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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順利進行,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進行工程施工活動以及對工程施工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構筑物拆除、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和園林綠化等施工活動占用的場地;
第四條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監督、協調的主管部門;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環保、規劃、園林、房產、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工程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程施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工程施工活動;
第六條鼓勵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進、科學的施工技術,使用安全的防護設施,推進施工現場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對在施工現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分別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勞動合同等手續后,工程項目方可開工;施工現場的范圍,以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用地、臨時用地、臨時占用道路范圍為準;http;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因施工需要對施工組織設計修改的,需報經原審核單位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處應當懸掛現場平面布置圖、公示工程有關情況的標牌;標牌公示的內容應當包含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批準文號;消防、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環境衛生防治措施;標明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名稱;項目經理姓名、聯系、監督電話和開竣工日期;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應當封閉,周邊必須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機場、碼頭、車站、廣場以及市區內影響市容景觀的施工現場的圍擋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應當保證圍擋堅固、美觀和整潔,色彩一般應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圍擋不得用于擋土、承重;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或者因安全需要圍擋確需低于規定高度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安裝機械設備、堆放材料、設置臨時設施,應當符合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臨時設施的使用性質;工程竣工后,臨時設施應當及時拆除、清理與平整現場;施工現場內的各類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施工中發現文物或異常地質影響施工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工程施工現場設專人接待居民來訪,及時依法妥善處理居民反映的問題,維護施工現場的正常秩序;
第十八條市區范圍內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設管線,應當按照規定采用非開挖技術進行施工;
第三章環境保護與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時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硬化處理現場地表、平整場地、設置排水設施,確保地表無大面積積水,保持施工現場場容整潔;
二、設置沉淀池,妥善處置泥漿、廢水排放;
三、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易產生揚塵的水泥、砂石等物料;
四、分類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時清運;
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時密閉清運;未清運的,及時覆蓋、固化、灑水,不得裸露;
六、施工現場進出口設置清理設施,清洗進出的車輛,凈車出場;設置的沖洗臺長不得少于6米,寬不得少于4米;
七、妥善保管現場存放油料、化學用品、外加劑,防止滲漏或者危害;
第二十條工程施工應當使用預拌砼及預拌砂漿;主城、新市區范圍內的工程施工現場,不得使用現場攪拌砼、現場拌石灰土和二灰結石;一次性使用砂漿2立方米以上的,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二十一條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居民區等區域、除搶險、搶修外,在夜間22時至次日6時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須晝夜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時期,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規定禁止施工作業的時間和區域;施工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工作,在開工前2日內,將施工作業情況告知附近居民;
第二十二條工程施工應當使用低噪聲設備;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應當采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從事電焊作業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治電弧光污染;
第二十三條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凌空拋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拋擲垃圾建筑垃圾、廢棄物;
二、直接將泥漿、廢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河流;
三、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四、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
五、熱水鍋爐、炊事爐灶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作業環境:
一、施工作業區與辦公、生活區分開設置;
二、建立生活衛生責任制,膳食、飲水符合衛生標準;
三、職工宿舍的衛生、通風、照明設備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設施;
四、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設置的臨時廁所等衛生設施符合市容環境衛生標準;
五、備有防暑降溫、防寒防滑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申請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準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處置費:
一、提交書面申請含處置數量、時間、地點和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
二、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工程施工圖紙以及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浦口區江北新市區,六合區雄洲鎮及南京沿江工業開發區、南京市化學工業園區,江寧東山新市區、祿口鎮、湯山鎮、麒麟鎮、方山教育功能區等范圍以外地區的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高淳縣、溧水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實施辦法;居民個人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