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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通用13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1
為規范產品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簽約及履行的質量,根據公司總經理層要求,現就合同的簽訂及評審程序規定如下:
一、合同的簽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所有的產品銷售、采購物資均需訂立合同,并通過合同評審,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2.合同生效后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用戶需要追加特求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評審。如沒有進行評審而造成的損失,對銷售、生產部門的直接當事者按損失比例的'20%進行扣罰,以此類推。
3.銷售合同洽談過程中,應明確技術、質量要求(可另簽訂協議);如沒有標注清楚技術、質量要求而造成的損失一律由直接責任者承擔。
4.用戶如提出指定外購件,必須在合同中標注名稱及技術要求,并明確其產品質量標準。
5.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變更特求項目,所有資料均以書面形式下發涉及部門和車間。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口頭形式通知部門、車間。
二、合同評審要求
1.所有合同必須按公司頒發的合同評審管理程序執行。
2.合同評審前,應準備下列文件資料:產品技術協議、用戶特殊要求檔案、用戶選裝清單、用戶指定件的質量承諾等,以供合同評審討論。
三、合同評審的組織
1.合同評審由職能部門牽頭組織進行會議評審,分管領導主持會議,生產(供應)、技術、質量、財務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評審,財務部門作好評審記錄。
2.參加合同評審會議的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必須對需評審的合同進行認真審定。經過評定,各方無異議通過評審的,由參加人員當場在合同評審表上簽字認可, 分管領導簽注同意的意見后,交由總經理簽字方可加蓋公司的公章生效。
3.在評審過程中,參評人員對條款有異議時,必須由職能部門有關人員負責答疑;當評審過程中,評審意見出現重大分歧時,由財務部門形成書面報告,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或最終裁決。
四、評審部門、人員及責任參加評審的部門:
公司分管副總、銷售、生產(供應)、技術質管部、財務價格部的負責人及業務人員。
銷售部(生產部供應口):應及時送審需簽約的合同,原則上所有合同應在實際履行前評審完畢。特殊情況的合同在事后立即組織補評審。
采購部:應審定合同內容需要及時采購的原材料是否滿足生產部門的生產需求進行審定。
生產部:按照產品技術工藝要求、對產品的產出(供應)日期交貨能力予以審核、確定;
技術質管部:對合同技術要求、技術標準予以審核、確定;對合同的質量條款、供貨單位的資質、驗收標準、售后服務以及質量保證期限予以審核、確定; 財務價格部:負責對合同結算方式、付款期限、各類零部件價格及相關費用測定予以審核、確定。
五、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資料的保存
1.對已簽約的每一份合同原件,即雙方均已加蓋公章的生效合同(包括技術協議、質量協議、價格協議、用戶書面承諾資料、賒欠協議、劃帳協議以及用戶對合同數量、交貨期、價格、特求等方面要求變更的通知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資料)其中一份原件必須由財務部保管,其他部門均以復印件保存。
⑴銷售、采購合同:合同蓋章生效前,由業務員個人妥善保管;合同蓋章生效后、出具開票單據前,業務人員應將合同原件分別交銷售部、生產部(供應)及財務部專人保管,銷售部、生產部(供 應)、以及 財 務 部 必 須 建 立合同文 本的 臺帳,做 好 相 應的記錄。財務部必須依法對照合同嚴格審核,并有專職人員審核后報公司領導審批。
⑵價格協議、劃帳協議、賒欠協議等應將原件交財務價格部保管,并督促執行。
⑶因所需資料不能按規定歸檔的,相關業務員按扣罰50元/次處理。如因資料遺失致使公司受到經濟損失的,將按損失金額的50%進行扣罰當事人。
3.各部門應根據各自需管理的資料,落實好具體保管人員,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其保管資料的完整,以使提供查閱。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2
第一條 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二條 合同評審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 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真實性。包括對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誠懇,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
(四)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備案。
第四條 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合同簽訂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公司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員或有關人員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員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貸款管理,規范貸款行為,防范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農業銀行貸款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農業銀行各種類貸款管理辦法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本制度中所稱貸款系指農業銀行對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四條本制度中的貸款包括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
第五條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區域產業政策,促進經濟發展。
第六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要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相統一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區別對待,擇優扶持,有借有還,到期歸還。
第七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負責,分級審批,集約經營,審貸分離的體制。
第八條貸款發放實行權限管理,總行對分支行實行授權和轉授權。
第九條本制度適用于農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貸款業務。農業銀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貸款和境外分支機構貸款管理制度另行規定。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十條貸款對象(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借款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二)貸款使用確有經濟效益,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或落實了經開戶行認可的還款計劃;
(三)在農業銀行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在其帳戶內應保有不低于貸款余額10%的存款作為結算支付保證。自愿接受農業銀行的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如實向開戶行提供有關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
(四)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實行貸款證的地區,應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年檢手續,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
(七)不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應有符合規定擔保條件的保證人、抵押物或質物;
