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管理規定集合(3篇)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1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公務車輛的管理,保證公務車安全有序的運行,節省用車費用,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學校公務車是學校的固定資產,由學校辦公室負責管理。車輛的使用由學校辦公室主任調度,未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學校公務車一律不得外出,外出辦事車輛在完成公務后應及時返回學校車庫。除經校長或學校辦公室主任批準的特殊任務外,學校公務車晚上一律停放在校內車庫,嚴禁任何公車私用的行為。
第三條、學校公務車輛主要用于學校校級領導公務活動、學校行政中層干部市區范圍內的公務活動及經校長室批準的有關迎送活動。
第四條、學校公務車由校長室聘任的專職駕駛員專人駕駛和維護。駕駛員要樹立高度的'安全意識、服務意識和節約意識,確保安全駕駛,精心維護,妥善保管,防止損壞和被盜,嚴禁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使用公車。學校公務車應在定點單位保險、維護保養,車輛保險和每月車輛使用、維護保養、加油情況應由學校辦公室統一登記。
第五條、駕駛人員如有違反第四條規定,則酌情按月扣除工資、獎金。
第六條、學校公務車萬一被盜或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有關人員應迅速向公安、保險公司和交管部門報案,積極配合善后處理;并即時向學校領導報告。
第七條、駕車人員因責任心不強、違章駕駛、操作不當,或未經批準擅自出車、私自將車輛轉借給他人駕駛,而導致損壞或丟失車輛,當事人須根據事故的責任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八條、駕駛人員必須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和保養,確保車輛狀態良好。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維修,嚴禁車輛帶病上路。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2
為了嚴格鎮政府機關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正規化、規范化,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鎮政府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范圍
1、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及上級公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本著“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厲行節約、保障正常工作開展”的原則,實施本制度。
2、車輛管理的范圍:凡屬鎮政府機關、計生站、企業站所屬的車輛,均納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圍。
二、車輛的管理和調度
1、公車使用實行“統一調控、領導簽批、用車登記、專職司機出車”的管理制度。
2、車輛使用的范圍是公務用車,其它私人事務一律不得使用公務用車。
3、鎮機關所有車輛由鎮黨政辦公室統一調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車的,必須上報黨政辦公室,經領導簽批后由專職司機憑簽批意見出車。
4、鎮機關所有車輛,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須停放在鎮政府院子內指定地點,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車的,需事先向鎮主要領導請示,經同意后由黨政辦公室進行登記后方可用車。
二、車輛的使用
1、車輛由指定專職司機負責開車,其它人員一律不準私自駕駛。
2、公務車不得借給非本單位人員使用。如將車輛私自借給他人或不用專職司機私自出車,由此造成的后果的,不論所辦的事為公事或私事,均由違反規定的個人負責。
3、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車輛駕駛資格,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速超載、酒后開車、疲勞駕駛和違反操作程序駕駛,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駕駛者負責。
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
5、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員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
7、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的,應先向鎮黨政辦公室申請,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經鎮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
8、公車私用時若受到違規處罰或發生事故、損毀、失竊的.,在扣除理賠額后全部由借用者負擔。
三、車輛的保養
1、駕駛員要時刻注意車輛保養,車輛的維修養護由專職司機負責,有問題及時維修,不開帶病車;
2、車輛需要維修的,由駕駛員事先向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待主要領導同意后,到鎮政府指定地點進行修理,否則修護費一律不予報銷。可自行修理者,可憑購買材料零件費用憑證報銷。
3、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的,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XX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系請求批示。
4、如由于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于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鎮政府與駕駛員或車管專人負擔。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受到的處罰,由駕駛人負擔。
3、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交警部門及鎮黨政辦公室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黨政辦公室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各負擔一半。
五、費用報銷
1、嚴格控制車輛用油管理和維修費用,車輛用油及維修費憑正式發票或有效憑證實報實銷。
2、私車公用憑實證報銷。
公務車輛管理規定3
根據“機關效能年”和“節約型機關”創建要求,為保障鎮機關公務活動正常開展,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行政成本,現就鎮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鎮機關工作人員因以下事項可向機關事務辦申請使用車輛:
1、參加上級召開的會議。
2、突發性事件處置。
3、上級及鎮黨委、政府部署的專項檢查工作。
4、其他經機關事務管理領導小組領導批準同意用車的事項。
除以上事項,原則上不安排用車。鎮機關工作人員在本鎮(港區)區域內執行公務,出行應乘坐公交車或自行解決,乘坐公交車費用憑票報銷。執行鎮黨委、政府部署的重大中心工作,由機關事務辦根據需要統一安排。
1、車輛使用實行審批制度,由機關事務辦統一調度、管理。機關公務用車以使用本機關車輛為主,特殊情況可臨時租用社會營運車輛。
2、臨時租用社會營運車輛的,由鎮機關事務辦統一安排,固定若干車輛,并向車主明確相關收費標準及責任、義務。社會車輛使用完畢后,用車人員應認真填寫出車證明(含用車時間、用車原因、前往地點),在車主按機關事務辦核定的收費標準填寫本次用車費用后,簽名確認。
1、機關駕駛員要嚴格遵守機關工作紀律和考勤制度,顧全大局,服從調度,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保持通訊暢通,按機關事務辦安排出車。無出車任務的或完成出車任務的駕駛員,均需在駕駛員辦公室待命,隨時準備出車。節假日期間或有緊急任務,根據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
2、機關駕駛員要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有事需請假的,須報機關事務辦同意。
3、機關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做到安全、文明駕駛。按要求對車輛進行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輛清潔,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4、車輛保修前須報機關事務辦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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