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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管理制度

時間:2023-08-11 18:26:29 管理 我要投稿

代理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代理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代理管理制度

代理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范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凡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

  第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時,其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因授權不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代理機構負連帶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不履行代理職責或履行代理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代理機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保險代理活動,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由保險代理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保險代理機構有代理權的,該保險代理活動有效,由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設立合伙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于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伙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報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準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準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并于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活動。

  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伙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準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開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后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章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二)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

  (三)變更股東或合伙人;

  (四)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或企業名稱;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從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九條

  凡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條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制,禁止偽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三條《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并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機構負責核發。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并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機構不得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機構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代理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占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訂立書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條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

  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占該帳戶上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代理的險種、代收的保費收取時間和解付時間、代理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四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后,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費等交還被代理的保險公司。

  第五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托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公司可要求保險代理機構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由雙方協商。

  第五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開業后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準,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罰則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代理機構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注冊資本金或出資、住所、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股東或合伙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的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或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采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挪用、侵占保費的,給予警告,處以10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在終止代理關系后,未按約定向被代理保險公司交付各種單證、材料的,給予警告,處以1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托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設立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或未建立詳細的業務記錄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代理機構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代理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依法設立的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工商注冊地在寧夏行政區域內并在本地執業的代理機構和在寧夏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但工商注冊地在區外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與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專職人員,不包括財務、行政等非業務人員,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人員。

  第二章代理機構登記備案管理

  第四條代理機構在我區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崗位與職責分離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購文件編制審核制度、采購需求制定管理制度、信息公告管理制度、評審現場組織管理制度、評標結果登記公示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購質疑答復管理制度、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等;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第五條代理機構應先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登記機構信息,網上審核通過以后,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注冊信息并獲得操作權限賬號。代理機構應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代理機構法人、地址、人員等注冊信息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自行更新。代理機構每月應定期維護其代理狀態信息,確認其是否仍然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政府采購管理系統展示代理狀態信息并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提供信息參考。

  第三章專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管理

  第七條自治區財政廳對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實行在線教育管理。在線教育包括初任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初任培訓:按照規定完成在線注冊登記的代理機構,其登記的專職從業人員應當完成初任培訓并參加考試。

  繼續教育:已完成初任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專職從業人員,次年起每年應按規定完成一定學時的在線繼續教育培訓,及時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變動內容,并按要求參加考試。

  第八條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培訓及考試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作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指標之一,對未達到參學及考試要求的代理機構,采購人應慎重進行選擇。

  第九條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事代理活動的專職從業人員應與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登記的專職從業人員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條在線培訓內容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自治區出臺的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文件及政府采購實務操作等內容。

  第十一條自治區財政廳建立健全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對完成初任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人員,在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和公示。

  第十二條專職從業人員從本代理機構流轉入其他代理機構的,其參加培訓考試記錄及計分隨人員計入所轉入的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離職的,代理機構應及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進行人員信息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完成在線培訓、考試任務且考試合格(成績大于等于80分,滿分為100分)的人數應達到5名及以上,未達到要求的代理機構應繼續參加在線培訓學習,直到其專職從業人員參加補考成績合格,并達到合格人數要求。

  第四章建立代理機構項目負責機制

  第十四條代理機構代理項目實行項目組負責制,項目組由1名項目負責人和2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組成。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專職從業人員,方可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活動。項目組成員應當實名制,并在采購人與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中進行明確。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期間,項目組成員應相對固定。

  第十五條采購人填報采購計劃時應按照委托代理協議中明確的項目組人員在系統中進行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勾選。由于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變動等特殊原因,代理機構需更換項目組成員的,應替換經參加培訓且考試合格的本公司專職從業人員作為項目組成員,在“采購計劃管理系統”中進行項目組人員變更登記,并經采購人確認。

  對代理機構派出的項目組人員與采購計劃管理系統中勾選人員不一致的,采購人應拒絕其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并及時將情況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第十六條代理機構應當將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確定為項目負責人。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代表所屬代理機構經辦具體代理的項目事宜,對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負責。

  第十八條對項目負責人實行良好行為激勵管理。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應對代理項目的負責人進行執業能力評價。項目負責人在一個年度內代理的項目無因違法違規被各級財政部門處理處罰,且因其業務能力突出、法律法規熟悉被采購人評價為優秀項目負責人的,鼓勵其所屬代理機構通過增加工資待遇、晉升職務等方式對其進行行為激勵。

  第十九條對項目負責人實行違法違規行為扣分制動態管理。項目負責人代理的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代理機構因該項目違法違規被各級財政部門處理處罰的,系統自動對代理業務的項目負責人進行扣分,總分100分,被行政處理一次扣5分,被行政處罰一次扣10分,分值低于80分的,應當按要求重新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及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為項目負責人代理業務。

  第五章代理機構執業管理

  第二十條代理機構應樹立依法執業意識,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確定項目組成員、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標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應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實現錄音錄像數據互聯互通及傳輸,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三條代理機構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強化權責對應,按照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的要求,將委托代理協議簽訂和審核、采購文件擬制、內審與審定、評審主持人與記錄人、信息公告擬制與審查等崗位分開設置,建立崗位間的制衡機制,發揮崗位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作用。

  第二十四條代理機構應對其蓋章和簽字的招標(采購)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標(采購)文件,確需修改的,應商請代理機構進行修改。代理機構有權拒絕采購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修改意見。對采購人不聽勸阻,執意要求在招標(采購)文件中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修改意見的,代理機構應進行記錄并及時上報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代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并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

  代理機構在發布媒介上登載招標(采購)文件的電子文本,應供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免費下載,不得向投標人或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以采購人名義代收投標保證金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條代理機構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代理業務的,應嚴格遵守《招標(采購)代理機構進場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電子化質疑投訴工作規程》,按時、高效處理質疑投訴事項。

  第三十條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檔案管理辦法》做好政府采購項目檔案資料收集、保管和移送移交工作。

  第六章代理機構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進入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情況,依法對代理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堅持定期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定期專項檢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方式每一年進行一次,抽查比率按照財政部要求進行;日常檢查是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或違法違規線索,對任一代理機構或代理項目進行隨機抽查或定向檢查。

  第七章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

  第三十四條鼓勵代理機構積極提升自身專業化能力,走差異化發展路線。代理機構應對其經常代理領域進行深入研究,形成專業領域工作研究報告或研究成果。經自治區財政廳組織評審達到優秀等次的,將作為年度綜合信用評價加分項進行加分。評審情況向社會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鼓勵代理機構逐步衍生業務類型,積極開展采購項目全過程咨詢服務。代理機構應加強市場調查、采購需求標準制定、合同分類制定、履約驗收方案制定等項目事前事中事后服務能力,逐步提升全過程咨詢服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政府采購協會應組織行業人員研究建立我區政府采購代理及業務咨詢收費標準并向社會進行公開,嚴禁代理機構之間惡意低價競爭。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協會應積極發揮作用,牽頭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服務規范,構建行業監督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政府采購監管模式。

