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5篇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實,是否發現并及時消除隱患;
(三)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療養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六)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定期檢查情況,電氣線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護措施;
(八)廚房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三、落實每日防火巡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老機構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兩次,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有無玩火、違規吸煙和違章動用明火現象,使用蚊香、蠟燭、煤爐時是否落實防護措施;
(二)有無違規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被遮擋、損壞;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
五、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六、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在值班時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并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筑較低層和便于疏散的`地點,并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
(八)嚴禁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創建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和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本規定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立足現有社區組織機構,發揮管理、教育、服務和保障功能,發動和依靠群眾,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的主要領導對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辦事處負責人任主任,綜合治理辦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所轄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協調。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由居委會主任、責任區民警、駐社區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社區消防工作小組,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興辦公共消防事業,可以向社區單位和居民協商籌集經費,并充分利用社區單位的現有資源,保障消防工作同社區建設同步發展。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組織、督促、協調社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督促指導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定期開展社區消防安全檢查,提高社區防范火災的能力;
(三)定期對轄區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四)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培訓,提高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簽定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街道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轄區的消
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發現和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受理群眾舉報,開展消防咨詢服務
(三)負責轄區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確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檔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為轄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六)轄區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疏散周圍群眾,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并協助消防部門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事故原因。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置社區警務室,開展轄區單位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社區消防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專業培訓;
(三)幫助社區消防組織建立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完善消防業務檔案;
(四)指導社區開展消防宣傳活動,及時總結和推廣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五)把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列為社區民警職責,作為評比考核內容。
(六)參與組織轄區火災撲救,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場,配合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事故原因。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對所轄社區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社區居委會依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
(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三)滅火器材的配備和維護及燃氣、火源、電源的管理;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時發現問題應及時督促單位整改,對單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應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或區(市)公安消防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轄 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檢查:
(一)結合查水、電、氣表等工作對居民家庭進行防火提示;
(二)將社區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消防車道、住宅樓通道是否暢通納入治安巡查的重要內容進行檢查;
檢查(巡查)應認真填寫記錄,內容包括檢查(巡查)的時間、內容、部位、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較大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責任區民警查處。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應
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一)組織好本轄區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傳日活動;
(二)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在居民樓道設置消防警示牌等,營造社區消防安全氛圍。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 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檔案;
(二) 消防宣傳教育及消防會議檔案;
(三) 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單位、社區居委會簽定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檔案;
(四)年度考評檔案;
(五)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 消防設施建設及消防器材配備檔案;
(二)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檔案;
(三) 火災統計檔案;
(四)消防宣傳活動檔案;
(五) 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六條 對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因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失職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3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x%,并做好檢查記錄,責任人:韓開洪。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等。
6、圖書館、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11、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不組織學生撲救)。
1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4
消防安全責任
醫院應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醫院的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醫院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管理人員及部門
醫院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一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于1人,二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于2人,三級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于3人。
各科室、獨立的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應當確定專(兼)消防管理人員,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負責檢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場所火災隱患。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防火巡查
醫院應當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并明確巡查的重點和人員。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防火檢查
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各部門、各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消防控制室、設施維保檢測及安全評估
醫院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院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保、檢測,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醫院,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
醫院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等應實行標識化管理。
消防設施設備及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樓層顯著位置應設置本樓層疏散指示圖,在病房門后應設置疏散逃生線路示意圖;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上崗前、轉崗前應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志愿消防隊
