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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確保大型活動安全有序地進行,根據國務院20xx年8月29日通過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校內舉辦的各類大型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是指學校、各學院(部)、各部門、學生社團及校外單位在本校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舉辦的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演唱會、音樂會、專題報告會、篝火晚會
(二)體育競賽、科技競賽、文藝表演
(三)人才交流招聘會
(四)其它大型活動
第四條、大型活動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保衛處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安全管理和報批
第五條、保衛處負責學校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審查、報批和監管工作。
第六條、承辦部門負責大型活動的安全組織實施工作。承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第七條、學校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由保衛處按照活動的規模、性質、要求,制定安全保衛工作預案,填報《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審批表》,并原則上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各學院(部)、各部門、學生社團以及校外單位組織舉辦大型活動,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安全審批手續:
(一)校內各學院(部)、各部門、學生社團舉辦的大型活動,由各學院(部)、各部門、學生社團填報《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審批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提前十五天報保衛處,由保衛處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二)外單位租、借z大學的體育場(館)和學校廣場舉辦大型活動,承辦單位應提前十五天向學校遞交書面報告,經學校批準后,由保衛處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報批手續包含以下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七)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八)應急預案制定。
第三章、保衛處和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條、保衛處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二)在大型活動舉辦前按照規定要求,對大型活動現場進行安全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三)在大型活動舉辦中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順暢。
(五)保障消防設施和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六)指定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承辦部門的職責
(一)做好大型活動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保障活動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三)根據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組織活動,落實醫療救護、水電保障、應急疏散等救援措施。
(四)保障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衛處有權要求安全責任人終止活動;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未辦理安全審批手續而舉辦活動的。
(二)已辦理安全審批手續,但不按審批規定要求舉辦活動的。
(三)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或可能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十三條、承辦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大型活動或者擅自擴大大型活動的舉辦規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z大學保衛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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