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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學院家屬區物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學校教職工家屬區的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規范學校家屬區物業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zz市發展改革委、zz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規范物業收費行為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教職工家屬區(以下簡稱家屬區)是指馨園家屬區、綠園家屬區、珠江路家屬區、谷水家屬區、唐宮路家屬區。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是指我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家屬區內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學校后勤管理處物業管理部門對家屬區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二章 業主
第四條 家屬區的房屋所有權為個人的房屋,業主依法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所有權為學校的房屋,按照學校集資房管理規定,使用權人享有本規定中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物業管理規定和服務內容,接受物業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
(二)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或意見;
(三)監督物業管理部門履行物業服務的約定;
(四)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的使用情況、維修情況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家屬區物業管理規定;
(二)遵守家屬區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四)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按時交納由學校提供的水電暖等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家屬區內所有業主應當維護公共利益,當業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業主應及時維修養護,有關住戶應當給予配合;業主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時,可以由物業管理部門維修養護,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八條 業主的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由業主自行負責;業主委托物業管理部門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承擔相應的費用;業主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理、轉運。
第九條 業主應及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交納的,物業管理部門可以停止相應的物業保障和物業服務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依法追繳。
第十條 家屬區所有業主,應當愛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一)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抗震結構和房屋外貌;
(二)不得私自占用、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違規飼養寵物;
(五)不得亂設攤點、亂停車輛;
(六)不得亂倒垃圾、堆放雜物;
(七)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涂寫、刻畫;
(八)不得影響其他用戶采光、通風及其他生活便利;
(九)不得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不得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十一)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 家屬區物業管理服務范圍,是指家屬區的綜合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共用設施維護、公共區域保潔、公共區域綠化養護等管理服務。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自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管理辦法是:
(一)自用部位:是指門戶(含地下室)以內的房間、廚房、衛生間、陽臺、室內墻面等部位,以及自用門窗、洗漱池、便器、水電暖表以內(含水電表)的管線、散熱氣片等。
自用部位的維修、更新,均由業主承擔,費用自理;不能損傷相連或相鄰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設備,不得危害物業和公共安全,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二)共用部位: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所有權為學校的房屋共用部位的零星維修,單項(次)2萬元以下的,由物業管理部門上報后勤管理處按程序處理;單項(次)2萬元以上基礎部位的維修,由后勤管理處按學校要求走立項審批手續,學?稍诒匾獣r向業主募集部分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所有權為個人的房屋共用部位的維修,不在此維修之列。
(三)共用設施設備:綠地、道路、溝渠、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轉站、水塔、消防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監控設施、避雷設施、文體設施、露天停車場、共用設施設備用房、傳達室、水電主管線(水電表以外部分)及配套設施、戶外的污水主排水管道及配套設施(化糞池以外)、雨水排水管道及配套設施、供暖主管道及配套設施等。
所有權為學校的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零星維修,單項(次)2萬元以下的,由物業管理部門上報后勤管理處按程序處理;單項(次)2萬元以上基礎部位的維修,由后勤管理處按學校要求走立項審批手續,學校可在必要時向業主募集部分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所有權為個人的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不再此維修之列。
第十三條 業主裝修房屋,應與物業管理部門簽訂裝修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裝修禁止行為并繳納裝修保證金2000元。
第十四條 學校家屬區房屋出租,業主需向物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提交出租合同和承租人證件資料。房屋出租后仍由業主承擔物業管理中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業主應要求承租人自覺遵守學校物業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家屬區內的房屋依法依規轉讓后,業主應主動到物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業主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校外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市政等單位在依法履行其承擔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時,物業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部門督促和配合上述部門及時將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和場地等恢復原狀,經學校相關部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部門三方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安全防范等工作。發生治安案件、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部門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和相關部門,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部門接受委托有償代為收取有關費用的,物業管理部門不得向住戶收取手續費以及公共用水、用電等分攤部分以外的額外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本校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使用家屬區公共場所水、電、暖的,應按規定向物業管理部門繳納用水、用電、用熱費用。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費的成本構成包括綜合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共用設施維護、公共區域保潔、公共區域綠化養護等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遵循質價相符、公平公開、合理誠信的原則,參照zz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結合我校實際,兼顧運行成本和職工利益,家屬區物業服務費為非全成本核算,暫定收費標準如下:
本校教職工(含教職工配偶、父母及子女)按0.35元/平方米·月收取;
非本校教職工按0.75元/平方米·月收取。
物業服務費中不包含按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由學校代收并由業主承擔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的收。河挟a權證的按房產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沒有產權證的以學校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物業服務費由各業主按期繳納,在編職工(含退休人員)物業服務費由學校從個人工資中按期扣除;非本校職工的物業服務費按期直接交物業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家屬區水電暖等由學校供應的,業主需向學校繳納相關費用。
業主為本校教職工的(含退休人員),按期從工資中扣除。
業主為非本校教職工的,按期直接交物業管理部門。暖氣收費依據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實行門禁管理的家屬區,業主利用家屬區公共場地和道路停車的收取停車服務費,暫定標準如下:
本校教職工(含教職工配偶、父母及子女)免費;
非本校教職工按200元/輛·月收取。
停車服務費繳費方式與物業服務費相同。
業主車輛應停放于規劃的停車位,其他區域停車應服從物業管理部門的管理,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共部位、公共設施及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嚴格按照有關功能定位、規劃進行,如需新增開展商業經營性專項服務活動的,須經學校管理部門審批,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占用、移裝、損壞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在公共部位、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一經發現,學校物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學校管理部門和家屬區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部門進行監督考評,物業管理部門不能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的,學校管理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行為之一并拒不整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處罰,屬于在編職工的報學校文明辦扣發文明獎。
罰款所得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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