醫院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30%,并能保證每班次隨時能夠出動足夠的`滅火救援力量。志愿消防隊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并定期開展訓練。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門診樓、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配電房等應分別制定針對性的預案。預案應明確每班次每崗位的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任務分工和職責要求,并定期組織演練。
禁止性條款
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筑、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筑;
(四)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五)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六)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七)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設備;
(八)室內吸煙和違章使用明火。
(九)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置鐵柵欄等障礙物。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5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并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對初起火災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六條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準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并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五)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6
1、各校要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在人員變動時,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2、認真組織師生學習、宣傳《消防法》,要利用校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活動等途徑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使用電氣、液化氣等知識,教育學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辦法。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討論、檢查、布置、總結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6、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檔案室、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語音室、體育器材室、食堂、多媒體教室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機,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義務消防員要學習、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機,會報警。經常檢查滅火機,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更換藥劑。
(4)學校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
(5)電腦室管理人員、各辦公室內教師在啟動電腦、空調、電熱臺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演示實驗,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
(7)圖書室、體育器械庫房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班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玩打火機,不玩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學校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9、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報請學校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報請學校給予行政處罰。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遼寧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在工業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中,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
(二)施工和管理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氣瓶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義務。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不少于3人),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負責人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
(四)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
材管理等各項制度。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明火動用的審批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二)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已簽施工合同的約定,解決建設項目有關消防安全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項目監理部總監工程師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對施工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和整改措施進行審查,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理職責;
(三)發現火災隱患要立即通知和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第九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保管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一) 施工現場平面圖,并標明各臨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消防通道;
(二)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三) 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四)施工進度計劃;
(五)防火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各項制度和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七)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迅速組織疏散人員和撲救火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疏散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設置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宜設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二)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宜設置在生活區、辦公區25米之外。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車道,并保證道路暢通。
第十四條 建筑物高度超過30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設置臨時消防供水系統,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當由消防水源、高壓水泵、供水主干管、消防豎管、水泵接合器(或消防接口)、閥門等組成。
(二)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做臨時消防水池,但應確保使用方便,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三)高壓水泵應根據可靠性和安裝場所、消防流量、揚程等綜合因素選用離心泵或深井泵,水泵驅動可采用電動或柴油機。
第十五條 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與建筑主體工程施工進度一致的消防豎管,消防豎管的設置數量應按照每層消火栓保護半徑不大于25米的原則確定;
(二)消防豎管應靠建筑外墻的外側設置,或在建筑內適當位置設置,但不應影響建筑主體結構。消防豎管應在每層樓板處固定,滿足使用時的穩定性要求;
(三)每根消防豎管直徑應根據臨時消防供水系統設計流量、豎管最低流量等計算確定,其最高點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四)臨時消防供水系統的設施、管材、配件等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系統的工作壓力,消防豎管應采用鍍鋅鋼管,管道連接應采用溝槽、螺紋、法蘭等方式連接;
(五)消防豎管應在每層安裝直徑為65毫米的.臨時消火栓、水帶和直徑19毫米的水槍,臨時消火栓應設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撲救火災的地點;
(六)消防豎管應按照要求設置水泵接合器或在首層外墻設置直徑65毫米的水帶消防接口,消防接口處應設止回閥,水泵接合器和首層消防接口處應有明顯標志,其周邊應留有足夠的消防車作業場地,供大型消防水罐車使用的作業場地面積不應小于18米×18米。
第十六條 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冬季施工臨時消防供水管網應設置為干式或采取保溫措施;
(二)臨時消防供水系統的用電應滿足供電安全和可靠性要求。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辦公場所、臨時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三級,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臨時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5米,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筑物,每組不應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
(四)臨時建筑物不宜超過2層,臨時宿舍的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應當設置兩個安全出入口;
(五)臨時宿舍的窗戶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每個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得超過25米(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疏散距離減半)。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應分路或分開設置,并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
施工現場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臨時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瓦的照明、取暖和電加熱設備。
第十九條 動用明火作業人員(以下簡稱操作工)在動火前,應當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高層建筑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并確保正常取水。
第二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一)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二)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三)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的;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五)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六)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構成威脅的;
