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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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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細則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細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局衛生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防疫機構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公共場所衛生技術裝備和人員。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

  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對本系統外營業的公共場所以及尚無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監督的單位由地方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由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

  培訓的具體要求:

  (一)衛生防疫機構按全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

  (二)公共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教學大綱規定的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三)衛生防疫機構對受訓人員的培訓進行監督審核,對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證”上加蓋考核合格章。

  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每兩年復訓一次。

  第五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規定:

  (一)旅店業、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下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它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

  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可疑傳染病患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健康檢查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經營單位每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應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名單,并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它傳染性疾病者應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應統一要求,統一標準,認真記錄,建立檔案。醫療衛生單位在健康檢查兩周內應向受檢單位發出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發給“健康合格證”。

  (四)“健康合格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五)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準: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后基本痊愈(主要癥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經治療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培養陰性,停藥后兩周內大便培養三次陰性者,可恢復原工作。

  (三)傷寒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連續培養三次陰性者可從事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觀察,第二年糞便檢查連續進行兩次培養陰性者,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活動期肺結核活動期肺結核和痰帶菌者應隔離治療,痰培養陰性或一周內連續痰涂片兩次陰性,達到臨床治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五)皮膚病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患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復原工作。

  (六)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重癥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從事原工作。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一)“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由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發放管理。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二)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審查監測確定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經營單位方可取得“衛生許可證”。

  (三)對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只發放一個“衛生許可證”,并注明其兼營項目。因違法而需注銷其中某個經營項目時,在“衛生許可證”的相應處加蓋注銷章,被注銷經營項目的單位經衛生監督監測認定合格后,可申請恢復被注銷的經營項目,并換發新證。

  (四)“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領“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到所屬衛生防疫機構領取并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送衛生防疫機構。

  (2)衛生防疫機構委派衛生監督員按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查和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發給由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對審查、監測的資料應存檔備查。

  (五)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的應按上述程序申領“衛生許可證”。

  (六)“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復核時,經營單位應填寫復核登記表,經審查、監測合格的在復核登記表上加蓋“審核章”。逾期三個月未加蓋“審核章”者,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七)“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字跡清楚。單位名稱要寫全稱。“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明顯處,以便監督檢查。“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八)申請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監測后確定不符合衛生要求者,應采取改善措施,達到衛生要求后發給“衛生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

  (九)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及時到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單位應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1)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二)事故報告責任人是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

  (三)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二十四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國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等所屬經營單位,應同時報告本系統衛生防疫機構,隨即報告主管部門,必要時(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須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四)衛生防疫機構在接到報告二十四小時內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于一周內寫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現場調查報告書”,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防疫機構、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并建立檔案。

  第十條《條例》第九條中“妥善處理”包括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療機構,防止事故的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范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以及在不影響上述情況前提下保護好現場。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職責分工按衛生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級衛生防疫機構有責任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各級衛生防疫機構之間要明確分工,避免遺漏或重復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處理不當的`違反《條例》的案件,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一級衛生防疫機構上報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職責:

  (一)對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宣傳衛生知識,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三)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條例》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參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包括取證照相、錄音、錄相等,調查處理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衛生防疫機構可設置助理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在衛生監督員的指導下,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

  (二)衛生監督員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技術職稱,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助理衛生監督員具有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醫士(含醫士)技術職稱,熟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一定的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守則:

  (一)學習和掌握《條例》、《細則》及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執行任務做到依法辦事,忠于職守,秉公辦事,禮貌待人,不得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可按每三十至六十個公共場所設一人的比例配置。縣以上(含縣)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符合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的可作為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給證書。助理衛生監督員由縣或地區級衛生防疫機構提名,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縣或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證書。

  第十九條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者,須及時交回證件和證章,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任免及數量,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自定,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凡《條例》第二條所列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衛生篇章。其內容包括設計依據、主要衛生問題、衛生保健設施、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以及對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衛生評價報告書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施工設計前完成。

  (三)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發給“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執照。