(八)申請短期貸款,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應低于70%。申請中、長期項目貸款,應有經國家有權機關批準的項目立項批文,并有符合國務院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九)申請票據貼現,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違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條件發放貸款。
第三章貸款種類和方式
第十二條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中的流動資金需要。短期貸款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風險度或授信額度發放和管理。
(二)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三)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貸款。
中、長期貸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和建設中的固定資產項目投資需要。
中、長期貸款實行項目管理,并采用擔保貸款方式。
中、長期項目貸款分為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系指用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基本建設貸款,系指用于項目單位進行新建、改擴建項目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
第十三條貸款按方式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一)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信用貸款只對經審查確認資信優良,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發放的短期貸款。
(二)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抵押貸款。
1、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擔保資格及其償還能力進行審查,并簽訂擔保合同。
2、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當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根據抵押物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貸款額不超過抵押物變現值的70%。
3、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辦理抵押貸款,應當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設定質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貸款額不得超過質物現值的80%。
(三)票據貼現,系指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和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基本建設貸款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得超過10年,特殊情況需要超過10年的應報總行批準。票據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10天向貸款開戶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請。由開戶行報貸款審批人審批。擔保貸款展期,還應由貸款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
所有貸款只能辦理一次展期。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
第十六條貸款利率的確定和利息計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和計息方法,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農業銀行應當按貸款條件自主審查發放,嚴格管理,應補貼的利息由利息補貼者直接補償給借款人。銀行按正常規定向借款人計貸款利息。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加、罰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國務院確定的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要嚴格按規定辦理。
第五章貸款經營
第十七條農業銀行依法自主經營貸款,除國務院特定貸款外,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各級行在總行授權或轉授權范圍內依法經營貸款。未經授權和轉授權的不得經營貸款。
第十八條縣、市、區支行(以下簡稱縣級支行)是農業銀行貸款經營的基本單位。各級行均應在權限范圍內經營貸款,按上級行授權,負責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檢查、貸款發放收回及權限內貸款審批等管理工作,確保貸款效益。
第十九條總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直屬分行(以下簡稱分行)應依據國家區域產業政策和農業銀行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轄區內貸款投向和投量,負責權限內貸款的審查、審批。
第二十條充分發揮農業銀行系統整體功能,逐步加大總、分行調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則,努力培育全系統重點信貸區域、高效信貸行業和優良客戶群體,實現集約經營。
第二十一條實行人民幣、外幣貸款統一經營。
第六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二條借款申請。借款人需要向農業銀行借款,應當向開戶行直接申請,申明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償還能力及還款來源等基本情況,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準的借款人、保證人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文件;
(五)實行貸款證的地區、應提供人民銀行頒發給借款人的貸款證;
申請中、長期項目貸款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
(三)在開戶行存入規定比例資本金的證明;
(四)實施項目必需的有權機關的有效批文;
(五)項目投資來源及資本金到位情況;
(六)與貸款相關的其它資料。
第二十三條貸款受理。開戶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請,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開戶行負責人簽署意見,由貸款綜合管理崗登記,移交貸款調查崗進行事實認定。
第二十四條對貸款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評定內容包括企業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貸款企業信用等級統一劃分為五個等級:AAA級、AA級、A級、B級、C級。評定企業信用等級堅持企業自愿,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統一指標,綜合評價,按程序評定的原則。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由總行制定。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由分行組織,信貸部門具體操作,評定結果內部掌握。也可委托有關資信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經分行信貸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貸款調查。開戶行信貸部門調查人員應及時組織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及借款人基本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測定貸款風險度,并提出意見,移交審查人員進行審查確認。對中、長期項目貸款,還應及時組織具有相應項目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貸款項目評估。對自然人申請借款,應對其品格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審查,復測貸款風險度,并提出貸款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貸款審批。貸款實行按確定程序分級審批制,上級行接到下級行貸款報告后,先由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同級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后,屬權限內的貸款由行長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再報上級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簽訂借款合同。