據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業務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董事會任命,受總裁直接領導,對總裁和董事會負責,根據總裁和董事會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在授權范圍內對公司的投資進行決策。
第七條
公司總裁辦公會負責對公司篩選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判斷,對投資項目立項進行決策,對投資項目的相關執行事項進行審議。
第八條
投資管理部負責投資項目開發、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方案設計與談判、項目實施、后期管理等。投資管理部實行投資經理負責制,每一項目指派專職投資經理,承擔具體工作。
第九條
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業務的合規審查及風險控制審查。風險控制部監督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對投資項目進行法律合規審查及實質風險審查,并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意見;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制訂、審閱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印章管理、總裁辦公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項目開發
第十一條
公司獲得項目資源信息后,應當登記相關項目資源信息,包括信息來源、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融資需求和投資方式、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條
投資總監根據項目資源信息,組織投資管理部就項目信息進行初步判斷,并將結果報告總裁復審。如認為該信息有價值,即由指定的投資經理(“項目開發負責人”)負責跟蹤并進行初步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
項目開發負責人定期對項目開發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由總裁辦公會決定是否立項。
第十五條
項目開發負責人根據初步盡職調查情況,形成《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應當對下列事項做出初步判斷:
(1)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資理念;
(2)投資項目是否屬于公司設定投資對象范圍;
(3)與潛在投資對象的核心人員就初步的交易結構進行初步溝通,討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投資項目是否具備投資價值。
第十六條
進入立項階段的項目,項目開發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投資總監提交《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
第十七條
投資總監收到《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后,投資總監應對項目做出評價,將《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及其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十八條
對擬提請立項的投資項目,風險控制部組織相關人員結合項目的`《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對提請立項的潛在投資項目的合規風險進行審查和風險評價,形成《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提交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并由總裁提交總裁辦公會。
第十九條
總裁收到《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后,應當及時召開總裁辦公會,并根據《總裁辦公會議事規則》對該立項申請予以審議,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總裁辦公會對投資項目立項的決議可以是:批準立項、暫緩立項和不予立項三種。
(1)對于批準立項的,總裁辦公會應當對該項目的操作提出相應的約束條件和對后續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2)對于總裁辦公會認為相關決策信息尚不完整或立項條件尚不成熟的,總裁辦公會可以決定暫緩立項。對于暫緩立項的,該項目開發工作繼續進行。項目開發負責人可以適時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請立項申請。
(3)對于總裁辦公會決定不予立項的開發項目,該項目開發工作終結。由項目開發負責人編制《項目開發總結》,報投資總監、總裁審閱并將項目資料歸檔。
第五章
立項項目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批準立項后應成立項目組,項目組由投資經理負責,項目組對擬投資對象開展盡職調查,并組織相關中介機構進場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組對擬投資對象的盡職調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問卷、內外部相關資料搜集、現場調查、內外部相關人士訪談、購買專業機構或人士的相關服務或報告等,盡職調查結束項目組應當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投資經理應收集從項目立項階段開始的全部項目資料并形成工作底稿,完成盡職調查工作后,將工作底稿交由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二十四條
對擬投資企業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并對項目出具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選聘及其報酬的確定應經總裁辦公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報告、對擬投資企業的估值、初步的投資方案、談判方案和投資后續管理等形成《投資項目建議書》,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對項目進行評價并將《投資項目建議書》及評價意見提交總裁辦公會,由總裁辦公會進行評價并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組應當根據總裁辦公會的意見展開與擬投資企業的談判,談判結果應及時向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匯報,并得到相應指導意見。
第二十七條形成初步談判結果后,應當即時形成最終投資方案,并由風險控制部負責起草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條在盡職調查和談判過程中,根據項目需要,可召開一次或多次的項目討論會,就項目價值、風險、方案等關鍵問題進行討論。項目討論會可以由項目負責人召集,也可以由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召集。
第二十九條項目負責人如認為該項目不能實現原有投資目標或無法按既定條件達成協議時,可以提出終止立項項目的執行。項目負責人提出終止申請,應詳細說明理由,編制《已立項項目終止申請》并由投資總監提交總裁辦公會,總裁辦公會做出是否終止的決定。
第三十條
對于決定予以終止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后,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章
項目投資決策
第三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項目投資作出決策。
第三十二條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已完成盡職調查;
(2)已完成項目可行性論證,具有投資價值;
(3)已與潛在被投資項目或企業就交易結構和商業條件達成基本一致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于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項目組應當提交《項目投資決策申請》。《項目投資決策申請》的內容包括:
(1)項目立項執行過程回顧;
(2)需要提請特別關注的關鍵事項;
(3)下一步還需進行的工作及其進度安排;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項目負責人將《項目投資決策申請》、《投資項目建議書》、《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的報告(如有)、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等(以下統稱“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應對項目做出評價,并將投資決策申請文件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五條
對擬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對該項目進行合規審查,并向風險控制總監提交《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項目投資方案及《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六條
總裁收到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后,應召集總裁辦公會應對項目做出評價,并將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并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負責準備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文件。
第三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議。
第三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決策的決議可以是:批準投資、不予投資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批準投資的,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2)對于投資決策委員會設定約束的決定不予投資的項目,該項目終結。項目組要妥善處理與擬投資企業的善后事宜。同時,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后,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事務部組織歸檔。
(3)對于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項目,待條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七章
項目投資的執行
第四十條
在公司做出投資決議之后,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對于批準投資的項目,項目組應當按照相關決議完成與擬投資企業的最終談判。如最終談判出現重大變化,應按上節有關規定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最終談判達成一致,項目組應對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文本定稿,經風險控制部門確認后,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總裁審查批準,相關交易法律文件應當由董事長或授權總裁簽署。
第四十三條
相關交易法律文件生效后,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公司財務總監根據申請進行復核,經總裁審批后,辦理投資款項的劃轉事宜。
