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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時間:2023-10-03 10:55:23 管理 我要投稿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3篇(優)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1

  1施工現場管理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3篇(優)

  1.1施工現場由項目經理全面負責安裝施工現場的各項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1.2項目經理必須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消防]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和預防火災發生的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出現或隱瞞重大責任事故,并對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嚴重承擔相應責任,重新考核項目以理資格。

  1.3若公司在項目建設中是分包單位的,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若項目經理因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或違反司安全生產規范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項目經理承擔主要責任。

  1.4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隊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和用戶的交接手續。

  1.5施工現場應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查和制作相關檢查記錄。

  1.6公司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2現場施工作業安全

  2.1現場施工用火、用電、設備搬運以及高空、臨邊、洞口、操作平臺作業,要求服從現場總承包方安全生產管理,并不得違反《(建筑安裝)安全([消防])生產規范》以及施工現場所在地的相關法律、法規。因違章出現安全事故,項目經理承擔主要責任。

  3現場用火(焊接作業)安全動火前按現場管理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

  3.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和儲時,環境溫度一般不得超過40℃;超過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禁止敲擊、碰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應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瓶閥凍結,嚴禁用火烘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的溫水解凍。

  3.2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3.3氣焊與氣割用的壓縮純氧是強氧化劑,礦物油、油脂或細微分散的可燃物質,嚴禁與壓縮純氧接觸;操作時嚴禁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觸瓶閥、減壓器;一旦被油脂類污染,應及時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凈。

  環境溫度不得超過70℃;嚴禁受日光暴曬,與明火的距離不小于10m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

  應避免受到劇烈震動和沖擊,嚴禁從高處滑下或在地面上滾動。禁止用起重設備的吊索直接栓掛氣瓶。

  3.4使用前應檢查瓶閥、接管螺紋、減壓器及膠管是否完好。發現瓶體、瓶閥有問題,要及時報告。禁止帶壓擰動瓶閥閥體。檢查氣密性時,應用肥皂水。嚴禁使用明火試驗。

  3.5瓶閥手輪逆時針方向旋轉則瓶閥開啟。瓶閥開啟時,不得朝向人體,且動作要緩慢。減壓器與瓶閥連接的螺扣要擰緊,并不少于4—5扣。冬季遇有瓶閥凍結或結霜,嚴禁用力敲擊或用明火烘烤,應用溫水解凍化霜。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滾動、傾倒;不宜平臥使用,應將瓶閥一端墊高或直立。氧氣瓶嚴禁用于通風換氣,嚴禁用于氣動工具的動力氣源,嚴禁用于吹掃容器、設備和各種管道。

  3.6車輛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應橫向碼放,不宜直立。易燃物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同車裝運。運輸時,氣瓶須裝有瓶帽和防震圈,防止碰斷瓶閥。

  3.7同一儲存間嚴禁存放其他可燃氣瓶和油脂類物品。庫存氧氣瓶應碼放整齊,直立放置時,要有護欄和支架,以防傾倒。

  3.8焊炬和割炬上裝接的可燃氣與氧氣膠管嚴禁顛倒位置和混用。目前我國現行標準規定為:氧氣膠管為紅色,內徑8mm,長度30m,允許工作壓力為1.5Mpa;乙炔膠管為黑色,內徑10mm,長度30m,允許工作壓力為0.3Mpa。

  3.9焊接操作人員屬特殊工種人員。須經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掌握操作技能和有關安全知識,發給操作證件,持證上崗作業。未經培訓、考核合格者,不準上崗作業。

  施工現場焊、割作業須執行“用火證制度”,并要切實做到用火有措施,滅火有準備。施焊時有專人監護并就位配置滅火器材;施焊完畢后,要留有充分時間觀察,確認無復燃的危險后,方可離去。

  3.10作業場地的大小要以作業者伸展開為準,原則上不可以在有障礙或狹小的場地進行焊接作業。如情況特殊,焊工在金屬容器內、地下、地溝或狹窄、潮濕等處施焊時,要設監護人員。其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工作崗位,且熟知焊接操作規程和應急搶救方法。

