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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
1、目的:建立一個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有限空間的作業管理。
3、責任者:設備科、安環科、生產部、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
4、程序
4.1有限空間內作業定義:有限空間內作業,主要是進入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窨井、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內進行的'作業,應注意防止發生中毒和窒息事故。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
4.2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2.1安全隔絕。將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接的管道及電源進行有效隔離和斷開,并掛上警示牌。
4.2.2清洗和置換。達到沖洗出的水溶液基本上呈中性,含氧量18-21﹪,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4.2.3通風。加強自然通風或采用機械送風。
4.2.4加強檢測。
4.2.5防護用具和照明。缺氧有毒環境,應戴自吸式或機械式送風式長管面具。腐蝕性介質污染的環境,應穿戴好耐腐蝕的勞動防護用具。易燃易爆環境,采用防爆型低壓(36v以下)行燈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
4.2.6準備好應急措施。
4.2.7罐外專人監護。
4.3進入灌、釜或下水道等設備設施作業注意事項
4.3.1進入罐、釜或下水道等設備設施作業前,應做好相應的分析、確認和各項防護措施,事先要對這些設備設施進行氣體分析,確認安全后,才可以進行作業。
4.3.2作業時要佩戴合適的勞動防護用品。
4.4在容器頂部施工作業應做加固處理:容器頂部施工作業要防止滑落和塌陷。尤其是一些有坡度的容器、一些塑料儲罐,若容器內裝有物料,特別是一些危險化學品。作業前應加護欄、墊板等,進行加固處理。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2
一、目的:規范公司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管理,確保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職責: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三、工作程序
1、受限空間作業類別以及分級
受限空間是指生產單位的各種設備內部(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等)和生廠廠區存留的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通風不良的礦井也應視同受限空間。在受限空間的作業都稱為受限空間作業。
限空間作業分為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特級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三類。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緊急情況下為搶險救援人員需要進入受限空間時,可先不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但是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補辦手續。
A、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氣體介質的受限空間,或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B、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1)停工檢修后將物料全部送出裝置外罐區的工藝裝置,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2)運送到安全地點的盛裝過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C、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有任何一項不合格,或者因條件限制無法對設備內物料完全清理干凈的受限空間。
2、辦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的規定
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前,作業單位要編寫受限空間作業施工方案,同時加蓋公章,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審批。
一)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二)二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三)特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核,最后報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四)《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管理部、施工單位、監護作業單位各一份。
(五)受限空間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只限一處作業,不得多處施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需在有效期內作業,過期應重新審批。
3、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并經本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二)作業許可證辦理人應根據生產介質的危害因素安排對受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或檢測,1小時內完成采樣分析工作。
三)根據分析報告,確定作業許可證級別。結合危害識別評估結果由有關技術人員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項目負責人、作業單位部門現場安全負責人和施工作業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
四)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F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五)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無《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人員和監護人禁止進入作業。當受限空間狀態改變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的警告牌。
六)受限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1)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
2)設備容積較大時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
3)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
4)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七)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八)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必須進行工藝處理。
1)對所進入受限空間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熱水蒸煮、酸堿中和、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
2)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3)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安全條件以下(溫度低于50℃,壓力為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空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防止燙傷、中毒。
4)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用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加盲板應按停工方案、盲板圖(表)嚴格執行,并做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統一編號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九)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受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作業單位必須立即停止受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十)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十一)受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十二)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受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時還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3)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4)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四、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十原則
一)方案原則
凡是涉及到某處受限空間作業的,不論大小均需做出方案,方案做出前必須組織人員對此處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并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方案的簡易程度視具體作業內容而定,且包含作業方案和安全預防及控制方案,方案要發到作業人員和監督人員手中且必須讓其明確。
二)培訓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監督監護人員進行日常的或作業前的培訓,培訓的內容必須包括危險源的識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及相關的作業原則等。受限空間作業的風險常見有中毒、窒息、著火、爆炸、機械傷害、觸電、砸傷或拆件損傷設備和盲目施救等,所以在對人員的培訓上必須講全講細,且要求人員必須具備相應作業風險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應急處置原則
受限空間作業的有關人員具備了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后,還應參加應急處置的模擬演練,以鍛煉他們實際操作和靈活應變的能力。
四)安全作業證原則
在方案具備、人員到位、技術交底清楚、所有作業條件均滿足時,由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確認后開具安全作業證,一旦作業,所有相應人員必須在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認可。
五)中止交接原則
因作業人員交換,或與其它工種操作對象銜接或配合而暫停后作業時,必須進行人員間的技術交底、重新過程檢查、重新監測分析和再次簽訂安全作業證。
六)監督監護原則
本原則應貫穿始終,無論是作業時,還是前后檢查處理時,均需要監督檢查,監督監護必須到位且不得離開現場,監督監護時與作業人員保持一定距離,商定好聯絡信號或手勢,并定時聯絡。
七)標志原則
在受限空間作業處、與該受限空間相連接的管道控制點、通道處、風道處或交叉作業處等,均應懸掛上明確的警示標志,同時控制閥門。警示標志旁應說明作業地點,尤其是作業點與控制點不在同一處更應特別注意,以免其它人員未見施工而亂動操作,從而引發事故。
八)防護原則
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必須正確選擇、檢查和佩戴好勞保防護用品或報警儀器,不得錯用和使用失效防護用品,在選擇、檢查和佩戴過程中要相互檢查合格后方可實施作業。
九)檢查處理原則
作業前要進行檢查處理: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相連的工藝管道是否處于有效盲斷、隔離和拆除;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的通道是否暢通;檢查警示標志是否正確到位;檢查應急設施、物品是否到位;作業后檢查作業點是否達到作業技術要求;檢查作業現場是否存在遺漏的工具、雜物或拆卸物等。
十)實時監測分析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有毒有害物質及氧含量必須進行實時監測分析。如在作業過程中,受限空間里面條件會隨時發生變化,必須定時監測,終止作業后必須重新監測分析,并將數據結果及時傳達給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根據技術規范,判斷、分析并處理現場有限空間作業程序。
五、受限空間作業事故現場處置
1、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情況和現場初步處理措施及時采取相應救援措施,同時發出警報,通知指揮部成員及救援隊伍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2、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會同現場臨時救援小組摸清現場情況,迅速疏散閑雜人員,拉設警戒帶,綜合進行事態分析,最終采取合適的救援行動((1)檢測;(2)強制通風;(3)佩戴防護器具;(4)發生火災的及時撲滅,有觸電危險的要切斷電源)。
3、果斷決策,快速行動,搶救傷亡人員和控制危險源,防止災情擴大。搶救傷亡人員時,必須堅持“依然活著”的原則,深入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安全方法,在保證避免造成新的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積極進行救援行動,以最快的速度將中毒和受傷人員撤離現場。
4、出現其它緊急情況,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環保部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受限空間作業區域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本制度或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
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
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
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ㄈ┯邢蘅臻g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ㄋ模┯邢蘅臻g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ㄎ澹┯邢蘅臻g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邢蘅臻g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
