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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時間:2023-07-25 09:02:32 管理 我要投稿

【集合】學校安全管理規定14篇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

  為規范我校中層機構和中層干部管理,深入推進中層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據《城南新區學校中層以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等文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現對規范我校中層機構設置和中層干部管理工作作如下規定:

【集合】學校安全管理規定14篇

  一、中層機構設置與職數

  我校中層機構設置堅持“規范、精簡、高效”的原則。

  學校中層機構統一設置為辦公室、教務處、教科室、總務處、學生處、督導室。少先隊輔導員原則上由學生處成員兼任。總務主任兼安保處主任。職數如下:

  部門辦公室教務處教科室總務處學生處督導室

  主任

  副主任

  學校群團組織根據相關規定設置。

  二、中層干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論水平和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具有勝任職位要求的業務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教育規律辦事,開拓創新,勤奮敬業,清正廉潔,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2.新任中層干部必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獲得區級及以上榮譽稱號或區級及以上賽課一等獎。

  3.新任中層副職,年齡不得超過40周歲,應具有擔任年級部主任、教研組長或處室干事二年以上經歷。

  4.新任中層正職,應具有中級職稱和中層副職二年以上經歷。

  5.具有良好的身體和心理素質。

  三、中層干部的聘用及管理

  1.實行報批制度。選拔聘用學校中層干部必須在規定的'機構設置和職數限額內進行。選拔聘用前,學校應向區社事局報送中層職位空缺情況和競聘上崗實施方案,經局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

  2.實行競崗制度。學校中層職位出現空缺,應通過競爭上崗方式選拔產生任職人選。競聘上崗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方案、公布方案、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競聘演講、民主測評、公示結果及上報區社事局備案等環節。

  3.實行試用期制度。學校新任中層干部試用期為一個學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試用期內享受相應崗位職務待遇。

  4.學校中層干部由校長聘任,聘期一般為三年(含一年試用期)。

  5.實行任職年齡限制制度。凡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2周歲,原則上不再擔任學校中層干部職務,但可享受相應待遇。

  6.實行考核激勵制度。學校中層干部以學年為單位進行述職,并通過教職工民主評議等方式實施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績效管理。

  7.實行免職制度。中層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現行職務:

  (1)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在年度考核中,教職工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3)中層干部年齡達到最高限制年齡的;

  (4)由于身體原因,一年不能履行職責的;

  (5)犯有嚴重錯誤,造成較大影響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擔任現職的。

  8.實行交流、輪崗制度。在同一崗位上連續任職多年的,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中層干部進行合理交流、輪崗,調整分工,特別優秀的中層干部可報請區社事局批準,在校際進行交流。

  9.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少先隊輔導員等職務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0.為減少管理層級,暢通管理渠道,提高管理效率,提倡學校內部管理人員一人多崗、交叉兼職。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

  一、新生憑入學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借讀生經研究同意后憑借讀證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讀。

  二、教導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交教導處保存。學生受到的各種獎勵或處分均要及時入檔。

  三、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要寫請假條,否則作曠課論處,請假一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二天以上五天以內者,由教導處審批,五天以上者由校長室審批。

  四、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教導處、政教處按有關規定處罰:

  ①新生無證當理由逾一周未入學,或入學后一個月內自動停學。

  ②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達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③一學期內請假累計達兩個月。

  ④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⑤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

  ⑥因犯嚴重錯誤而被留校察看。

  五、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學校申批蓋章同意,并報教育局備案,休學期限不超過-年,復學時要報請市教育局備案審批。

  六、學生因特殊原因可準予轉學,但不得借轉學機會跳級。

  七、學生不得申請退學,留級或降級要經市教育局同意。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3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用電管理,總務處和各相關處室聯合制定了我校教室、辦公室和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請嚴格遵照執行。

  教室安全用電規定

  1、嚴禁在燈具、電扇、空調、攝像頭、投影儀等電器上懸掛覆蓋裝飾品等易燃物。

  2、不得私自搬移所有電器的使用位置、不得私自改變室內電器用途及所有電器線路。

  3、教室內所有電源插座嚴禁為手機、電池等充電,嚴禁使用電熱器具。

  4、教室內多媒體設備使用須由本班電教課代表專人負責,不得用于做游戲或私自拆裝軟硬件。

  5、多媒體設備、燈具、電扇、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關閉電源、以免長時間開機過熱引起火災。