農業銀行貸款經營的基本單位均有權按授權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使用農業銀行統一印制的《借款合同書》。《借款合同書》應逐項填寫,不得遺漏。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如有必要,也可單獨與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簽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九條貸款發放。借款合同簽訂后,開戶行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第三十條貸后檢查。貸款檢查人員要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調查或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領導報告。應建立貸款風險早期預警制度。對借款單位管理人員、銀企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產供銷、財務狀況等方面發生變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時,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在貸款事實風險形成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條貸款收回。要堅持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收回貸款。在短期貸款到期前7天,中、長期貸款到期前30天,開戶行要向借款人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按期收回貸款。貸款逾期,開戶行要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與開戶行協商。
第三十二條貸款總結評價。貸款開戶行應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及歸還情況進行總結評價。中、長期項目貸款要在貸款項目達產1年后,寫出貸款項目后評價報告及時報貸款審批行。
第三十三條貸款檔案。應建立轄區內貸款檔案,完整記錄每筆貸款活動的全過程及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貸款檔案應由貸款綜合人員負責管理。
第七章不良貸款監管與考核
第三十四條不良貸款系指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呆帳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帳的貸款。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的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逾期貸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和呆滯貸款)。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的登記。不良貸款由貸款開戶行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經稽核部門審核并按規定權限認定,由信貸部門逐筆登記,建立臺帳,定期逐級上報。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抄報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貸款占用額和占用率,以此評價各級行信貸資產質量。按季通報各級行不良貸款增減變化和清收任務完成情況,并與有關獎懲指標掛鉤。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帳貸款的核銷。貸款管理人員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呆帳貸款。
貸款豁免權屬國務院。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要求農業銀行豁免貸款。
第八章貸款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八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下同)負責制。各級行行長應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均應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第四十條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總行根據分行所轄貸款質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授予其不同的貸款審批權限。貸款審批權限每年調整一次,分行以下機構貸款審批權限,由分行轉授
第四十一條實行審貸分離制,嚴禁個人自批自貸。貸款調查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手續合規合法和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真失誤的責任;貸款審批人員負責貸款審批,承擔決策失誤的責任;貸款檢查人員負責代款的檢查,承擔檢查失誤,管理不嚴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實行貸款管理崗位責任制。把貸款管理的調查(評估)、審查、審批、檢查、綜合及發放、收回各環節的責任系數量化到崗、到人。發生不良貸款按職責相應承擔清收等有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行大額貸款專管制度。對大額貸款和重點企業貸款要派駐廠信貸員或駐廠信貸組進行專門管理。對大型企業集團且貸款達到一定額度的,應相應建立分理處或支行,全面加強貸款管理和提供信貸服務。
第四十四條實行貸款管理人員離職稽核制度。貸款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要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稽核。正確認定其任期內工作業績,嚴格區分工作責任。
第四十五條實行貸款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等級管理制度。所有貸款管理人員都應通過考試或考核,取得貸款管理崗位任職資格,持證上崗。在此基礎上實行等級管理。對不同等級的信貸員授予不同的貸款管理權限。信貸員任職資格及等級的考試(考核)、評定,由總行制定統一標準和統一印制證書,分行組織評定。信貸員等級每兩年考試(考核)、評定一次。
第九章貸款保全和清償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謹防借款人借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農業銀行債務、侵蝕信貸資金和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信貸監督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貸款開戶行應參與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產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組過程中的債務重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債務,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上級行報告。
第四十八條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應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九條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貸款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擔,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五十條對聯營后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要將原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十一條對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應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業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業承擔原借款人貸款債務,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十二條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并要求將合資(合作)后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取得開戶行的同意。
第五十三條對分立的借款人,應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或由分立后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占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貸款債務。