(八)散落的火星危及毗連或鄰近建(構)筑物安全的;
(九)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十)其他有關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第二十一條 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小于10米,存放數量各不得超過5瓶,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二條 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現場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現場,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滅火器具應當設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臨時搭建的建筑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臨時搭建的辦公、住宿場所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等每30平方米應配置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4B的滅火器。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落實專人管理明火、燃氣、燃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施工現場建筑物內及建筑物屋頂上熬煉瀝青。
第二十七條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現場,應當選擇安全適宜的地點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在建工程內禁止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過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以選擇存放于在建工程地面上的適當部位,但應當采取分隔措施,與其它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并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應集中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單位對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機構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條 對于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安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整改情況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名。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整改完畢或無法整改的,有關單位應當落實臨時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計劃或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報請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按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消防局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安全,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群眾財產的安全,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產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校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校活動或工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投入”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分級管理責任制。學校和各處室要逐步加大對消防安全工作的投入。
第四條消防安全是教學、科研、生產等各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同時預算,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第五條各處室和個人都有維護學校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滅火的義務。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
第七條學校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處室分管保衛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辦公室主任由保衛處長擔任。
第八條保衛處消防崗位人員,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處室成立相應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三章各處室職責
第十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機關和各處室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主要領導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各處室應明確一名副職為消防責任人,確定一名科級領導具體負責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各處室要制定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義務消防組織,學生班、車間、班組設2—3名義務消防安全員。
第十三條要經常對職工、學生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教工、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達到"四懂"、"四會"(四懂:懂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逃生知識。四會: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險肇事故,會報警,會組織逃生)。
第十四條經常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對消防和保衛部門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見,認真組織落實。
第十五條對所轄重要部位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置消防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資,保證本單位的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七條協助消防、保衛部門處理火警事故,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八條積極完成消防、保衛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消防工作任務。
第四章學校保衛處職責
第十九條學校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對各處室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負責學校教學樓消防安全監控室的值班工作,發現險情及時處置,負責消防安全監控室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幫助各處室對義務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員進行消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第二十四條建立防火檔案,明確學校防火的重點部位,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五條負責學校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協助公安機構調查火災、火警事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處室或學校,對符合下列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一)對消防工作認真負責,及時發現、消除火險隱患,避免了可能發生的火災事故的;
(二)發現放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三)積極撲救火災,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對消防工作提出可行性改進意見的;
(五)在消防工作方面取得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情況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由本單位或學校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工作不負責,擅離職守或違章作業造成火災事故的;
(二)故意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的;
(三)對防火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或問題,經指出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此規定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9
總 則
1、為了預防火災,減少或避免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校園穩定,保障教學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2、處室、年段班級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工作由學校領導,校長(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各處室主任、年段長、班主任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各部門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
1、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2、學校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是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學校消防設施、滅火器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七)在師生員工中組織消防組織、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教工住宅區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5、舉辦集會、晚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應當在方案中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6、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并服從學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7、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0
為了加強和規范區級機關辦公樓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實保護機關工作人員的生命和單位財產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實現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領導
區級機關兩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為主任,成員由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機關后勤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基建房產科科長組成。區級機關各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確定本部門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并明確分管領導,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一)機關各部門防火工作,要堅持貫徹消防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的具體工作由分管領導全面抓好落實。