  6、樓道應急燈插座嚴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發生意外時應急燈不能正常使用

  7、室內各電器設施若發現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總務處,嚴禁自行處置。

  8、注意保持用電設備及周圍的.環境衛生,嚴禁堆放易燃物品。

  上述各項規定須嚴格遵守執行,如有違反,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罰。

  辦公室安全用電規定

  1、嚴禁在燈具、電扇、空調等電器上懸掛覆蓋裝飾品等易燃物。

  2、燈具、電扇、空調、飲水機等電器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關閉電源、以免長時間開機過熱引起火災。

  3、嚴禁私自改動室內線路,絕不在辦公室私拉亂接電線。

  4、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熱杯、電爐子、熱得快、電磁爐、微波爐、電飯鍋、電熱取暖設備等。

  5、教師下班離開辦公室時要關閉計算機,并關閉電源開關。

  6、為了減少使用電器時的危險,辦公室擺放計算機時,盡量靠近電源,避免四處布線、盤繞電源、跨接電線。同時不要在電線上或插座旁堆放物品,尤其是易燃物。

  7、室內各電器設施若發現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總務,嚴禁自行處置。

  宿舍安全用電規定

  1、嚴禁使用40W以上的燈泡。

  2、嚴禁使用學校規定的照明燈具以外的一切用電器具,如電褥子、電熱杯、充電器、電爐子、熱得快、電磁爐、微波爐、電飯鍋等等。

  3、嚴禁私自改動室內線路,絕不在宿舍中私拉亂接電線。

  4、嚴禁在燈具上懸掛任何裝飾物、易燃物及其他物品。

  5、要做到及時關燈,以免燈具和線路發熱引起火災。

  6、樓道應急燈插座嚴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發生意外時應急燈不能正常使用。

  7、室內各照明設施若發現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宿舍管理員,嚴禁自行處置。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4

  為了有效地維護校園秩序和安全,保障學校教學、教研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一、校園管理

  1、加強校園車輛管理。為保障校園安全,避免發生意外事故,校園內不準騎車,凡進入校園的一切車輛(含家長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自覺下車接受管理。

  2、進行校園秩序管理。全體師生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的秩序,服從管理。凡出入公共場所,要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警告、記過處分。

  3、嚴禁在校園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盜竊公私財物。違者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4、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校,并協助調查處理。

  二、內部管理責任制度

  1、校內各辦公室負責人為本辦公室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班主任為本班級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對辦公室、本班級的治安工作負有教育和管理的責任。

  2、班主任要注意掌握本班學生的思想狀況,一旦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學校報告。

  3、學校安全工作人人有責,要形成群防群治、齊抓共管的校園安全管理網絡,發現可疑人員以及對學校安全不利的'情況,全校師生人人負有制止、舉報的責任和義務。

  4、校內各辦公室、各班級要自覺接受校保衛人員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切實做好本辦公室、本班級的防火、防盜工作。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南召中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和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危害,保護學校和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各部門(含承包經營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防火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按照《北京市消防管理條例》的規定,學校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消防安全小組,負責學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對消防設施作全面檢查。結合學校實際重點加強校園人員密集區防火工作。

  第五條:學校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防火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主管校領導全面負責組織、協調校內各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各部門的主管領導是本單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校內各盈利性、服務性部門的承包人為該部門防火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學校消防安全小組設專職管理人員。在公安消防機關和地區防火辦的指導下,對學校防火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違規的單位及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問題嚴重的可提出“一票否決”的建議。

  第七條:學校消防安全小組組員包括各部門、各班級指派的消防安全員一名,并使其在崗時間保持穩定,在職時間最少保證二年以上。消防安全員是代表本單位領導對單位內部實施消防管理工作的助手,防火安全工作在業務上由消防安全小組指導。