  (四)設計及衛生評價報告書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通知衛生防疫機構參加。驗收合格者方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資格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并發給資格證書,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不調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一千五百元至二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罰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罰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罰款八千元至一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一萬元至二萬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七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九十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條對三千元以下罰款須經衛生防疫機構審議批準。停業整頓及超過三千元的罰款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中“對受害人賠償損失”的賠償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費等。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后果及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二條中的“飯館”的監督范圍和內容系指安裝空調設施的就餐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公園”的監督范圍系指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國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輪船。“商場(店)、書店”系指城市營業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場所。其中對醫藥商場(店)等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下屬的衛生防疫站。

  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一個經營單位內同時經營兩種以上《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主要衛生指標,在下列公共場所分別指的是:

  (1)賓館(有空調設施的):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旅店、招待所: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床位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機械通風量,濕度,床位面積,不得生火取暖、做飯,噪聲,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相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場次間隔時間,立體影院的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游藝廳:噪聲,場內禁止吸煙,人均占有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咖啡廳: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更換、消毒,禁止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就浴,池水濁度,二氧化碳。

  (8)理發店、美容店:理發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發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的理發工具,氨(經營燙發的場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發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0)體育館: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飲用水水質。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度,噪聲,二氧化碳(或總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不得印刷和復印。

  (12)商場(店)、書店:照度,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禁止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內地面保潔,室內禁止吸煙,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鐵路客車、航運客輪、客機:飲用水水質,臥具、頭片更換,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煙客室(艙)內禁止吸煙。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由衛生部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作廢。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細則2

  一、目的:

  為徹底做好公司內部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和氛圍,塑造清潔、整齊的廠容廠貌,特制定此管理條例。

  二、適應范圍:

  公司全體干部員工。

  三、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和標準:

  1、本規定中公共場所是指集團內公共通道、籃球場、羽毛球場、停車場等公共區域。

  2、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

  a、地面無垃圾、污垢、積水、落葉、水果皮、煙蒂等;

  b、墻面無污垢、臟物,保持潔凈。

  c、綠化帶要求定時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隨時清掃殘枝落葉。

  3、清潔要求和標準:

  a、清潔工須每日將公共場所清掃一遍,有污垢處需要沖洗一遍。但必須保證每周沖洗兩遍。

  b、清潔工要保證綠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時修剪枝葉,及時清除雜草、枯葉、垃圾等。

  c、對于公共區域衛生的清掃,清潔工需在上班時間前一個半小時做好清掃,保證所有清掃工作、垃圾處理工作在上班前完畢;下班前再清掃一遍,須日掃日清。

  d、對于花草,清潔工要定期(每周兩次,周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規定:

  a、集團所有干部員工必須將垃圾(紙屑、煙頭、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隨地亂扔。

  b、集團所有干部員工不得在墻壁上亂涂亂畫。

  c、集團所有干部員工不得損害、折傷公司的一草一木。

  d、嚴禁攜帶有包裝、有瓜果皮、紙屑的食品進入公司內部。

  e、對違反公司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一經發現、舉報或查處,將在公司保安的監督下,強制按要求義務清掃指定區域的衛生。

  f、對于舉報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公司為其舉報者保密并獎勵10元/人·次。

  g、對于員工在工作或搬運過程中不慎灑落在地面的紙屑、包裝盒、泡沫、垃圾等,清潔工和保安員有權可以要求當事員工將地面清掃干凈;如果員工拒絕或態度惡劣,可立即向人力資源中心報告,由人力資源中心將按照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h、清潔工必須要按照規定和要求給予清掃公司內部所有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保安員要堅守崗位工作職責,對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有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異的,以本管理規定為準。

  6、本管理規定歸屬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解釋。

  7、對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各部門可統一匯總轉交人力資源中心,由人力資源中心統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規定執行。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細則3

  一、校園環境衛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體現,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良好的校園環境衛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必要條件。

