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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履行糾紛的調解處理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履行糾紛的調解處理,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履行糾紛概述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一般由代表業主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業主委員會作為小區業主團體的利益代表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負責涉及業主團體的日常管理事務,對外訂立物業管理合同,并全面監督物業公司按約履行合同。業主委員會履行對物業公司的監督職能時,實質上是作為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物業公司履行合同義務所進行的監督。由于立場、利益的不同,以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長期性,合同當事人之間容易產生諸多糾紛。實踐中,這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履約過程中的糾紛。即業主委員會針對物業公司在管理、服務、費用收取支出中存在的問題,要求物業公司進行改進糾正,而物業公司認為其并不存在業主委員會所指出的問題,或雖然存在某些問題,但難以改進,由此導致雙方關系緊張、對立,進而出現雙方履約過程中的消極行為,甚至互相違約(如一方不按約按質提供服務,另一方拒付物業費等)。這類糾紛如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則雙方的矛盾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的利益都將遭受損失。二是基于解約而產生的糾紛。即業主委員會以物業公司服務質量不佳、侵犯小區業**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為由,在物業管理合同履行期內提前解除物業管理合同;物業公司則以業主委員會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不充分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業主委員會賠償其相應損失。
(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履行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
1、以尊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為原則
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訂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將其納入《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內進行調處,盡量維護其法律效力并按約履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效的情形之外,不輕易以合同無效或合同解除為方向進行調解。此外,應通過法制宣傳教育使雙方認識到,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地位平等,簽訂的協議應等價有償,應當充分尊重合同自由,減少對物業公司不必要的干預。如物業管理合同中的收費條 款,只要物業公司按約提供服務,收費符合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等原則,即使未與政府定價和指導價完全一致,也應告知業主委員會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履行,單純以收費超過指導價為由而通知業主拒付,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合同繼續履行更有利于雙贏。
2、違法或明顯不當的合同內容應予調整
尊重合同約定、維護合同嚴肅性的前提是合同內容本身合法,且并非顯失公平。如果物業管理合同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則屬于無效的內容,應當督促合同當事人予以撤銷或修正。如果有些條 款雖然法未明確禁止,但約定的內容顯失公平的(如物業公司僅提供通常的服務,但約定的標準明顯過高的),或者在訂立合同時一方有欺瞞行為而影響了另一方訂約時所作決策的,則也應當督促顯失公平的受益方予以一定調整,因為這些合同內容即使涉訟,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也會被法院撤銷或變更的。
3、對雙方違約的情況既要分清責任,必要時也要彼此讓步
在合同履行發生矛盾時,合同雙方往往會彼此互不相讓,均以對方先行違約為由而拒絕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從而造成“僵局”。對此,首先應分清責任,明確哪一方違約在先,哪一方過錯在先,督促其盡快改正錯誤,及時彌補。其次,從維護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出發,對并非先違約的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權衡利弊,從長期利益的角度考慮,必要時作適當讓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達到“雙贏”。總之,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促使雙方彼此讓步達成和解,應是調處這類糾紛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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