第四十四條
項目組應當及時按照相關交易法律文件的規定,取得投資項目的股權或債權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協助被投資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項目投資執行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后,連同所有項目資料文件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八章
投資后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投資管理部應當根據《投資項目建議書》中載明的投資后持續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擬采取的措施,指定專門項目負責人跟蹤投資項目、落實投資后續管理工作,保證公司相關投資決議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風險控制部應指派相關專職人員跟蹤項目投資后的后續管理,并及時做出合規風險提示。
第四十八條項目投資后的持續管理主要通過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委派董事參加董事會或其他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委派專門人員監督控制項目有關財務、資金、關鍵環節等方式進行。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就相關議題形成《項目投資后續管理意見》,詳細說明建議公司采用的意見,提交投資總監。
第四十九條投資總監應對《項目投資后持續管理意見》做出評價,并將《項目投資后持續管理意見》及評審意見提交主管投資業務副總裁、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條
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專職人員對提請審議的意見進行合規審查,形成《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并提交至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由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一條
總裁收到《項目投資后持續管理意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后,應召開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審議并做出決策。
第五十二條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資企業擔任董事或其他職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決議意見執行。公司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時,由總裁或授權代表作為股東代表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自己負責的已投資項目的后續管理情況定期做出總結,報總裁、投資總監審閱。
第九章
投資項目的退出
第五十四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項目退出作出決策。
第五十五條
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或項目負責人認為投資已經達到預期目標或合適退出時機時,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擬定《投資退出方案》。投資退出方案的內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時機的選擇,以及操作計劃;
(3)項目損益的預測;
(4)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
投資總監應對《投資退出方案》,做出評價,并將《投資退出方案》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七條
總裁收到《投資退出方案》及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后,應當召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評價,并將《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投資決策會,并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負責準備《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文件。
第五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退出進行審議。
第六十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退出的決議可以是:批準退出、不予退出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批準退出的,項目負責人按相關決議執行完成相關事項。
(2)對于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不予退出的,該項目繼續,項目負責人可以適時再次提交《投資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進行。
(3)對于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項目,待條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六十一條
投資退出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重大事件或變化,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報告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并按總裁的決定執行。總裁認為必要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
第六十二條
投資退出執行完畢,項目結束。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后,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對自己負責的項目投資退出的執行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總裁審閱。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部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自查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領導及綜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條
公司員工由于工作失職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責任人批評、警告、降薪、賠償、罰款、調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對于違反法律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裁辦公會制定,經董事會批準后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制度由總裁辦公會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2
1、根據當前的經濟形勢、行業情況、政府的相關政策等,結合企業的實際環境和條件,制定企業發展的總方向;
2、制定具體的短、中、長期戰略規劃,負責具體的規劃執行情況,根據形勢的變化,隨時修正和調整戰略規劃;
3、分析企業內外界環境,全面了解和掌握變化的總趨勢,對未來企業發展可能遇到的機遇和威脅做出揭示;
4、根據戰略規劃,進行各種招商活動,參加各種招商活動,負責獲取項目工作,制定項目協議,組織招商談判與方案確定工作;
5、負責指導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對提交的可行性報告進行評審;
6、對總體實施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提出發現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
7、在企業面臨新的投資或轉產等重大決策變更時進行論證,為企業決策提供有力的支持意見;
8、研究公司的發展規劃,負責公司對外收購兼等工作,管理集團下屬公司的資產轉讓、增資、股份變更等業務;
9、通過有效并正規渠道獲取與企業括展相關的信息資料,為公司尋找可以投資的商機或者可以開發的項目,包括宏觀調查和微觀取證,比如說各投資或者兼并收購,包括自身業務的`拓展,并分析這些數據資料后提出具體的文字資料;
10、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機制,促進公司的快速穩定發展;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投資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物產中大公用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環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物產環境防范和處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物產環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物產環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是指應對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而開展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和應急評估等全過程管理。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物產環境成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總經理和分管生產安全的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其他領導為小組成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運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物產環境對本級及各單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應急管理領導機構。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生產裝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要害部位、關鍵生產環節、危險生產與作業場所、公共聚集場所及重大活動,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突發生產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編制生產安全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并建立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培訓、演練和審核備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建立本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條件的企業,應當與周邊應急救援力量簽訂協議,為本企業應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購置和儲備與應急處置救援需求相適應的應急物資裝備。