  第三十八條各級采購單位應按照代理機構行業付費標準及時規范支付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費及委托代理機構開展市場調查、采購需求制定等相關費用,助推代理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第八章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對代理機構執業情況進行綜合信用評價。

  第四十條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分為日常評價、監督檢查評價和專業化發展能力評價。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評審專家、供應商以項目為依托,對代理機構代理項目情況進行日常評價。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評價,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以及對代理機構違法違規代理項目情況的處理處罰結果,將作為監督檢查評價記錄在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記錄中。

  第四十三條自治區財政廳對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能力情況進行評價,根據代理機構撰寫行業領域工作研究報告、研究成果是否對行業領域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對其專業性進行評價。

  第四十四條代理機構綜合評價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四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對綜合評價結果較差的代理機構,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大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應當根據代理機構綜合評價結果,結合采購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擇優選擇代理機構。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情況將在系統中進行留痕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第四十七條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對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自治區內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做出禁止從業行政處罰的代理機構,在禁業期內不得代理政府采購項目。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30日。

代理管理制度3

  一.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

  1. 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本職崗位,忠于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誠實人,說誠實話,辦誠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占、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認識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鉆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鉆研相關業務,全面認識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二.業務操作及會計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戶的委托

  (1)到客戶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考查,與客戶的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進行座談,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評估此次業務的風險。

  (2)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委托,若接受客戶的委托,則與客戶商討詳細操作事宜,簽定約定書。

  2.與公司財務會計人員辦理有關資料的交接手續

  (1)雙方經辦人員應列明資料清單,資料編號,交接日期,交接雙方簽字蓋章。

  (2)交接雙方經核對無誤,雙方簽字蓋章,注明交接日期。

  3.審核原始憑證

  審核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是國家賦予財會人員的監督權限,只有經審核無誤后的原始憑證,才能作為編制記帳憑證和登記明細分類帳的依據。會計人員主要應從以下的兩個方面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1)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和計劃合同等為依據,審核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有無違背財經制度規定,是否按計劃預算辦事,是否按成本開支范圍辦事,是否貫徹專款專項原則,有無貪污盜竊虛報冒領偽造憑證等違紀行為。

  (2)審查原始憑證的完整性準確性。即審查原始憑證的內容和填制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首先應審核原始憑證是否具備作為合法憑證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其次審核原始憑證上有關數量、單價、金額是否準確無誤。

  (3)對原始憑證內容記載含糊不清,或故意掩蓋事情真象,進行貪污作弊,單位抬頭不是本單位,無收款單位簽章,開具陰陽發票,進行貪污作弊,模仿領導筆跡簽字冒領。涂改原始憑證上的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或添加內容和金額等。不是很清晰的地方應及時與客戶聯系,了解清晰原始憑證的真實情況。

  4.對各種有問題的原始憑證的處理

  在審核原始憑證過程中,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所賦予的職責權限堅持制度、堅持原則。對違背國家規定的收支,超過計劃預算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各項支出,違背制度規定的預付款項,非法出售材料物資任意出借、變賣、報廢和處理財產物資,以及不按國家關于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劃分的規定亂擠亂攤生產成本的憑證,會計人員應拒絕辦理,對于內容不完全手續不完備數字有差錯的憑證,會計人員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對于偽造或涂改等弄虛作假,嚴峻違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在拒絕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主管報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填制記賬憑證

  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進行,除必須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晰之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欄是對經濟業務內容的簡要說明,要求文字說明要簡煉概括以滿號登記賬簿的要求。

  (2)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應借應貸的賬戶,賬戶使用必須準確,不得任意簡化會計賬戶的名稱,有關的二級或明細賬戶要填寫齊全。

  (3)記賬憑證中,應借應貸的賬戶必須保持清晰的對應關系。

  (4)一張記賬憑證填制完畢,應按所使用的記賬方法,加計合計數,以檢查對應賬戶的平衡關系。

  (5)記賬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便考查且避免憑證散失。

  (6)每張記賬憑證都要注明附件張數,以便于日后查對。

  6.對記賬憑證進行編號

  所有記賬憑證必須分類順序編號,并填寫在編號欄內。如果記賬憑證是采用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的,一般按照如下編號:

  現收01、現收02…

  現付01、現付02…

  銀收01、銀收02…

  銀付01、銀付02…

  轉01、轉02依此類推。

  若遇較為復雜的經濟業務需編兩張以上記賬憑證時,可用編號的方式表示。

  7.審核記賬憑證

  所有填制好的記賬憑證,都必須經過其他會計人員認真的審核。在審核記賬憑證的過程中,如發現記賬憑證填制有誤,應當按照規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經過審核無誤后的記賬憑證,才能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記賬憑證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經濟內容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相同。

  (2)應借應貸的會計賬戶(包括二級或明細賬戶)對應關系是否清晰金額是否準確。

  (3)記賬憑證的項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晰,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

  8.記賬憑證中容易出現的錯誤與舞弊

  記賬憑證中容易出現的錯誤與舞弊主要有:

  (1)會計賬戶運用錯誤。

  (2)合計金額計算錯誤。

  (3)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單據不符。

  (4)在匯總憑證中進行作弊。

  (5)記賬憑證中的'“摘要”失真,編造虛假記賬憑證。

  9.憑證的傳遞與傳遞過程應注意的事項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會計憑證從填制或取得時起,經審核記賬到裝訂保管的全過程。各單位在制定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規定其傳遞時間時,通常要考慮以下兩點內容。

  (1)根據各單位的經濟業務的特點,企業內部機構組織,人員分工情況,以及經營管理的需要,從完善內部牽制制度的角度出發,規定各種會計憑證的聯次及流程,使經辦業務部門及其人員及時辦理各種憑證手續,既符合內部牽制原則,以提高工作效率。

  (2)根椐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經濟業務的必要時間,同相關部門人員協商制定會計憑證在各經辦環節的停留時間,以便合理確定辦理經濟業務的最佳時間,及時反映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情況。

  10.會計憑證對數字的書寫

  依據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數字應一個一個地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如人民幣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后面不再寫貨幣單位(如人民幣“元”)

  (2)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在元位小數點后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分位可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3)漢字大寫金額數字,一律用正楷或行書書寫,如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易于辯認,不易涂改的字樣,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或另、毛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

  (4)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角止的,在“元”或“角”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寫“整”字。

  (5)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如“人民幣”三字),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6)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人發幣元,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漢字大寫金額應寫壹仟零壹元貳角伍分。又如,漢字大寫就寫人民幣壹仟伍佰元叁角捌分,或人民幣壹仟伍佰元零叁角捌分。

  11.關于根據會計業務的特點書寫“摘要”

