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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安全管理規定

時間:2023-09-03 10:28:46 管理 我要投稿

學生安全管理規定

學生安全管理規定1

  為進一步規范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管理工作,防止發生用電事故,努力創建資源節約型校園,本著“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根據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28號)令,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學生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住宿、生活和學習的公共場所,更是人員密度極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學生生命財產安全,全體學生應牢固樹立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意識,自覺學習和掌握用電常識,做到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

  第二條 全體學生應愛護用電設施,如發現電線損壞、裸露、漏電等現象,應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或輔導員。

  第三條 任何學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區域私自拆接電源;不得私自安裝燈頭、增設供電設施及供電線路;不得拆修配電設施等。

  第四條 學生合理使用電器時,應自覺做到:

  1、 各類電器應為正規廠家生產、質量合格,且處于安全使用期限內。

  2、 學生離開宿舍應及時關閉相應電源,不得在無人使用時讓電器處于通電或待機狀態,養成安全節約用電的良好習慣。

  第五條 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電器、無國家強制性3C安全認證標志或者有故障的電器產品;任何學生不得擅自接觸配電設施或將照明燈頭、電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帳、棉質、紙質物品等)使用。

  第六條 禁止使用“熱得快”、電飯煲、電熱爐、電炒鍋、電熨斗、微波爐、電磁爐、電熱毯、電熱杯、電取暖器、電烘干機、電熱水器、電榨汁機以及其它可能導致超負荷用電、安全系數較低,以及與宿舍功能不相適應、妨礙水電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電器。

  第七條 學生使用空調、飲水機實行申請準入制度,由學工處、宿舍管理中心核準并登記備案。

  第八條為節約用電,合理使用空調。夏季氣溫超過30℃,方可開啟空調制冷,冬季氣溫低于0℃,方可開啟空調取暖;注意對空調的維護,有異常迅速報修,不得私自打開殼或者拆卸空調機件;雷雨天氣應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空調電源插座為空調專用,嚴禁插接使用其它電器;落實空調使用管理責任制,誰安裝、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

  第九條 學生宿舍用電設施的維護和維修由后勤處負責。學生發現宿舍的用電設施有損壞后應主動、及時向后勤處申報維修;后勤處接到申報后應立即安排人員完成維修。

  第十條 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的常規管理和督查

  1各系應將學生安全用電行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學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疇,定期采用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同時要重視學生安全員、宿舍長的培訓,提高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2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由系輔導員、宿舍管理員和學生宿舍安全員、宿舍長共同管理,保衛處、學工處、負責組織督查,督查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進入學生宿舍進行安全用電檢查。

  3各樓宿舍管理員、各系各年級宿舍學生安全員、宿舍長,應對違規電器認真檢查,一旦發現,立即報告輔導員;保衛處、學工處、系書記和輔導員應根據宿舍管理員、學生安全員和宿舍長的`報告,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使用違規電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學生違規使用電器的處罰

  1凡違反本規定第二、四條者初次給予通報批評,再次違反處以警告及以上處分;

  2凡違反本規定第三、五、六、七條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并沒收違規電器及相關設備,造成后果嚴重者,加重處分;

  3凡拒絕、妨礙工作人員依照規定進行安全用電檢查工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尋釁滋事、侮辱、謾罵、威脅、恐嚇或毆打工作人員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并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4凡違規使用電器者,本學年內不得參與獎學金、助學金的評定,不得參與各級各類的評優評先活動;

  5對使用違規電器造成火災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除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外,追究法律責任,對責任部門和管理責任人視情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在宿舍內發現禁止性電器設備,無論正在使用與否,無論新舊、好壞,一律沒收并由各系代管。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保衛處

  20xx—11—3

  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安全管理規定2

  為切實加強實習實訓安全管理,保證學生在實習實訓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綜合實習前的安全管理

  1、綜合實習前,由系部與實習單位簽訂校企合作協議,了解實習實訓單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并與實習實訓單位就學生實習安全問題進行協商。

  2、綜合實習實訓前,參加校外實習的學生簽訂實習三方安全責任書。

  3、綜合實習實訓前,各教研室應對實習學生進行專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安全知識、防范技能,了解實習單位各項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規章,敦促學生執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強調勞動安全防范,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發生,同時要與實習學生保持聯系以便及時化解安全隱患、處理安全事故。

  二、綜合實習期間的'安全管理

  1、系部要求實習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有關的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生產安全、交通安全等教育或培訓。