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應急管理方法、應急技術、應急裝備的研究與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保障應急資金列支渠道暢通,確保應急物資裝備和應急救援響應資金及時到位,足額保障。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有計劃、分層次地開展全員應急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培訓和針對性訓練,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應急能力。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針對不同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定期或有計劃地分層級、分類別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及綜合演練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安全應急演練活動,并對演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新制定或修訂的生產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及時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于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高后果風險因素,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工作,加強事故防范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應急值班制度,接報信息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落實領導批示,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準備,并做好事態跟蹤工作和后續工作。
第十六條各分(子)公司應當明確并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突發緊急狀況下的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或組織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事發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居民和群眾,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疏導。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實行隔離保護,重要部位、危險區域應當實行專人值守。
事發企業應當在不影響應急處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收集現場照片、監控錄像、工藝設備運行參數以及應急處置過程等資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毀損或隱瞞事故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上級單位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當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時,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的統一指揮,并持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事發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過程進行總結,并將總結報告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物產環境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業績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考核。所屬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企業實際,修訂完善應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投資管理制度4
保利地產投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房地產業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委托理財、風險投資等統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各自權限審批。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和現有條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有權批準在最近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房地產項目投資,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的股權投資以及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風險投資(期貨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資)。超過上述標準的.投資需經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四條 為了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相關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對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并提出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立項、審查和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具體投資決策程序由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的投資項目,相關公司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實施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意見落實項目投資節點計劃,加強項目開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成本,確保預期經濟效益的按時實現。
第三十六條 項目投資結束后,具體實施投資的公司應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七條 公司通過并購、注資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應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并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以經審計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定價的參考依據。
投資管理制度5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投資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具體實施。
一、工程部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工程年、季、月資金需求計劃,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二、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圖預算經監理單位審查,并經工程部審核修改后報分管副總經理審定。
三、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部提出的`優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核,批準后實施。
四、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各種材料、設備計劃,由工程部根據定額和市場信息進行認質認價,并及時反饋給材料設備采購人員,進場檢驗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設備款。
五、對因設計變更簽證而超出施工圖預算的各種費用,由工程部進行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支付。
六、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進行動態控制,階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報告,報公司有關領導。
七、監理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經工程部審核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支付。
八、工程結(決)算,經工程部審核確定,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組織有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九、正確處理違約索賠事宜,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有關約定及時辦理反索賠,同時積極預防被索賠事件的發生。
十、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事宜進行具體管理。
投資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公司,是指簽訂正式投資協議,并已完成劃款、工商變更登記等工作,正式進入投后管理期并經公司授權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管理的公司。
第二條投資后管理
投資后管理(以下簡稱:投后管理),是指對項目公司及影響風險控制的有關因素進行持續監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務,處理突發重大事件的管理過程。包括投后監督管理、管理咨詢、風險預警及退出。
第三條投后管理負責人
1、由項目投資總監指定具體投后經理,負責所投項目公司的投后管理業務。
2、投后經理在具體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申請獲得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支持。
第四條投后管理內容
1、監督管理
①風險管理
②執行投資合同中約定的權利;
③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議。
2、管理咨詢---增值服務
①協助項目公司招聘和解雇關鍵管理人員;
②對項目公司的日常運作管理提供咨詢與建議;
③對項目公司的發展戰略提供咨詢與建議,并協助其完成;
④協助項目公司與關鍵的原料供應商或產品顧客建立并維持穩定的關系;
⑤對項目公司市場營銷策略提出建議;
⑥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管理提供建議;
⑦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方案與建議。
3、投資退出設計與實施
①投資退出設計
根據項目公司發展態勢、市場環境變化和投資公司自身的投資策略、機會,選擇適當時機、選擇投資退出方式,依據最有利的方式設計投資退出方案。
②投資退出實施
a.已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b.未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第二章對接協調會
