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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詳細介紹
一是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表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表統一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 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由設區的市級相應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對象資格的憑證。規范的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是勞動合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個體工商戶未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這些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據此,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單位同事的證明等。
三是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應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協議醫療機構(例如對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實施急救的醫療機構)。
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怎么辦?
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怎么辦?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發生工傷是常有的事,工傷最嚴重的后果就是因工死亡。那么職工在因工作受傷或者因工作死亡后,受傷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家屬該怎么辦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怎么辦?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范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成都勞動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1、醫療費:元(依據發票,據實計算)(社;)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5元/天×天(住院天數)=元(社;)【不低于16元/天】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醫的交通費: 元(社;)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性治療費: 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元(社;)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元/月×月=元(單位按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7、護理費:元/天×天=元(單位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工傷治療期間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造成殘疾
8、一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月××27月=元【不低于2,382元/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一至四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六十四條 【相關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3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钡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9、一級傷殘津貼:元/月××月=元
或者一次性傷殘津貼:3,970元/月×3.3月×(74.75-)=元(不低于100月)
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970元/月×0.3月×(74.75-)=元(不低于6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一至四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勞社辦[2004]76號)“(一)勞動能力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其傷殘津貼計算標準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計算:一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3.3個月;二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三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2.7個月;四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2.4個月。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標準不得低于100個月、90個月、80個月、70個月。按照前款的計算方法,傷殘農民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每滿一年增發0.3個月(職業病人員加發0.2個月),不得低于6個月(職業病人員10個月);需要生活護理的人員,按照鑒定的生活護理等級,每滿一年增發0.7、0.5、0.3個月生活護理費,不得低于14、10、6個月;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了輔助器具的農民工,可享受一次輔助器具更換的補助費用!盷: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60元。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盷,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10、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12月×=元
或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0.7月×(74.75-)=元(不低于14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算中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盷的50%、40%或者30%。[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暫按原規定標準領取。待各地201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頒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其月生活護理費分別調整為2012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盷
生活處理程度可以通過《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中規定的護理依賴來確定。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必須有的內容。該“標準”的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1)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2)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3)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4)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5)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10、一至四級工傷死亡的工亡金:元/月×50月=元
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二、(四)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未按規定參保的情形】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待遇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申請時效過了怎么辦?
一、工傷認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當地工傷社會保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社會保障部門也不會承擔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反而會對用人單位帶來消極后果,即工傷事故的頻繁而被勞動保障部門處罰及依法由自己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所以能瞞則瞞,一來可以避免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罰,二來還會少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工作人員)考慮其自身利益或上級工會組織不知情(或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而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不知道工傷申請時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單位不配合而無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的申請材料。
4、傷者不知工傷待遇的具體標準與用人單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職工傷害而使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忽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法律后果: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傷者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的工傷認定書;
2、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
3、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傷者無法從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二、申請工傷認定超時效的處理方法,主要從救濟途徑、優缺點、程序、時效講述:
1、救濟途徑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傷者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2)國務院《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種觀點,是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優缺點:
第一種觀點即工傷待遇賠償的優點為(1)無戶籍歧視,城鄉傷者賠償標準統一;(2)適用無過錯原則;(3)舉證責任倒置《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條例二十三條)》,缺陷為對誰是工傷認定主體、誰是勞動能力鑒定主體、傷者是否因工傷認定申請的失權因而喪失獲得賠償有較大的爭論。
第二種觀點即民事損害賠償的優點為(1)傷者能得到完全賠償,賠償金額超過工傷待遇賠償。但缺陷為(1)有戶籍歧視,城鄉傷者賠償標準各異; (2)適用過錯原則(而之所以發生工傷絕大部分是傷者違反操作規程引起)、過錯程度如何確定基本根據審判法官的主觀決定,因而裁判賠償的金額相差很大; (3)適用“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對傷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單位負擔。因此有關部門和學者對此分歧很大,審判實踐中也意見不一。
3、兩種救濟途徑的必經程序
上述兩種救濟途徑,傷者均應當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爭議申訴兩個環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傷者才可向法院起訴。因為,如果不考慮第三人原因致傷的情況,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糾紛畢竟是勞動爭議糾紛,如《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而且,傷者在申訴或起訴前,應當作司法鑒定:一可以確定賠償金額,二可以確定申請時效或訴訟時效。前者的鑒定按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準、后者司法鑒定應當是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4、兩種救濟途徑的時效
考慮到傷者的實際情況,根據《條例》等相關的規定,訴訟或仲裁申請時效可以分兩種情況:
1、傷情不嚴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滿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自傷者受傷之日起滿12個月計算(特殊情況24個月);
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應當為作出司法鑒定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兩種均適用時效中止、中斷。
依據為:
(1)《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5-08-04 勞部發[1995]309號第85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為傷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60天;
(3)《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5)《民法通則》第一百六十三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時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工傷認定可以找哪些部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另外,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后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哪些工傷認定的不會被受理:
1、對于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后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于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系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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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需經哪些程序
1、申報工傷事故
(1)企業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間可延長到30日。
(3)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家屬沒有可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可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
(4)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須經企業簽字后報送;如果企業不簽字,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報送。
2、認定工傷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和職工的工傷待遇申請后,應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日;
(2)認定工傷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a、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b、指定的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c、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3)書面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申請人。
工傷認定的程序看著復雜,其實一步一步走下來是很簡單的。工傷認定關系到勞動者最后能得到多少工傷賠償,所以在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一定不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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