  第八條:學校各單位應根據防火安全工作的需要,定期對本單位進行自檢,整改消防隱患,不斷加強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裝備水平,按規定維修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九條:學校應采取多種形式,做好防火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全體師生員工都應樹立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十條:學校負有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防火業務培訓,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二)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學校和所屬各部門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逐級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三)結合本單位特點對教職工、學生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單位全體人員的防火安全意識;

  (四)按照火災危險大、人身傷亡大、財產損失大、社會影響大的四大原則,確定本單位的防火重點部位,報當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檢測和維修,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對破壞消防器材的行為,按照消防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六)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以及消防設施不被堵塞,方便應急使用,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七)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建立檢查記錄。

  第十一條:學生宿舍的防火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宿舍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管理,除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有學生參與的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防火安全知識教育,組織滅火、自防自救演練;

  (二)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宿舍管理人員應同各學生宿舍樓的管理人員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三)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用火、用電管理,禁止違章使用明火,禁止違章接拉電線,禁止超負荷用電,禁止使用灶具和電熱器,禁止違章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及時消除雜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消防設施不被堵塞。

  第十二條:圖書館、實驗室、電化教學中心和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場所、學生餐廳以及其它人員密集部位,是學校消防工作的重點部位。各部位責任人除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必須結合本部位實際,制定高用電量、高發熱量的消防方案,落實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舉辦大型集會、文藝、體育等活動,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校內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基建工程的消防設計要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并將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部門,辦理建筑防火審批手續,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批合格后,將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的副本報送消防安全小組存檔備案。

  第十五條:集體宿舍、家屬住宅的管理單位必須定期維護消防設備、器材和設施,清除各建筑物內阻礙通行的隔斷及堆積的雜物,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以及消防設施不被堵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校園商店、學生餐廳、鍋爐房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承包人負責,必須嚴格遵守學校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專人負責。使用和銷毀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十八條:學校責成有關人員對消防設備和器材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一) 消防給水管網、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內的消防給水設施由學校后勤部門負責;

  (二)公共場所的消防設備(消防箱、水帶、水槍)滅火器材,由消防安全員負責;

  (三)配備到各部位的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檢查、維修由各部位責任人自覺負責;

  (四)火災報警、固定滅火、防排煙等設施由學校派專人定期檢測、調試、維護和更換。

  第十九條:學校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各類火災隱患,研究落實整改意見。

  第二十條:學校對在防火工作中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有效控制火災事故發生、消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部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學校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和引起火災的部門或個人,給予經濟處罰,有關責任人的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6

  一、 要遵守社會公德,遵守校紀、校規和中學生守則、不得參與打架斗毆、結伙滋事、賭博偷竊、攔截毆打他人或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活動。

  二、 學生住返學校,要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以免好危險。一般情況下,家長應該接送;走讀學生參加早、晚自習,家長必須接送。學生在往返學校途中、不得逗留。貪玩。

  三、 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或其它兇器進入學校,以免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

  四、 不要把火機、火柴帶進校園,更不要玩火。燃放鞭炮,以防傷人或引起火災。在宿舍內不準點蠟燭、蚊香,不準亂扯電線、亂用電器。

  五、 上下樓梯時,要靠右邊走,不要急跑,不要搶上搶下,更不要擁擠上下,以免發生危險。

  六、 下課后在走廊休息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不要爬坐欄桿,防止意外摔落致傷、致殘,給個人帶來痛苦。

  七、 上實驗課,要遵守實驗室規定、規則,不要隨意觸摸、品嘗實驗物品和藥品,嚴格實驗操作程序,避免因違犯操作程序而引起燙傷、中毒、觸電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八、 上體育課時,要穿寬松的衣服和軟底鞋,身上不要佩戴金屬徽章、別針、小刀或鑰匙之類尖利硬質的'物品,以免造成傷害。

  九、 上課、下課和做作業時,不要把鉛筆、鋼筆、圓珠筆,圓規等用具含在口中想問題,防止他人碰撞而導致傷害。

  十、 自由活動時,不要瘋狂追逐打打鬧,不要玩耍石塊棍棒等東西,防止傷害他人;更不要相互間聚眾“斗雞”或模仿書本影視上的危險動作,以免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十一、 學生參加勞動,不要追逐打鬧、相互間要保持一定距離。外出活動注意安全。