  二、樹立以衛生為光榮,以不衛生為恥辱的新風尚.人人講衛生,處處講衛生,天天講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堅決執行衛生三不要求: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雜物,不亂涂亂寫亂畫。

  四、堅持衛生掃除制度,室內和室外環境衛生包干負責,天天打掃,保持全日整潔干凈。并定期安排搞全校性衛生大掃除(每周一次)。

  五、建立班級衛生責任制,負責室內外環境衛生包干打掃工作。

  1.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掃,安排在下午放學后完成。

  2.各班包干區每日兩打掃,分別安排在早晨到校后和下午放學前完成。

  六、健全衛生檢查評比制度,及時公布檢查評比結果。

  1.衛生檢查評比工作。

  2.各班公共衛生區的檢查評比由學校分管教師、各班衛生委員組成,每周評比一次,成績在下一周升旗儀式上向全校公布。

  七、實行獎懲制度

  1.每月學校匯總檢查評比結果,張榜公布。

  2.對有意違反衛生三不要求者,視情節及時予以批評教育或懲罰處理。

  3.對積極參與校內公益勞動的班級,也給予一定的獎勵。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細則4

  (1)宿舍衛生做到“八凈”、“六無”。“八凈”即地板、墻壁、衣柜、門窗、玻璃、床、衛生間、洗手槽等每天擦洗干凈。“六無”即無灰塵、無痰跡、無水跡、無紙屑、無果殼、無異味。

  (2)床上用品做到“三齊”:即每天被褥疊放整齊,床單拉平整齊,枕頭擺放整齊。

  (3)衣柜做到內外有序,即柜內衣物放置有序,疊放整齊;常穿衣服放上面,柜外用品擺放有序。

  (4)保持墻壁清潔,做到“四無”,嚴禁“四亂”。即做到無蜘蛛網,無污跡,無手、腳印。嚴禁亂釘釘子,亂掛雜物,亂貼字畫,亂扯繩子。

  (5)使用和保管好電器,按要求開關空調,嚴禁晝夜長明燈。用電器出現異常或損壞應及時報修,并說明責任。做到人離寢室燈就關掉。

  (6)毛巾架、鞋架要擺放整齊、保持清潔。架上毛巾、面盆、牙杯、肥皂、鞋子等物要嚴格按學校統一要求排放整齊。

  (7)注意室內通風。每天根據天氣情況啟閉窗。正常天氣時,要求上午9時至下午4時開窗通風。

  (8)室內清理的.垃圾必須袋裝,每天及時送到垃圾池內。不準將室內垃圾隨便掃在走廊公共區內堆放。

  (9)保持宿舍、走廊、樓梯和扶手的清潔。不能亂丟雜物,亂吐泡泡糖,亂畫墻壁。

  (10)保持衛生間、浴室和洗手間的衛生。便后要放水沖洗。洗發精等包裝袋要放在垃圾箱內。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現象要及時清除。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細則5

  ①校園公共衛生由學校德育室組織統一安排劃分衛生責任區,由責任班級負責打掃。室內衛生由使用班級、班組自行負責打掃。

  ②室內、外衛生每天清掃兩次,必須在早會(早操)前和下午上課前打掃干凈。每周全校大掃除一次。班主任要做好具體分工,按照一人一崗職責要求具體指導打掃衛生工作,帶有危險性的工作盡量不讓學生做或有安全的保護措施(如櫥窗、風扇、高處衛生等)。打掃衛生期間,學生要愛護勞動工具、注意節水、注意保持已經打掃完的區域衛生和個人衛生,不亂倒水、不亂丟垃圾、倒垃圾時不將垃圾掉在途中、要將垃圾倒在垃圾池內。

