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精華(3篇)
小區物業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市區的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根據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驗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依照本辦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經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而形成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域。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和附屬配套設施進行的維修、養護,對小區內的清潔衛生、安全保衛、公共綠化、道路等實行的統一管理以及對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綜合性服務。
第四條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民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參與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方案的論證和竣工驗收;
(三)負責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核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和對物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四)參與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的組建工作;
(五)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檢查評比;
(六)制定住宅小區管理制度和管理標準;
(七)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八)查處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物業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
市城建、土地、環保、公安、衛生、民政、郵電、電業等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均有參與和監督物業管理的權利,并有遵守本辦法和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二章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管委會)是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物業管理的民主自治組織。
第八條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后,在入住率達到60%以上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開發建設單位召集產權人和使用人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
第九條管委會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管委會成員一般由5人至15人組成,分別由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和派出所、居委會等有關方面的人員擔任,其中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在管委會委員中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二)管委會委員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擔任;
(三)管委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產權單位在管委會委員中協商提名,由管委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四)管委會設執行秘書1至2名,負責處理管委會日常事務;
(五)主任和執行秘書為專職,可享受適當補貼,其它委員為義務兼職;
(六)管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管委會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小區物業管理目標及居住公約;
(二)決定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
(三)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住宅小區管理、維修、服務的重大措施。
第十一條管委會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小區內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接受其監督;
(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四)組織召開住宅小區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大會,每年向大會報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條管委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章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公司是指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綜合服務性企業,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開辦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或受委托管理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房屋及附屬配套設施;
(二)有2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有管理機構和同經營管理規模相適應的各類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申辦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私營企業業主身份證明);
(三)管理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辦公場所證明;
(六)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證明;
(七)中外合資企業,還須提供項目議定書、合同的副本及中方投資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商獨資企業,須委托本市具有對外咨詢資質的機構辦理申請報批事項;
(八)私營企業,還需提供雇員名冊;
(九)其它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凡申辦成立物業管理公司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后領取《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的,應在合并、分立后30日內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資質認定。
物業管理公司破產或因其它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到審批機關注銷《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公司變更法人代表、單位名稱、辦公地址等情況,均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公司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后,一年內未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由審批部門吊銷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本辦法前,未經審批部門審核批準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自本辦法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經營資質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須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公司應根據與管委會簽定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實施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管理項目;
(二)委托管理標準;
(三)委托管理權限;
(四)委托管理期限;
(五)委托管理費用;
(六)違約責任;
(七)其它權利和義務條款;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須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新建住宅小區在工程開工后,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該住宅小區進行前期管理。
管委會成立后,應按本辦法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對該住宅小區物業進行管理。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的公司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聘。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圍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
(二)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自行車棚、停車場、綠化地、道路等共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三)環境衛生;
(四)公共秩序、安全保衛;
(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和行業管理部門委托的其它管理項目。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公司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二)制止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三)選聘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四)依據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五)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物業管理經費。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公司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二)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三)接受管委會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四)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
(五)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的管理,未達到委托管理合同規定標準或違反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管委會或委托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四章住宅小區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新建住宅小區在管理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向住宅小區管委會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一)住宅小區的規劃圖;
(二)工程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房屋施工圖;
(六)工程質量檢查合格證;
(七)房屋產權明細表;
(八)其它有關必要的資料。
已建住宅小區在管理移交時,接管的物業管理公司,要通過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房屋鑒定部門,對接管的物業進行鑒定,做為保持房屋完好率的考核依據。
第二十八條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結構、外觀和用途,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
(二)不得私搭亂建,隨意占用房屋共用部位;
(三)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四)轉讓、出租房屋的、須到物業管理公司備案;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室內部分由產權人負責維修;
(二)房屋的本體公用部分,由物業管理公司定期組織維修和養護,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住宅小區的公共綠化、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由物業管理公司按小區物業管理標準和規定實施統一管理,費用從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支付。
第三十一條住宅小區的道路、路燈、停車場、自行車棚、溝渠池、井、連廊等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維修和養護,費用在管理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凡房屋及附屬設備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鄰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產權人修繕的,產權人應及時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指定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修繕,其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在住宅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化地;
(二)占用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棚等公用設施;
(三)亂拋垃圾、雜物;
(四)亂搭、亂貼、亂掛等;
(五)損毀、涂畫園林藝術雕刻;
(六)聚眾喧鬧;
(七)隨意停放車輛和亂鳴嗽叭;