  十二、 學生在校期間,有事應按程序請假,經批準后,由家長帶出;未經學校許可,學生私自外出,由此發生的切后果,由學生個人負責。

  十三、 學生應在學校食堂就餐,不要在校外攤點或未經學校允許的小賣部、小吃店就餐和購買零食。

  十四、 學生假期在有中,也要注意個人安全。夏季要防溺水淹亡;冬季生煤爐要防煤氣中毒。

  十五、 學生要提高防范意識,防止各種不法侵害,遇到不法侵害時要及時報警或報告學校。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7

  一、各班平時要加強安全教育,每周要利用班隊課時間進行安全專題教育,學校通過檢查班主任安全工作手冊、教師工作手冊和班會記錄,每缺一次視未完成任務一次。

  二、做好班級學生接送、就餐、住宿、家庭成員、是否特異體質等情況登記摸底工作,積極做好晨檢和傳染病預防和缺課學生上報工作。不得帶任何零食進校園,教育學生不吃三無食品及過期食品,不得購買流動攤點食品。

  三、做好學生進出校園管理工作,學生進入校園后因病因事需出校園,必須憑當班老師簽發的出門證,經家長簽字后門衛方可放行。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一律由當班老師和門衛負責。外人進入校園時要核實身份,做好登記,經允許后方可進入。

  四、做好學生在校時間的'無縫管理。門衛24小時值班。值班老師早7:20到班,下午根據學校作息時間要求按時到班,值周領導老師提前20分鐘到班。門衛要按時關鎖大門,進入校園前,不得讓學生和家長在校門口聚集,開門時要做好學生疏散工作,不得讓學生跑步進入校園。上課時門衛要做好校園巡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做好記錄。課間10分鐘,前5分鐘由前一節上課老師負責,后5分鐘由后一節上課老師負責,在此期間如發生安全問題,所有后果由相關時間段值班老師負責,如因交接不清的由兩位老師同時負責。

  五、學生課間活動要文明,不得追逐打罵,上下樓梯輕聲慢步靠右行。,前樓學生不得在走廊里和教室后面活動。值周領導和老師每天要按時到班到崗,每個課間值周領導、老師做好活動場所巡查,值周老師做好所負責樓層和學生活動區域巡查工作。

  六、加強室外課安全工作,凡是上室外體育課,或者大課間活動,教師一定要組織好學生做好準備活動和相關安全教育活動后再開展活動,不得出現“放羊”式教學,發現一起作為教學事故處理一次。

  七、各班要加強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班級責任人為班主任,校園整體安全總負責人惠開宇校長。

  八、凡在校期間因相關人員失職所發生的一切安全問題均由相關責任人員承擔一切后果,所有相關人員當年不得評優、晉升。

  九、非校園內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如因特殊情況現在門衛引導下進入校園。校園內機動車輛要減速慢行,按要求停放和出入。

  十、校車安全管理另訂,其他未盡事宜,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8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中小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自有或租賃的,用于接送義務教育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校車。九年一貫制學校學生,應當乘坐與其學齡相適應的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公辦幼兒園一般不使用校車。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郊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因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的,可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學校自購校車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6。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7。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身份證、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門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本市駕駛員體檢機構或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8。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9。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學校租賃校車的,除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前項所列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客運經營許可證、租賃合同。

  (四)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本區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六)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

  第七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年齡在22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八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發展公共交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城郊結合部和郊區的區縣政府因地區經濟和社會規劃發展需要,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和校(園)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工作,加強校車年檢、運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供校車和駕駛人的管理,不斷提高校車服務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七)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無客運資質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八)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九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反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條違規處置

  學校違反《條例》的,除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教育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二條過渡期

  自20xx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十三條參照執行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臺商子女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經市主管部門批準的本市學校開辦的國際部的校車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生效及廢止

  本規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4單位關于印發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滬教委青〔20xx〕16號)同時廢止。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9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對學校各項安全工作負責,要對師生經常性地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學校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檢查、督促、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及各項安全工作措施。

  二、各分管領導消防、安全工作責任。

  1、總務主任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監督和執行者,要確保學校的校產符合安全要求;各項教育、教學的設施、設備完