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邢蘅臻g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ㄋ模┚o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
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
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
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
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F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
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二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第十三條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
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
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
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
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
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
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
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3钟邢蘅臻g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ㄈ┳鳂I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ㄋ模┳鳂I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
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
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
行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
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
間作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帳、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檢查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設備作業。
第三條凡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樣式附后)。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入設備作業。
第四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第五條進入與盛有有毒、有害、易燃、可燃或能令人窒息的氣體、液體容器或管道相連的設備(密閉空間)必須采用盲板隔離,盲板要有標識與登記。
第六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向相關的工藝部門提出申請。
2、工藝部門負責對要進入設備進行隔離、清洗、吹掃、空氣置換等工藝處理,工藝值班長負責填寫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工藝值班長根據作業現場情況,組織作業負責人等有關人員落實作業條件和其它補充措施(與本次作業有關的具體措施前劃“√”,其中1—10條由工藝監護人員確認簽字;11—16條由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它補充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工藝監護人員和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安排對設備內的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并與監護人一起對作業條件逐項檢查、確認,負責向作業人員交底。在設備內部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后,將分析報告單與盲板隔離圖(或表)附在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存根上。工藝部門經理助理以上領導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在進設備(受限空間)許可證上簽字。
3、安全管理部門主管最后確認無誤后簽字批準作業。特殊情況下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以上任何簽字不允許別人代簽。
5、進入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內作業時(如進入裝有催化劑等有特殊要求的設備作業時),要采取特殊預防措施,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要經生產部門經理審查、批準。
第七條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化驗分析
1、進入設備作業必須對氧含量進行化驗分析;其它分析項目由工藝值班長確定。
2、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樣,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指標為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或等于0.2%,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特殊要求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分析報告單附在作業許可證存根上),如有1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分析合格后,如超過1小時才作業,必須再次進行化驗分析。
間斷作業則需要重新分析,重新辦理許可證(間斷30分鐘及以上為間斷作業)。
3、化驗工負責進設備的相關分析工作,填寫化驗報告單,在《進入設備(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第八條作業監護人的資格與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設備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5
受限空間: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
1、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要求
(1)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a氧氣含量18%----21%。
b有毒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c可燃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5)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a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c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d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6)照明和防護措施
a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緊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b設備內作業過程中,有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c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7)監護
a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b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共同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c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察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d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e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才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2、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按hg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按hg23011辦理《動火安全放可證》。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主任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6、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6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公司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和人員。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3.1受限空間:公司內各類塔、槽、罐、爐膛、鍋爐、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3.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票管理,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4.2安全隔絕
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換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的規定。
4.3.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下同);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 。
4.4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4.4.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4.4.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4.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5監測
4.5.1作業前30分鐘內,作業單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4.5.2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5.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4.5.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5.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4.6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4.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4.6.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4.7照明及用電安全
4.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7.3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規定架設和拆除。
4.8監護
4.8.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4.8.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8.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8.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9.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9.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9.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4.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4.9.8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4.9.9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
4.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9.11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1.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1.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1.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3作業人員的職責
5.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3.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6《作業票》的管理
6.1《作業票》由作業單位負責到安全處/廠安全生產科辦理。
6.2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票》,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3作業結束后,要立即將《作業票》交回安全處/廠安全生產科,每丟失一份罰款作業單位50元。《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2年。
7考核
7.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7.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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