第五十四條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落實和清償貸款債務。
第五十五條對破產的借款人,開戶行應依法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的貸款債權,農業銀行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應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第十章貸款管理電子化
第五十六條貸款管理電子化建設方案由總行制定,并組織開發統一的貸款管理信息采集、傳輸系統。逐步實現總行、分行、支行間的貸款管理電腦網絡化。
第五十七條各級行信貸部門和電腦信息管理部門應按時將規定的貸款管理有關數據、資料及借款人檔案、信息輸入電腦,及時上網傳輸。第五十八條各級行信貸部門和電腦信息管理部門應嚴守貸款有關機密,不得將電腦操作碼告知無關人員或泄漏借款人的商業機密。
第十一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九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借款從事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或違法經營活動的;
(二)借款申請者屬于國家機關、團體和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按企業經營的事業單位;
(三)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四)借款用作企業注冊資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資本金實收資本不到位的;
(五)借款用于財政性收支的;
(六)在實行租賃、承包、聯營、合并(兼并)、合作、企業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及未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第六十條嚴禁違反貸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發放貸款。
第六十一條國務院指定由農業銀行承辦的特定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制定的企業貸款主辦行制度。
第六十三條同一轄區內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對同一借款人發放貸款。各分支機構不得超越轄區發放異地貸款。
第六十四條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發放貸款除按規定計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行擔保貸款。
第十二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關規定履行義務,致使貸款債務懸空,開戶行對其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法起訴,追回貸款。
第六十八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買賣和房地產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向農業銀行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二)不如實向農業銀行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農業銀行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制度由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4
1、目的
本程序明確了本公司與業主(客戶)簽定物業管理合同的工作流程,以保證合同的需求已明確并為雙方所接受,公司具有滿足合同需求的能力。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經營部、財務部和住宅管理處關于物業管理合同的簽訂。
3、相關標準要素
3.1gb/t19002-iso9002 4.3
4、相關文件
4.1《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4.2《業主公約》
4.3《深圳市物價局關于收取物業管理費標準》
4.4《深圳市物業管理有關法規》
4.5《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
4.6《大廈入伙的管理》
5、職責
5.1經營部負責物業管理合同的`簽訂
5.2物業管理處負責辦理房產交接、驗收、服務跟蹤手續
5.3財務部負責物業管理各項費用的收取
6、實施程序
6.1根據相關文件和物業管理方案的具體要求,由經營部起草物業管理合同方案,其中包括雙方責權、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6.2物業管理合同方案經經理辦公會討論評審后,確定正式物業管理合同,并作書面評審記錄。
6.3經營部根據市場情況、成本預測及有關規定確定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
6.4經營部同業主(客戶)正式簽定住宅物業管理合同。
6.5財務部負責辦理業主(客戶)繳費手續。
6.6物業管理處負責與業主(客戶)進行房產交接并辦理相關手續。
6.7當合同發生修改時,由經營部將修改方案交經理辦公會討論評審,形成合同修改方案,并作好書面評審記錄。
6.8對于已成立了業主管委會的和未成立業主管委會的將按以下程序運作。
6.8.1對于已成立了業主管委會的,由經營部將已形成的合同修改方案報業主管委會討論通過,如未獲通過,則按上述6.7程序評審。
6.8.2對于未成立業主管委會的,由經營部將已形成的合同修改方案征求業主意見,按多數人同意,則為通過辦理。如未獲通過,則按上述6.7程序重新評審。
6.9將已獲通過的合同修改方案,以書面形式確認,經營部負責將更改后合同發至相關部門。
6.10合同原件由經營部保存,保存期限為長期。
7、質量記錄
7.1物業管理合同
7.2合同評審記錄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5
1、目的
對物業管理委托方的要求及公司提供服務的能力進行綜合評審,保證合同簽訂過程中各部門各負其責,為合同順利執行創造條件。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新承接物業項目及合同期滿物業項目委托管理合同的簽訂。
3、相關標準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4、職責
4.1公司總經理負責與委托方保持聯系,審查項目有關資料(或意向書),建立以經營部為主的投標小組,并任命組長,批準與委托方簽訂合同。
4.2投標小組負責項目資料的整理。
4.3機電工程部負責對設備運行、維修管理條款進行審查。
4.4財務部負責對管理收支預算情況進行審查。
4.5消防治安部負責對消防安全、治安、車輛管理條例進行審查。
4.6物業管理部負責對清潔衛生、綠化、建筑物管理等條款的審查。
4.7總經理負責組織物業管理方案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書的.評審。
4.8經理部負責合同及有關資料的搜集整理。
5、實施程序
5.1《委托物業管理合同》的起草
5.1.1當公司準備參與新的物業管理項目,實施投標以及延長原有物業的管理期之前,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標書或項目進行評審,明確公司是否參與投標或延長管理期。在公司明確參與投標或延長管理期后,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建以經營部為主的新項目投標小組或續簽項目工作組,并任命組長。
5.1.2投標小組與物業管理委托方保持密切聯系,索取該物業盡量全面的資料,掌握委托方的基本要求,向委托方遞交物業管理投標申請書。
5.1.3投標小組在完成資料分析,實地考察,并獲允許參與投標后,制定《物業管理方案》和《物業管理合同書》草本。
5.1.4由以經營部為主的投標小組負責搜集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方案》和《物業管理合同書》草本的意見,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5.2合同的磋商
5.2.1投標小組與委托方聯系約定時間進行磋商,并制定磋商計劃。
5.2.2合同的磋商由投標小組組織,必要時可派物業管理部、機電工程部、財務部及法律顧問參加。
5.2.3合同的磋商應形成備忘錄,記錄討論的情況和修改的意見。
5.2.4根據委托方的意見,由總經理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討論,并決定是否繼續磋商并提出修改意見。
5.2.5由總經理決定繼續磋商的,由投標小組聯系,直到達成一致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形成合同文本。
5.2.6當簽訂好的委托物業管理合同需要修改時,經委托方與管理方協商一致后方可對原合同進行修改。修改內容應形成合同修改備忘錄,由經營部與合同一起保存。
5.2.7修改方式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將修改內容作為合同附件,經雙方簽定蓋章后同原合同一起使用;另一種情況是重新簽訂新的合同,同時將原合同作廢。
5.3合同的簽訂與公證
5.3.2合同文本達成一致意見后,由經營部聯系雙方舉行簽署儀式,合同由總經理與委托方簽署并加蓋公章。