  好,操作安全;各項防火設備符合消防工作要求,向師生進行消防教育,并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教務主任要向學生加強常規教育,建立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學科教學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3、政教主任要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動,組織好學生的外出活動,每次活動要對各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保萬無一失,并負責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三、學校教職工是各自工作崗位的'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對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1、各科任課教師組織好課堂紀律,認真檢查使用的設施、設備,指導安全操作,保證課堂安全,并處理課堂的偶發事故,如遇突發的重大事件,負責組織好學生,聽從學校的統一安排疏散。

  2、班主任對本班學生的安全負責,除完成作為任課老師的工作責任外,要重視對學生的常規教育、安全教育,督促學生遵守紀律,關心、了解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處理學生的偶發事故。

  3、教學專用場所的負責教師,對各自專用室安全負責,要經常檢查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損壞、損耗情況要及時匯報,學生使用時要確保操作安全,如遇其他教師需使用時,清楚交接,誰使用誰負責。

  4、值日教師必須按時到崗,督促學生遵守紀律,在負責范圍

  注視學生動態,勸阻一些不安全因素的出現,如發生事故及時感到現場進行處理。值日領導檢查、督促教師的值日,處理偶發的各種情況,做好記錄。

  6、伙房、財務、門衛工作,按各自的工作要求(另定崗位工作責任制)負相應的安全責任。

  四、處罰

  由于工作失職,造成責任事故,學校將按情節輕重,給予公開批評、行政記過等處分,并視情節追究經濟責任。若是特別嚴重的重大事故,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0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學校總務處監督指導政教處督查,學校食堂管理員、學校校醫及食堂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一、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衛生條件。

  二、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三、食堂加工操作間符合下列要求:

  (一)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二)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三)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四、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五、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1

  為加強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校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職責管理:

  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誰主管誰負全責的管理制度。負責本部門安全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并對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校長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校長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防范事故發生并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處理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辨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教育應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

  (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網絡安全教育;

  (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年級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

  1、預備年級安全教育應使學生初步樹立安全觀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識,熟記常用的報警、援助電話,具備初步的分辨安全與危險的能力,掌握緊急狀態下避險和自救的簡便方法。

  2、初一、初二年級安全教育應使學生自覺遵守安全法規,保護公共安全設施;熟悉、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掌握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2

  1.校長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對每天遲到、早退、曠工(或曠課)的教師或學生的原因,去向必須清楚;

  二是對學校校舍、校車、設備設施是否有安全隱患必須清楚;

  三是對學校師生食堂、校內小賣部食品衛生安全情況必須清楚;

  四是對校園周邊不利于學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攤點、“兩室三廳”等環境情況必須清楚;

  五是對學校制訂的安全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必須清楚。比如:門衛制度是否得到落實,門衛是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外來人員進入校園是否詢問并登記,晚上校門是否上鎖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長要做到“五落實”:

  一是對具有安全隱患的無幫曠課情況必須進行調查落實;

  二是對住宿生晚上無幫不按時就寢及夜不歸宿的學生進行調查落實;

  三是對食堂、小賣部的食品的進貨渠道和質量檢驗手續是否守備進行落實;

  四是對教師反饋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等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落實;

  五是對心理不健康、行為有異常的學生要及時調整和處理落實。

  3.值周、值日校級行政人員做到“五必查”:

  一是對師生缺崗情況每日必查:

  二是對課余、午休就寢,課間期間學生違紀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必查。如做危險游戲、推搡、追趕、打鬧、手持兇器、危險物品等;

  三是對門衛登記的來往校外人員情況必查;

  四是對食堂的飯菜質量、衛生情況、學生就寢紀律、就寢人數必查;

  五是對學校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設施安全狀況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堅持做到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

  二是對遲到、早退、曠課的學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蹤調查,家校互通,做好轉化工作。

  三是對單親、留守兒童、孤兒、身體有疾病學生及學困生、貧困生要做到細心關照;對心理不健康的、行為異常、有違紀前科的.學生要特別關注,要做好心理矯正和疏導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對本班學生帶有危險物品進行收繳并進行嚴厲教育;