  會計計憑證中有關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必須真實。在填寫寫“摘要”時,既要簡明,又要全面,清晰,應以說明問題為主。寫物要有品名、數量、單價:寫事要有過程,銀行結算憑證,要注明支票號碼,去向:送存款項,要注明現金支票匯票等。遇有沖轉業務,不應只寫沖轉,應寫明沖轉某年某日某項經濟業務和憑證號碼,也不能只寫對賬戶,要求“摘要”能夠準確地,完整地反映經濟活動和資金變化的來龍去脈,切忌含糊不清。

  12.啟用賬簿的基本要求

  為了保證會計賬薄記錄的合法性和資料的完整性,明確記賬責任,會計人員在啟用賬薄時,要填寫賬薄啟用表。賬薄啟用表的填寫要求是:

  (1)填寫啟用日期和啟用賬薄的起止頁數。如啟用的是訂本式賬薄,起止頁數已經印好不需再填寫;啟用活頁式賬薄,起止頁數可等到裝訂成冊時再填。

  (2)填寫記賬人員姓名和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印章,以示慎重和負責。

  (3)加蓋單位賬務公章,以示嚴峻。

  (4)當記賬人員或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時,應辦好賬薄移交手續,并在啟用上明確記錄交接日期及接辦人監交人的姓名,并加蓋公章。

代理管理制度4

  第一條、制度的主旨

  本著攜手雙贏的理念,加強對各區域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地區代理商行為,確保”卓越”的XX產品在各個區域的順利銷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第二條、代理區域

  各加盟商或代理商業務范圍只限合約內的代理區域。代理區域分為A、B、C三類城市及其下屬地區。城市類別:

  A類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廣州

  B類城市:A類城市以外的省會城市及直轄市

  C類城市:上述A、B類城市以外的各級城市。

  第三條、成為代理商的條件

  申請成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或個人。

  2、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關系。

  3、熟悉當地禮品渠道運營和零售賣場的營銷。,具有一定的可持續市場開發的能力,可以為用戶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與咨詢服務。

  4、具有一定流動資金,有支付首批進貨款的能力,根據代理區域交納一定數額的品牌保證金

  5、具有制定市場拓展計劃并實施計劃的能力,能配合公司開展市場推廣活動。

  6、具有敬業精神和良好的'服務意識,有志于推進當地XX產品事業的發展,并具備必要的專業銷售人員和賣場。

  第四條、申請代理的步驟

  1 、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申請,必須是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2 、申請人填寫申請代理商資格表通過郵件方式發給”卓越”。

  3 、本公司對代理申請人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代理申請人,凡以企事業單位名義申請需向本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資質文件;個人申請代理提供有效證件(身份證復印件)供公司備案。

  4 、申請人填寫相關代理資料,簽訂代理合同。

  第五條、代理產品及服務

  1、授權代理商所代理的本公司產品必須為本公司現有XX產品以及在合同期間內本公司推出的XX最新產品范疇,各級代理商不得以本公司名義開發其他XX產品,具體業務內容以公司與代理商簽訂的合同為準。

  2、各級代理商不得做與本公司業務相類似或者沖突的業務范疇,否則,公司有權撤消其代理商資格。

  3、代理商購買的XX產品在項目實施的前三個月期內,在保證產品完好時可進行30%換貨,三個月后換貨額不得超出10%

  第六條、代理商職責

  1、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并服從公司的市場管理。

  2、代理商負責代理區域積極宣傳和推廣XX產品,不準跨區域銷售。

  3、代理商必須按月向本公司提交銷售業績報告,市場分析調查和市場反饋信息。

  4、一級代理商對于本公司業務月銷售額度不得低于30萬,二級代理商月銷售額度不得低于10萬,前三個月可適當降低任務要求。(具體按照區域,單獨簽署協議)

  5、無論代理合同終止與否,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權和知識產權,不得拷貝、復制、泄露代理產品給用戶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開發或協助第三方開發與代理產品類似的產品,否則本公司保留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權利。代理商在合作中所獲知的本公司的商業資料與客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銷售區域內任意發展經銷商,但設立零售店、專柜需向本公司提供詳細開店資料進行備案,報批后方可進行。

  7、代理商應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得損害本公司的形象和聲譽,不得用欺騙或非法的方法來銷售產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本公司保留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名譽賠償的權利。

  第七條、銷售價格及保證金

  1、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價格政策,不得惡意競爭,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2、價格如發生變更,本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代理商、代理商在接到公司的書面通知后方可對價格予以調整實施。

  3、授權一級代理商從”卓越”直接購買XX產品,”卓越”不直接對授權一級代理商所轄區域內的二級代理商直接銷售。深圳嘉鴻大客戶部直接發展的終端客人可以直接從總部購賣產品用于促銷活動,深圳嘉鴻不進入代理商所轄區域的終端賣場。

  4、代理商簽訂代理合同的同時直接支付代理區域內品牌保證金。代理合同解除即行退還給乙方。

  第八條、本公司對代理商的支持和承諾

  1、本公司只與一級代理商進行業務來往,不與一級代理商所轄二級代理商發生業務受理關系。

  2、本公司對代理執行統一的優惠價格體系。

  3、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產品培訓和銷售支持,專賣店與專柜設計。

  4、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營銷指導及客戶資源協助整理與維護。

  5、為代理商配發一定數量的宣傳資料。

  6、將代理商列入合作伙伴名單。

  第九條、代理商評估

  1、計劃目標完成程度。每年由本公司根據總體營銷計劃、代理區域市場狀況等制定年度市場開拓指令性計劃,公司將計劃目標分解到月,分解為代理商月銷售額,對于未完成任務的代理商要求其說明原因,并將未完成部分轉入下月任務中。對于連續六個月都沒能完成計劃任務的代理商,本公司有權取消其代理商資格。

  2、一級代理商將年銷售額分解為所在區域的二級代理商月銷售額,對于未完成銷售額的二級代理商,一級代理商有權視其情況做出最終決定。

  3、代理商應按時向公司遞交月度、季度、年度計劃和總結,對于不交報表的代理商要求其說明原因;對于一年內累計三個月不交報表的代理商,公司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其代理商

  資格。二級代理商連續累計三個月不交報表的,一級代理商有權進行相關處理。

  4、協作情況。如果代理商之間發生沖突,必須服從公司的協調。代理商若違反本制度中的業務原則、管理辦法,進行惡意競爭,公司將酌情給以罰款,性質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有權終止代理協議,取消其代理資格。

  第十條、代理商獎懲

  獎勵

  1、代理商在協議有效期內,超額完成公司規定的年度業務額,公司給予相應的獎金及其實物獎勵,獎勵由公司具體實施。

  2、如果二級代理商一年完成的銷售額超過一級代理商完成的銷售額,那么則由二級代理商取締原一級代理商成為本地區新的一級代理商,原一級代理商則降為二級代理商。

  3、對有突出表現者,公司給予額外獎勵。

  處罰

  代理商有以下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降級、罰款、取消代理商資格等處罰。

  1、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的影響;

  2、泄露公司秘密;

  3、把向客戶索要回扣、介紹費的;

  (來自:小龍文檔網:代理商管理制度及規范)4、散布謠言,損害公司名譽;