第五條投資完成,投資總監負責組織召開項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對接會,參加人員為投后管理經理和項目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接會上主要有以下兩項內容:
1、闡述投資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確項目公司總經理助理、行政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等人員作為日常對接人,建立日常對接的長效機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條財務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門定期收集匯總項目公司月報、季度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月、季度報告應在月度、季度結束后的15天內完成收集,年度報告應在年度結束后的30天內完成收集,報告以紙質版(需加蓋公章)+電子版進行匯總。
2、投后管理部門對財報進行簡單分析,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分析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3、如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異,應及時向投資總監匯報并商討提出處理對策。
第七條定期走訪
1、投后管理經理每季度走訪項目一次,并向投資總監書面匯報項目生產經營計劃執行情況以及書面形式訪談紀要。
2、投后管理經理應拜訪項目公司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負責人,直接掌握獲取第一手生產經營以及市場等信息;對于中早期項目應當積極參加項目公司的重要工作會議、產品推介或訂貨會等。
第八條突發或重大事項變異處理
如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突發事項或投資協議履行發生重大違約,投后經理應立即向投資總監報告,提出妥善處理對策,經領導審核同意后執行。
如發生以下情況,視為重大突發事項和重大違約:
1、項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資資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
2、項目公司單項投資虧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或雖不足100萬元但投資虧損額達到賬面投資額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預定利潤目標的60%以上的;
3、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項目公司負債過高,超出項目公司經濟承受能力的;導致銀行到期資金不能歸還的;
4、參、控股股權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5、項目公司嚴重違約,出現損害投資人利益的。
第九條項目競爭分析
投后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投資項目進行國家政策變化、行業趨勢變化、競爭格局變化研究,重點分析市場、技術變化和競爭對手變化對項目公司產生的重大影響,與投資總監共同探討解決方案然后反饋給項目公司。
第十條項目總體運行狀況評估
投后管理經理于項目投資完成后滿6個月對項目進行總體運行評估,對項目運行實際結果與年度經營計劃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偏離原因;此后每年一次,出具書面的評估報告,并提出調整公司投資戰略的建議方案上報投資總監。如出現重大變異,可即時上報公司最高層進行風險預警。
項目總體運行評估基本指標應包括:
1、對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實施和運營情況進行全面回顧;
2、對項目財務和經濟效益、技術和能力、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評價;
3、對項目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責任追究建議;
第四章決策性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派出董事、監事代表公司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監事會,聽取審查項目公司經營報告并行使權力參與項目公司的.決策管理,具體由投后管理部門負責安排,要求項目公司提前通知會議時間地點并提交相關會議資料。
相關資料由投后管理部門牽頭對會議資料進行討論,所有涉及要行使表決權的議案,都要經過投資總監審查決定;重大事項要提交合伙人會議(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出席會議必須按照會議精神履行投票決定權。
第十二條董事不方便參與,可指定投資總監或投后經理列席參加,代表本公司立場表達意見提出建議并按照公司會議精神行使投票權,所有與會人員應及時將相關會議情況向投資總監報告,所有會議資料應留存投后管理部門歸檔備查。
第五章增值服務
第十三條投后管理經理應及時了解項目公司對增值服務的需求,并及時提交給公司。需管理層面出面跟項目公司高管溝通提供增值服務,投后管理經理應做好各種對接和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投后管理經理應當積極參與推動項目公司規范化工作以及再融資工作;每年須針對項目公司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書面管理建議,作為對所負責項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務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建立雙方高層相互溝通的長效機制,以項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來公司或不定期電話溝通等形式進行。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投后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檔均抄報或提交投后中心,投后管理部門對每一個項目建立獨立檔案并妥善保管,便于公司或部門隨時查閱、跟蹤管理和評估。
第七章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為節省人力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將項目公司分為A類(重點關注)和B類(一般關注)。特殊情況下,項目發生嚴重突發事項或重大違約程度,可召開會議討論將項目公司列入A類,A類項目公司投后管理采取個案個議的模式討論確定;B類項目公司采取2-4章規定。
第八章投后管理部門匯報
第十八條投后管理部門每月組織召開投后管理運營分析會,編制經營分析報告,次月20日匯報,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投資總體情況、各項目公司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7
房地產公司投資管理部部門職責
投資管理部是負責公司資產管理、對外投資項目管理和代表投資方對公司所投資企業進行管理的部門。投資管理部向公司領導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 組織制定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管理辦法(財務人事等專項職能管理辦法除外),負責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利益;
2. 調查、收集、分析對外投資企業經營狀況,編制統計報表,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并向對外投資企業反饋意見;
3. 對公司外派人員進行管理;
4. 調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資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金使用狀況、投資回收及投資收益等,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
5. 建立并完善公司及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公司和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的管理;
6. 負責辦理公司并協助對外投資企業辦理與企業資產有關的各方面的`手續;
7. 負責對外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限額以上的投資報批工作以及對外投資企業購置、處理限額以上固定資產的審核工作;
8. 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投資管理制度8
一章總則
一條為了規范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四條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湛(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范圍另文規定。
二章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五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六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并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項目分析內容包括:1、市場狀況分析;2、投資回報率;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4、投資流動性;5、投資占用時間;6、投資管理難度;7、稅收優惠條件;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9、投資的預期成本;、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七條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后,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并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復,并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三章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九條凡投資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后,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十一條投資項目確立后,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十二條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并對總經理負責。