  五是對寢室、教室的安全設施做到每日必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報告。

  5.教職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職員工要關心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對學生打架斗毆和校外人員到校內滋事生非等安全隱患,禁止不聞不問、袖手旁觀,因不及時加以制止和報告造成后果的,追究第一現場人的責任;

  三是在上課期間,課任教師是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讓學生停課、離開教室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當事人承擔。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規范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維護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教育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幼兒園、普通中小學、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非學歷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貫徹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遵循“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全面落實、全員參與、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機制。

  第二章任務與職責

  第四條學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安全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安全防范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教職工、學生“識險避險,自救互救”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治、妥善處理傷亡人員和善后工作等。

  第五條學校對安全工作應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一)成立學校安全工作組織領導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和經費;

  (二)實行學校安全校長負責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三)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將安全工作與其它工作統籌安排,納入年度工作計劃;

  (四)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并與績效小學、幼兒園規模在500人以內的,至少配備2名專職安保人員;規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內的,至少配備3名專職安保人員;規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數2‰的比例增配專職安保人員,住宿制學校應根據需要適當增加專職安保人員。

  第八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衛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校外人員入校登記及審驗制度。校外來訪人員、車輛必須持學校出入證進入學校,由學校接訪人員負責其在校期間的安全管理。嚴禁無關人員和機動車輛進入學校,嚴禁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九條學校應當在校園內部安裝視頻監控設施與一鍵報警裝置,并安排專人監視值守,安全監控設施應覆蓋學校重要場所,并及時更換和維修,影像資料存儲時間不少于1個月。學校可視需要安裝周界報警系統。

  第十條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使教職工熟知《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和指導學生識險、避險、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選配優秀教師負責教學工作,保證開足課時。學校應結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會、國旗下講話等活動,依托“青島市安全教育平臺”組織開展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優秀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

  第十二條學校應依據《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結合“5.12”防災減災日、“11.9”消防宣傳日和學校升旗、課間操等集體活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使師生熟悉逃生路線,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學校每月至少應開展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幼兒園每兩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在校生較多的中小學、寄宿制學校應適當增加應急演練次數,寄宿制學校每年應進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間應急疏散演練。使用校車的學校,每年應進行不少于2次的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三條學校應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

  學校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體育館、禮堂、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與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與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學校應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第十四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衛生管理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生宿舍出入口、寢室門窗、吊燈、吊扇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學生宿舍如有電源插座,應將其斷電。嚴禁學生在宿舍私自接線安裝各類電器,嚴禁將蠟燭、酒精爐、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第十五條校車安全管理應當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青島市校車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校車服務提供者或配備校車的學校,應指派專職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和幼兒,確保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

  如受臺風、暴雨、大雪、霧霾等惡劣天氣影響,給校車運行帶來較大安全隱患或運行線路出現道路安全隱患,應堅決停運,并及時提前告知乘車學生和家長。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和傳染病的防控,按規定對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報告。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心理咨詢室,對學生開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幼兒園與小學在入園、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青島市中小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標準管理規定》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學校食堂和學生用餐管理,落實以下食品安全制度:

  (一)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和晨檢制度;

  (二)加工經營場所及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和飯菜留樣制度;

  (四)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七)食品安全管理、崗位責任、檢查制度;

  (八)投訴受理制度;

  (九)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八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學校應當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中等職業學校組織學生開展實習工作,應當遵守《青島市教育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青教通字〔2014〕7號)規定,加強實習學生安全意識教育,開展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強化安全管理,維護實習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學校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相應設施;

  (二)提前安排專人查看現場,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職責;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體活動,原則上學生所乘車輛應為專用校車,需租用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的`,應符合安全要求,嚴禁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及農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規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超員、超速運行。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依據國家《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需要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依據青島市預防學生溺水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有關要求,加強學生預防溺水安全教育,強化對學生的安全管理,防范學生溺水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學生在校學習時間,非寄宿制學校不得要求學生上晚自習。學校應當在學生正常上課時,及時打開校門安排學生入校,不得將學生拒之于校門外。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在樓道地面或通道墻面標注明晰的緊急疏散標志,在每一樓層、房間懸掛張貼疏散示意圖。