  5、嚴禁代理商以公司名義做與本公司無關事,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代理商資格,并處于五萬以下的罰款;

  6、連續六個月完不成公司任務的代理商,公司有權取消此代理資格

  第十一條、宣傳推廣

  本公司為代理商提供市場宣傳上的支持,并提供完整的產品資料與市場宣傳資料,提供長期的知識培訓與銷售培訓支持。

  第十二條、信息披露

  本公司將全面向代理商披露有關產品、市場、公關活動等信息,有關技術及商業機密除外。代理商要及時向本公司匯報當地銷售情況及市場預測,以便于本公司調整產品結構。

  第十三條、招商區域

  誠征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臺灣的各個地區。

代理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了使各銷售現場檔案管理更加規范化及減少結案工作的.工作量。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在售項目及開盤新項目。

  (三)檔案分類

  1.人事類:包括排班、考勤、培訓、考核

  2.行政類:包括辦公設備、辦公用品、預算、發文、申請、交接記錄

  3.營銷管理類:包括項目籌備期策劃類、項目營銷過程中策劃類

  4.銷售管理類:包括制度、資料、價格、任務、數據類、合同協議等

  (四)管理方法及要求

  1.文檔版

  1)文檔版文件分類要清晰,并按類別進行建檔、存檔。

  2)檔案分類各級名稱經確定后,應編制"檔案分類編號表",即將所有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編號,用一定順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閱。

  3)文件夾內文件要有目錄并統一進行編號。文件夾內文件擺放順序要與文件編號保持一致。

  4)每年非常用管理性文檔必須在次年年初歸檔,裝盒;每個檔案盒要有統一的檔案標簽格式,檔案盒內附文件清單;常用文檔在項目結案后歸檔。

  5)項目結案根據公司規定將整理資料銷售管理部項目負責人。

  2.電子版

  1)電子版文件要分類清晰,編號、排序要與文檔版文件保持一致,以便于查找方便。

  2)項目電子文檔應定期刻盤,以保證資料的安全性;由銷售管理部項目負責人保管。

  3)項目結案后電子版文件應經過一定的整理和編輯;并根據公司規定,所有的文本文件必須為最終定稿刻盤,一式兩份;并附文件清單移交銷售管理部項目負責人。

  (五)執行日期

  在售項目從即日起執行,新項目從正式入場開始執行。

代理管理制度6

  一、財務管理要求總則

  ●費用報銷必須遵循費用報銷審核制度。

  ●各樓盤負擔的費用必須明確劃分,并在報銷單上寫明所屬項目及營銷總監的詳細資料。

  ●人員的變動必須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以便財務部月底進行工資、資金核算。

  ●開發票時,須附與發展商核對后的結算明細表。

  ●營銷經理或營銷總監將新提項目經理做業務員與做項目經理時的收入劃分并核對,然后報財務部。

  二、票據管理

  ●售樓處使用的`票據包括收款收據和尾數紙。該票據均印有統一編號。收款收據和尾數紙由項目經理或定專人從公司財務部領取。

  ●所有售樓處現場必須有設置保險柜。空白收據、尾數紙必須妥善保存于保險柜內。

  ●客戶交付臨時定金時一律與客戶簽定尾數紙,空格處須按項目經理規定填寫一式兩份,經客戶確認簽方可收取。

  ●客戶交付足額定金時,由項目經理或項目指定專人開具正式收款收據。如客戶已交付臨時定金,則須時收回尾數紙。如尾數紙丟失,須當場要求客戶出具遺失證明,作為丟失尾數紙的補充憑證。

  ●各售樓處領取的票據要及時與財務交清,無論票據使用與否,從領用日期開始算起一個月內必須交回待財務部核查無誤后,然后重新領用。如有違規罰款一百元。

  ●因未能妥善保管而丟失收款收據及尾數紙,應立即通知財務部并施以適當的補救措施(如登報)。每丟失張收據,經辦人將被罰款人民幣三百元,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和后果。

  三、代理費的結算及轉款

  ●代理費的結算日為每月25日。節假日、周末不順延。

  ●各樓盤代理費結算需提前一天將有關結算的資料傳真或交回給財務,以便財務對結算金額進行核對和集資金。

  ●轉款收據必須于轉款后第二天交回財務部。

  ●如預結代理費,并退回所收定金的樓盤,必須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同時附發展商出具的轉款通知。

  ●上述轉款必須經營銷總監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對不提前通知,當天就要求轉款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現金管理制度(適用于定金與臨時定金)

  1、開盤

  ●新項目開盤,營銷總監必須提前與財務部協調收款方式及交款銀行。

  ●各售樓處開盤簽項目經理先向財務部填寫代理業務通知單,然后憑此表領取尾數紙或正式收據。

  2、收款

  ●售樓處收取的定金及臨時定金(現金或支票),必須由項目項目經理指定專人收取。

  ●定金由發展商收取的,各售樓處不得向財務部領取財務票據。

  ●各售樓處在收取款項時,必須要開具與款項相對應的蓋有公司財務章的有效票據,不得為客戶開具白條。

  ●當天收取的定金及臨時定金必須下午7點前存入財務指定銀行。因未能及時將定金存入銀行而造成款遺失、被搶、被盜等,后果由經手人承擔。(如有特殊情況,最遲不得超過次日上午存入指定銀行。如到款時間與收款收據的日期相差超過兩天,有關人員必須給出合理解釋,并將被處以罰款(每日每筆罰50元)

  ●每次存款后立即將收取金額、票據金額、房號、業主姓名、存入銀行、存入日期等有關數據指定專人記錄有財務對帳上,以便月底與公司財務核銷票據。

  ●無折存款回單必須注明樓盤名稱、房號及業主姓名,以便與收款收據核對。

  ●臨時定金結算(撻定)須報財務作為應付帳款處理,半年后轉為營業收入,不上報者視為走私單,一經查實,立即處理。

  3、退款

  ●銷售人員負責向客戶解釋退款的有關程序,以減少產生矛盾的機會。

  ●如發生客戶退款,由銷售人員寫一份退款說明,并由項目經理、營銷總監簽名,然后通知客戶( )到公司總部退款,不得自行在售樓處退款。

  4、以上規定同樣用于收取的其他現金(如首期款)。

代理管理制度7

  一、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

  1.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本職崗位,忠于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占、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鉆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鉆研相關業務,全面熟悉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二、業務操作及會計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戶的委托

  (1)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評估此次業務的風險。

  (2)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委托,若接受客戶的委托,則與客戶商討具體操作事宜,簽定約定書。

  2.與公司財務會計人員辦理有關資料的交接手續

  (1)雙方經辦人員應列明資料清單,資料編號,交接日期,交接雙方簽字蓋章。

  (2)依據企業特點,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必要的會計科目。代理記賬公司的業務規范和財務管理制度

  (3)了解企業的經營方式和生產流程,幫助企業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3.審核原始憑證