5.3.3合同雙方認為有必要公證的由經營部辦理有關手續。
5.3.4合同簽署后正本及副件由經營部保管,副本給財務部、物業管理部及其它有關部門保管,具體參見《質量記錄控制程序》。
5.3.5對未中標的項目,不進行合同評審,其全套投標資料由經理部負責保存。
6、記錄
6.1正式合同
6.2物業管理方案
6.3合同磋商備忘錄
6.4評審記錄(見質量手冊4.3合同評審)
6.5合同修改備忘錄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6
第一條 為了保護學校財產及利益不受侵犯,規范對外活動中訂立合同行為,預防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三條 訂立合同應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合同條款應當明確、完備;形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條 從事經濟活動或進行經濟交往,標的在二萬元以上的事項,除及時清結的外,都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條 凡以學校名義與外單位訂立的工程項目、物資設備購置、辦學、開發、技術、承包等重大事項合同,必須經學校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或明確權限委托簽訂。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明確委托而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的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侵權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由簽訂人負責。
第六條 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未注冊有限責任的、學校對其行為負有連帶責任的單位,要制定科學、規范的合同訂立制度,經學校批準后,嚴格按其操作,并對合同結果負全責。合同標的在30萬元以上的,簽訂前由簽訂單位負責人向學校法定代表人報告。不得將合同金額分解規避報告。
第七條 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不得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訂立任何合同或協議。否則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其侵權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由簽訂人負責。
第八條 合同訂立后,要盡快完善財務登記手續。不入賬記載的,經濟責任自負。財務人員有責任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向單位領導報告。
第九條 合同簽訂后,應當全面履行。如出現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采取緊急措施減少損失。
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送主管領導和法定代表人審批后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對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的,我方應在接到通知后,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期限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條 變更、解除合同以及對質量、數量等提出異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合同履行中,如發現對方違約,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法律規定及時處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部門應及時主動同學校主管部門聯系,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
第十三條 凡學校所屬的資產,任何部門、任何個人未經授權無權自行出租、出借、轉讓。私自出租、出借、轉讓的,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其侵權責任,并對侵權單位或部門及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由該單位或部門及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十四條 學校所屬單位及部門一律不準用學校資產對外提供合同擔保。
第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學校利益的,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7
目的:為加強我公司煙花爆竹購銷管理,落實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煙花爆竹產品購銷活動。
職責:總經理負責購銷合同的.簽訂;業務科負責制定購銷計劃;辦公室負責合同執行完成后的存檔管理。
控制要求:
1、公司在買賣煙花爆竹時必須簽訂書面購銷合同;合同格式嚴格按照gf—2022—0115填寫。
2、煙花爆竹購進,必須是在德州市安監局登記注冊的生產企業,嚴禁購進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
3、簽訂購銷合同必須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4、購銷合同是企業開展業務活動的指導性文件,購銷合同簽訂后,要由業務科進行管理并嚴格按照購、銷合同開展業務活動,不得隨意中止和廢除。
5、要更改合同必須雙方達成統一的意見后修改合同。
6、購銷合同是企業檔案的一部分,每份合同執行完畢后要進行造冊、編號交辦公室管理。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8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9
為確保煙花爆竹產品在流通環節的安全流通,企業購進的`煙花爆竹產品的質量合格,規范購銷經營活動,相關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制定本制度:
1、業務主管人員須在年初提出年度商品購銷計劃草案,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后組織實施。
2、根據本地消費習慣和銷售情況,按優選擇省內外具有供貨資格的廠家,查驗生產企業資質證明后,開展供銷業務,安排有關人員依照計劃組織適銷對路貨源,簽訂購銷合同。
3、應按有關要求簽訂填寫購銷合同,詳細寫明品名、規格、單位、包裝含量,產品質量(要求注明按國標gb10631—2004標準執行)、發貨時間、運輸方式、包裝費用,驗收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及其它合同條款內容,同時應將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作為購銷合同附件,并要求生產企業提供產品合格證等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材料并留存。
4、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確遇特殊情況,迫使合同部分無法履行時,必須提前通知對方,雙方協商解決,并要有文字補充協議。
5、購銷合同由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協助倉庫保衛組織機構做好產品供貨單位及購買單位的相關信息登記管理。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及公司下屬各直屬中心、法人單位及項目工程部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三條簽訂合同的主體
1、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各法人單位,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的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2、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3、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分管副總裁同意(非危險物品采購合同除外)。未經審批與非法人單位簽訂合同從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洽談人和審批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四條合同的形式
1、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訂單、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3、各法人單位在經營范圍內應當以各法人單位的名義訂立各類合同。