  學校應在學生集中上、下課與上、放學時間段,安排巡查、護導人員,維護上下樓秩序,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第二十四條學校校舍場地原則上不得出租,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應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校舍場地出租僅限用于教育培訓用途,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學校校園內有教職工生活區的,應當將教職工生活區與教學區隔離。學校對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場地、場館,應當與教學區域隔離,并開辟不同的進出通道。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火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年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學校臨時聘用人員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不得聘用違法違紀、有傳染病和精神病等人員擔任傳達、食堂等工作,落實涉校涉園人員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教育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督促學生家長(包括其他監護人)履行法定監護人職責,尤其是放學后和節假日期間,應當擔負起法定監護人的監管和看護責任,防止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九條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學生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校應書面告知監護人,并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條學校應建立網絡輿情監控制度,加強網絡輿情監測和安全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對校園及師生的侵害。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建立安全信息報送制度和安全預警機制。在重大活動、節假日期間學校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和不穩定因素排查報告制度,做到“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加強對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對校舍、場地、圍墻及學校的排水設施進行排查,對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應及時排除隱患。情況嚴重、一時難以消除隱患的,應立即封閉,并書面報上級主管部門。對臨近學校易造成滑坡、塌方的山體以及圍堰、河壩等存在的安全隱患,學校應主動與當地主管部門協調,盡快排除險情。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定期對教學樓、實驗樓、食堂、宿舍、圖書館等重點部位的水電氣暖進行安全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整改存在困難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協助解決。

  第三十四條使用鍋爐、電梯、壓力容器(含氣瓶)等設備的學校,應按照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設備的定期檢驗、維修、保養,確保安全。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隱患消除等情況。學校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學校對上級單位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應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明確分管領導及具體責任部門和人員,原則上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不能按期限整改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第四章學校周邊安全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加強與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校園周邊安全問題,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協調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有關部門,落實“嚴禁在校園及周邊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開設加油站,擺設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場所,嚴禁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200米范圍內設立網吧和娛樂場所”等有關規定,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積極參加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開展“護校安園”行動和“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動,凈化校園周邊環境。

  第五章應急事故處置

  第四十條學校應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領導體系,完善應急預案,妥善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第四十一條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采取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和師生安全。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加強與氣象、環保部門的聯系,遇到減少或停止學生戶外活動預警信息時,應自行決定減少、停止戶外活動或停課。停止戶外活動或者停課的學校應及時進行調課,妥善安排好學生的生活和學習。

  第四十三條學校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應當按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十四條學校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當在30分鐘內報告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市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五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學校,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學校及其周邊環境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含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適用本條例。則。

  第四條(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

  設置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學生的白我保護能力。每學期至少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責任部門)市、區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市、區各級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環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

  在各白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

  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章校園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和校長責任)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安全保衛人員)學校應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專職安全保衛人員享受公安人員待遇。

  高等學校設保衛處,建立校衛隊,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處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中等學校設保衛科,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科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小學校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第十條(校園治安)學校實行門衛制度。學校保衛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并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內打架斗毆、尋釁鬧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帶進學校。

  第^一條(學校設施安全)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

  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衛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飲食衛生安全)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并經法定檢驗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應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隱患,確保學生安全。第十四條(勞動、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市政府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六條(治安、消防部門責任)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學校周邊違法犯罪活動。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加強巡邏,維護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學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發生。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學校列為重點消防單位,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格防范和杜絕火情。

  第十七條(交通部門責任)公安交管部門必須在學校門口或附近路口設置學校標志、禁停標志、交通指揮燈、人行斑馬線和機動車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標志,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文化部門責任)學校周邊二百米半徑范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廳、電子游戲場所、桌球、網吧,以及學生不宜進入的其他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上述范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進行清理,限期停業或搬遷。

  工商、城管部門必須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賣進行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環保部門責任)學校紅線外五百米以內,不得建有嚴重排污、排廢氣、排粉塵或噪音超過五十米六十分貝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范圍內造成污染的企業限期整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條(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責任)學校所在的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衛生管理和環保等項工作。

  第四章學校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校檢查)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一)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和

  交通車輛;

  (二)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三)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

  (四)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學校在對上列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各白的職責權限和管轄范圍,定期對學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限期學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發現學校和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或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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