  審核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是國家賦予財會人員的監督權限,只有經審核無誤后的原始憑證,才能作為編制記賬憑證和登記明細分類帳的依據。會計人員主要應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1)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和計劃合同等為依據,審核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有無違反財經制度規定,是否貫徹專款專項原則,有無貪污盜竊虛報冒領偽造憑證等違紀行為。

  (2)審查原始憑證的完整性正確性。即審查原始憑證的內容和填制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首先應審核原始憑證是否具備作為合法憑證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其次審核原始憑證上有關數量、單價、金額是否正確無誤。對原始憑證內容記載含糊不清,單位抬頭不是本單位,無收款單位簽章,涂改原始憑證上的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或添加內容和金額等情況,應及時與客戶聯系,了解清楚原始憑證的真實情況。

  4.對各種有問題的原始憑證的處理

  在審核原始憑證過程中,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所賦予的職責權限堅持制度、堅持原則。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收支,超過計劃預算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各項支出,違反制度規定的預付款項,非法出售材料物資任意出借、變賣、報廢和處理財產物資,以及不按國家關于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劃分的規定亂擠亂攤生產成本的.憑證,會計人員應拒絕辦理,對于內容不完全手續不完備數字有差錯的憑證,會計人員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對于偽造或涂改等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在拒絕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主管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填制記賬憑證

  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進行,除必須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楚之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摘要”欄是對經濟業務內容的簡要說明,要求文字說明要簡煉概括以滿足登記賬簿的要求。

  (2)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應借應貸的賬戶,賬戶使用必須正確,不得任意簡化會計賬戶的名稱,有關的二級或明細賬戶要填寫齊全。

  (3)記賬憑證中,應借應貸的賬戶必須保持清晰的對應關系。

  (4)一張記賬憑證填制完畢,應按所使用的記賬方法,加計合計數,以檢查對應賬戶的平衡關系。

  (5)記賬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便考查且避免憑證散失。

  (6)每張記賬憑證都要注明附件張數,以便于日后查對。

  6.對記賬憑證進行編號

  所有記賬憑證必須分類順序編號,并填寫在編號欄內。若遇較為復雜的經濟業務需編兩張以上記賬憑證時,可用編號的方式表示。

  7.審核記賬憑證

  所有填制好的記賬憑證,都必須經過認真的審核。在審核記賬憑證的過程中,如發現記賬憑證填制有誤,應當按照規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經過審核無誤后的記賬憑證,才能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記賬憑證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經濟內容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相同。

  (2)應借應貸的會計賬戶對應關系是否清晰,金額是否正確。

  (3)記賬憑證的項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楚,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

  8.記賬憑證中容易出現的錯誤與舞弊

  記賬憑證中容易出現的錯誤與舞弊主要有:

  (1)會計賬戶運用錯誤。

  (2)合計金額計算錯誤。

  (3)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單據不符。

  (4)在匯總憑證中進行作弊。

  (5)記賬憑證中的“摘要”失真,編造虛假記賬憑證。

  9.憑證的傳遞與傳遞過程應注意的事項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會計憑證從填制或取得時起,經審核記賬到裝訂保管的全過程。交接包括與客戶傳遞交接、內部傳遞交接、與監管部門傳遞交接:

  (1)與客戶傳遞交接:

  A雙方經辦人員應列明資料清單,資料編號,交接日期。

  B交接雙方經核對無誤,雙方簽字蓋章,注明交接日期。

  (2)內部傳遞交接:

  A記賬人員收到客戶資料時,核對經辦人員與客戶傳遞交接清單,核對無誤后簽字注明傳遞日期,資料由記賬人員負責保管。

  B賬務處理完畢后需返還資料給客戶,由記賬人員列明清單,資料編號。由經辦人員核對無誤后雙方簽字,注明交接日期。

  (3)與監管部門的交接:

  A本代理記賬公司統一規定,凡是政府監管部分需要查閱客戶資料的,如客戶資料尚在本代理記賬公司,由本代理記賬公司的經辦人員與客戶傳遞交接,再由客戶提供相關資料給政府監管部門。

  10.會計憑證對數字的書寫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并符合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11.關于根據會計業務的特點書寫“摘要”代理記賬公司的業務規范和財務管理制度

  會計計憑證中有關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必須真實。在填寫寫“摘要”時,既要簡明,又要全面,清楚,應以說明問題為主。

  12.啟用賬簿的基本要求

  為了保證會計賬薄記錄的合法性和資料的完整性,明確記賬責任,在啟用賬簿前必須與客戶溝通,以便設置具體賬簿。啟用賬薄一律由負責該客戶的記賬人員完成,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監督,記賬人員要填寫賬薄啟用表。賬薄啟用表的填寫要求是:

  (1)填寫啟用日期和啟用賬薄的起止頁數。如啟用的是訂本式賬薄,起止頁數已經印好不需再填寫;啟用活頁式賬薄,起止頁數可等到裝訂成冊時再填。

  (2)填寫記賬人員姓名和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員姓名并加蓋印章,以示慎重和負責。

  (3)加蓋單位賬務公章,以示嚴肅。

  (4)當記賬人員或客戶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時,應辦好賬薄移交手續,并在啟用上明確記錄交接日期及接辦人監交人的姓名,并加蓋公章。

  13.登記賬薄的基本要求

  為了保證賬薄記錄,成本計算和會計報表不出現差錯,登記賬薄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進行。

  登記賬薄的基本要求是:

  (1)內容準確完整。登記會計賬薄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計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對于每項會計事項,一方面要計入有關的總賬,另一方面要計入該總賬所屬的明細賬。賬薄記錄中的日期,應該填寫記賬憑證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等)作為記賬依據的,賬薄記錄中的日期應按有關自制憑證上的日期填寫列。此外,負責登記賬薄的記賬人員,在登記賬薄前,應對已經專門復核人員審查過的記賬憑證再復核一遍,這是崗位責任制和內部牽扯制度的要求。如果登賬人員對記賬憑證中的某些問題弄不明白,可以向填制記賬憑證的人員或其他人員請教;如果認為記賬憑證的處理有錯誤,可暫停登記,及時向記賬業務負責人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決定。在任何情況下,凡不兼任填制記賬憑證工作的計賬人員都不得自行更改記賬憑證。

  (2)登記賬薄要及時。登記賬薄的間隔時間應該多長,沒有統一的規定,這要看本單位所采用的具體會計核算形式而定。本記賬單位針對賬目的不同分別采取不同的時間登記賬簿,如現金日記賬與銀行日記賬每十五天登記一次,月底結出余額,與客戶核對。其余賬簿每月初開始登記上月的記賬憑證,每月20日前登記完畢。

  (3)注明記賬符號。登記完畢后,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在記賬憑證上設有專門的欄目應注明記賬的符號,以免發生重記或漏記。

  (4)書寫留空。賬薄中書寫的文字的,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1/2。這樣,在一旦發生登記錯誤時,能比較容易地進行更正,同時也方便工作。