(八)發出超標準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十)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五章物業管理經費及其使用
第三十四條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本著以區養區的原則,其管理經費主要來源于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
第三十五條新建住宅小區、單體棟號的開發建設單位,在拆遷前按建設總投資2%的比例提取物業管理專項基金用于住宅小區公用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和購買管理、商業用房。
第三十六條管理專項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專帳代管,列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小區時應以成本價按建筑總面積0.4%的比例為小區提供管理、商業用房。該管理、商業用房產權屬管委會,由管委會按民宅租金標準租給物業管理公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前已建成并移交的缺少配套設施的住宅小區,其補建所需資金由原開發建設單位負擔,不足部分由政府在城市建設維護費和小區網點費中調劑解決。
第三十九條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按規定交納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標準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另行確定。
第四十條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還應根據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務項目,按規定交納各項公共性服務費。
公共性服務費標準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另行確定。
物業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區內為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的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可以收取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物價部門有統一收費標準的,統一標準,沒有統一標準的,由服務者和使用者協商定價。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公司須按季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同時抄送管委會。管委會應每季向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公布一次。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應按照《全國文明住宅小區標準》、《全國文明住宅小區達標評比辦法》定期進行檢查評比,對評為市、省、部級的文明住宅小區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處以非法收入1倍至5倍罰款;對不辦理年審的,吊銷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至15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居民小區環境惡化、秩序混亂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至20xx元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其恢復原狀。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除有權制止、批評教育外,還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的,不予辦理房屋確權、交易、鑒證及下期房屋的拆遷手續。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產權人、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各項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交納,連續六個月以上拒交應交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委會沒按時向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的,給予警告,造成住宅小區利益嚴重損害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提請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大會,撤換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物業管理公司未按時報送財務報表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元至1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于干擾、阻礙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縣(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小區物業管理辦法2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創造和保持整潔、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業主、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不含礦區)內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而形成的以住宅為為體,具有公用配套設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業主,是指物業的產權人。物業管理,是指由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房屋及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實行統一的專業化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區城區建設市容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管理和監督。
建設、規劃、物價、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供電、供氣、電信等部門按照職責發工,對住宅小區其產權范圍內的物業實施維修、管理。
第五條新建的住宅小區必須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必須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和機關、全事業單位生活區,應按照統一部署逐步實行物業管理,具體范圍和方案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使用人自治管理,物業管理企業專化管理和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應遵循科學管理、財務公開、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業主、使用人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配套設施,維護住宅小區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管委會、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使用人的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第八條投訴內容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二日內,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二章物業管理機構
第九條轄區人民政府應自新建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之日起二個月內,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開發建設單位和全體業主、使用人推選的代表,組成管委會。
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可組建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管委會成立之前,開發建設單位應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自管委會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開發建設單位應向管委會移交物業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竣工圖和其他必要的資料。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用配套設施和商業及管理用房,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后,移交轄區人民政府代管。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移交管委會和有關部門管理、使用和維護。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千分之一至一點五的比例配建物業管理用房。
第十一條管委會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干部和業主、使用人代表組成,主任由辦事處一名領導兼任。管委會由五至十五名委員組成,組成人員為兼職。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員不得擔任管委會委員。
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專職工作人員(五至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為一至二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為二至三名)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管委會應自組成之日起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一)登記申請書;
(二)組成人員名單;
(三)章程。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辦結登記手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提出改進意見,責令重新申請登記。
管委會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本辦法實施前已組成的管委會,應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后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管委會必須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維護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履行下例職責:
(一)召集、主持業主、使用人會議,報告物為管理工作情況;
(二)制定管委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執行經業主、合作使用人會議審議通過的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財務預決算的情況;
(五)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責成物業管理企業改進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六)監督、檢查住宅小區內物業使用及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情況;
(七)審議和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管委會會議我由主任召集,每個季度不少于一次;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參加,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管委會組成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會議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管委會應及時罷免其職務。管委會組成人員、工作人員不得在本住宅小區內從事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業主公約、管委會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其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業主公約、管委會的決定,對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對違反者,由管委會或其授權的物業管理企業責令改正并依照業主公約的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同一住宅小區應委托同一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有條件的,應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經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或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應與之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服務的范圍、項目;
(三)服務的要求和標準;
(四)費用;
(五)期限;
(六)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方式;
(七)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的約定;
(八)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企業應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持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評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十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管委會移交下列財財物和資料:
(一)結余的物業管理收入;
(二)全部物業要案次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三)因物業管理需要占用的公用配套設施、房屋和其他財物。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前,管委會應委托審計機構對牧業管理企業管理期間的財務進行審計并書面報告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時,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受委托管理的物業進行維護和管理,承擔住宅小區內的保潔、綠化、保安、車輛管理及便民服務工作;