第五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六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在約定爭議解決管轄地時,原則上約定在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七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
第八條訂立合同應遵循洽談、審查、批準的分權制約原則。公司合同實行誰洽談、訂立,誰履行的原則。
第九條工程建設、設備采購在合同簽訂前應由使用部門、技術部門等先行論證,確認后的論證資料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報審;無論證資料的合同洽談部門有權拒絕簽批。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相關規定及審批權限上報,經審批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一、下列合同由各直屬中心、法人單位的負責人審批、簽發:
1、各直屬中心、法人單位在職責權限內為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簽訂的一般合同,由各直屬中心或法人單位負責人審批、簽發,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技術中心分管的采購合同,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下,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在20萬元以下的,可由副總裁授權采購部負責人審批、簽發。
3、項目工程合同由項目工程部負責洽談(技術含量較高的工程項目,由項目工程部邀請技術部門和使用單位人員共同洽談),草擬合同文本,填寫《合同簽約申報表》,提請各使用單位所屬中心分管副總裁或各法人單位負責人審批、簽訂。
二、下列合同由公司分管副總裁審批:
1、有給付內容的合同,標的額為100-500萬元的;
2、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20——50萬元的;
3、非標設備采購,標的超過5萬元的;
4、年度合同;
三、下列合同由總裁審批:
1、給付金額達到或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合同;
2、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50萬元以上的;
四、下列合同由執行董事審批:
1、山松、熱電、牧業、醫院洽談的合同達到總裁審批標準的報執行董事審批。
2、合資經營合同;租賃廠區合同;對外投資、融資借款合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技術引進、合作、轉讓合同;以及其他對企業經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合同等。
五、涉及重大、復雜事項的合同訂立前,洽談單位應通過專業審查部門,組織法律審查部門、批準人等有關單位和人員召開合同洽談審查會,對合同原本進行會審。
第十二條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應事先填寫“合同簽約申報表”,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法務室審核。
2、審核。對送審的合同,法務室應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最后作出:可簽發、不可簽發或需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審核意見。
3、批準。法務室審核后,簽批人在合同簽約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該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審批的意見辦理。
4、采用本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的可不報法務室審核;合同文本有修改、采用對方合同文本或約定有定金、預付款的合同,一律報法務室審核。
5、審核批準時間
(1)較為簡單的合同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2)較為重大的'、復雜的合同,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3)重大、復雜的合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的審查工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十四條各中心或法人單位應根據合同編號建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合同簽約批準人匯報并通知法務室。
第十六條合同生效后應將合同原本一份送財務部門,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八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務室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合同簽約批準人審核通過方可。
第十九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二十一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由洽談單位和使用單位負責處理。洽談人和使用單位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部幾個單位的,應在內部協調好,做好配合工作,統一意見,可成立一個由各單位代表組成的糾紛處理小組,由洽談單位為主負責處理合同糾紛。
第二十三條需要法律幫助的合同糾紛,可提請公司法務室協助解決,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所有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協助配合。
第二十四條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一級:公司由總裁總負責,分管副總裁具體負責分管領域,歸口管理部門為法務室。
二級:公司下屬各直屬中心、法人單位由本單位負責人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各相關部門和法人單位。
第二十八條法律事務室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同條款的嚴密性;
3、負責對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
4、負責考評公司下屬各部門、法人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處理合同糾紛;主持或參與合同糾紛的仲裁、訴訟活動;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8、管理公司合同章、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公司各直屬中心、法人單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
1、洽談、起草合同,論證合同的可行性。
2、建立合同檔案。嚴格按照檔案管理辦法管理合同檔案。
3、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單位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臺帳的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標的額、對方單位、履行過程、交接情況、驗收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4、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有關機關審批、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5、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6、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7、應由專門(或兼職)人員統一管理合同及合同類函件,并將管理合同的部門及負責人或人員名單、聯系方式報公司法律事務室備案。
第三十條洽談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部門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或委派專人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歸檔。
第三十一條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公司及各法人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責任人承擔,造成嚴重損失或糾紛的應對相關人員予以處罰。
公司總部所有法人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及駐外法人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務室保管;駐外分廠法人單位原財務部門保管的合同專用章仍由其保管。第三十二條獎勵與處罰