(二)各部門責任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要求管理好本部門辦公樓、樓層、辦公室的消防安全,確定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兩大院消防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后勤服務中心負責。
三、火災預防
(一)各機關單位必須根據《消防法》規定配備好消防設施、滅火器等,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設備設施性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門應經常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限患整改的復函報公安消防機構。
(三)機關辦公樓內電力配電間、總機房、汽車庫、空調機房、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財務室、儲藏室、文印室、監控室等部位為防火、防爆重點部位。上述重點部位的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實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重點部位禁止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四)機關辦公樓要安裝用電設備(包括臨時性用設備)均需要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并由專業人員位線和安裝,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變動電器線路和電器設備,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電熱取暖設備。按規范調換熔斷絲,不得任意加大加粗。嚴禁隨意控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辦公樓內廢紙雜物,應到指定地點焚燒或處理,嚴禁在辦公室和大樓通道等處焚燒。
(六)禁止亂扔煙蒂。嚴禁將液化氣等易然、易爆危險物品帶入機關辦公樓。
(七)各辦公室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操作使用說明書中的“安全須知”、“注意事項”所述正確使用。當人離開或下班時必須斷開電源,防止長期通電引起電器發熱燃燒。
(八)采用多種形式對干部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讓干部職工掌握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四、火災撲救
(一)機關辦公人員或保安發現火警均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應講清起火地點、單位、火勢情況,并通知相關領導。(消防報警119)
(二)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重要設備、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三)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
五、獎勵與處罰
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確保安全。對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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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市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重慶市消防條例》和《重慶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市各類公辦、民辦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學校、職業技工中學、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班)等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循我國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配備消防專兼職干部,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應與學校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活動統籌安排,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學校要加大對消防工作的經費投入,落實日常消防工作經費和消防設施專項經費,并確保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遞增。要加強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定期更換消防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
第五條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各區縣教育局、各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領導機構,應督促學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穩定辦公室具體實施全市教育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學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實施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教委文明單位和安全文明校園的評審內容。
第六條各地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學校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加強與學校的聯系,積極配合和推動學校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據需要確定學校消防工作聯系人,參與、指導學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管理機構,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應由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學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保衛處、科或辦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學校應組建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伍。
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每季度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勢分析會,研究解決學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園)長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實施和組織學校的消防管理工作,管理人應定期向責任人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結合實際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組織體系,逐級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批準和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四)組織開展學生、教職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五)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六)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九條學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門(保衛處、科或辦公室)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落實上級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務,結合實際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二)具體承辦學校消防工作會議,組織學習消防政策法規,分析和通報學校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督促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會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門,每半年對學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四)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實整改措施并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問題要及時向管理人報告;
(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實施,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六)總結、交流學校消防管理工作經驗,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學校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專職或義務消防隊職責
(一)熟悉本校滅火、疏散預案和本人在義務消防組織中的職責分工;
(二)按照本校的管理規定進行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三)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與撲救火災,疏散人員,救助傷患,保護現場工作。
第三章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應建立完善消防組織,形成消防安全網絡。學生(教職工)宿舍、辦公樓、教學樓、食堂(廚房)等場所要落實消防安全員。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應配備具備相應資格的操作、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以下單位或部位(場所)應確定為學校的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一)體育館、禮堂、報告廳、學生活動中心、食堂(飯店)等人員聚集場所;
(二)學生(教職工)集體宿舍、校內賓(旅)館、招待所;
(三)圖書館(閱覽室、資料室)、各類檔案室;
(四)重點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倉庫;
(五)變配電房(間)、鍋爐房;
(六)網絡管理中心、計算機管理中心;
(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其它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第十三條學校要妥善處理好防火與防盜的關系,統籌兼顧。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嚴禁以下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
(三)在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四條學校應建立并嚴格執行房屋修繕項目審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工程施工前,應向消防部門申報,工程竣工后須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在校內舉辦大型集會、舞會、晚會、招生就業咨詢會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安全和應急疏散措施,并向學校主管部門(保衛處、科或辦公室)申報審查;具有火災危險的,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儲存、使用和銷毀危險化學品的,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與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在教學、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應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領取和少量存放,專人負責,規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第十七條學校應建立有機溶液回收處理制度,禁止將實驗中有機溶液、腐蝕性和放射性液體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內,應盛放于專門容器內,放置在指定地點,學校負責統一回收處理。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內存放揮發性易燃液體浸泡的實驗標本,防止易燃氣體在冰箱內聚集,遇靜電火花引起燃燒爆炸。