(二)按照規定項目、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勸阻和罅損害或妨礙物業正常使用、管理的行為,并按照業主公約的`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四)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會審議決定,并按受管委會的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五)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六)糾正和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并及時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七)配合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開展祖宗形象管理、服務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二十條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二十一條業主、使用人對房屋自用部位及設備進行使用、裝修時,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觀、外貌和用途,不得損害房屋的內外墻、梁、柱等承重結構,不得獨占、損壞、拆除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
第二十二條業主、使用人維護住宅小區環境衛生,保持住宅小區容貌整潔,愛護園林綠化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倒、亂堆垃圾、雜物;
(二)飼養家禽、家畜;
(三)在庭院、屋頂、道路及春他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五)亂設攤點;
(六)侵占綠地,毀壞綠化設施、花草樹木;
(七)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照業主公約的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管委會、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的使用性質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協議,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損壞地上附著物、設備、綠化設施和花草樹木的,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進入住宅小區的車輛應停放在設有停車標志的場所,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車輛不得擅自進入住宅小區。在住宅小區出入、行駛、停放的車輛,應當服從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業主轉讓步或者出租房屋,應遵守住宅小區的有關規定,并將業主公約作為房屋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房屋轉讓或出租后,應書面告知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業主、使用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方便物業維修、使用的專項、物約服務項目。
第四章物業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屋自用部位、設備的維修、養護,由業主負責并承擔相關費用,業主與使用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管委會可代表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與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約定房屋的自用部位、設備維修、養護責任及費用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房屋共同部位、設備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維修、養護。
第三十條住宅小區內由管委會負責管理的公用設施,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維修,養護。
第三十一條下列事項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一)公共場所花草樹木的修剪,補植,澆水,滅蟲等綠化工作;
(二)道路,樓道,庭院,公廁等公共場所的衛生保潔及垃圾清掏,清運;
(三)車輛出入,存放及停車場(庫)管理;
(四)保安工作。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實施物業管理,保持房屋和公用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并達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管理服務;
(二)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將房屋共用部位、設備和公用設施使用,維護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項局面告千業主,使用人;
(三)經常對住宅小區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定期對房屋共用部位,設備和公用設施進行檢查、養護;
(四)發現房屋共用部們、共用設備或者共用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
(五)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即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六)做好物業維修,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七)每季度向管委會報送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收支帳目,接受審核;
(八)定期聽取管委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九)對違反本辦法或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管委會和有關行政機關報告;
(十)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管理委會、業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務事項。因管理、維修養護不善而造成業主、使用人損失的,物業管理企業必須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住宅小區內的公用配套設施,按下列規定實施管理維護:
(一)供水設施,樓下地下水表井(含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企業負責,以仙的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二)供電設施,以資產、樓頭配電箱或保險器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電部門負責,以內的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道路、路燈、排水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四)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設施,由有關專業管理單位負責;
(五)垃圾轉運由環衛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房屋共用部位、設備維修時,相鄰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物業出現嚴重損壞、影響分階段安全時,管委會應責令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限期維修。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三十六條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來源包括:
(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
(二)住宅維修費;
(三)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住宅小區商業用戶等服務設施經營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應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和養護費用(包括材料費、公用水電費、設備損耗費等);
(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
(三)管委會專隊人員的工資、津貼及辦公費用等;
(四)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費用;
(五)法定稅費;
(六)其它必要支出。
小區物業管理辦法3
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6〕266號)和《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號),結合《北京市居住小區(普通)委托管理收費標準(試行)》(京價(房)字〔1996〕第157號)試行一年來的情況,現將《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6〕266號)和《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號),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資質審查合同的物業管理單位對普通居住小區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的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它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市、區縣物價局是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將根據物業管理費用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各物業管理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凡屬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要提供的特約服務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產權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協商,報市物價局和所在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中的“產權人”指小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按房改規定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單位和購買安居樓房的職工所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負擔產權人交費項目。
物業管理單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應將所收房屋租金抵減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中產權人交納的費用,不得重復收費。
普通住宅(甲類、乙類和一般住宅)與高檔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一棟樓屬多家產權的,產權人應每年交付中修費;屬一家產權的,產權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費,也可在發生時按修繕定額結算。
產權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大修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年收取大修費,大修費中更新改造費和一般大修費各占50%;產權人未委托而發生大修項目時可按修繕定額結算。
物業管理單位要加強大、中修費用的管理,應按每棟樓單獨設立帳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七條被評為部、市級優秀管理居住小區的,在有效期限內(兩年)其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0%-25%,可調整的項目為:
(1)保潔費;
(2)保安費;
(3)小修費;
(4)公共設施維修費;
(5)管理費。
第八條居住小區內配套用房,屬公益性的(如學校、醫院等),產權人、使用人按本辦法的規定標準交費。屬經營性的,視其需要提供的勞務及使用公共設施的程度,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協商議定。
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接受小區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并將各項費用的年收支情況同時報市物價局和所在地物價局備案。
第十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所簽服務合同要求追償。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單位已接受委托對居住小區實施物業管理并相應收取費用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再行重復征收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和項目。
對于物價部門已規定統一價格(收費標準)的項目,物業管理單位應按統一價格(收費標準)執行或代收。
勞動部門收取的電梯檢驗費按市物價局京價(涉)字〔1989〕170號文件規定執行,由產權人交納。
環衛部門收取的生活垃圾清運費按市物價局京價(房)字〔1997〕第186號文件規定,每戶每年21元由產權人交納。
第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中不含營業稅。凡按國家有關規定需交納營業稅的,物業管理單位可在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加應納稅金向產權人收取。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物價部門進行調處,也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
對實行備案的收費項目,物價部門有權對項目設置不合理、標準過高的收費作出停止收費、降低標準的決定。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
(五)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六)其它不執行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本辦法之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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