  3.11作業區域的要求,操作區內不許放置紙張、抹布、塑料等易燃物及有機熔劑等危險品。作業區域應放置滅火器材。

  3.12每天工作前,關閉焊炬的開關。打開氣瓶的閥門,順著氣體流動方向檢查氣體管路是否漏氣,確認無氣體泄漏后在進行操作。

  3.13休息或午休期間,焊炬氣閥需要關閉,點火器的氣閥也需要關閉。氣焊的溫度可以達到2800 ℃ -3000 ℃,被焊接的金屬在高溫的作用下,蒸發成金屬煙塵.產生有毒的金屬蒸氣,應該保持良好的通風。

  3.14焊接中發現氣管或閥門漏氣應立即停止工作,維修后方可使用。

  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氧氣瓶應留余壓1-2Mpa,乙炔應留余壓0.1-0.3Mpa。

  乙炔氣瓶應離氧氣瓶的最短距離為5M,離火源的最短距離為10M。

  嚴禁將帶有氣源的焊接炬存放在工具箱內。

  4現場用電安全

  4.1現場電源使用應由具有專業資格的電工操作,并服從總包方管理。

  4.2配電裝置均應配鎖,并由專人負責開啟和關閉上鎖。

  4.3電工和用電人員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具。

  4.4如遇發生人員觸電或電氣火災的緊急情況,則允許就地、就近迅速切斷電源。

  4.5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氣配置和接線嚴禁隨意改動,并不得隨意掛接其他用電設備。配電裝置的漏電保護器應于每次使用時用試驗按鈕試跳一次,只有試跳正常才可繼續使用。

  4.6電纜敷設應采用架空方式,嚴禁沿地面明設,以防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

  4.7電焊機械的二次線應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長度不應大于30m,其護套不得破裂,其接頭必須絕緣、防水包扎防護好,不應有裸露帶電部分。

  4.8電焊機械的二次線地線不得用裸露的金屬或結構鋼筋代替。

  4.9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負荷線應采用耐氣候型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并且中間不得有接頭。電纜必須配置標準插頭或插座。

  5手工電弧焊的安全技術規程

  5.1做好個人防護。操作時必須按勞動保護規定穿戴防護工作服(口號各種鈕扣,上裝不應束在褲腰里)、絕緣鞋和防護手套,并保持干燥和清潔,防止觸電和燙傷事故。

  5.2電焊所用的工具必須安全絕緣。電焊機的接線、開關板的安裝均應由電工進行。電焊機的接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介質的管道或設備上。

  5.3焊機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和可靠的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裝置,其裸露的帶電部分應有安全防護罩。

  5.4焊機的電源線必須有足夠的導電截面積和良好絕緣,電源線不宜過長,一般不應超過3M。如確需較長,則應架空2.5M高以上。鐵殼開關的外殼和焊機的接地線,要有足夠截面積,并連接牢固。

  5.5執行正確的操作規程。如焊工推拉閘刀時,應使用右手,頭部不要正對電閘,防止因短路造成電弧火花燒傷面部;啟動旋轉式直流弧焊機時,一定要使用○Y△啟動器,不允許直接按閘刀啟動。

  5.6焊機接地回線應采用焊接電纜線,且接地回線應盡量短。軟線絕緣應良好,焊鉗絕緣部分應完好。

  5.7操作行燈電壓應采用36V以下的電源。

  5.8在狹小艙室或容器內焊接時,應加強絕緣措施,如必須穿絕緣鞋,墊上橡膠板或其他絕緣襯墊,并要兩人輪換工作,以便互相照顧,采用有效通風,以防有害氣體和煙塵對人體的侵害。作業時艙室(容器)外應有人監護。

  5.9焊接作業應離易燃易爆物10M以外。嚴禁在有壓力的容器、管道上進行焊接作業。

  5.10在有燃、爆危險的`施工區域內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并做好安全措施,否則,焊工可以拒絕動火。焊工擅自動火,發生事故由焊工自己負責。