第十九條禁止在校內使用易引發火災的電器設備(如‘熱得快’等)。對在防火重點部位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的師生員工,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學校應加強消防技防經費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監控網。有條件的學校要建立技防報警中心和視頻監控系統,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
第四章教育培訓和預案演練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充分利用各種消防安全教育資料,采用各種生動活潑的形式,針對不同學校、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并納入教學計劃。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落實消防宣傳人員。高等院校每個學院、系應確定消防宣傳人員。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經常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宣傳活動。
(一)應圍繞“119消防活動日”的主題內容,開展針對性強的消防宣傳活動;
(二)要結合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季節特點(春防、冬防),利用橫幅、標語、板報、專欄、畫廊、校報(刊)、公益廣告和有線電視、廣播、網絡等傳媒,開展消防宣傳活動;
(三)要利用文藝演出、知識競賽、夏令營活動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教育活動,組織師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隊(站)進行參觀學習,確保每名學生在小學、中學和大學各個學習階段參觀學習活動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根據學生不同年齡層次和特點,安排消防知識教育的內容和課時。
(一)幼兒園的消防知識教育應突出寓教于樂的特點,以簡單的疏散逃生技能、常見消防安全標志識別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園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一個課時;
(二)小學的消防知識教育以火災報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見消防安全標志識別,以及基礎消防安全教育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二個課時;
(三)中學(含中專、職校、技校)的消防知識教育以防火滅火基本常識、火災報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三個課時;
(四)高校(含大專、高職)的消防知識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規、常見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現場急救和初期火災撲救等技能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四個課時。
第二十五條寄宿制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學習掌握學校防火、火災報警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知識與技能,學會現場急救和組織學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條學校下列人員應定期到專門機構接受消防安全崗位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管理人員;
(四)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制訂應急疏散與滅火預案,并明確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通信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等);
(二)接、報火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定期組織師生開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確保每名學生在幼兒園、小學、中學和大學各個學習階段,參加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不少于一次。
(一)幼兒園的消防演練以簡單疏散逃生為主;
(二)中小學(含中專、職校、技校)的消防演練以火災報警、疏散逃生為主;
(三)高校(含大專、高職)的消防演練以火災報警、現場急救、疏散逃生、初期火災撲救為主。
第五章防火安全檢查
第二十九條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檢查。
第三十條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不同季節對消防安全重要部位進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四)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三十一條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的要求,定期對簡易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對設有火災報警、防排煙、自動滅火等系統的單(部)位,應由具有專業消防維保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保,并做好檢查保養記錄,同時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三十二條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凡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限期整改;對暫時不能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應急防范措施,盡快落實整改。職能部門對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并向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或通報情況。
第六章消防制度與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自身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實施。消防安全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四)應急疏散預案;
(五)宿舍安全用電管理;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靜電管理;
(七)明火作業審批管理;
(八)新建、改建、擴建和內裝修工程消防申報制度;
(九)消防設施、器材維修保養管理;
(十)消防工作考評與獎懲管理等。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逐步建立消防電子檔案。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檔案內容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學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變化情況做到及時更新。
第三十五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校基本概況和消防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改建、擴建、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組織管理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七)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六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以及燃氣、電子設備(包括防雷、防靜電)檢測等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防火檢查與巡查記錄;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七)火災情況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20xx年11月23日頒布實施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2
為了加強工業園區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由物業管理處和工業園區所有人員共同遵照執行。
二、工業園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督。
三、工業園區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由產權單位組織管理,物業管理處具體負責,由消防部門監督實施。
四、物業管理處的防火工作職責:
1、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對客戶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并監督保障實施;
3、定期組織開展防火自查,及時掌握轄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采取相應保障措施;
4、保證公共區域疏散通道的暢通;
5、定期對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使其處理良好備用狀態;
6、正常情況下消防設施的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的.,必須經有關人員同意,并及時通知所有人員加強防范;
7、領導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撲救初期火災和安全疏散演練;
8、嚴禁載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本區域或停放;
9、組織人員補救初期火災,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五、工業園區經營人員的消防職責和義務: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嚴禁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
2、不得隨意堆放、晾曬易燃物,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將帶有火種的雜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內燒垃圾;
3、室內不得存放超過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嚴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樓梯走道、天臺出品或其他疏散口,嚴禁在樓道、天臺進行噴油漆的危險作業;
5、嚴禁損壞、盜用消防設施、器材,挪用消防設施及消防水源;
6、嚴禁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標識、事故照明設施及消防標志;
7、遇強雷天氣,盡量關閉所有電器,拔掉電源插座,以免燒壞電器或發生火災;
8、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或撥打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現場。使用樓梯走廊逃生遇煙霧濃密時,應盡量貼近地面爬行,并以濕毛巾遮蓋在面部,免受煙霧熏暈;
9、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發生火警及時報警,積極撲救;
10、發現他人違章用火、用電、用電焊、氣焊或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向物業管理處報告;
1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物業管理處有關消防方面的管理、監督,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消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縱火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物業管理處或房屋產權單位需要改變的用途時,其防火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并經市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執行滅火救災任務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及其養傷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發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八、公共娛樂場所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九、凡違反本規定的,物業管理處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請消防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館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館領導任常務副主任,成員由各部、室負責人組成。各部門負責人同時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要確定2人為消防安全員。