1、與合同洽談、訂立、履行、審查相關的公司部門,應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相關職責,未按相關制度履行的,將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2、公司合同法律審查部門、專業審查部門、財務審計部門對合同業務活動行使監督權。對合同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錯誤行為有糾正的權利和職責。
3、公司合同業務的具體工作人員在從事合同業務活動中,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及時主張合同權利而不超過時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職責。在合同業務活動中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責任人應酌情承擔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在報批合同時,應將項目立項申請書隨同合同一并報批。
第三十四條公司涉及勞動關系的建立、變更、終止等相關事宜的合同管理,由公司有關部門另行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公司法務室負責解釋。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11
一、總則
1、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柳埠鎮中心小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參與社會經濟和民事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3、第三條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風險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4、第四條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指導監督、分類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類與歸口
1、第五條合同主要有辦學、教科研、基建、招投標、勞動人事、后勤保障等類別,依據合同性質和內容分別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涉及經濟利益的合同須經總務部門會簽。
2、第六條為規范合同格式,各職能部門應分類制定合同示范本本,并報學校總務部門審核和備案。
3、第七條學校總務部門統一指導學校合同事務,辦公室監督學校合同事務。各職能部門對職能范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其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并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
4、第八條學校各職能部門,未經校長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確需簽訂的,由職能部門進行審查,并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經辦人簽名,總務部門審核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訂。分管校領導認為合同內容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應提交學校相關會議審定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訂。
5、第九條審計部門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對合同進行審計。
三、合同的審查與復查
1、第十條合同擬訂前,職能部門應從維護學校權益出發對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在對合作事項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必要論證后,開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時邀請學校法律顧問參與起草工作。
2、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前,職能部門應就以下方面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一)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合作事項是否有利于學校;
(三)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可行;
(四)合同必要條款是否完備。
3、第十二條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審查后的合同文本簽署意見。合同內容涉及到幾個職能部門的,須由相關職能部門會簽。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應送學校法律顧問進行復查。
4、第十三條對需學校法律顧問進行復查的合同,送審時應填寫送審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當事人資質的說明或證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關于合同文本的`意見;
(四)合同可行性及風險的論證或說明;
五、其它材料。
1、第十四條學校法律顧問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后六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遇重大事項或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復查期限。
2、第十五條學校法律顧問對合同材料進行復查后,應作出通過審查、建議修改或不予通過的明確結論,并出具復查意見書。
3、第十六條合同文本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六、合同的履行與建檔
1、第十七條職能部門應安排專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管理,督促具體實施者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同時督促合作方履約。
2、第十八條學校職能部門負責簽訂的合同,須統一在完成簽署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送學校檔案室歸檔備案,同時檔案室應開具回執并留存備查。合同具體實施者應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銷毀、隱匿合同材料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3、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后,職能部門應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學校檔案室建檔備查。
4、第二十條對合同引發的糾紛,職能部門負責及時、妥善處理。
七、責任追究與獎勵
1、第二十一條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權范圍對外簽訂合同。因越權簽訂合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第二十二條未經校長授權,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對外簽訂合同;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簽訂者承擔。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第二十三條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八、學校合同管理制度
1、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提高辦學效益,促進學校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學校合同管理的指導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的規定,循序漸進與順勢而為相結合,集權與分權相結合。
3、學校合同管理的目標是: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學校合同行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風險運行,高起點定位,高效率管理,確保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4、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類運行,責任到人,全面監督的合同管理體制。
5、學校可根據合同承辦部門的需要,聯系法律專家參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審核重大合同,參與重大合同談判、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并根據具體法律服務明確雙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費用。