  (5)正常記賬使用藍黑墨水。登記賬薄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

代理管理制度8

  一、前言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為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范各區域代理商行為,確保"公司產品"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1、謹慎性原則

  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風險性原則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

  3、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一定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一定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地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

  4、價格統一原則

  全國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情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書面確認后方能執行。

  5、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

  6、積極協助原則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積極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于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配合解決。

  7、誠信的原則

  雙方必須誠實有信用,決不提供虛假信息。

  8、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

  9、雙方共贏原則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目標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

  10、長期性原則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積極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則

  第一條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第三條代理商經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

  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開拓、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第四條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確定的代理商應遵循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不得做出損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第五條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各賣場及零售店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定代理協議后即成為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能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產品,并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能力在短期內將"公司產品"市場拓展開。

  四、提交資料

  u企業法人的簡歷。 u企業經營業績。 u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u本地批發、零售網絡情況。 u "生物電貼片"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u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布貨率35%的能力。

  五、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系列產品;

  2、使甪"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接受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

  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六、日常工作

  ①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②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④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作出說明并提交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⑥代理商須按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公司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⑦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⑧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七、價格、竄貨

  1、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竄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竄貨與被竄貨雙方協商解決竄貨行為,不提出異議,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竄貨行為,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八、保密

  1、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公司產品"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現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銷售管理

  1、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a年終匯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的;

  b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c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d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發生時;

  e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的;

  f其他嚴重損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它代理商應與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情況作為代理商考核的一個指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a)達成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b)達成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c)未達成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考慮取消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產品及新推出的其它產品。把瑞氏企業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十、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

  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向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并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系終止時,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

  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訂貨申請或與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簽訂的供貨協議進行供貨,由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

  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

  貨款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繳付以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財務部收到為期限,財務部書面通知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

  如貨物確因本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

  不符,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十一、考評與輔導

  A、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

  1、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2、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投訴情況;

  3、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4、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5、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制定政策的執行結果;

  6、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消。

  B、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3、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4、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5、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案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7、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9、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十二、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采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2、未按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銷售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產品相類似產品的,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保密義務,導致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一般損失的,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注:一般損失是指損害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商譽,但不足以影響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保密義務,導致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重大損失的,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決。(注:重大損失是指利益

  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之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三、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協議之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總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

  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沖突,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

  5、如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石家莊市朗口水處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決。

代理管理制度9

  第一條:本規定的主旨

  本規章規定xx公司與代理店之間的交易有關事項。

  第二條:代理店的銷售區域

  代理店可行銷售的區域,依協議來決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區域進行買賣活動,應事前與xx公司聯絡,取得其認可。而在某種情況下,xx公司必須估計此店與其他代理店的競爭情況,做深入的調查與研究,確定無顯著影響后方可予以認可。

  第三條:經營商品

  代理店所經營的商品必須是由xx公司生產、附有Hx商標的所有產品。

  第四條:銷售責任額

  代理店的每月銷售責任額為××萬元以上。但此責任額必須是第三條規定商品的總額。

  代理店須于每月25日之前,向xx公司提出下個月份的銷售預定。

  第五條:經銷處等的設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責任范圍下設置經銷處及代辦處等。但設置之前須與xx公司聯絡,取得其認可方能實施。

  第六條:銷售價格

  貨自我經發給代理店的商品價格與代理店賣給顧客的售價,必須依照另外規定的價格表來進行。

  前項的價格如發生變更,前者須經雙方協議、后者需xx公司的認可方得實施。

  第七條:交易保證金等

  代理店須照交易額,事前繳交xx金額給本公司,做為交易保證金,xx公司再發給此金額范圍內的股份給代理店。

  第八條:相關資料的提出xx公司必須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資料(例如客戶名冊、預估客戶名冊、銷售計劃等)。

  第九條:xx公司交貨方式與運費

  本公司以xx公司工廠為交貨給代表店的地點。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請求,可送貨至其指定地點。

  關于前項,如另有聲明則產品的裝箱費、運費由代理店負擔。運送途中如發生事故,其費用負擔由xx公司與代理店雙方經由協議后決定。

  第十條:退貨

  當貨品與代理店的訂購內容不同,或不良品的制造責任明顯為xx公司所有時,始能接受退貨條件。

  第十一條:付款條件

  貨款的繳付以每月20日為期限,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貨款則于下月10日繳齊。

  前項付款以付款日起算,90日以內為期的支票為主。

  第十二條:暫停出貨

  代理店如未能履行前項付款義務,或有違約情況發生,xx公司將暫停對其出貨以便觀察。

  □對代理店的支援

  第十三條:主旨

  為促進代理店的銷售績效、xx公司代理店之間的互助關系,本章特別制定各種獎勵及支援制度。

  第十四條:交易獎勵制度

  以下獎勵制度適用于代理店的銷售及付款事宜。

  (一)銷售額增進的獎金

  代理店三個月的`平均進貨額如超過去年同期三個月平均額的三成以上,可享下列回扣優待:

  1.超過三成者3%;

  2.超過四成者4%;

  3.超過五成者5%;

  4.超過六成以上者7%;

  以上計算是以三個月為一單位,即“1月—3月”,“4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

  (二)前項獎金的計算及回扣是以該期的最后一月計算基準月。

  第十五條:代理店的優惠條件

  (一)代理店如加盟另外成立的代理店會,將可享受代理店的經營及技術指導、產品知識的指導、配發宣傳用品、經營資料及其他種種特惠條件。

  (二)前項的代理店規約另文規定。

  □附則

  第十六條:同種產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店未經xx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第三條中的產品或與其類似的產品,亦不得與其他同業者訂立契約,進行買賣。

  第十七條:嚴守機密

  代理店必須嚴守與xx公司的有關交易機密,不得泄露給第三者。

  第十八條:違反規定的處置

  代理店如違反本規章的各條規定,xx公司可隨時解除部分或全部的契約。

  第十九條:禁止代理店彼此之間的競爭

  代理店須于指定區域內,以其售價來進行銷售活動,須避免向其他區域擴銷,引起代理店彼此之間無謂的競爭。但如經xx公司指示時則不在此限之內。

  若因前項行為或類似方法,引起代理店之間的競爭,xx公司將站在公平的立場上,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條:新代理店的設置

  xx公司在設置新的代理店之前,須做好充分的調查與研究,同時須咨詢代理店的意見,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指定法院

  當發生本規定的相關紛爭時,由xx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裁決。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廢止、修正

  本規定的廢止、修正等事宜須經由代理店會協議后才能實施。

代理管理制度10

  第一條總則。

  (1)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原則上只設一名省級代理商。

  (2)本制度規定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贏發展。

  (3)代理商經公司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銷售、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4)代理商應遵循公司的規定,不得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5)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揚,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扶植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客戶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條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訂代理協議后即成為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職員,有固定的業務場所,良好的資信本領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并對產品、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本領在短期內將產品市場拓展開。