二、 成立由安全保衛部成員及各部門消防安全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由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義務消防隊的工作計劃,定期組織訓練、學習。
三、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在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在安全保衛部具體指導下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門消防責任人必須認真執行消防法規和館有關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認真檢查本部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及時總結,防止發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門內經常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制訂和完善適合本部門實際的消防制度,組織消防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管理本部門內消防器材。
五、重大節日或館重大活動,消防安全委員會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六、消防檢查應根據不同部門和季節有所側重,檢查范圍為:
(一)各部門領導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消防組織的落實情況,及職工對消防安全的認識程度;
(二)用電、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貯存、使用過程中的消防情況;
(三)消防設施的維護情況;
(四)各項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對曾經提出過的整改問題的落實情況。
七、各級消防負責人,對檢查時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做到:確定隱患性質、制定解決措施、明確責任人、限定解決時間。對重大隱患,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在未解決前必須采取臨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衛部應按安全檢查制度,不定期對全館各部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各類隱患,及時填寫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落實整改,并將檢查情況報主管領導。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電器、臨時用火、用電須由主管領導簽批臨時動火用電許可證(見附1.),并由安全保衛部備案。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衛部統一配備,各使用部門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發現損壞,應及時報安全保衛部。安全保衛部負責定期做消防知識培訓。部門員工要熟悉本部門區域內消防設施的位置及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易取之處,消防栓應有明顯的標志,不得兼作他用。嚴禁埋、壓、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因特殊情況需堵塞的,須經主管館領導批準,報安全保衛部,采取臨時補救措施,方可進行。
十三、本館職工如發現火情,要立即采取撲救措施,通知安全保衛部,情況嚴重要及時撥打火警電話119。安全保衛部要立即組織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保護文物,并做好現場保護。
十四、發生火災事故,安全保衛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追查處理。做到三不放過:沒有查出火因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改進措施不放過。
火災查處結果要上報館領導及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和撲救火災事故有功人員,由安全保衛部提出獎懲意見,并立案存檔。
十五、本制度適用范圍:
(一)本館全體工作人員;
(二)駐館的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三)來館臨時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十六、接待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向被接待單位和個人傳達本制度,并監督實施;安全保衛部負責監督檢查本館各部門及來館外單位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二)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準作業;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后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藥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xx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5
一、為加強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管理,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凡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辦理有關證件,做到手續、證件齊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有關從業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培訓合格。
四、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每月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儲存場所進行一次檢查,各相關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每日檢查一次,在崗人員應堅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查,發現隱患應及時匯報、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規范的要求;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并定期保養、校驗;
5、易產生靜電的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檢查;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從業人員必須經消防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并滿足如下要求:
1、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備,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2、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3、不得超量儲存。
七、保管員應加強出入庫管理,做到物品擺放整齊、標識清楚、標物相符。
八、倉庫保管員每日對庫存物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檢查火、電源;
2、檢查堆垛是否穩固;
3、檢查有無使用電冰箱存放易燃液體等化學物品現象;
4、檢查貨物,主要是檢查貨物包裝有無破損滲漏或膨脹變形,穩定劑是否充足,物品有無潮解、熔化或風化變質,重點物資應重點檢查;
5、檢查庫內環境,主要是檢查庫房是否漏雨、積水,庫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所存貨物的危險特性要求;
6、檢查消防設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作業前應滿足以下要求:
1、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工作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相關人員,必須經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消防知識、專業知識培訓,憑崗位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2、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了解其化學和物理性質,掌握應急處理措施,操作時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
3、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
4、出車時各種證件(駕駛證、準運證、行駛證及培訓合格證等)應攜帶齊全;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須齊全、良好,車廂內應清掃干凈、干燥,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互抵觸的殘留物;同時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發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方可投入運行;,,
5、運輸應對天氣有所選擇。
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必須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規;
2、裝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應對行車路線認真選擇,盡可能選擇寬闊平坦的道路,避開繁華鬧市集鎮;
3、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并嚴禁吸煙,且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
4、運輸過程中天氣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經常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6、運輸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勞駕駛,停車時隨車人員要負責車輛和貨物的看護;
7、車輛涉水時,應停車查看水深、流速及水下路面等情況,通過后應輕踏剎車慢行一段路,以保證車輛制動系統良好;
8、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及復雜路面時,要“一慢、二看、三通過”,遇有視線不清,路面情況不明和無信號或無人管理的路口,應停車查明后方可通過;
9、途中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等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
10、在雨、雪、風、霧視線較差的天氣行車或通過泥濘、積雪、結冰、坡陡、狹窄等危險路段或遇有警告標志時,車輛的時速不得超過15km,并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應保持不小于30m的距離;
11、通過涵洞或橋梁要注意限量和限高標志,對標志不清或有懷疑時,要停車查明,通過時要降低車速,與前車之間保持不小于20m的距離;
12、正常行駛途中,車輛不準脫檔、熄火滑行,非緊急情況下不準緊急制動或急轉彎;
13、運輸過程中不準人為向汽車發動機直接供油;
14、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嚴禁明火照明作業;
15、車廂內攜帶備用燃料時,嚴禁使用塑料桶盛裝,且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無抵觸,并進行有效隔離;
16、液化石油氣槽車、汽油罐車不準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當罐體液溫達到40度時,應采取遮陽、罐外潑水降溫等安全措施;
17、運輸途中發生貨物包裝損壞影響安全、貨物散失、泄露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18、貨物運輸、裝卸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并負責保護現場,如實匯報事故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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