  5.11在場內或人多的場所焊接,應放置遮光檔板,以免他人受弧光傷害。

  5.12雨天禁止露天作業。

  5.13清除焊渣應戴防護眼鏡作業過程中,禁止亂拋焊條頭等物,下面不得放置任何易燃易爆物

  5.14下列操作應切斷電源開關后才能進行:改變焊機接頭;更換焊件需要該接二次線路時;轉移工作地點;檢修焊機故障和更換保險絲。如焊接中停電,應切斷電源。

  5.15工作結束后,應將焊鉗放在與線路隔絕的地方并卷好電纜線,及時切斷電源。

  6現場設備搬運安全

  6.1設備吊裝作業必須遵守“十不吊”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信號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捆綁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等。

  6.2現場設備搬運時,注意吊運設備的吊臂回轉范圍或叉車的回轉范圍內不得有人員活動;吊運期間必須安排專人負責調運區域安全,及時提示他人注意安全。

  6.3現場設備搬運時,注意所經過的路線區域的情況。坑、洼等位置需要回填(墊);地面或空中敷設的電氣線路需要保護或遷移,防止因壓斷或刮段線路而引起的短路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

  6.4在水平或斜下、垂直移動設備時,要緩慢進行,速度過快易引發突然事故。

  6.5設備本體傾斜搬運時,注意在設備周圍配置保護人員或器材,防止出現設備意外倒伏。搬運過程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使用搬運工具,對大型設備(如壓縮機、冷凝器、陳列柜和配電柜)的搬運,應首先保障人員安全,兼顧物品安全。如有必要,可對搬運施工工作合同外包、投保。

  7現場高空作業安全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

  7.1凡是進行高處作業施工的,應使用腳手架、平臺、梯子、防護圍欄、檔腳板、安全帶和安全網等。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牢固、可靠。

  7.2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嚴禁投擲。

  7.3在雨雪天應采取防滑措施,當風速在10.8m/s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候條件下,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7.4作業人員應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8現場人員文明施工

  8.1公司現場施工人員必須穿著公司工作服。如違反規定,對項目組罰款50/人次。

  8.2項目經理應在每天開工前進行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工作,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8.3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8.4特種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操作。在工程施工時,統一由施工隊伍的專人保管,以備查驗。

  8.5施工隊伍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手套、安全帽、施工現場全體人員應佩戴統一制作的工作卡,。

  8.6高空作業必須按要求佩帶安全帶,違者罰款200元/人次。

  8.7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違者罰款100元/人次。

  8.8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喝酒,違者罰款200元/人次。

  8.9嚴禁在工地現場大小便,違者罰款200元/人次。

  8.10現場違紀如打架斗毆、盜竊等,視情節司罰款500—1000元/次。相關當事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嚴重事件按工程事故論處,記錄備案。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2

  在本工程總包范圍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違約金處罰規定》,適用于本工程所有分包單位,必須按照該制度及違約金處罰規定嚴格實施。

  安全違約處罰規定

  一般規定

  (1)乙方對甲方對現場提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方發放的局部停工令、隱患整改通知、違約金處罰單。對拒收或對安全隱患不采取處理措施或整改不及時的,將對其處以1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2)乙方在進行每道工序之前要對班組及工人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其內容要具體詳細,具有針對性,嚴禁代簽名現象,否則,每次對乙方處以100元/份的違約金處罰,甲方安全部門有權拒收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資料。

  (3)乙方配備的專兼職安全員,需應定時地對本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并作好巡視記錄。對本范圍內施工隱患要做到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時間、定整改措施及定整改復查人進行監督整改,否則將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100元/人次的違約金處罰或其它形式的處罰。

  (4)對新進場施工從業人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的,乙方不得安排工作,違者,對乙方按照50元/人次的違約金處罰。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無操作證的人員,對乙方處以100元/人次的違約金處罰,并勒令其換崗。

  (6)現場施工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不清楚操作規程上崗的,對分包處以50元/人次的違約金處罰。

  (7)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不按照要求戴好安全帽的、人員形象不符合CI要求(胸卡、標識、編號、著裝)、高空作業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安全帶及穿硬底鞋、電工作業、電焊動火作業不按照要求穿戴防護用品,對乙方每人次100元違約金處罰,若超過3人以上5人以下對分包處以200元/人次違約金處罰,若超過6人以上對分包處以400元/人次違約金處罰。

  (8)乙方不遵守施工現場各種規章制度及在明顯掛有禁止、嚴禁等警示標志區域內違章者違約金處罰200元/次;

