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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公司質量監督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質量監督工作管理,確保電網安全、可靠、經濟運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質量監督是公司一項長期重要的工作,是落實國家質量強國戰略、轉變公司發展方式、提高電網建設、運行及供電服務質量,實現建設“世界一流電網、國際一流企業”發展目標的必然選擇。
第三條
質量監督工作的目標是在公司發展戰略和社會責任的統一指導下,以資產全壽命周期安全、效能、成本綜合最優為目標,對電網建設、運行、供電服務等整體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評價和考核,促進各項相關工作協調開展和互相促進,持續提升電網建設、運行、服務質量。
第四條
質量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對電網建設質量、設備質量、運行質量、電能質量、服務質量等關鍵指標進行管理,開展質量事件調查處理,對質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質量監督工作實行質量責任制和追溯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質量標準及公司相關規定,涉及質量管理各環節的單位(部門)對質量管理工作結果負責。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公司系統各單位。
第二章管理體系與職責
第七條
公司質量監督工作采取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方式。總部安全監察質量部是公司質量監督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電力行業有關質量監督的法規、規程、制度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公司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規程、制度、標準等。
(三)組織建立公司全面質量監督工作體系和技術支持體系;組織建設完善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四)會同總部相關專業管理部門確定質量監督關鍵指標和考核目標,組織開展對公司系統各單位質量監督關鍵指標的統計、分析和考核。
(五)組織開展對質量事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六)組織開展質量專項監督檢查和專項質量抽檢;監督公司系統各單位持續改進電網建設、運行、供電服務質量工作的落實。
第八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應設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質量監督工作的開展,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電網公司質量監督管理有關規程、制度、標準和辦法。
(二)負責本單位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體系建設,制定本單位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三)會同本單位專業管理部門確定質量監督關鍵指標和考核目標;開展對本單位質量監督關鍵指標的統計、分析和考核。
(四)組織對管轄范圍內質量事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五)組織開展本單位質量專項監督檢查和專項質量抽檢;監督本單位持續改進電網建設、運行、供電服務質量工作的落實。
第九條
公司規劃、生技、營銷(農電)、基建、信息、物資、調度等專業管理部門是質量管理保證部門,負責質量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其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本專業質量管理工作體系,不斷完善本專業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體系。
(二)負責本專業內部日常質量管理和監督考核工作;組織公司系統各單位質量管理工作的持續改進。
(三)參加對質量事件的調查、分析;在公司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本專業范圍內質量事件調查、分析和處理。
(四)參加質量專項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檢。
(五)向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開放相關信息系統,定期提供監督關鍵指標數據和質量事件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條
總部及公司系統各單位應明確質量監督技術支持單位(部門),負責質量監督具體技術工作的開展,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公司有關質量監督的標準、規程等。
(二)參加質量事件的調查,對有關技術問題提出鑒定意見。
(三)參加工程建設、物資采購、設備運行等方面的質量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檢、特檢工作,并出具技術報告。
第三章質量監督關鍵指標管理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歸口管理部門應按照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的總體要求,結合公司、電網發展需要,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確定質量監督關鍵指標。
第十二條
質量監督關鍵指標應能夠反映公司在電網建設、生產運行、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等方面的整體質量情況。
第十三條
質量監督關鍵指標考核目標值由質量監督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具體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總部于每年9月30日前發布下年度關鍵指標體系,公司系統各單位應于11月25日前編制本單位關鍵指標建議目標值并上報總部,經總部審查、調整后列入下年度公司綜合計劃和業績考核范圍。
第十五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應結合總部發布關鍵指標體系及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質量監督關鍵指標體系,并納入本單位綜合計劃和業績考核范圍。
第十六條
各級質量監督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質量監督關鍵指標發布制度,對關鍵指標反應的問題進行分析、評價和通報。
第四章質量事件調查
第十七條
質量監督歸口管理部門按規定開展質量事件的調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質量事件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質量事件分為八級。其中一至四級質量事件分別對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等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確定的一至四級安全事故。五至八級質量事件指未構成一至四級質量事件,但對公司電網建設、生產運行、電能質量和優質服務造成一定影響的事件。
第十九條
質量事件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請示報告制度向上級部門匯報。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件情況。
第二十條
質量事件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件現場以及工作記錄等相關材料,并在事件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材料、資料移交事件調查組。
第二十一條
一至四級質量事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國家電網公司安全事故調查規程》開展調查。五級質量事件由總部組織開展調查,或由總部指派區域分部組織調查;六、七級質量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省(市)公司組織調查;八級質量事件由事件發生地地(市)級單位組織調查。公司總部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對各級質量事件開展調查。
第二十二條
質量事件調查組由質量監督歸口管理部門牽頭,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單位)參加。根據事件調查工作的需要,事件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調查。質量事件只涉及單一專業范圍時,經公司確定可由相關專業管理部門牽頭開展調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事件調查組應當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開展事件調查,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司提交事件調查報告。
第五章質量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質量監督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公司重點工作安排,組織對公司系統電網建設、生產運行、供電服務等質量情況及相關持續改進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重點工程、設備(材料)、運行情況和服務情況進行質量抽檢。
第二十五條
質量監督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質量專項監督檢查及考核通報機制,及時通報檢查工作開展情況,監督各單位質量管控措施的落實。
第六章培訓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制定培訓計劃,定期開展各級質量監督管理人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
各級新任職質量監督人員必須經過上級單位組織的崗前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八條
質量監督關鍵指標由質量監督歸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專業部門提出并確定考核目標,列入公司年度業績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九條
質量事件由公司總部統一統計、分析,并納入公司系統各單位年度業績考核。
第三十條
對在質量事件中以及在質量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檢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和隱患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公司將進行質量責任追溯,并參照《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關于違反國家電網公司員工服務“十個不準”的處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對質量監督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及個人給予表揚和表彰,對質量監督工作存在問題的單位提出批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監察質量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結合本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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