十三條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準。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并按本公司資金有償占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四章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十四條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于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并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于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并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章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十五條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并由本公司采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十六條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后,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十七條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并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并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了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于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十八條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并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十九條對于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采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六章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二十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二十一條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后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二十三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七章附則
二十四條本制度于頒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范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制度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第三條 風險控制原則
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墻原則:基金與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戶、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范因風險傳遞及利益沖突給基金帶來的風險。
第二章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第四條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征,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第五條 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董事會職責:
(1)審議批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股權投資項目;
(3)決定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構的設置;
(4)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其職責包括:
(1)組織擬訂公司的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批的股權投資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核;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40%的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
(1)獨立于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
(2)在項目決策過程中出具合規意見;
(3)對投資協議進行審核;
(4)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為股權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并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一般情況下,項目組配備一名具有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相關背景的人員。
第六條 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于項目組的后臺管理和監督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董事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股權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三章 風險控制流程
第七條 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 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 風險測量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概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
第十條 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并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 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范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范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四章 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第十四條 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項目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并且會影響項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為投資失敗風險。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稅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投資前后技術、市場、產品、客戶發生不利變化,并導致項目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無法退出或虧損
第十五條 合規性風險
項目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項目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或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 法律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項目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于我方的訴訟。
第十七條 操作風險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項目跟蹤缺失、項目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第十八條 市場風險 由于股權投資業務從項目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項目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項目公司估值、項目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其中,對以上市為退出方式的項目,證券市場整體下行的系統性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一節 合規風險的控制 第十九條 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和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 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為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閱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投資項目進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權投資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并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節 市場風險的控制 第二十二條 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制訂項目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于投資范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范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項目池。項目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項目池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三節 法律風險的控制 第二十五條 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審核,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 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范法律風險。
第四節 操作風險的控制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項目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 為維護公司的權益,項目投資的范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公司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公司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東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40;
(五)不得將公司資產投資于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第二十九條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范盡職調查的工作內;(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提交股東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東審議;