  ③室內衛生要求做到六面光,桌椅、工具、講臺排列整齊,門窗干凈。衛生區要求無紙屑、雜物。

  ④公共衛生責任區實行“課間衛生督察”制度。課間時間各班均須派衛生督察員到本班衛生責任區進行督察,勸導制止破壞公共衛生的不良行為。

  ⑤全體師生要愛護公共衛生,不亂扔果皮、雜物,不隨地大小便,不亂涂、亂刻、亂畫,要將自己的垃圾裝進自帶的.垃圾袋,養成“自己的垃圾自己處理”的良好習慣。

  ⑥值日行政每天組織值日教師和學生每天不定時檢查室內外衛生二次,當天傍晚公布檢查情況,第二天集會向全校反饋,并納入“創建文明班級”和四項評比重要內容。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細則6

  學生宿舍是同學們的生活、休息場所,宿舍衛生狀況的良好與否,直接關系到同學們的切身利益,同時也反映出同學們的精神風貌和文明修養程度;學生宿舍樓衛生管理工作是學生宿舍綜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宿舍管理工作質量高低的一個重要標志。為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學生宿舍樓衛生主要包括宿舍樓內公共場所衛生、學生宿舍內部衛生、學生宿舍區的.環境衛生、衛生用品管理使用辦法四部分:

  (一)學生宿舍樓內公共場所衛生

  1、樓道由宿舍內成員負責,實行門前“三包”。

  2、樓梯、廁所、水房由值日宿舍負責,每日打掃兩次,保持地面清潔,無明顯垃圾,無衛生死角,下水道暢通,廁所外邊無糞便。

  3、墻壁和公共場所的玻璃,由勞動班負責,應保持墻壁干凈,無蛛網,玻璃明凈。

  4、嚴禁在樓內隨地潑水、吐痰、燃燒廢紙、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5、嚴禁在宿舍樓內樓外墻壁上張貼字畫、涂寫、刻畫。

  6、嚴禁隨地大小便,做到大便入坑,小便入池。

  7、樓道禁止晾衣物。

  8、宿舍內禁止隔窗向外倒水、扔雜物。

  (二)學生宿舍內部衛生

  l、學生宿舍內部衛生由本宿舍成員負責,宿舍長安排,輪流值日,堅持做到每日一清掃。

  2、學生禁止把早、午、晚飯帶入宿舍食用。

  3、宿舍內垃圾物,由各宿舍值日生每天將其倒入垃圾通道內,不準將垃圾掃到宿舍門外。

  4、宿舍公物擺放要按學校要求的指定位置擺放。

  5、宿舍內玻璃干凈明亮、燈具無塵土、門、窗框無污物,窗臺無雜物。

  6、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墻壁無塵土,無蛛網,無雜物。

  7、地面干凈,無痰跡,無果皮、紙屑等。

  8、箱子上及空鋪上的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9、宿舍內墻壁上無任何不健康張貼物,可適當搞些宿舍文化,禁止私拉亂接,晾掛衣物。

  10、床上被子要按要求疊放整齊,不拖沓,床上無其它物品;床單、枕巾干凈,床單抻平整,無褶皺;個人生活用品(衣服、鞋、洗漱用具)擺放整齊。

  11、學生宿舍門外墻壁及宿舍所對應地面位置,歸屬各宿舍衛生區,實行門前“三包”,保證墻壁無球印、腳印污染,地面無垃圾物,無潑水現象。

  (三)學生宿舍區環境衛生

  1、學生宿舍區環境衛生分到幾個班的衛生區,由班內值日組或勞動班學生負責。

  2、宿舍區環境衛生包括宿舍樓前后所有公共場所衛生,對學生宿舍區的環境應做到每天清掃兩次,保持地面清潔,無落葉、磚塊、塑料袋,無衛生死角。

  (四)衛生用品管理使用辦法

  1、學生宿舍樓內公共場所衛生用品由宿舍管理員負責管理。主要包括:大掃帚、小條帚、拖把、鐵锨、鐵簸箕、清理用具等,其中,大掃帚、小條帚、拖把、鐵簸箕實行定期定量發放,節約獎勵。

  2、學生宿舍內衛生用品由舍長負責管理,包括拖把、小條帚和鐵簸箕各一件,拖把每學年、小條帚每學期每發放一次,鐵簸箕在新生入學時發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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