  文明施工處罰規定

  (1)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違者將處以50-1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2)對進入施工現場衣衫不整、赤膊、赤腳或穿拖鞋的施工從業人員,對乙方處以50元/人次違約金處罰。

  (3)建立保衛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工作中脫崗或工作不負責的人員,如經發現,將處以5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4)作業班組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必須做到工完場清,材料(鋼材、木枋、模板等)以及半成品使用后必須分類堆放,堆碼整齊,違者,對分包50元/處違約金處罰。

  (5)要注意成品與半成品的保護,對隨意堆放以及對成品、半成品造成損壞者,將處以5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并對損壞的成品半成品要根據價值加倍賠償。

  (6)在施工現場內不準隨地大小便,違者,對分包違約金處罰100元/次;

  (7)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標語、CI設計標牌以及其它安全警示標志有損壞和未經允許擅自移動的,違約金處罰50元/次。

  (8) 在施工區域內嚴禁打鬧嬉戲,違者將對分包其處以50元/次違約金處罰。

  (9) 泥漿、污物、垃圾等嚴禁直接排入排水溝,違者一經發現,將違約金處罰200元/次。

  (12)材料堆碼高度不得超過1.6米,每發現一處對分包違約金處罰50元。

  (13)嚴禁損壞消防器材,一經發現,將處以500元/人次的違約金處罰,并對損壞的消防器材加倍賠償。

  (14)在施工現場亂寫亂畫者,給予乙方50元/人次違約金處罰。

  (15)每天施工完必須工完場清,未做到工完場清每檢查發現一次50元~100元違約金處罰。

  (16)嚴禁從高處往下拋物或倒垃圾,違者對乙方處以1000元/次違約金處罰。

  (17)凡在施工現場打架斗毆者,視情節輕重給與乙方500元~5000元違約金處罰,造成后果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臨電管理處罰規定

  (1)線路架設應規范,并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閘具、熔斷器參數與設備容量,應當匹配,否則,對乙方將處以100--5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2)嚴格執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一門、一鎖”制,箱內配電應有明確的標識。電箱必須標明用途、責任人、編號、每日巡視表及線路圖,對違反此規定乙方,將處以100元/處的違約金處罰。

  (3)施工機具應作接地保護,工作接地與重復接地應符合相應的規范標準,線路破損時,應及時包扎。否則,將對乙方每處100元的違約金處罰。

  (4)、潮濕處作業人員照明必須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電箱使用15mA防濺型漏電保護器,對違反這一規定的乙方將處以200~500元的違約金處罰。

  (5)非專業人員擅自接線的乙方,每次違約金處罰200元。

  (6)非專業人員擅自使用電動工具或操作時違反操作規程的乙方,將處以違約金處罰100元/次。

  (7)擅自亂接電源或將電線直接接插座者,給予乙方100元/人次違約金處罰。

  (8)圓盤鋸無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的,或鋸片有裂紋,無防護罩、分料器、防護擋板等裝置,仍繼續使用的,對乙方處以100元/處違約金處罰。

  (9)鋼筋加工機械應有保護接零,冷拉作業區和對焊作業區應設防護措施,否則,對乙方處以500元的違約金處罰。

  (10)鋼筋機械操作時,嚴禁在危險區域(如對焊機前方,張拉區前方,切斷機前方,切割機前方等)嚴禁站人,一經發現,將對乙方處以1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11)電焊機使用需專業人員進行,應有保護接零接地裝置,并設立漏電保護器、二次降壓保護器,露天作業時要設立防雨罩(棚)。否則,將對乙方處以5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同時勒令停止作業。

  (12)潛水泵必須有保護接零、接地、使用15mA防濺型漏電保護器,否則將對乙方處以5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13)所有機械設備必須根據國家及地區要求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則,將對乙方處以200元/次違約金處罰。

  (14)氧氣、乙炔瓶應由氧焊工領取,領取后應由氧焊工負責妥善保管。氣瓶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分開使用和存放,并配置滅火器,作業時辦理動火證,專人監護,如若違反,一經發現,將對乙方處以5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15)電焊作業必須進行動火申請、配備消防器材、專人監護,臨邊作業焊花必須用專用料斗接住,不得任其散落,以免造成火災事故,對違反規定并造成后果的將進行嚴懲。如若違反,一經發現,將對乙方處以500元違約金處罰,釀成后果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金額雙倍違約金處罰。