(五)不得將公司資產投資于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第二十九條 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范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項目,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董事會審議,并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第三十一條 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對已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機制。
(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后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項目公司;定期收集項目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項目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項目組負責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項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編制《月度項目情況報告》和《項目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領導提交估值報告。
第三十二條 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項目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項目組在跟蹤過程中發現公司在項目公司中的權益發生變動、或者項目公司的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項目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公司建立項目退出審批機制,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 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股權投資項目,應當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審議。
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并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現退出。
第五節 其它環節的風險控制 第三十四條 對財務與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核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戶,不得與母公司共用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 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不得在母公司擔任職務。 公司董事、監事、投資委員會成員存在由母公司人員兼任情況的,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解決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風險進行隔離,防范利益沖突,規范關聯交易。
第六章 風險控制報告
第三十七條 風險控制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 風險控制部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8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或半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后,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 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風險控制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10
1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出臺背景與實施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并非近期提出,其試行可追溯到20xx年。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后,個人普通投資者占比較大,而隨著資本市場持續發展,其產品服務,結構愈發復雜,風險也越來越大。在這種背景下,中國證券業協會于20xx年12月31日發布了《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以下簡稱“老指引”)。從“老指引”實施近五年的情況看,盡管存在一些問題,但在推動證券行業規范發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20xx年12月,中國證監會正式頒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統一規范。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其相關規定,對“老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在行業內廣泛征求意見,形成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從適用主體看,《指引》不僅適用于證券公司,還適用于證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資咨詢機構等;從適用客體看,《指引》不僅適用于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柜臺交易,還適用于其他相關產品銷售及金融服務等。《指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和具體落實措施。
2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核心理念的理解
2.1投資者分類及其風險承受能力的考察
對于普通投資者,《指引》規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等級標準分為五級,即:C1、C2、C3、C4、C5。具體分類標準、方法及其變更等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事先告知投資者。《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其填寫結果。證券經營機構通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案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信息進行了解的同時,還要結合自身實際,采取其他方式和途徑“透徹了解你的客戶”。在其基礎上,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推薦與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幫助其理性的選擇更適合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包括合理配置資產,以減少投資損失,增加投資收益。
2.2產品或服務的相關風險分級的確定
證券經營機構應結合《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通常情況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分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產品風險等級。具體劃分方法、標準及其變更應當事先告知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對整體風險進行評估,確定其等級。須指出的是,《指引》根據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復雜性、可理解性、流動性、透明度以及損失程度等因素,形成《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而等級名錄只對五級產品的風險特征作了一個概要描述,至于具體哪一類產品或服務放在哪一級,則需要證券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
2.3適當性匹配原則的落實
對于證券經營機構而言,堅持適當性匹配原則,就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在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投資者準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前述確認的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參照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以此類推;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3對落實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幾點思考
3.1如何看待同一個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不一致
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指引》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產品風險等級劃分,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當然任何時候都不排除個別不規范的機構出現惡意競爭的現象,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都是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對于這種情況,監管部門一經查實,應嚴肅處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讓其付出沉重代價。當然,客戶的評級分級是持續動態的過程,必須實時跟進。《辦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數據庫,客戶基本信息和影響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信息發生變化,比如收入增加、專業知識提高等都應當在數據庫中及時更新。
3.2如何界定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根據投資者客觀真實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相關因素,《指引》將C1級投資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風險容忍度、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實踐中,這類投資者數量是極少的,當證券經營機構遇到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和《指引》要求,結合客戶實際情況,加以嚴格把握。
3.3如何處理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適當性不匹配的情況
《指引》的目的是為了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指導證券經營機構如何識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如何將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進行匹配,如何做好內部控制工作等。實踐中,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只是給出匹配性建議,不能代替投資者決定。如果投資者執意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證券經營機構應向投資者做好勸導工作;在勸導無效的情況下,須向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同時要求其簽署《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4如何履行適當性義務做好內部控制工作