  2、進行實習的學生要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組織紀律,服從實習單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勞動規程實習,確保勞動安全。若因違反實習紀律和安全規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傷害者,由學生本人負責或按實習實訓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處理;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的應由學生本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3、實習單位要加強學生實習實訓期間的勞動保護,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防止實習中發生意外事故。

  4、實習學生是具有行為能力的社會自然人,實習單位、系部應不斷教育、督促學生工作之余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加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告誡學生工作時間以外必須遵守學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對于一切違法違規的行為要自己承擔責任。

  5、在外地分散實習實訓的學生,系部指定專門的指導教師與之保持聯系并做好實訓情況記錄。

  三、安全事故的責任鑒定與處理

  1、學生在校外實習過程中,由于實習單位的責任發生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承擔責任及處理善后工作;因實習學生不遵守紀律或不遵守實習單位的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由學生本人承擔責任。學生實習屬于學校教學的組成部分之一,辦理了實習保險的學生,由保險公司按相關條款和規定執行。

  2、學生在校外實習過程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其責任鑒定及處理程序,按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相關制度執行。

  3、其它未盡事項,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學生安全管理規定3

  學生宿舍是學生住宿、生活和學習的公共場所,更是人員密度較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學生生命財產安全。為明確學院與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學院的管理,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強化學生節約用電觀念和安全用電意識,由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保衛處(甲方)與學生(乙方)簽訂本協議。

  一 學生的權利

  第一條 有參加學院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等相關用電常識教育的權利。

  第二條 學生有權正常使用宿舍內學校安裝的供學生使用的電燈、電扇、洗衣機等電器和相關用電設施。

  第三條 在宿舍內可給充電電池充電,可使用電腦、手機充電器、小功率電吹風等日常所用的電器用品。

  第四條 學生可在向保衛處和宿管科申請允許的情況下安裝使用飲水機和小功率空調。

  第五條 宿舍內的用電設備和設施出現故障或老化,有權要求學院后勤相關人員給予檢查和維修。

  第六條 有對學院給予學生用電原因造成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教育部門提出申訴。

  二 學生的義務

  第一條 有接受學院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等相關用電常識教育的義務。

  第二條 愛護用電設施;發現電線損壞、裸露、漏電等現象,應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或輔導員;按時交納足額電費。

  第三條 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區域私自拆接電源、安裝燈頭和擅自增設供電設施、供電線路和拆修配電設施等。

  第四條 禁止使用“熱得快”、電飯煲、電熱爐、電炒鍋、電熨斗、微波爐、電磁爐、電熱毯、電熱杯、電取暖器、電烘干機、電熱水器、電榨汁機以及其它可能導致超負荷用電、安全系數較低,并且與宿舍功能不相適應、妨礙水電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電器。

  三 學院的權利

  第一條 學院有對學生進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等相關用電常識教育的權利。

  第二條 學院有權對學生的電源總開關進行控制使用的權利。

  第三條 學院有對學生用電情況知情權,并按國家規定價格收取用電費用。

  第四條 學院有權對學生違規違章用電進行處分和處理的權利。

  四 學院的義務

  第一條 學院應依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等相關用電常識教育。

  第二條 學院應給學生提供電燈、電扇、洗衣機等日常使用的'電器用品和用電設施并告知學生使用方法。

  第三條 及時告知學生的用電度數情況,及時提醒學生繳納電費。

  第三條 學院要定期對學生宿舍的電器設備和設施進行維護和檢修,學生用電過程出現故障,學院應第一時間進行處理。

  五 相關責任

  第一條 因學院方面造成的原因,致使學生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學院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條 學生因自己過錯遭受損害的,由本人承擔責任,學生因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或集體的人身、財產損害的,由該學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三條 學生有違反《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按照規定給以相應處分。

  第四條 學生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學生及家長負責賠償。

  六 附則

  第一條 本協議適用于在校全日制本校學生。

  第二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保衛處和學生各持一份。

  第四條 本協議解釋權歸保衛處

  第五條 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為準。

  甲方: 乙方:

  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簽字)

  保衛處

  年 月 日

學生安全管理規定4

  一、學生進入公寓必須服從公寓工作人員的管理。

  二、學生必須按分配的房間、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調換,嚴禁在校外租房住宿;不得私自換鎖和轉借房間的鑰匙,如因轉借鑰匙而發生失竊,后果由學生本人自負 。

  三、嚴格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就寢、起床。非特殊情況禁止出入,晚歸學生憑學生證或住宿證登記,說明原因后方可入內。