  (16)嚴禁使用地拖板和不符合要求的電線、電纜,違者,對乙方的電線、電纜沒收,并處以100元/次違約金處罰。

  外架安全處罰規定

  (1)外腳手架搭設后要求及時辦理驗收手續,未經技術負責人、生產負責人、技術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一起驗收合格,乙方班組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凡未經驗收,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的,將對乙方處以500元/次的違約金處罰。

  (2)腳手架立桿應垂直穩放在堅固的基礎上,并加設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墊塊。立桿禁止采用搭接,立桿與大橫桿交點處應設置小橫桿,橫桿接頭應按規范要求相應錯開,并擰緊扣件螺栓,欄桿間應按規定設置剪刀撐。以上各條,違反其中任何一條,將對乙方處以200元/處的違約金處罰。

  (3)施工層應設1.2米高防護欄桿和20㎝高的擋腳板,腳手架外側應用密式安全網進行防護,腳手板材質應符合要求。鋪設時應進行滿鋪,不允許出現探頭板。搭設卸料平臺時,平臺支撐系統不允許與外腳手架連接,如不按要求搭設將對對乙方處以200元/處違約金處罰。

  (4)外架上不準有活動的鋼管、木枋等材料,每發現一處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元。

  (5)外架鋼管里面不準插有鋼筋等物,防止拆架時發生墜物傷人,每發現一處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元。

  (6)腳手架拆除時,拆除的鋼管、扣件等材料禁止往下拋擲,一經發現,對乙方違約金處罰1000元。

  (7)卸料平臺的每次拆卸安裝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進行拆卸安裝,未經安全技術交底,擅自安裝,將每次給予乙方違約金處罰500元。

  (8)卸料平臺必須與外腳手架斷開分離,不能落于外腳手架上,出現違章擅自使用者,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0元。

  (9)卸料平臺使用必須掛設限載標牌,周邊搭設1.2米高防護欄桿,安裝20㎝的擋腳板,封閉嚴密,經驗收后方可使用。否則每次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0元。

  (10)卸料平臺轉層安裝時,必須保證平臺上無材料、雜物等,防止高空墜物,出現一次高空墜物行為,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0元。

  高空墜物安全處罰規定

  (1)高空墜落物體,但未造成安全事故者,給予對乙方違約金處罰500元/次。

  (2)高空作業故意拋物,造成傷亡事故的,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將責任人移交當地刑事主管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3)高空作業不是故意拋物造成的傷害,視傷害程度給予對乙方違約金處罰1000-10000元。

  臨邊、洞口防護安全處罰規定

  (1)臨邊、洞口處作業應進行防護,上下垂直作業應有隔離防護措施,對未設立防護或防護不到位的,將對乙方200元/處的違約金處罰。

  (2)凡臨邊、洞口作業不系安全帶的,或安全帶系掛不符合要求的,對乙方違約金處罰每人次200元。

  (3)樓梯口、電梯井口均應設置防護欄桿,預留洞口、坑井應進行防護處理,出入通道口應設置安全防護棚,陽臺臨邊設置防護欄桿,安全防護與工程施工同步及時設置,對未進行設置的,對乙方100元/處的違約金處罰,并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罰。

  (4)對擅自拆除或損壞防護設施者,對乙方100元/處的違約金處罰,因施工需要臨時拆除防護設施時,須經甲方現場負責人允許,服從甲方施工員、安全員安排,并及時恢復原狀,否則,對乙方違約金處罰100元/處。對外腳手架連墻桿私自拆除的對乙方違約金處罰100元/處。

  (5)作業面的電梯井口未進行水平封閉或封閉不嚴密的,每發現一處對乙方違約金處罰200元;電梯井道內未按照要求每二層不超過10米設置一道水平安全兜網的,每發現一處對乙方違約金處罰1000元。