開展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是新形勢下普及投資維權和理性投資知識,提高投資者綜合素質的一種有效形式。《指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還包括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含購買或者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投資者)的10%進行回訪;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開展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培訓等。《指引》明確了自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人員培訓及考核、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發現問題及整改等情況。所有這些,為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管理組織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專項檢查,對落實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時改進。除此之外,證券經營機構要持續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設置適當性管理專崗,充實專職人員隊伍;配備必要的錄音錄像設備,完善系統配置,滿足適當性管理工作需要。綜上所述,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投資者保護的一項根本制度,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到實處,關鍵是從實際出發,本著對投資者高度負責的態度,采取正確的方式,把合適的金融產品與專業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切實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
投資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咨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系和調度。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并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并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后,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準后,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文件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咨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托發放貸款。
(四)受托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信息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范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審核后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資管理制度12
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更好地推進項目實施,并進一步夯實投資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提高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省、市、區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范圍及有關管理內容和方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以及計劃外的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維修等項目均在統計范圍內。
二、管理原則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不得謊報、漏報、瞞報、遲報和誤報”和數出一門的`原則確保投資統計的及時、準確、全面。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貫徹執行公司統計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區統計局和公司的要求統一對外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各部門上報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檢查監督,對不真實的情況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三、管理方法
各部門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統計工作,項目代表負責所屬項目的數據統計,具體工作如下:
1、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各施工單位聯系,取得本月項目實際進度,審核后,要求各施工單位于23日前將該項目工程進度表完成簽章(必須有施工方、監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簽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匯總后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門。
2、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房屋征收部門聯系,收集項目征收款的支付情況,并告知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于25前到區土儲中心復印相關票據,及時統計入固投報表。
3、項目代表必須按項目建立各項目固投完成情況統計臺賬,一個項目一個臺賬,及時掌握所管項目的固投完成情況,臺賬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財務部根據項目代表上報的工程進度表及其他費用支付憑證,及時、準確填報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并按區統計局、區發改局規定的時限上報。并同時完善公司固投統計臺賬、固投資料的整理等。
四、填報要求
新入庫億元項目公司財務部必須于當月15日前上報區統計局,該項目代表必須于13日前準備好以下資料:
1、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購置土地面積、土地購置費、房屋建筑面積、主要單項工程或系統工程、購置設備情況等);
2、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
3、項目現場照片;
4、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5、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
6、項目的整體設計;
7、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合同);
9、項目規劃許可手續;
10、項目環評文件;
新入庫項目證明材料原則上應該有(1)-(10)項,至少上報(1)(2)(3)(4).其他項必須盡快補齊。入庫資料每一個項目一個文件,按照上述順序復制到一個word文件中,文件名稱:項目名稱+項目編碼。doc(項目編碼由統計人員提供),紙質資料復印件交一份給公司財務部保存。
五、檢查、考核與獎懲
本辦法執行情況由財務部每月進行檢查和考核,考核內容為本辦法規定管理內容部分,考核情況與公司有關獎勵考核辦法掛鉤。未按本辦法完成工作,不按時限提供資料的項目代表,經財務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進行處罰。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參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由五名董事構成。
第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由董事長在委員中任命產生。
第六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委員任職期間,如果委員喪失董事資格,則該委員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會應根據本制度第三至四條的規定補充委員人數。
第七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職責權限如下: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可以在舉行會議前,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和專業顧問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規劃,提供公司規劃發展決策項目。
第九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應會同或責成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編制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簽發立項意見書等書面意見,以供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分為常規會議和特別會議,常規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特別會議可根據需要由委員提議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在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會議;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招集,委員會主任無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員負責招集;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董事會秘書做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委員會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提案的形式上報董事會供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根據戰略委員會提案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結果,同時反饋給戰略委員會。
第十七條出席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對所議事項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頒布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14