  四、住宿學生必須愛護宿舍公共設施、消防器材等遺失、損壞照價賠償。

  五、來人來客須有禮貌地接受宿管人員的`查詢,未經許可不得入樓,學生不得留客住宿。

  六、注意安全、人走門關,宿舍不準留推銷人員、小商販和陌生人,發現可疑情況應立即報告;發現房間被盜,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保衛處。

  七、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源,不得擅自加裝使用電器,禁止使用電爐。

  八、宿舍內建立值日制度,值班者負責責任區公共衛生、水、電設備狀況。注意宿舍安全,嚴禁攜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九、宿舍區不準私藏兇器(包括各類管制刀具、鐵棍等等),嚴禁打架、賭博、吸毒、色情等活動。

  十、對違反管理規定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提出警告,對屢教不改者,給予處罰,直至退學處理。

學生安全管理規定5

  為深入開展創建國家文明城市工作,確實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加強學校附近交通管理,根據市教育局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會議精神要求,對全校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擬定以下遵守交通法規基本要求,希嚴格執行。

  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交通安全,不闖紅燈,不逆向行駛,不在機動車道內騎車。

  二、在校內外禁止車輛亂停亂放,按要求整齊停放在指定區域,停車不占盲道。

  三、上學到校進校門時,一律在大門前面的黃色下車線前下車,校內推行;放學出校門時推行,經過大門前面的黃色上車線后方可上車。

  四、中午放學時,為保證門口主干道的`有序,家在學校北面的學生一律從后門離校;家在學校東面的學生提倡從后門離校,靠近文昌中路的學生可以出校門過斑馬線后在非機動車道向東直行;家在學校西面的學生從大門離校后,并直接在非機動車道內向西行駛;家在學校南面的學生從大門離校,經門口的斑馬線到馬路對面的非機動車道行駛。

  五、過馬路一定要經斑馬線,并下車推行,服從交通協管員的指揮。

  六、在路上要文明安全騎車,不三三兩兩并排騎車,不勾肩搭背,電瓶車和自行車都不能騎車帶人,更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路的中央堵塞交通影響行走。無論哪個方向的學生,在行走或騎車時一律靠右側,為對面的行人及車輛讓道,行文明路。禁止雙撒把騎車,影響自己與他人的安全。

學生安全管理規定6

  為了增強教職工對學生安全教育的責任,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校后勤人員要經常檢查學校的各種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若有不安全隱患,應立即報告主要領導并積極組織人員進行維修。

  (二)全體教師都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都應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發現校內的設施有不安全隱患應積極向學校報告。

  (三)未經學校允許,任何教師不得私自組織學生外出游玩、野炊,不得組織學生到不安全的地方開展活動。

  (四)上課時間,全體學生必須自覺服從當堂課的任課老師的安排,不得做違反課堂紀律的事,教師不得隨意離開課堂。

  (五)體育的室外課和其它的室外活動課,體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要經常強調安全方面的規定,要規定活動項目和范圍等,老師要跟隨學生活動;學生必須服從體育教師或輔導教師的安排和接受其教育,不準超越老師規定的活動項目和范圍。

  (六)行課期間不到放學時間,未經許可,學生不準出校門。

  (七)校內的課外時間(在校內除上課以外的`時間),全體學生應文明休息、文明娛樂。室外課和課外時間,全體學生不準互相追逐、瘋打以及打彈彈槍、放鞭炮等,不準爬籃球架、爬樹、爬圍墻、爬門窗以及其它設施,不準到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上、下樓梯各自靠右行,不準擁擠。

  (八)住校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及校紀班規,按時入寢睡覺。未經班主任或管理人員許可,住校生放學后不得出校門,男生不得進入女生宿舍。

  (九)同學之間應團結、和睦,不準打架,不準攜帶匕首等兇器到學校。

  (十)所有學生都不準在教室、樓道等非運動場地打球、踢球。

  (十一)學生騎自行車上學的,必須將自行車停放在校內指定的地方,以便統一管理。

  (十二)學生在校內打掃清潔衛生時,應注意安全,不準做不安全的事。大掃除時,班主任應到場安排、督促安全。

  (十三)全體學生不準私自下河、塘洗澡。在公路上行走和騎車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準在公路上追逐,不準爬車、吊車。

  (十四)后勤人員及教職工違反上述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十五)學生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的,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十六)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學生安全管理規定7

  為進一步落實省素質教育精神,把學生的學習時間還給學生,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精神,現對自習作出有關規定:

  1、晚自習時間為學生自主學習,看課教師嚴禁進行輔導、講課,以免干擾學生獨立思考和自主學習。但要做好學生自主、高效學習指導,利用自習課開始前3至5分鐘指導學生明確本節學習任務,做好學習計劃,并在自習結束時指導學生做好自我評價,教師也可作出簡要點評。看課教師應不時巡視學生自學效果,在不影響他人的前提下,作出有效的'督促和指導。看課教師不得看書、批改作業、久坐,不得穿發出較大響聲的鞋子進入自習室,確保自習的安靜。

  2、學生要學會自主、高效地自習。

  ①在自習的大框架下科學安排自習時間,按照復習--練習--預習的環節,確保自習的實效。

  ②自習中無論什么原因,都不得干擾其它同學學習。自習中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作出標記,以便課下詢問老師或同學。

  ③每節自習課都要先明確自習任務,根據自己的學習實際和當天所學內容合理分配自習時間,掌握好每節自習內容的量,不要過多或過少,并在自習結束后作出自我評價,要逐步改正不良的自習習慣,學會專注,盡量做到“零抬頭”,確保高效。

  3、全體教師要在備課、教研上下足功夫,課任教師要合理控制作業量,恰當提出自習建議和指導,嚴禁加重學生的課業負擔,“堤內損失堤外補”,單純依靠超量作業來實現教學效果的提升。教務處、教科室、級部將每月進行一次自習情況問卷調查,并將學生的滿意度納入對教師的評價考核,凡滿意度不足60%者,內部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4、級部主任、教研組長要做好晚自習的檢查與評價,及時填寫“班級自習評價表”,并在“學習量化欄”上及時作出反饋,反饋中必須附上看課教師。每月要將匯總結果報教務處存檔,與常規各占50%納入班級量化。

學生安全管理規定8

  為了進一步做好學校安全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明確安全職責,落實學生在校24小時安全監管責任,確保學生在校人身安全和校園穩定,經學校20xx年5月24日行政會議研究討論通過《麟游中學學生安全管理補充規定》,規定如下:

  一、學生上課及課間時段安全監管職責劃分

  1、學生本節課至下節課上課預備鈴響時的安全監管由本節課上課、輔導跟班教師負責。

  2、學生上午最后一節課(中午午飯前)、下午最后一節課、最后一節晚自習下課10分鐘以內學生安全監管由該節上課跟班教師負責,并組織學生有序撤離教室,10分鐘以后學生安全監管由值周人員負責。

  二、學生課外自由活動、生活、休息時段安全監管職責劃分

  1、住校學生周內每天晚上下最后一節晚自習10分鐘后到第二天早讀預備鈴響,這段時間安全監管由值周人員和公寓管理人員負責。

  2、學生每天中午最后一節課下課10分鐘以后到午飯后第一節課預備鈴響以及下午最后一節正式課下課10分鐘以后到上晚自習預備鈴響這些時段學生安全監管由值周人員負責。

  3、不住校學生每天離校的三個時段內,凡在校外的安全監管由家長負責,學生一但進入校內,在未上課之前安全監管由值周人員負責。

  4、周末、節假日凡在校留宿學生的安全監管由值周人員和門衛、宿管員負責,復課學生的安全監管由復課工作小組負責,上課教師的安全監管職責與平時周內上課相同。

  5、周末、節假日學生離校時的安全監管由值周人員負責。

  三、學生在校24小時學習、生活區域安全監管職責劃分。

  1、學生在教學樓上課、課間以及中午最后一節課下課10分鐘內,下午最后一節正式課下課10分鐘內,晚上第三節晚自習下自習10分鐘內教學樓安全監管責任處室是課程教學處,其它區域的`安全監管責任處室是德育處和保衛科。

  2、學生在中午最后一節課、下午最后一節正式課,第三節晚自習下課10分鐘以后在公寓樓的安全監管職責人是公寓管理員及值周人員,其它區域的安全監管職責人是值周人員。

  四、學生在校24小時安全監管責任處室劃分。

  1、教學人員負責學生安全監管職責的責任處室是課程教學處,班主任、公寓管理員負責學生安全監管職責的責任處室是德育處,門衛人員負責學生安全監管職責的責任處室是保衛科,值周人員負責學生安全監管職責的責任處室是行政辦公室。

  2、負責學生安全監管職責的責任處室的責任領導是該處室主管的校級領導。

  五、我校安全工作責任是:誰的處室誰負責,誰的室部誰負責,誰的區域誰負責,誰的崗位誰負責,誰的班級誰負責,誰的課堂誰負責,誰的職責誰負責。

  六、班主任是學生在校第一監護人,是學生安全主要直接責任人。

  七、校長在學生安全工作中負總責,分管校長在學生安全工作中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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