  支撐架體安全處罰規定

  (1)模板支設時,嚴禁在支模架上堆放過重物品及散料,違者,對乙方違約金處罰200元/處。

  (2)基準面2米以上高處作業應有可靠立足點,對未設立足點的,對乙方違約金處罰200元/處。

  (3)模板拆除時,應在該層掛設水平兜網進行防護,并應在拆除區域設置警戒線,掛設警示牌并派專人監護,對違反此規定,對乙方違約金處罰200元/處。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違約金直接從乙方進場向總包交的安全保證金內扣除,余額不足的在乙方工程進度款中扣除。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遼寧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在工業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中,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

  (二)施工和管理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氣瓶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義務。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不少于3人),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負責人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

  (四)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

  材管理等各項制度。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明火動用的審批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二)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已簽施工合同的約定,解決建設項目有關消防安全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項目監理部總監工程師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對施工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和整改措施進行審查,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理職責;

  (三)發現火災隱患要立即通知和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第九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保管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一) 施工現場平面圖,并標明各臨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消防通道;

  (二)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三) 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四)施工進度計劃;

  (五)防火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各項制度和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七)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迅速組織疏散人員和撲救火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疏散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設置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宜設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二)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宜設置在生活區、辦公區25米之外。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車道,并保證道路暢通。

  第十四條 建筑物高度超過30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設置臨時消防供水系統,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當由消防水源、高壓水泵、供水主干管、消防豎管、水泵接合器(或消防接口)、閥門等組成。

  (二)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做臨時消防水池,但應確保使用方便,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三)高壓水泵應根據可靠性和安裝場所、消防流量、揚程等綜合因素選用離心泵或深井泵,水泵驅動可采用電動或柴油機。

  第十五條 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與建筑主體工程施工進度一致的消防豎管,消防豎管的設置數量應按照每層消火栓保護半徑不大于25米的原則確定;

  (二)消防豎管應靠建筑外墻的外側設置,或在建筑內適當位置設置,但不應影響建筑主體結構。消防豎管應在每層樓板處固定,滿足使用時的穩定性要求;

  (三)每根消防豎管直徑應根據臨時消防供水系統設計流量、豎管最低流量等計算確定,其最高點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四)臨時消防供水系統的設施、管材、配件等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系統的工作壓力,消防豎管應采用鍍鋅鋼管,管道連接應采用溝槽、螺紋、法蘭等方式連接;

  (五)消防豎管應在每層安裝直徑為65毫米的臨時消火栓、水帶和直徑19毫米的水槍,臨時消火栓應設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撲救火災的地點;

  (六)消防豎管應按照要求設置水泵接合器或在首層外墻設置直徑65毫米的水帶消防接口,消防接口處應設止回閥,水泵接合器和首層消防接口處應有明顯標志,其周邊應留有足夠的消防車作業場地,供大型消防水罐車使用的作業場地面積不應小于18米×18米。

  第十六條 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冬季施工臨時消防供水管網應設置為干式或采取保溫措施;

  (二)臨時消防供水系統的用電應滿足供電安全和可靠性要求。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辦公場所、臨時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三級,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臨時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5米,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筑物,每組不應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

  (四)臨時建筑物不宜超過2層,臨時宿舍的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應當設置兩個安全出入口;

  (五)臨時宿舍的窗戶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每個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得超過25米(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疏散距離減半)。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應分路或分開設置,并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

  施工現場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臨時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瓦的照明、取暖和電加熱設備。

  第十九條 動用明火作業人員(以下簡稱操作工)在動火前,應當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高層建筑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并確保正常取水。

  第二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一)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二)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三)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的;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五)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六)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構成威脅的.;

  (八)散落的火星危及毗連或鄰近建(構)筑物安全的;

  (九)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十)其他有關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第二十一條 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小于10米,存放數量各不得超過5瓶,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二條 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現場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現場,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滅火器具應當設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臨時搭建的建筑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臨時搭建的辦公、住宿場所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等每30平方米應配置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4B的滅火器。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落實專人管理明火、燃氣、燃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施工現場建筑物內及建筑物屋頂上熬煉瀝青。

  第二十七條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現場,應當選擇安全適宜的地點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在建工程內禁止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過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以選擇存放于在建工程地面上的適當部位,但應當采取分隔措施,與其它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并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應集中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單位對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機構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條 對于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安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整改情況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名。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整改完畢或無法整改的,有關單位應當落實臨時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計劃或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報請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按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消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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