國家將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由撥款制改為有償使用貸款制,是我國建國30多年來在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體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這項改革對于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刺激企業增強時間觀念、資金周轉觀念、利息觀念、投入產出觀念,促進企業通過內涵擴大再生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是,林業企業有其自己的特點和內在的規律。因此,林業投資管理體制的改革應從我國林業特點出發,應從我國林業現狀出發,應從林業企業現有生產力發展水平出發,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適應于林業發展的改革方案。而完全套用一般性工業企業投資管理體制的改革辦法,顯然是不相適應的。現就林業實行“撥改貸”投資管理制度談幾點意見和建議,供參考。
一、“撥改貸,制度和我國林業的特點是不相適應的
林業企業同其它一般性工業企業一樣生產著有形的、可用貨幣形式表現的、用來進行商品交換的工業產品,同時還創造著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因此,林業生產的最終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產。創造有形產品的投入,可通過商品交換收回,而林業企業所創造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卻不能作為商品進行交換,從而不能得以實現。林業企業是一個綜合性的企業,與工、農業企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作為林業生產的主要勞動對象森林資源是可以再生的,這是林業的突出特點。但是,森林資源的再生產要經過一個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在這漫長的生長周期中,林木不可能隨時參加商品交換,取得補償,而又必須不斷地投入。還由于我國沒有建立林價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資源再生產周期長、投入多、效益低的特點。由于我國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及林業生產的特點,決定了建設一個林業企業不僅僅是單純的企業自身建設,而是伴隨林業企業的建設還要相應地建設一個完整的林區社會。據測算,建設一個大中型林業森工企業,其社會性建設項目就占林業企業總體投資的10%左右。建成投產后企業每年還要拿出實現利潤的30%來支付這些社會性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這是林業企業社會負擔重的特性。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徑是靠擴大再生產,增加產品產量來實現的。而林業企業卻不能通過此途徑來提高經濟效益。因為《森林法》明確規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于生長量,實行限量采伐,以確保我國森林資源再生產實行良性循環。這就規定了林業企業只能在一定木材生產量的前提下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從而也就相對地固定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就形成了林業企業經濟效益相對固定性的特點。
二、“撥改貸”制度同我國林業現狀不相適應
我國是一個森林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大力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是我國林業生產的首要任務和主要生產目的。從我國整個林業企業現狀來看,70%是老林業企業。雖然這些企業上交國家的利稅早已超過了國家給企業的投資,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于歷史和客觀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過伐嚴重,生產、生活項目大量欠帳,部分企業已到了連簡單再生產都難以維持的資源危機和經濟危困的局面。這些企業正是急需補還建設欠帳,休養生息。增強發展后勁的時候,而實行了“撥改貸”制度后,一方面按國家現行的貸款政策對無經濟效益企業不給予貸款,企業生產力得不到恢復;另一方面,國家即使給予貸款,企業也是無法償還的。新開發的林業企業從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經濟效益的,但是,這是由于在木材銷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費用,也就是說林業企業所創造的利潤很大部分是靠無償使用國家的森林資源而獲得的。而且,就是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業的社會負擔、上級管理、補貼該林區其它老企業虧損等項目吃掉,所剩無幾。按現行國家對林業的經濟政策和還款辦法,對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建設資金獨立測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時間才能還清本息。而國家規定貸款的還款期不得超過15年,企業勢必會將自有資金的大部分用于還款。這樣15年后,企業將重新走到經濟危機的老路上。
三、實行“撥改款”制度將加劇林業生產的短期行為
林業企業作為木材生產經營者,由于受林業特點的影響和經濟體制上的缺陷,缺期行為一直存在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中。實行“撥改貸”制度將進一步刺激企業輕視營林生產,把精力和資金轉向木材或經濟效益較高的生產中去,大大地影響森林資源的`生產。林業企業的建設工期由于受客觀條件以及國家財力的限制是比較長的;還由于我國目前的林業生產經營比較粗放,生產能力的形成彈性是比較大的,以及各項經濟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實行“撥改貸”制度后,將造成企業建設上的短期行為,如盲目貸款,注重生活項目的建設,輕視生產項目的建設,建設布局不合理,損失浪費嚴重等。’實行“撥改貸”也將加劇林業企業木材生產上的短期行為。企業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只顧本企業利益,不顧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打亂合理的布局,甚至想方設法超采超伐,造成森林資源消長比例失調。綜上所述,“撥改貸”投資管理制度既不適應林業的特點也不符合林業的現狀,都是不相適應的。這項制度的實施給企業在經濟上套上了一道枷鎖,影響了林業生產的發展。
四、幾點建議
1。我國是一個貧林國家,發展林業應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就我國林業現狀來看,靠林業自身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靠國家對林業的扶植,給予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世界上許多林業發達國家都是在財政上對林業給予支持的,我國為扶植林業的發展,也給予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國還是一個林業落后的國家,需要國家繼續扶植。因此,建議國家對林業的基本建設投資仍然實行撥款制,采取指令性計劃管理。
2。任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因此,建議國家建立征收林業稅制度,以保證林業發展所需的建設資金。
3。鑒于國家財力較為困難,建議國家還可采取撥貸結合的辦法,將林業建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分開,對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有償使用,采取貸款制度,對非經營性的項目實行撥款制度。
4。價格和價值的背離,一直影響著林業企業的經濟效益。林業是一個特殊行業,如果實行貸款制度,建議國家在木材產品的價格上采取特殊的政策,即放開價格的政策。這樣一方面遵循了價值規律,使企業增強生產發展的活力,提高企業的還款能力,另一方面可抑制木材市場供大于求的矛盾,叢而達到控制森林資源消耗,進而擴大森林資源的目的。
投資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系,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并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并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系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說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咨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采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并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發布、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系聯系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于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于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制度,并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系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制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八)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咨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并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咨詢。當公司投資者咨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后的咨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于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并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范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并經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采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采訪計劃報董事會秘書審核確定后方可接受采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系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并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托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注明“本報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后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發布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范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盡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12-24
公司投資管理制度02-16
投資企業管理制度03-14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集錦03-08
外商投資管理制度03-13
簡述投資管理制度(精選11篇)06-29
房地產投資管理制度04-06
個人投資渠道07-20
投資經典語錄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