6、校長辦公室是學校合同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幵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它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無權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它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結帳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乂本。
條十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FNG06、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簽訂與管理制度 13
公司內部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公司副總為合同管理機構的分管領導,任命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經理,有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員。
一、合同管理機構職能:
1、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條例,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保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對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并進行動態化管理。
4、客戶授信管理:進行客戶信用審批,跟蹤客戶,定期對客戶的信用狀況統計分析。
5、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督應收賬款的賬齡,隨時將潛在的不良賬款進行技術處理,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6、商賬處理: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賬隊伍,及時制定對逾期應收賬款處理的方案,并組織有效的追賬。
7、利用征信數據庫資源,幫助銷售部門開拓市暢
二、責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
(1)加強信用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授權委托合同承辦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3)對本公司合同承辦人員進行考核、獎懲;
(4)定期了解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2、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定、修訂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統一辦理授權委托書,嚴格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4)制止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5)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6)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7)匯總、分析客戶信用數據,向有關部門提供咨詢服務;
(8)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系。
3、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保管好合同專用章。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執行中的問題和糾紛。
(4)登記合同臺帳,做好合同統計、歸檔工作,匯總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
(5)發現不符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或公司副總報告。
(6)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7)定期向合同管理負責人匯報信用管理情況。
(8)負責客戶檔案管理與服務。
(9)參與商賬追收。
(10)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銷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2)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3)對所簽合同,認真執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系,發生問題及時向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員通報。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6)參加本部門合同糾紛的處理。
(7)配合企業合同管理機構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財務、技術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供銷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
(3)解決合同履行中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
(4)依法簽訂、變更、解決技術合同。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和歸檔工作。
(6)配合企業合同管理機構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員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范圍:本公司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二)考評時間
公司每年年終組織一次考核評審活動,在對各有關部門合同管理工作檢查基礎上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
1、掌握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知應會基礎知識。
2、認真參加部門或公司舉辦的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
3、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
4、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五審查”(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授權代理是否合法,資信是否保證,經營范圍是否超出,合同結算方法和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5、檢查除即時清結外,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
6、檢查使用各類合同文本的正確性和合同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完備。
7、檢查簽訂合同人員的有效代理范圍和權限。
8、檢查杜絕無效合同的出現。
9、檢查有關合同審查表的辦理和送審,內容齊全,手續完備。
10、定期或不定期與部門業務員對帳。
11、經常督促合同的履約行為。
12、全面了解本部門的合同履行情況。
13、檢查本部門的合同變更、解除手續的及時辦理和手續齊全。
14、協助做好信息反饋和信訪工作。
15、建立合同臺帳。
16、合同臺帳的登記質量(臺帳登記及時、正確、全面)。
17、檢查合同章的使用和保管。
18、做好有關資料的保管和歸檔工作。
19、在合同管理上有創新的典型事例(包括運用計算機管理等事項)。
(四)考核部門:
合同管理機構為公司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評審工作的管理機構。
獲獎名單由考核部門根據考核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后報法定代表人批準。取消資格的審批程序由考核部門將名單及考核依據報法定代表人批準。
(五)獎懲方法
1、合同管理員的獎勵等級設三等:即先進、優勝和表揚;獲獎者以精神鼓勵為主,并分別給予適當的物質鼓勵。
(1)獲先進名單從考核總分在95分以上者中產生;
(2)獲優勝名單從考核總分在90~95分者中產生;
(3)獲表揚名單從考核總分在80~90分者中產生;
2、合同管理員的懲處方法:
(1)凡考核總分首次達不到60分者,由部門分別給予教育、幫助和扣發獎金;
(2)凡考核總分兩次達不到60分者,取消合同管理員資格;
(3)凡利用合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者,取消合同管理員資格并按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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