  第三條提交資料。

  (1)企業法人的簡歷。

  (2)企業經營業績。

  (3)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4)當地批發、批發網絡情況。

  (5)產品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6)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鋪貨率35%的能力。

  第四條代理程序。

  代理商評估表打分經由過程

  第五條代理商權利和任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公司產品。

  (2)使用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揚、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

  (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第六條日常工作。

  (1)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版面定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2)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代理和談簽訂填寫代理商注冊申請注銷表代理政策切實其實認及代理級此外談判業務執行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4)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做出申明并提交公司市場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敵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水平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6)代理商須按公司制訂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7)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大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題目。

  (8)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納年關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關查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第七條價格、串貨。

  (1)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和談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串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串貨與被串貨雙方協商解決串貨行為,不提出異議,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歹意串貨行為,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勾銷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第八條保密。

  (1)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公司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2)無論代理和談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保守本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覺將莊重處理。形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令責任。

  第九條銷售管理。

  (1)本公司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①年關匯總清理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

  ②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③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④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時。

  ⑤遇有緊張客戶贊揚,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

  ⑥其他嚴重損害本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他代理商應與本公司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和談的規定勉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公司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情況作為代理商查核的一個目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延續合作。

  ①達到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達到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③未達到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將斟酌勾銷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本公司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產品及新推出的其他產品。把本公司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當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贊揚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公司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條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并在代理和談簽訂時交至本公司。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系終止時,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公司會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定貨申請或與簽訂的供貨和談進行供貨,由公司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貨款準繩上經由過程銀行轉賬領取。貨款的繳付以財政部收到為期限。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如貨物確因本公司原因形成質量不及格,或貨物發運型號、種類不符,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第十一條考評與輔導。

  (1)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①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②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贊揚情況。

  ③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④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⑤制訂政策的執行結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及格者連任,不及格者撤銷。

  (2)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

  ①制訂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③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④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⑤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項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⑦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⑧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⑨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第十二條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當中,采納不合作態度大概有損害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版面警告,直至勾銷其代理資格。

  (2)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同意,代理銷售產品相類似產品的,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失密任務,導致公司一般損失的,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公司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一般損失是指損害公司商譽,但不足以影響公司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失密任務,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公司將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勾銷其代理資格并交由群眾法院裁決。(重大損失是指利益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大概水平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的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公司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第十三條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和談的附件,與代理和談具有一律法令效力。

  (2)公司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公司提出版面申請,經本公司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

代理管理制度11

  第一條:各成員必須愛崗敬業,認真完成指派的各項任務; 第二條:各代理記賬業務公司的所有相關資料不得帶出公司辦公室。

  第三條:為保證代理記賬業務核算的準確、及時,本公司代理記賬業務實行老師項目負責制(各業務單位的指導老師及代理記賬學生安排表見附表一)。各成員必須按安排表與指導老師聯系且服從安排,按時按質完成任務。

  第四條:各成員必須按安排表中安排在每月月底前10天內與業務單位取得聯系,索取票據,了解業務單位意圖,向代理記賬部經理及指導老師反映。

  第五條:上月報表應在下月五日前完成做賬工作,經代理記賬部經理及指導老師同意審閱后才可進行網上報稅和去稅務部門報稅。

  第六條:熟練掌握代理記賬業務流程;代理記賬業務流程如下: 索取憑證——賬務處理——代理記賬部經理審核(簽字)——指導老師審核(簽字)——加蓋業務單位公章及本公司章——報稅——向代理記賬部經理反映報稅情況——向指導老師反映報稅情況——向辦公室提交相關資料(紙質及電子版報表資料及在稅務部門、業務單位取得的其他相關資料)——電腦軟件做賬——代理記賬部經理審核及指導老師審核。

  第七條:到稅務部門報稅時,一定要關注稅務部門的通知,打聽或索取有關政策法規及其他資料;

  第八條:各成員必須按安排表負責各自業務單位的工作,一般情況下每個成員負責2—3個月的代理記賬工作,公司就會安排做另一公司的記賬業務或其他業務。在做下一工作前一定要辦好上一工作的交接事宜,由此產生的工作過錯由移交者承擔。工作交接時要做好以下事情:

  1、編制移交清冊;

  2、確定移交時間、接交人、監交人員(包括指導老師及代理記賬部經理);

  3、移交前能結出余額的'要結出余額。

  4、要建立新賬的,要在代理記賬部經理及指導老師幫助下建立好新賬。

  以上各條希望各位成員嚴格遵守,如有違規,經公司領導層與帶隊老師集體商議后,作出警告、記過、開除等處分;如果按以上制度按時按質的完成了任務,且在自己空間里進行了反映,指導老師將給予相應社會實踐加分。

代理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1.樹立良好的'銷售形象,建立百川品牌。

  2.便于公司統一規范管理。

  二、適用范圍

  項目現場銷售人員。

  三、工服管理規定

  (一)配備方式及時間

  1.配備時間項目開盤前一個月。

  2.原則上運作周期在兩年內的項目:(只配備一次) x銷售人員配備工服分:春秋裝(1套)、夏裝(1套)。 x銷售經理配備工服同上。

  3.兩年內未能結案的項目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工服配備。

  (二)工服配備明細

  性別春秋裝夏裝

  男西服1套(含衣服、褲子各1件),長袖襯衫2件1套(短袖襯衫2件,褲子1條)

  女西服1套(含衣服、褲子各1件),長袖襯衫2件1套(上衣1件,褲子1條、裙子1件)

  (三)配備、管理方式

  1.各現場銷售經理在規定工服配備時間遞交申請,銷售管理部負責審核、報批。

  2.工服由公司統一安排制作或購買。

  3.銷售管理部統一發放,各現場客服統一管理,領用人簽字領取,領取清單由客服統一報銷售管理部存檔。

  (四)工服管理規定

  1.自工服配備起1個月內離職員工,須交納工服總費用的100%,工服歸個人所有

  2.自工服配備起3個月內離職員工,須交納工服總費用的90%,工服歸個人所有。

  3.自工服配備起6個月內離職員工,須交納工服總費用的70%,工服歸個人所有。

  4.自工服配備起1年以內離職員工,須交納工服總費用的40%,工服歸個人所有。

  5.自工服配備起在公司超過1年的員工,離職時不再交納工服費用,工服歸個人所有。

  四、著裝規定

  1.銷售現場人員,在上班時間必須統一著裝,如夏季女裝,統一穿裙裝或者統一穿褲裝,不得混穿。

  2.違反公司規定的將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x第一次違規給予人民幣50元處罰 x累計三次違規將扣除當月獎金。 五、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代理管理制度13

  1、總則

  為拓寬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規范公司產品銷售代理事務,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第一條:銷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管理規定,代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市場管理和市場服務的公司個人及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產品的銷售代理商(下簡稱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銷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權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實際上和公司構成共同合作銷售關系的合作銷售伙伴。

  第三條:本制度所涉及的銷售行為是指代理商對其代理我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和產品銷售行為。

