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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物資報廢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教學、科研等的正常進行,加強物資管理工作,防止資產流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辦理報廢:
㈠由于發生自然災害或惡性重大事故,使之嚴重損毀無法修復的;
㈡超過使用年限,基礎件已嚴重損壞,修理后仍達不到技術指標的;
㈢技術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㈣主要零部件無法補充而又年久失修的;
㈤機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級使用的;
㈥設計不合理,工藝不過關,質量極差又無法改造利用的;
㈦維修費用過高(一次大修超過原值50%以上),繼續使用在經濟上不合算的。
第三條物資報廢程序:
㈠使用單位填寫“西南財經大學物資申請報廢表”,一式三聯,經單位主要領導簽章后,交校產設備管理處。
㈡校產設備管理處根據報廢物資情況,組織技術鑒定,提出鑒定意見,報主管校長審批。
㈢審批同意后,屬固定資產管理范疇的,一聯送學校財務處沖減固定資產、固定基金,一聯由校產設備管理處留作核銷固定資產憑證,一聯返還使用單位;不屬于固定資產管理范疇的其他物資校產設備管理處直接沖減相關帳目。
㈣使用單位接到同意報廢的批復后,將報廢物資連同相關帳、卡交校產設備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第四條拆卸物資設備主要零部件用于維修的,報校產設備管理處審批。
第五條由于設備升級,拆下的不用的主要零部件交校產設備管理處。
第六條低值耐用品的報廢,由使用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報校產設備管理處備案。殘值收入交財務處。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處理:
㈠無償支援教育事業單位和老、少、邊、窮地區的,由學校領導批準。
㈡拆卸零部件用于維修、公益事業的,一律不收費。
㈢校產設備管理處不定期公布回收的物資,校內各單位可根據需要選擇。
㈣需變賣處理的廢舊物資,每半年集中處理一次,采用競買的方式,以實現殘值收益的最大化。
第八條本規定由校產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的相關規定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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