  3、職責

  第四條:與銷售代理的有關部門或人員其職責范圍:

  主管總經理:負責批準銷售代理政策、審核批準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銷售伙伴。

  市場部:制定公司銷售代理政策;負責代理商的開發、審查和市場支持,并負責管理銷售代理的相關事務。

  技術部:負責對代理商進行技術支持并協助市場部對代理商進行市場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條:代理商的管理職責部門為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應有專人負責代理商管理事宜。與代理商相關的所有事務均屬其管理范疇,至少應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發布。

  2)代理商開發。

  3)代理商資格審查。

  4)代理商市場活動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協調。

  6)代理授權手續的辦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得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條件

  代理商資格的獲得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企業,經營范圍含蓋代理銷售的相應產品,公司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于轉子變頻調速產品代理的流動資金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2)辦公場所良好且相對穩定,組織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基本完整、經營信譽良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規范完整的財務賬目,專職的財務人員。

  3)有專職該產品的`銷售和技術支持人員,有直接有效的轉子變頻器銷售渠道及穩定的客戶基礎。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個銷售業績。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程序

  1)有意成為代理商的組織,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提交《代理商資格申請表》。

  2)市場部根據發展計劃,結合申請單位的實際狀況,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的資格審查。

  3)市場部對《代理商資格申請表》簽署相關意見,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給予申請組織書面答復意見。

  4)代理商資格獲得批準后,市場部和代理商簽署《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進入代理商資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個月內。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書規定的待遇并承擔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在約定的考察期間,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個銷售業績方可完成考察。

  5)實現了銷售業績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結束考察期。此時市場部應向主管總經理提出結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請,主管總經理簽署并向代理商頒發《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商許可證書》,該組織開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的條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資格。

  2)代理商喪失從事我公司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有關協議。

  4)代理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將代理資格轉移給第三方。

  6)代理商銷售業績達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的,由代理商填寫《代理商取消申請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書面材料,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并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2)獲悉代理商喪失從事相關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后,代理商資格自動取消。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后并報送主管總經理,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3)滿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資格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書面通知代理商。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核準并報主管總經理批準后,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第七條:代理商的權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所有的權利。這些權利至少應包括如下資料:

  1)按照相關約定行使市場開發的權利。

  2)代理商在針對其代理的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培訓等活動中能夠使用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關產品的標志。

  3)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對代理商帶給包括主要業務人員免費培訓、專業指導、技術方案編寫等多種形式的人力資源、技術支持等可持續發展服務。

  4)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應對代理商市場開發帶給必要的支持。

  第七條:代理商的義務

  代理商應承擔《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中所約定的所有義務。這些義務至少應包括如下資料:

  1)遵紀守法,并嚴格遵守相關的代理合同、協議和約定等。

  2)根據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場開放計劃。

  3)對于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價格策略和商務信息進行保密。

  4)定期及時將市場拓展、客戶交流等信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反饋,并配合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場調查、廣告宣傳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戶簽訂合同的,代理商應將該合同的一份復印件交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備案。

  第八條:代理商享受的權利超過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范圍時,需經主管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代理商利益協調

  1)代理商應定期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通報其市場活動信息。

  2)在銷售時,如代理商和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戶的狀況,本著“先入為主”的原則來避免競爭,即:根據信息交流紀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確定最先與該客戶接觸的一方代理商進行下一步的市場活動。如該代理商未能在12個月內完成銷售,則其他銷售組織有權跟進該客戶。

  第十條:銷售管理人員應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銷售的有關記錄和文檔并及時存檔。所有的合同、重要協議等文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資料室和市場部存檔,其它有關的記錄和文檔在市場部存檔。

  第十一條:個性地,代理商和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復印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市場部和資料室存檔。

  5、其它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代理管理制度14

  第一節內部機構設置

  本公司為了完成各項業務和完善內部管理,設置以下部門:業務部、咨詢部、財務部。

  第二節公司內部財務管理

  本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法紀,加強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支持財會人員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必須按照經濟核算的原則,充分運用各項業務活動數據,分析和評估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并預測財務前景,從而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必須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制財務報表,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月報、季報和年報。

  第三節代理記帳業務質量控制

  本公司應當在代理記帳具體業務操作時由項目負責人進行必要的復核、審閱,在代理記帳業務合同執行期間,本公司應當安排由不執行該項業務的其他業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質量抽查,以保證每一項業務均符合公司內部質量要求。

  第四節代理記帳業務所涉及的咨詢

  本公司涉及的咨詢有以下三部分組成:

  1.在代理記帳業務執行中有關客戶向本公司提出的有關咨詢,本公司應當按照具體咨詢業務的工作量和價值量決定免費服務或簽約收費服務后,及時予以答復。

  2.在代理記帳業務操作過程中,本公司根據需要向有關學者、專家咨詢,增強公司實力,拓展服務能力。

  3.根據代理記帳業務實際情況,將有關新政策、新方法,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時向委托人進行宣傳和解釋。

  第五節代理記帳業務管理

  本公司代理記帳業務應當有效管理,應當根據客戶具體情況,合理劃分,按“ABC”三級管理方法進行管理,業務負責人按照不同等級,合理確定相隔一定時間通過電話和上門等形式訪問委托人,平時積極做好委托人來訪接待,確保雙方交流暢通。

  第六節代理記帳相關業務內容的保密

  本公司應當加強對業務人員的保密教育,對委托人的資料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關委托人的所有資料。

  第七節代理記帳業務檔案管理

  本公司應當重視代理記帳業務檔案管理,以確保對代理記帳業務不至于給委托人造成任何損害。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本公司應當明確代理記帳業務所需保留歸檔的具體內容。

  2.本公司應當加強管理,對歸檔資料如遇國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經本公司負責人同意后可以翻閱,其他非本公司有關業務人員一律不得翻閱。

  3.本公司應當對代理記帳業務檔案及時整理,及時更新,及時裝訂。

  4.本公司業務人員需要查閱代理記帳業務檔案,應按照規定辦理借閱手續,明確歸還日期后方可借閱。

  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代理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培訓,增強代理機構業務能力。

  第二章名錄登記

  第六條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省級財政部門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以下簡稱省級分網)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以下簡稱注冊地)省級分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為其開通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第九條代理機構在其注冊地省級行政區劃以外從業的,應當向從業地財政部門申請開通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相關操作權限,從業地財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交登記材料,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從業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并及時向注冊地所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第三章從業管理

  第十一條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五條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第十六條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由代理機構負責保存采購文件的,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購文件可以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購文件的,相關電子檔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四章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根據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綜合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全國共享。

  第十八條采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的真實性;

  (二)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

  (三)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

  (四)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

  (五)受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采購人組織驗收情況;

  (六)答復供應商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情況;

  (七)檔案管理情況;

  (八)其他政府采購從業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處罰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項目,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尚未開始執行的項目,應當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二)已經開始執行的項目,可以終止的應當及時終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終止的應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行業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代理機構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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